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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擔保書範本(通用5篇)

欄目: 擔保書 / 發佈於: / 人氣:1.93W

不可撤銷擔保書範本 篇1

出境旅遊不可撤銷擔保書

不可撤銷擔保書範本(通用5篇)

旅行社有限公司:

鑑於以下客人(名單後附)已申請參加貴司組織的團隊赴 六天 ,為保證客人能按時隨團回國,不滯留境外,本人(本公司)自願為客人提供擔保。若出現客人滯留不歸的情況,本人(本公司)願承擔以下擔保責任:

1. 向貴司支付保證金每人司通知後五日內付清此款。

2. 向貴司支付因客人滯留不歸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境外移民局的遣送費和中國公安機關的辦案費、因本擔保書而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3. 賠償貴司因客人滯留不歸而產生的經濟損失,根據但不限於外國領事館因客人滯留不歸而減少或停止貴司簽證業務而引起的營業業務利潤損失;

4. 賠償貴司因客人滯留不歸而產生的名譽損失。

本人(本公司)同時保證:客人回程在機場將護照原件及登機牌交導遊送領館註銷簽證,否則本人(本公司)願意按滯留不歸情況處理。

本人(本公司)已清楚明白地瞭解本人(本公司)根據本擔保書所有的責任,本人(本公司)謹此明示,一旦擔保實現,本人(本公司)放棄對擔保書提出任何抗辯的權力。

附客人名單: 等 人

凡前往日本的客人如發生擅自離團、滯留境外未按時歸國、超期歸國,將視作為滯留不歸,將不退回保證金每人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擔保人簽字:

擔保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特別説明:此擔保書籤字蓋章後即日生效

不可撤銷擔保書範本 篇2

致: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人)的貸款申請和你行與借款人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的貸款合同(協議或契約),你行貸給借款人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貸款利率_______,貸款期限自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

在此,我_______(以下簡稱擔保人)願為上述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擔保,並願為之承擔在合同中所有連帶經濟責任,特鄭重聲明如下:

第一條 奉擔保人是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的法人。本擔保人以足夠償還本擔保金額的財產作保證,保證履行本擔保書所規定的義務。本擔保人並在此聲明,本擔保書的開立已依法辦妥一切必要手續,是合法的、有效的。

第二條 本擔保書擔保最高金額為貸款的本金人民幣_______萬元及該貸款的全部應付利息及費用。

第三條 本擔保書為五條件不可撤銷的擔保文件,擔保人的任何其他經濟行為不改變本擔保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四條 擔保人收到你行出具的借款人無力支付到期應付款項的證明及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付款通知後,保證按付款通知規定的付款日,主動五條件向你行付清全部應付擔保款項。你行出具的借款人無力支付到期應付款項的證明和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付款通知是終結性的,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均有約束力。

第五條 本擔保書不受借款人上級單位任何指令的制約,不受借款人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破產、無力清償借款、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及關、停、並、轉等各種變化的制約,本擔保書始終有效。

只要擔保的貸款本金不增加,你行對本擔保貸款的合同任何修改或變通執行,均不改變擔保人對貸款本息、費用償付的擔保責任。

第六條 擔保人若未按你行通知期限償款,擔保人在此授權你行直接借記擔保人賬户,賬號附後。

第七條 擔保人如遇撤銷、改組、破產或其他原因,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時,須提前3個月主動通知你行並推薦繼承擔保人,經你行確認繼承擔保人後,擔保人協助辦理擔保責任轉移手續。在轉移擔保責任未辦妥前,擔保人仍承擔擔保責任。

第八條 本擔保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或擔保人償清全部借款本息時自動失效。

第九條 本擔保書解釋於______________銀行。

擔保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蓋章):______________

擔保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開户銀行及賬號:__________

借款合同擔保書

編號:_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可撤銷擔保書範本 篇3

致:A銀行(作為下述債權人的代理人)

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擬借款作改造(“項目”)之用。由A銀行所安排的銀團,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貸款。A銀行作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貸款人(其名稱詳列在下述貸款協議附表一)在_________簽訂貸款協議,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議的規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貸款(“貸款”)。

