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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個體工商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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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户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個體工商户作為社會中一個龐大的職業羣體在城市的商品市場中進行合法經營,有力地拉動了就業、活躍了市場。下文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個體工商户條例,歡迎閲讀!

廣西個體工商户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個體工商户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護個體工商户的合法權益,規範個體工商户管理,促進個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堅持平等准入、公平競爭原則,鼓勵、支持、引導和保護個體經濟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社會經濟發展做出顯著貢獻的個體工商户,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為個體工商户經營活動提供服務,依法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個體工商户公佈有關監督管理的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制度,並規範監督管理行為。

第四條 對符合社會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人員、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以及其他符合規定條件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落實優惠政策。

外地人員到本地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與本地個體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簡化個體工商户有關證照的辦理手續,對需要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事項,應當公開相關的制度、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營業執照是個體工商户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或者吊銷。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户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經核准登記的字號名稱依法享有名稱權;

(二)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依法自主經營;

(三)依法僱請、招收、辭退員工、學徒;

(四)依法申請取得專利權和註冊商標專用權;

(五)憑營業執照刻制營業用章、合同用章;

(六)自行制定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屬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除外;

(七)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帳户,申請貸款;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户從業人員有權申報並依法取得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個體工商户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評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個體工商户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向個體工商户攤派。

個體工商户有權拒絕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票據的收費和罰款,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户合法使用的經營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因建設需要拆遷的,應當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户可以依法成立個體勞動者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應當依照其章程,接受個體工商户的投訴、諮詢,協調處理有關投訴事項,做好服務工作,並加強自律管理。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户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登記項目從事經營活動;

(二)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

(三)依法建立經營帳簿,繳納税、費;

(四)誠實守信、守法經營,對用户和消費者負責;

(五)明碼標價,亮證照經營,執行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採取的價格干預措施和價格緊急措施;

(六)保護員工、學徒的合法權益,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

(七)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户應當與其僱請的員工、招收的學徒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向員工、學徒收取押金和扣押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不得以其他非法方式強制保持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户不得與員工、學徒簽訂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員工、學徒因安全生產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協議。

第十六條 禁止招用或者變相招用童工。禁止虐待、侮辱、體罰、毆打、拘禁員工、學徒,指使、引誘或者脅迫員工、學徒從事非法活動。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違法扣繳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歸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向個體工商户攤派的,或者收費和罰款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票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退還已收款物,並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給個體工商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個體工商户的法律特徵

個體工商户是個體工商業經濟在法律上的表現,其具有以下特徵:

1.個體工商户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 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户。根據法律有關政策,可以申請個體工商户經營的主要是城鎮待業青年、社會閒散人員和農村村民。此外,國家機關幹部、企事業單位職工,不能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自然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必須依法核准登記。個體工商户的登記機關是縣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個體工商户經核准登記,取得 營業執照後,才可以開始經營。個體工商户轉業、合併、變更登記事項或歇業,也應辦理登記手續。

3.個體工商户只能經營法律、政策允許個體經營的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