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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答辯狀(精選3篇)

欄目: 信函 / 發佈於: / 人氣:1.27W

勞動糾紛答辯狀 篇1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路,

勞動糾紛答辯狀(精選3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聯繫電話:

被答辯人:,男,漢族,x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號xx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係、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於20xx年XX月XX日主動辭職,其後雙方於20xx年XX月XX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係已經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X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後,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籤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於法無據。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着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時 間:20xx年XX月X日

相關知識

答辯狀作用

被告和被訴人通過答辯狀,可以針對原告或上訴人提出起訴或上訴的事實、理由和根據以及請求事項,進行有的放矢的答辯,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並提出事實和證據證實自己的觀點。這樣,人民法院可以全面瞭解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要求,對如何合理合法及時處理好案件。

勞動糾紛答辯狀 篇2

答辯人:楊,男,x年4月14日生,漢族,湖北省遠安縣舊縣鎮董家村一組人,現住武漢市青山區武東鎮陸家咀村劉家堂房33號。身份證號42x55

被答辯人: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住所地: 投資人:謝某。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不服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針對對方上訴請求,結合案件事實與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程序合法,實體認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一審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與被告楊某勝之間構成勞動關係”的判決,是一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案件證據,作出的認定,合法有效,應當予以維持。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在一審過程中,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資人謝某簽字的住院發票、答辯人與謝某的談話錄音資料以及一審法院以答辯人申請在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調取的出警證明,足以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況且,在湖北電視台“新聞360”節目中,被答辯人的投資人謝某在記者採訪中,表示答辯人事故系答辯人違規操作造成,實際上已經認可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關係。因而,對兩者之間的勞動關係應予以確認。

三、被答辯人負擔案件上訴費用。

綜上,被答辯人作為用人單位刻意否認與答辯人的勞動關係,是在逃避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特要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

勞動糾紛答辯狀 篇3

答辯人:,女,生於x年10月19日,漢族,住xx縣xx鎮路二段209號1棟15號,身份證號碼5x0。電話13x1938。

被答辯人:養殖場,住所地:xx縣xx鎮北郊村四組,法定代表人羅(場長),電話158x265。

x年4月23日,答辯人收到xx縣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辯人制作的《民事訴狀》副本及()長民初字第x號《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根據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就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涉及到的問題,簡要答辯如下:

一、答辯請求:

(一)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本訴理由和請求。

(二)依法確認和維持xx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會()1號長勞人仲案《仲裁裁決書》的仲裁決定的內容。

(三)依法確認和判決在勞人仲裁案()1號《仲裁裁決書》基礎增加遺漏仲裁費用156075萬元。

(四)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借款20萬元。

(五)依法判決被答辯人賠償侵害人身權益精神撫慰金10萬元。

(六)涉訴訟損失費由全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勞動關係依法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事實勞動關係不可否認。

1、x年3月12日經介紹為被答辯人從事餵豬、做飯、修建豬場、魚塘的工作及其它雜活並約定月工資為3000元。

(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處工作,早上4點起牀,上班至晚12點是眾所周知、無需證明的客觀事實。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辯人在節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晝夜加班加點勞動。

(四)在上班期間被答辯人還向被答辯人借款20萬元是用於投入養殖場週轉資金。

(五)被答辯人捏造事實,啡謗答辯人。

在答辯人勞動期間被答辯人是具有欺騙答辯人感情不法行為。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結婚凳記及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若干問題意見》明確規定:除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外其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如果被答辯人認為這個是客觀事實,那請求被答辯人按共有財產分割,在存續期取得財產折款200萬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工資、加班工資、節假日工資、保險費共計227475元。

(一)答辯人x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辯人養殖場上班期間工資按19個月,按約定期每月3000元為54000元。

(二)答辯人超時加班、節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仲裁裁決時遺漏57118.75元。被答辯人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按勞動部關於未籤勞動合同應承擔賠償答辯人造成經濟損失的25%,也就是損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x年3月至x年11月基本養老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而被答辯人卻居然對法律不顧,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四、xx縣勞動爭議仲裁會,勞動人仲裁()第1號仲裁申請書明顯偏袒被答辯人。

在答辯人申請仲裁過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請要求,而僅有養老保險金、上班基本工資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勞動報酬156075元,這個應以涉及加班工資和節假日照常上班沒有給予支持。被答辯人未簽訂勞動合同25%處罰賠償金也遺漏。對此答辯人也表示不服。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五、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有感情糾紛實屬捏造,這是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人身合法權益行為。請求被答辯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綜上所述:答辯依法登記養殖企業,依法擁有的用工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及時按約支付職工工資(約定)、加班工資(雙倍)、節假日工資(三倍)和勞動保險費與違法勞動合同25%勞動處罰賠償金,給答辯人造成嚴重損失。另外,由於被答辯人採用欺騙手段,向答辯人借款近20萬元(有帳可查),故意捏造事實,直接損害答辯榮譽和利益。為此,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之規定,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答辯理由,責令被答辯人補充仲裁委員會遺漏和支持答辯人各項賠償費用為謝。

證據和來源:

1、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一頁;

2、xx縣宏星養殖場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一頁;

附:本狀副本共貳份。

僅此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