C有限公司鑑於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議規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我司(以下簡稱“擔保人”)願意向貴行A銀行(“代理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代理行及作為各貸款人的代理人,代理行、安排行及貸款人以下統稱“債權人”)為此項貸款提供擔保,內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貸款協議規定支付到期應付款項時,擔保人在任何時間在代理人書面要求下,無條件地及時以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的應付貨幣支付及清償借款人在貸款協議項下到期應付但未償還的所有款項(上述款項以下統稱“債務”)。

2.在第1條所述責任之範圍內,擔保人須在收到代理人書面還款要求時即時支付本擔保書內擔保人承諾支付的所有債務。若擔保人未按時支付款項,擔保人必須支付到期未付的

應付款項的利息。利息計算日期自代理人書面要求擔保人清付債務之日起至該款項完全償還之日為止。年利率按貸款協議第6.4條規定有關債務逾期利息計算,到期應付而未還清的利息每月累積成為債務之一部分。

3.作為一獨立保證及在不影響本擔保書第1條的前題下,擔保人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承諾及保證擔保人將按第l條的規定,在代理人要求時,即時賠償所有代理人及債權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時償還債務或履行其在貸款協議項下的責任而蒙受的、相等於債務金額的一切損失。若本擔保書第1條所規定的擔保因任何原因變成無效,沒有約束力或不能執行,本條款的賠償責任將依然生效並對擔保人仍具約束力。

4.擔保人承諾及確認由代理人或其授權職員簽署並列明確定債務數額及到期的文件對擔保人有約束力,有明顯錯誤除外。

5.代理人及債權人可將在本擔保書收到的款項放人一個獨立的暫記帳户,而不須即時將該等款項用於償還債務。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產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組時,代理人及各債權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償借款人或該人士的所有債務,而無須扣除在暫記帳户的款項。但無論如何,若代理人及/或各債權人由此共得之款項超過借款人所欠的債務,餘額須歸還擔保人。

6.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和其在本擔保書項下的一切責任和義務,均不會因下述情況而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

(a)代理人及/或任何債權人給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時間寬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擔保人清算或破產;及/或

(c)代理人及/或任何債權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債務償還作出的其他抵押、擔保或保證;及/或

(d)代理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對借款人或任何人士處分、行使、不行使、放棄、解除或改變任何貸款協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作出的保證書或抵押書所賦予的權力(包括放棄任何貸款協議規定的貸款先決條件或其他條件)或權利或抵押權;及/或

(e)貸款協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所作擔保書或抵押書項下的任何責任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無權力簽署或履行貸款協議或該擔保書或抵押書下的責任;及/或

(f)任何如沒有本項的條款將導致本擔保書或擔保人的責任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

但無論如何,如果代理人和/或債權人與借款人對貸款協議作出任何修改和/或變動,從而會增加了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的義務和責任,代理人須得到擔保人確認後該修改和/或變動方為有效。

7.擔保人在此向代理人(作為債權人的代理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a)擔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______,具有獨立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不可撤銷擔保書範本 篇4

編號:

致: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瀘州分行

鑑於:

貴行和 公司(以下簡稱“授信申請人”) 於 __X年 05 月 日簽訂了編號為 號的《授信協議》(以下簡稱“《授信協議》”)。根據《授信協議》,在20__ 年 05 月 日 至 __X 年 05 月 日的授信期間(以下簡稱“授信期間”)內,貴行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總額為 人民幣 幣 伍仟萬元整(含等值其他幣種)的授信額度(以下簡稱“授信額度”)。

經授信申請人要求,本保證人同意出具本擔保書,自願為授信申請人在《授信協議》項下所欠貴行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具體擔保事項如下:

第1條 本擔保書為最高額擔保書

1.1在授信期間內,貴行可根據《授信協議》和/或該協議項下各具體合同分次向授信申請人發放貸款或提供其他授信。循環授信額度授信申請人可循環使用,一次性授信額度授信申請人不得循環使用。每次貸款或其他授信的金額、期限、具體用途等可由各具體合同予以約定。

