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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紀律處分如何執行

欄目: 條例 / 發佈於: / 人氣:1.26W

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下文是最新黨員紀律處分條例,歡迎閲讀!

黨員紀律處分如何執行
最新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全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 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於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 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 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 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佈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八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燬、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併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基於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於本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准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准;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准處理的案件,由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准並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一條 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新版黨紀處分條例對6種紀律列負面清單

1、《準則》覆蓋所有中共黨員,普通黨員納入管理不留死角

此前,《準則》的全名是《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很明顯,主要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幹部。此次修訂後,名稱變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所針對的對象覆蓋了全體黨員,也就是説,普通黨員也被納入到了《準則》的覆蓋範圍。

將普通黨員納入廉潔從政準則,太有必要。一直以來,總有些人以為我又不是大領導,只是8700多萬黨員中小小的一個,哪裏會管到我?這種僥倖心理和“小官巨腐”的產生不能説沒有關係:中紀委網站文章顯示,今年1-8月,北京市紀委共查處“小官貪腐”290人, 涉案金額共計3.23億元。“小官”身份與鉅額貪污數字之間的強烈反差,為百姓痛恨。

另外,“準則”一詞是指行為或道德所遵循的標準、原則,有一定的示範和標杆意義。《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覆蓋全體黨員幹部,也是向全黨明確了是非榮辱,明確劃定了什麼能做什麼不能,有助於形成自覺自律、不想腐的氛圍。如果普通黨員有一天當上領導,其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也將更加牢固。

2、紀法分開, 與現行法律重合的70多條全部剔除

兩大法規重新修訂後的另一個明顯變化就是:紀法分開。

據統計,原《條例》的178條中,有70多條與現行法律有重複,有很多違紀的情形已經明顯觸犯了法律底線,新版修訂後將這些全部剔除。

這也一直是xx對紀委工作要求的核心:紀法分開,紀嚴於法、紀在法前。

早在今年全國兩會時,xx就提出,紀律是管黨治黨的尺子,紀律建設是治本之策。無數案例表明,領導幹部往往是從違紀開始,進而違法。此後,xx又在多個場合強調“黨紀”與“國法”不是一個概念,不能混同,xx曾明確:黨紀不能替代國法但嚴於國法。

現在,這一要求終於落實到了實踐層面。此次的修訂可以説是為黨紀“減負”,去除掉重複內容,讓黨規更加明晰,舉例來説,像“貪污、受賄”等詞彙就很可能不再出現在黨紀中,因為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如果一名黨員要等到違法了才受到紀律處分,明顯説明了黨紀失之於寬、失之於鬆、失之於軟。

另外,此次修訂也是為黨紀“加碼”,在法律底線之前更為黨員劃定了一條紀律底線,從小錯抓起,動輒則咎,這樣才能有效堵塞小錯釀大禍的漏洞,從源頭上阻斷不正之風和腐敗滋生的通道。

3、突出政治紀律,嚴懲拉幫結派等違反政治規矩行為

對於《條例》來説,突出政治規矩是又一亮點。12日的政治局會議指出,“嚴明黨的紀律,要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排在首要位置。”

今年5月,xx在浙江省調研時也曾提出,修訂黨紀處分條例要突出兩個重點,一個是解決“紀”、“法”不分的問題;第二個就是把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突出出來、具體化。

怎麼具體化?在一次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的在線訪談節目中,中央紀委研究室理論研究處處長蘇靜提到,“有些幹部聚在一起搞同鄉會、同學會,黃埔一二三期什麼的,看似漫無目的,其實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結交情誼,將來好相互提攜。這就不符合規矩了。”對這種現象,蘇靜明確指出,“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這是紀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違反政治紀律。”

可見,無論是借同學會、同鄉會等拉幫結派還是明目張膽地搞團團夥夥,這些都是違反政治規矩的具體表現。有專家指出, 這次修訂將重點突出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並把沒有成文制度規定的政治規矩納入到處分條例裏面去。

4、樹“高線”劃“底線”, 對生活紀律等6大類開負面清單

對於“底線”,大家這兩年一定不陌生。不管是“老虎”還是“蒼蠅”,他們的落馬與被拍無不都是因為觸犯了底線。

要説原因,倒不是因為他們不怕查,而是在其看來,現行黨紀黨規還存在一些模糊地帶,因此即使犯了事兒也可以搪塞過去。

現在不一樣了。修訂後的《條例》將舊版中的各類紀律事項整合成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6大類,紀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訂還開列了“負面清單”。也就是説,以後哪些事不能幹,會非常明確標示出來,非常具體。如此一來,那些仍抱有僥倖心理的黨員幹部可要小心了。

“底線”之上是“高線”,這個“高線”就是《準則》。舊版的《準則》針對廉潔從政行為分八個方面規定了52個不準。52個,多嗎?好像不多,但還真不好記。xx就曾在多個場合提到,幾乎沒有人能夠完整地把“52個不準”全背下來。

與之相比,新修訂的《準則》則旨在告訴廣大黨員“要”做什麼、“該”做什麼,而不再是“不準”做什麼。正如xx所説,“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線上,黨員也不能全站在紀律的邊緣,依規治黨必然要求以德治黨。”而這一道德“高線”也並非脱離實際、高不可攀,而是一個實事求是“看得見、摸得着的高標準”。

一個道德“高線”,一個紀律“底線”,12日的政治局會議對這兩個問題進行了“一攬子”解決。此間關係恰如xx在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徵求意見座談會上所指出的,全面從嚴治黨要管全黨、治全黨,準則應成為執政黨廉潔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諾,黨紀處分條例應成為從嚴治黨的一把尺子、廣大黨員的基本底線和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