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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房地產税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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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税是對社會存量財富中的房地產課徵的税收,是財產税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地產税作為一個古老的税種,在世界上很多國家都予以徵收。下文是湖南省城市房地產税施行細則,歡迎閲讀!

湖南省城市房地產税施行細則
湖南省城市房地產税施行細則最新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城市房地產税在城市(包括郊區)、縣城、建制鎮和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建鎮的工礦區徵收。

第三條 在本細則第二條規定區域內擁有房屋產權的下列企業和個人,為城市房地產税的納税義務人: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投資的企業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企業(以下統稱港澳台商投資企業);

(三)外國公民、無國籍人;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港澳台居民)。

中方出地、外商或者港澳台商出資聯合興建的房屋,對外商或者港澳台商就其分得的部分徵收城市房地產税。

第四條 城市房地產税由房屋所有權人繳納;房屋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房屋所有權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者產權未確定、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第五條 城市房地產税,按照應税房屋房產原值的1.2%計徵。以後各徵税年度,除擴建、部分拆除、毀損等變動原值的外,不再變動計税基數。

房屋出租且無法確定房產原值的,按照年租金收入的18%計徵城市房地產税。

第六條 城市房地產税房產原值,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所有的房屋,其房產原值為該企業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產原價。

(二)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新建、擴建的房屋,尚未竣工但已經使用的,以已經使用部分實際完成的投資額計算房產原值;已經竣工但尚未確定房產原值的,以實際完成的全部投資額計算房產原值。

(三)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港澳台居民所有的房屋,其房產原值為房屋買價或者建造房屋的實際投資額。

房產原值不清或者不實的,由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參照同類房屋核定或者評估確定。

第七條 新建、擴建房屋,從竣工驗收(包括未驗收已經使用)時起徵税。舊房從調入的次月起徵税。拆除、毀損或者調出的房屋,從拆除、毀損或者調出的次月起停止徵税。

第八條 城市房地產税的納税期限為:

(一)按照房產原值計徵的,以年計算,分季繳納,於下一季度的頭10日內繳納上一季度的城市房地產税;

(二)按照房屋租金收入計徵的,按月繳納,於次月的頭10日內繳納上月的城市房地產税:

第九條 除《條例》第四條規定免徵城市房地產税的房屋外,下列房屋也免徵或者減徵城市房地產税:

(一)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港澳台居民舉辦的學校、醫院、敬老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屋免徵城市房地產税;

(二)殘疾人員工佔全年平均員工總數35%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自用的房屋免徵城市房地產税;

(三)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港澳台居民所有的非營業用房免徵城市房地產税;

(四)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開發興建的商品房屋,未銷售、未使用的,免徵城市房地產税;

(五)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租給本企業職工的住宅暫減徵50%城市房地產税。

第十條 按照房產原值計徵的,其應納的城市房地產税暫減徵20%;按照租金收入計徵的,其應納的城市房地產税暫減徵33.3%。

第十一條 納税義務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縣以上地方税務機關依照税收減免管理權限和本細則審查,酌情減免城市房地產税。

第十二條 納税義務人應當依照地方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將現有房屋的坐落、構造、面積、用途和房產原值或者租金收入情況,據實向主管地方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納税義務人變更住址,轉移房屋產權,或者新建、擴建、拆除、毀損、買賣房屋使計税基數變更的,應當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税務機關申報。

第十三條 城市房地產税向房產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繳納。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地產税如何計算

從價計徵

按照房產餘值徵税的,稱為從價計徵

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這樣規定,既有利於各地區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計税餘值,又有利於平衡各地税收負擔,簡化計算手續,提高徵管效率。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衞生,通風等,納税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從租計徵

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稱為從租計徵,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

注意事項

1、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徵房產税時應予以區別對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餘值作為計税依據,計徵房產税;對收取固定收入,應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税。

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在計徵房產税時應以房產餘值計算徵收,租賃期內房產税的納税人,由當地税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如中央空調設備已計算在房產原值之中,則房產原值應包括中央空調設備;舊房安裝空調設備,一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不應計入房產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