各具體業務到期日可晚於《授信協議》約定的授信期間到期日。

1.2在授信期間屆滿時,貴行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墊款或其他授信仍有餘額時,即由本保證人在本擔保書第2條所確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授信期間屆滿前,如貴行根據《授信協議》和/或各具體合同規定提前向授信申請人追索,本保證人亦在本擔保書第2條所確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3貴行在授信期間內為授信申請人提供的商業匯票承兑、開立信用證(含委託轉開信用證,下同)、開立保函、開立提貨擔保函等授信業務,即使授信期間屆滿時尚未發生貴行墊款,但授信期間屆滿後貴行在前述業務項下對外實際發生墊款的,授信申請人因此而產生的所有債務均由本保證人在本擔保書第2條確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4在《授信協議》項下各具體業務履行過程中貴行和授信申請人之間就各具體業務的期限、利率、金額等達成展期協議書或變更有關條款,或貴行在擔保期間根據《授信協議》及/或各具體合同規定調整利率的,無需徵得本保證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證人,且本保證人均予以認可,不影響本保證人依據本擔保書所承擔的擔保責任。

1.5若授信協議項下信用證業務中貴行收到的單證,經貴行審核出現不符點,但授信申請人接受不符點,貴行據此對外承兑或付款而產生的債務本息,本保證人仍按照本擔保書的規定承擔擔保責任,不因貴行接受不符點未徵得本保證人同意或未通知本保證人而提出任何抗辯。

1.6授信項下信用證、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修改,遠期信用證承兑或承諾到期付款後付款期限的延展等,無需徵得本保證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證人,且本保證人均予以認可,不影響本保證人依據本擔保書所承擔的擔保責任。

第2條 保證範圍

2.1 本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範圍為貴行根據《授信協議》在授信額度內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及其他授信本金餘額之和(最高限額為人民 幣 貳仟萬元),以及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保理費用和實現債權的其他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2.1.1 貴行根據《授信協議》項下各具體合同發放的貸款本金餘額及相應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和有關費用;

2.1.2貴行因履行《授信協議》項下商業匯票、信用證、保函、提貨擔保函等付款義務而為授信申請人墊付的墊款本金餘額及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和有關費用;

2.1.3保理業務項下,貴行受讓的對授信申請人應收賬款債權及相應的逾期違約金(滯納金),及/或貴行向授信申請人支付的基本收購款(基本承購款)及相關保理費用;

2.1.4 貴行在《授信協議》項下貿易融資業務中所委託的銀行對外做出的墊款及付款本金餘額及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和有關費用;

2.1.5貴行應授信申請人要求開立信用證後,委託招商銀行其他分行向受益人轉開信用證的,該信用證項下貴行履行開證行義務而為授信申請人墊付的墊款及因該開證所發生的進口押匯、提貨擔保債務本金餘額及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和有關費用;

□2.1.6 貴行和授信申請人原簽有編號為的授信協議,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原授信協議項下具體業務中尚未清償的餘額部分(如本條款適用,請在□中打“√”);

2.1.7 貴行向授信申請人追討債務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公告費、送達費、差旅費等)。

2.2就循環授信而言,如貴行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或其他授信本金餘額超過授信額度金額,則本保證人對授信餘額超過授信額度金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僅就不超過授信額度金額的貸款或其他授信本金餘額部分及其利息、罰金、復息、違約金、相關費用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儘管有前述約定,但本保證人明確:即使授信期間內某一時點貴行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或其他授信本金餘額超過授信額度金額,但在貴行要求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各種授信本金餘額之和並未超過授信額度,本保證人不得以前述約定為由提出抗辯,而應對全部授信本金餘額及其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相關費用等(具體以第2.1條所述各項範圍為準)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3條 保證方式

本保證人確認對第2條規定的保證範圍內授信申請人的所有債務承擔經濟上、法律上的連帶責任。如授信申請人未按《授信協議》和/或各具體合同約定及時清償所欠貴行各項貸款、墊款和其他授信債務的本息及相關費用,或者《授信協議》和/或各具體合同所規定的其他任何一項違約事件發生時,貴行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追索,而無須先行向授信申請人追索或提起訴訟。即使為擔保授信申請人在《授信協議》項下的全部債務能得到及時償還而另行設有抵押或質押或其他保證,貴行亦有權選擇就授信申請人在《授信協議》項下全部債務直接向本保證人追索,而無須先行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貿易融資項下貨物、單據,亦無須先行追索其他保證人。

