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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禁令和規定

欄目: 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56W

一、 進入裝置區安全須知:

安全生產禁令和規定

1.1 未經准許、未接受安全教育者不準進入裝置區;

1.2 車輛進入裝置區須裝阻火器、進生產區須辦票證;

1.3 未辦理安全作業票不準進行施工和作業;

1.4 不準亂動生產區內任何設備、設施和化學品;

1.5 不準擅自排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品;

1.6 不準私自帶香煙火種、易燃易爆品進入裝置區;

1.7 不準在易燃爆區使用手機等非防爆器具;

1.8 不準穿鐵釘鞋和易起靜電服裝進易爆區。

二、 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2.1 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者,嚴禁獨立上崗操作;

2.2 不按規定着裝或班前飲酒者,嚴禁進入生產或施工區域;

2.3 不戴好安全帽者,嚴禁進入生產或施工現場;

2.4 未辦理高處作業票及不繫安全帶者,嚴禁高處作業;

2.5 未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嚴禁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6 未辦理維修作業票,嚴禁拆卸停用與系統聯通的管道、機泵、閥門等設備;

2.7 未辦理電氣作業票,嚴禁電氣施工作業;

2.8 未辦理施工破土作業票,嚴禁破土施工;

2.9 嚴禁使用防護裝置不完好的設備;

2.10 設備的轉動部件,在運轉中嚴禁擦洗或拆卸。

三、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3.1 嚴禁在裝置區內吸煙,嚴禁私自攜帶香煙火種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蝕物品進入裝置區;

3.2 嚴禁未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票,在裝置區內進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3 嚴禁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爆炸危險場所;

3.4 嚴禁穿帶鐵釘的鞋進入爆炸危險場所;

3.5 嚴禁用汽油等易揮發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3.6 嚴禁未經批准的各種機動車輛進入爆炸危險場所;

3.7 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其它化學危險品;

3.8 嚴禁在爆炸危險場所內使用非防爆設備、器材、工具;

3.9 嚴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隨意挪用或損壞消防設施;

3.10 嚴禁損壞廠內各類防火防爆設施。

四、 車輛安全十大禁令:

4.1 嚴禁超速行駛、酒後駕駛;

4.2 嚴禁無證開車、非專職司機駕駛車輛,嚴禁學習、實習司機單獨駕駛;

4.3 嚴禁空檔放坡或採用直流供油;

4.4 嚴禁人貨混裝、超限裝載或駕駛室超員;

4.5 嚴禁違反規定裝運危險物品;

4.6 嚴禁迫使、縱容駕駛員違章開車;

4.7 嚴禁車輛帶病行駛或司機疲勞駕駛;

4.8 嚴禁裝卸化學危險品的機動車輛違規裝卸;

4.9 嚴禁危險品拉運車輛違章載人行駛或違章作業;

4.10嚴禁危險化學品拉運車輛隨意行駛及停放。

五、 防止中毒窒息十條規定:

5.1 在有中毒及窒息危險的環境下作業,必須指派監護人;

5.2 作業前必須對作業人員和監護人進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識教育;

5.3 在有中毒和窒息環境作業時,必須佩帶可靠的勞動防護用品;

5.4 進入含有毒有害氣體或缺氧環境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應將與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絕;

5.5 對有毒或有窒息危險的崗位,要進行風險評價並制訂應急計劃和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5.6 要定期對有毒有害場所進行檢測,採取措施,使之符合國家標準;

5.7 對各類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須有專人管理,並定期檢查;

5.8 檢測毒害物質的設備、儀器要定期檢查、校驗,保持完好;

5.9 發生人員中毒、窒息時,處理及救護及時、方法正確;

5.10 健全有毒有害物質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六、 檢修現場的“五十個不準”:

6.1 容器內的爆炸分析不合格不動火;

6.2 容器內的氧含量不合格不動火;

6.3 盛裝危險品的儲罐不經處理合格後不準進入;

6.4 下水井、污水池、隔油池不經處理不準擅自進入;

6.5 凡是進塔、爐、容器、井、池沒有作業票不準進入施工;

6.6 凡是進塔、爐、容器、井、池沒有人監護不準進入施工;

6.7 凡是進塔、爐、容器、井、不準使用24v以上的工作燈,潮濕嚴重的地方應使用12v工作燈;

6.8 電器作業不辦理工作票不準作業;

6.9 用蒸汽、風作為動力的設備,要切斷汽、風源,否則不準作業;

6.10 未辦理動土作業票,不準破土動工;

6.11 轉動設備檢修未辦理工作票,不準作業;

6.12 不經裝置有關人員同意,不準私開、閉閥門,亂動各種儀器、機械、電器設備;水、電、汽、風等,

6.13 不經主管領導同意不準擅自停工;

6.14 不準在電器設施上、變壓器上、設備上等地方休息;

6.15 不繫安全帶不準高空作業;

6.16 不準從高處往下拋扔物體;

6.17 起吊重物時沒有起吊方案不準起吊;

6.18 高空作業時,遇5級以上大風天氣時,不經有關部門同意,不準施工;

6.19 起吊器具未經專人檢查不準使用;

6.20 起吊重物時,重物下不準有人作業;

6.21 起吊重物時,不準現場圍觀;

6.22 起吊的繩索不準系在管線上和容器的支座或基礎上;

6.23班前會不進行安全講話,不佈置安全工作,不準進入檢修現場;

6.24 不戴安全帽,不準進入檢修現場;

6.25 有高血壓病者不準進行高空作業;

6.26 有癲癇病、心臟病的人,不準進行高空作業;

6.27 不穿“勞保”不準進入檢修現場;

6.28 上崗前喝酒、在崗喝酒不準進入檢修;

6.29 無火票不準動火;

6.30 監火人不準離開動火區域;

6.31 沒有滅火措施不準動火;

6.32 裝置內下水井、地漏不封不準動火;

6.33 動火措施不全、不落實,不準動火;

6.34 不準在下水井、池上、地漏旁動火;

6.35 不準把電焊把線搭在鋼絲繩上;

6.36 不準隨意拆裝盲板,不經專人同意不準更換盲板位置和盲板號;

6.37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的距離不準小於5米;

6.38 檢修現場不準隨地亂倒石灰渣等垃圾堵塞交通;

6.39 關鍵設備和重要部門,加強保衞,不準非檢修人員隨便進入;

6.40 新工人初次檢修不準單獨作業;

6.41 材料、拆除的設備管線、閥門等不準堆放在路上;

6.42 不準隨意向下水井地漏內排放渣油、污油;

6.43 不準在容器內、井、池內吸煙;

6.44 不準用石棉墊、薄鐵皮作盲板;

6.45 不準把工具放在容器內或把工具塞進管道中;

6.46 不準隨意“代材”,如需“代材”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

6.47 不準隨意更改技措項目;

6.48 不準隨便更改容器試驗壓力、安全閥定壓壓力;

6.49不準隨便破壞公共建築、道路、裝置地面;

6.50 無證司機不準駕車進入檢修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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