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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推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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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黨支部確定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必須經過民主推薦。(二)民主推薦的入黨積極分子必須是已向黨支部提出入黨申請、經黨組織較長時間培養、比較成熟的擬作入黨積極分子;民主推薦的發展對象必須是經黨組織培養一年以上、基本符合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民主推薦中應注重突出生產一線人員和優秀青年、婦女等重點。(三)民主推薦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由黨支部負責組織,一般每年年底或年初舉行一次。可採用黨員推薦、黨小組推薦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團組織推薦等多種形式,最後由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黨員大會)討論決定。(四)推薦發展對象時,黨支部要在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年度考察的基礎上,組織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測評的內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業務能力、工作作風、廉潔自律、模範作用、工作實績等方面。參加民主測評的黨員數不少於黨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同時可組織部分羣眾代表參加測評。民主推薦票數較高和民主測評情況較好的對象方可提交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黨員大會)討論決定。(五)推薦28週歲以下青年作為入黨積極分子或發展對象,一般應從團員中產生;確定團員為入黨積極分子或發展對象,必須經團組織推薦。團組織向黨組織推薦發展對象時,必須形成書面推薦材料。(六)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團組織“推優”工作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進行,堅持標準,確保質量。(七)經民主推薦並經黨支部確定的發展對象,需報上級黨委(總支)集體研究同意,方可列入年度發展計劃進行培訓發展。

民主推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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