貴行發出的索償通知書是終結性的,本保證人對此絕無異議。本保證人同意在收到貴行書面索償通知後的五日內,如數償還授信申請人在《授信協議》項下的全部債務,而無須貴行出具任何證明及其他文件。除非發生明顯及重大錯誤,本公司接受貴行索償要求的款項金額為準確數據。

貴行有權採取認為適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傳真、郵寄、專人送達、在公眾媒體上公告等方式對本擔保人進行催收。

第4條 保證責任期間

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期間為自本擔保書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協議》項下每筆貸款或其他融資或貴行受讓的應收賬款債權的到期日或每筆墊款的墊款日另加兩年。任一項具體授信展期,則保證期間延續至展期期間屆滿後另加兩年止。

第5條 擔保書的獨立性

本擔保書是獨立、持續有效、不可撤銷和無條件的,不受《授信協議》及各具體合同效力的影響,不受授信申請人與任何單位/個人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的影響,也不因授信申請人欺詐、重組、停業、解散、清算、破產、合併(兼併)、分立、改制等任何變化而變化,不受貴行給予授信申請人任何時間上的寬限和延期或貴行延緩行使依據有關協議追討授信申請人所欠款項的權利而受任何影響。

即使在同時另有抵質、押擔保或其他保證人的情況下貴行放棄、變更或解除抵、質押擔保或變更、解除其他保證人保證責任,本保證人依然按本保證書的內容對貴行承擔保證責任。

第6條 本保證人特別聲明和保證如下:

6.1本保證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保證人資格的法人,或具有保證人資格的其他組織,或本保證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身份證號碼為),願意用本保證人所有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資產作擔保,保證履行本擔保書規定的義務;

6.2 本保證人出具本擔保書已獲得充分授權或經上級部門/董事會等有權機構批准;

6.3 出具本擔保書是本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詐或脅迫的因素;

6.4 本保證人在本擔保書失效之前,全部對外擔保總金額(含外幣折算)不超過本保證人所有者權益總額;

6.5 按貴行要求及時向貴行提供財務報表,並及時向貴行通報本保證人在生產、經營和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和變化;

6.6 本保證人向貴行提供的財務報表和其他所有文件,均是真實合法的,本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負責人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6.7 根據貴行的要求,出具“對保”書;

6.8本保證人的工商登記事項、組織結構、股權結構、經營方式或財務狀況發生任何變化或發生債務重組、重大關聯交易等事項,均不影響本擔保書對本保證人的法律約束力,如發生上述變化可能影響本保證人履行本擔保書的能力時,本保證人有義務立即通知貴行;

6.9 本保證人的繼承人或受讓人均受本擔保書全部條款的約束。非經貴行書面同意,本保證人不會轉讓上述保證義務。

6.10本保證人未按本擔保書規定清償所擔保的債務,貴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在貴行開立的賬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從本保證人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户中扣款,直至付清《授信協議》項下授信申請人拖欠貴行的所有債務為止。

第7條 不視為棄權

在本擔保書有效期間,貴行對授信申請人和本保證人的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執行《授信協議》和本擔保書內貴行應享有的權益或權利,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貴行依有關法律規定和本擔保書作為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也不能視為貴行放棄對現有或將來違約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8條 爭議及糾紛解決方式

本擔保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本擔保書所產生的爭議及糾紛,保證人同意採取《授信協議》所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解決。

第9條 術語

本擔保書所使用術語,除另有明確説明外,均具有與《授信協議》規定相同的含義。

第10條 通知

貴行與本保證人之間關於本擔保書的通知、要求等應以書面形式發送。由專人遞送的,收件方簽收視為送達(收件方拒收的,於拒收日視為送達);以郵政信函方式遞交的,寄出後滿7日視為送達;以傳真方式遞交的,收件方傳真系統收到傳真後視為送達。

貴行以在公眾媒體上公告的方式向本保證人催收的,自公告之日視為送達。 本保證人的聯繫地址為:本保證人變更聯繫地址,應當及時通知貴行,否則自行承擔因此可能產生的損失。

第11條 本擔保書的生效

11.1本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本擔保書於本保證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蓋名章並加蓋本保證人公章/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保證人為自然人時,本擔保書於本保證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12條 債權及擔保從權利的轉讓

12.1 無論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權是否確定,貴行將授信協議項下債權全部轉讓給第三方的,最高額擔保從權利均一併轉讓給債權受讓人。

12.2本擔保書擔保的債權確定後,貴行轉讓部分債權的,本保證人擔保從權利也部分隨之轉讓,貴行以未轉讓部分債權與部分轉讓債權的受讓人依債權金額共同享有對本保證人的擔保權益;本擔保書擔保的債權確定前,貴行轉讓部分債權的,擔保權益也部分隨之轉讓,原最高額擔保所擔保的貴行主債權最高額相應減少(即原最高額擔保的貴行主債權最高額扣減已轉讓部分債權金額),待貴行未轉讓部分主債權確定後,貴行以未轉讓部分債權與部分轉讓債權的受讓人按債權金額共同享有對本保證人的擔保權益。

第13條 附 則

本擔保書一式 叁 份,貴行、授信申請人、保證人及 等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特別提示:

本擔保書的所有條款已由貴行向本擔保人做出相應的説明,本擔保人確認對本擔保書條款的理解與貴行完全一致。同時,貴行已提請本擔保人特別注意有關免除或限制貴行責任、貴行單方擁有某些權利、增加本擔保人責任或限制本擔保人權利的條款,並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

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簽署此欄:

保證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名章):

保證人法定地址:

保證人為自然人時簽署此欄:

保證人(簽字):

保證人住址:

保證人開户銀行: 保證人結算賬户:

電話: 傳真:

簽署日期: 年日 月

不可撤銷擔保書範本 篇5

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

編號:

致: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瀘州分行

鑑於:

貴行和 公司(以下簡稱“授信申請人”) 於 X年 05 月 日簽訂了編號為 號的《授信協議》(以下簡稱“《授信協議》”)。根據《授信協議》,在 20xx 年 05 月 日 至 年 05 月 日的授信期間(以下簡稱“授信期間”)內,貴行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總額為 人民幣 幣 伍仟萬 元整(含等值其他幣種)的授信額度(以下簡稱“授信額度”)。

經授信申請人要求,本保證人同意出具本擔保書,自願為授信申請人在《授信協議》項下所欠貴行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具體擔保事項如下:

第1條 本擔保書為最高額擔保書

1.1 在授信期間內,貴行可根據《授信協議》和/或該協議項下各具體合同分次向授信申請人發放貸款或提供其他授信。循環授信額度授信申請人可循環使用,一次性授信額度授信申請人不得循環使用。每次貸款或其他授信的金額、期限、具體用途等可由各具體合同予以約定。

各具體業務到期日可晚於《授信協議》約定的授信期間到期日。

1.2 在授信期間屆滿時,貴行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墊款或其他授信仍有餘額時,即由本保證人在本擔保書第2條所確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授信期間屆滿前,如貴行根據《授信協議》和/或各具體合同規定提前向授信申請人追索,本保證人亦在本擔保書第2條所確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3 貴行在授信期間內為授信申請人提供的商業匯票承兑、開立信用證(含委託轉開信用證,下同)、開立保函、開立提貨擔保函等授信業務,即使授信期間屆滿時尚未發生貴行墊款,但授信期間屆滿後貴行在前述業務項下對外實際發生墊款的,授信申請人因此而產生的所有債務均由本保證人在本擔保書第2條確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4 在《授信協議》項下各具體業務履行過程中貴行和授信申請人之間就各具體業務的期限、利率、金額等達成展期協議書或變更有關條款,或貴行在擔保期間根據《授信協議》及/或各具體合同規定調整利率的,無需徵得本保證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證人,且本保證人均予以認可,不影響本保證人依據本擔保書所承擔的擔保責任。

1.5 若授信協議項下信用證業務中貴行收到的單證,經貴行審核出現不符點,但授信申請人接受不符點,貴行據此對外承兑或付款而產生的債務本息,本保證人仍按照本擔保書的規定承擔擔保責任,不因貴行接受不符點未徵得本保證人同意或未通知本保證人而提出任何抗辯。

1.6 授信項下信用證、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修改,遠期信用證承兑或承諾到期付款後付款期限的延展等,無需徵得本保證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證人,且本保證人均予以認可,不影響本保證人依據本擔保書所承擔的擔保責任。

第2條 保證範圍

2.1 本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範圍為貴行根據《授信協議》在授信額度內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及其他授信本金餘額之和(最高限額為人民 幣 貳仟萬 元),以及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保理費用和實現債權的其他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2.1.1 貴行根據《授信協議》項下各具體合同發放的貸款本金餘額及相應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和有關費用;

2.1.2 貴行因履行《授信協議》項下商業匯票、信用證、保函、提貨擔保函等付款義務而為授信申請人墊付的墊款本金餘額及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和有關費用;

2.1.3 保理業務項下,貴行受讓的對授信申請人應收賬款債權及相應的逾期違約金(滯納金),及/或貴行向授信申請人支付的基本收購款(基本承購款)及相關保理費用;

2.1.4 貴行在《授信協議》項下貿易融資業務中所委託的銀行對外做出的墊款及付款本金餘額及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和有關費用;

2.1.5 貴行應授信申請人要求開立信用證後,委託招商銀行其他分行向受益人轉開信用證的,該信用證項下貴行履行開證行義務而為授信申請人墊付的墊款及因該開證所發生的進口押匯、提貨擔保債務本金餘額及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和有關費用;

□2.1.6 貴行和授信申請人原簽有編號為 的授信協議,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原授信協議項下具體業務中尚未清償的餘額部分(如本條款適用,請在□中打“√”);

2.1.7 貴行向授信申請人追討債務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公告費、送達費、差旅費等)。

2.2 就循環授信而言,如貴行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或其他授信本金餘額超過授信額度金額,則本保證人對授信餘額超過授信額度金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僅就不超過授信額度金額的貸款或其他授信本金餘額部分及其利息、罰金、復息、違約金、相關費用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儘管有前述約定,但本保證人明確:即使授信期間內某一時點貴行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或其他授信本金餘額超過授信額度金額,但在貴行要求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各種授信本金餘額之和並未超過授信額度,本保證人不得以前述約定為由提出抗辯,而應對全部授信本金餘額及其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相關費用等(具體以第2.1條所述各項範圍為準)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3條 保證方式

本保證人確認對第2條規定的保證範圍內授信申請人的所有債務承擔經濟上、法律上的連帶責任。如授信申請人未按《授信協議》和/或各具體合同約定及時清償所欠貴行各項貸款、墊款和其他授信債務的本息及相關費用,或者《授信協議》和/或各具體合同所規定的其他任何一項違約事件發生時,貴行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追索,而無須先行向授信申請人追索或提起訴訟。即使為擔保授信申請人在《授信協議》項下的全部債務能得到及時償還而另行設有抵押或質押或其他保證,貴行亦有權選擇就授信申請人在《授信協議》項下全部債務直接向本保證人追索,而無須先行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貿易融資項下貨物、單據,亦無須先行追索其他保證人。

貴行發出的索償通知書是終結性的,本保證人對此絕無異議。本保證人同意在收到貴行書面索償通知後的五日內,如數償還授信申請人在《授信協議》項下的全部債務,而無須貴行出具任何證明及其他文件。除非發生明顯及重大錯誤,本公司接受貴行索償要求的款項金額為準確數據。

貴行有權採取認為適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傳真、郵寄、專人送達、在公眾媒體上公告等方式對本擔保人進行催收。

第4條 保證責任期間

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期間為自本擔保書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協議》項下每筆貸款或其他融資或貴行受讓的應收賬款債權的到期日或每筆墊款的墊款日另加兩年。任一項具體授信展期,則保證期間延續至展期期間屆滿後另加兩年止。

第5條 擔保書的獨立性

本擔保書是獨立、持續有效、不可撤銷和無條件的,不受《授信協議》及各具體合同效力的影響,不受授信申請人與任何單位/個人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的影響,也不因授信申請人欺詐、重組、停業、解散、清算、破產、合併(兼併)、分立、改制等任何變化而變化,不受貴行給予授信申請人任何時間上的寬限和延期或貴行延緩行使依據有關協議追討授信申請人所欠款項的權利而受任何影響。

即使在同時另有抵質、押擔保或其他保證人的情況下貴行放棄、變更或解除抵、質押擔保或變更、解除其他保證人保證責任,本保證人依然按本保證書的內容對貴行承擔保證責任。

第6條 本保證人特別聲明和保證如下:

6.1本保證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保證人資格的法人,或具有保證人資格的其他組織,或本保證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身份證號碼為 ),願意用本保證人所有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資產作擔保,保證履行本擔保書規定的義務;

6.2 本保證人出具本擔保書已獲得充分授權或經上級部門/董事會等有權機構批准;

6.3 出具本擔保書是本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詐或脅迫的因素;

6.4 本保證人在本擔保書失效之前,全部對外擔保總金額(含外幣折算)不超過本保證人所有者權益總額;

6.5 按貴行要求及時向貴行提供財務報表,並及時向貴行通報本保證人在生產、經營和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和變化;

6.6 本保證人向貴行提供的財務報表和其他所有文件,均是真實合法的,本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負責人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6.7 根據貴行的要求,出具“對保”書;

6.8 本保證人的工商登記事項、組織結構、股權結構、經營方式或財務狀況發生任何變化或發生債務重組、重大關聯交易等事項,均不影響本擔保書對本保證人的法律約束力,如發生上述變化可能影響本保證人履行本擔保書的能力時,本保證人有義務立即通知貴行;

6.9 本保證人的繼承人或受讓人均受本擔保書全部條款的約束。非經貴行書面同意,本保證人不會轉讓上述保證義務。

6.10 本保證人未按本擔保書規定清償所擔保的債務,貴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在貴行開立的賬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從本保證人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户中扣款,直至付清《授信協議》項下授信申請人拖欠貴行的所有債務為止。

第7條 不視為棄權

在本擔保書有效期間,貴行對授信申請人和本保證人的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執行《授信協議》和本擔保書內貴行應享有的權益或權利,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貴行依有關法律規定和本擔保書作為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也不能視為貴行放棄對現有或將來違約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8條 爭議及糾紛解決方式

本擔保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本擔保書所產生的爭議及糾紛,保證人同意採取《授信協議》所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解決。

第9條 術語

本擔保書所使用術語,除另有明確説明外,均具有與《授信協議》規定相同的含義。

第10條 通知

貴行與本保證人之間關於本擔保書的通知、要求等應以書面形式發送。由專人遞送的,收件方簽收視為送達(收件方拒收的,於拒收日視為送達);以郵政信函方式遞交的,寄出後滿7日視為送達;以傳真方式遞交的,收件方傳真系統收到傳真後視為送達。

貴行以在公眾媒體上公告的方式向本保證人催收的,自公告之日視為送達。 本保證人的聯繫地址為: 本保證人變更聯繫地址,應當及時通知貴行,否則自行承擔因此可能產生的損失。

第11條 本擔保書的生效

11.1 本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本擔保書於本保證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蓋名章並加蓋本保證人公章/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保證人為自然人時,本擔保書於本保證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12條 債權及擔保從權利的轉讓

12.1 無論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權是否確定,貴行將授信協議項下債權全部轉讓給第三方的,最高額擔保從權利均一併轉讓給債權受讓人。

12.2 本擔保書擔保的債權確定後,貴行轉讓部分債權的,本保證人擔保從權利也部分隨之轉讓,貴行以未轉讓部分債權與部分轉讓債權的受讓人依債權金額共同享有對本保證人的擔保權益;本擔保書擔保的債權確定前,貴行轉讓部分債權的,擔保權益也部分隨之轉讓,原最高額擔保所擔保的貴行主債權最高額相應減少(即原最高額擔保的貴行主債權最高額扣減已轉讓部分債權金額),待貴行未轉讓部分主債權確定後,貴行以未轉讓部分債權與部分轉讓債權的受讓人按債權金額共同享有對本保證人的擔保權益。

第13條 附 則

本擔保書一式 叁 份,貴行、授信申請人、保證人及 等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特別提示:

本擔保書的所有條款已由貴行向本擔保人做出相應的説明,本擔保人確認對本擔保書條款的理解與貴行完全一致。同時,貴行已提請本擔保人特別注意有關免除或限制貴行責任、貴行單方擁有某些權利、增加本擔保人責任或限制本擔保人權利的條款,並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

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簽署此欄:

保證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名章):

保證人法定地址:

保證人為自然人時簽署此欄:

保證人(簽字):

保證人住址:

保證人開户銀行: 保證人結算賬户:

電話: 傳真:

簽署日期: 年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