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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的(精選12篇)

欄目: 贈與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5.39K

贈與合同的 篇1

模板  合同編號:_________  贈與人: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贈與合同的(精選12篇)

第一條贈與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和價值  

(一)名稱:_________  

(二)數量:_________  

(三)質量:_________  

(四)價值:_________  贈與的財產屬不動產的,該不動產所處的詳細位置及狀況:_________。  

第二條贈與目的:_________。  

第三條本贈與合同(是否)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所附義務是:_________。  

第四條贈與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贈與物的_________。  

第五條贈與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_________。  

第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_________生效。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贈與合同的 篇2

範X  民法典頒佈之前,儘管學術界對贈與合同究竟是實踐性合同還是性合同一直存在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典意見)第128條的明確規定,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性合同,並運用於審判實踐,成為基本共識。民法典頒佈以後,對贈與合同性質的爭論比過去更為激烈,不僅理論界主張不同的觀點,審判人員在學習新民法典的過程中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現這種情況,説明民法典對贈與合同性質的規定不十分明確,容易讓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筆者試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啟示。  

一、有關贈與合同性質的幾種觀點  

(一)贈與合同是性合同。據筆者的瞭解,多數學者都持此種觀點。其主要理由在於:  

1、如果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自贈與物交付時成立,則贈與人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義務,贈與的意思表示對贈與人沒有任何拘束力,那麼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行行為而落空,這與誠實信用原則是背道而馳的

①。  

2、民法典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概念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條規定已明確表達出這樣的意思:贈與合同經一方表示贈與,另一方表示接受時即成立

②。  

3、民法典第186條

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表明,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而無其它任何條件,“一即成”,因而是性合同

③。  

4、民法典第188條關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是贈與合同為性合同的有力例證。  

(二)贈與合同是一種效力較弱的合同。持這種觀點者認為,“民法典對於贈與合同的性質進行了明確規定,即贈與合同為合同。因為,贈與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時生效,不以接受贈與物為生效條件。但這種合同的效力較弱,如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④基於相同的理由,有人稱贈與合同為可以撤銷的合同

⑤。不管是效力較弱的還是可以撤銷的合同,實質都是承認贈與合同的性質,其主要依據都來自民法典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  

(三)口頭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合同是性合同

⑥。口頭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贈與物的實際交付。而當事人如以書面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較慎重,一旦達成書面協議,贈與合同即已成立,而無需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四)動產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不動產贈與合同是性合同

⑦。其依據來自於對民法典意見第128條的理解,認為該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贈與房屋的,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户手續,應認定贈與關係成立;如未辦理過户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已經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户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贈與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致並辦理過户手續為條件,而不要求必須交付房屋。  

(五)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性合同,性合同為例外

⑧。該觀點認為民法典並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合同或者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性合同;其餘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依據在於:  

1、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於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已經交付了贈與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銷贈與

⑨。  

2、民法典第188條對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規定,説明這兩類贈與屬於實實在在的合同。  

二、對各種觀點及贈與合同有關條款的質疑  以口頭或書面協議形式來確定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或性合同,顯然不能成立。按民法典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管其以口頭還是書面形式訂立,均是性合同。認為口頭贈與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是性合同的觀點,對此無法作出解釋。此外,以贈與物是動產或不動產來確定贈與合同的性質的觀點,從其依據來看,其完全無視新民法典有關新的規定,仍僅僅囿於從民法典意見第128條的規定進行分析,其觀點自然也難以讓人苟同。筆者在此結合民法典條款具體規定主要對贈與合同是性的觀點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民法典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並不能得出贈與合同是合同的結論

⑩。主張贈與合同是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個理由是民法典第185條在表述上落腳點在於“受贈人表示接受”,但這並不當然推出一方表示給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結論,不排除將第185條的前段表述理解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實際無償給予受贈人,另一方面受贈人有接受的真實意思,合同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圖在贈與合同的概念中對其是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這樣表述:“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允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於民法典沒有作出類似的規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條時,在無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況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該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於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主張是性合同者則認為該規定是合同的證明,即“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 。何以對同一條款會得出兩種截然對立的39;結論,筆者試圖作如下分析:  

1、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此條款規定中贈與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銷權,正是因為贈與物尚未交付,故贈與合同沒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經成立,除發生法定情形外,贈與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即此條款規定中的“撤銷”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銷。對此理解筆者又有兩點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沒有成立,對雙方當事人本就沒有約束力,贈與人可拒絕受贈人要求履行義務的請求,又何必設定一個撤銷權呢二是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是不準確的,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的提法是“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二者不是簡單的不同。權利轉移與交付的內涵並不一樣。權利轉移可能存在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一般來講,贈與物的所有權是同贈與物的交付一併轉移的;

第二種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才發生權利轉移的,贈與物即使已經實際交付,也未發生權利轉移;

第三種情況,在當事人約定發生權利轉移的情況下,即使贈與物沒有交付,也會發生權利轉移或者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卻沒有發生權利轉移。在

第一種情況下,贈與物未經交付即“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在

第二種情況下,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但由於仍在“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仍得以撤銷贈與;至於在

第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與贈與物是否實際交付更是沒有必然的聯繫。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對於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無論是贈與物交付之前或之後,都有可能產生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這一方面説明“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不完全準確,另一方反過來説明民法典第186條僅僅是對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作了規定,但並不能由此得出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抑或是性合同的結論。  

2、主張贈與合同是性合同者如何從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得出“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的結論,筆者一時還難以理解,但筆者認為  從該條款得出贈與合同是性合同只有一種可能,即主張能被撤銷的,只能是某種已經成立的關係。既然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已經成立”的贈與,也就是承認了贈與物權利轉移(包括交付轉移等三種情況)之前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亦即贈與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種觀點是否成立,難下定論。筆者在此僅僅是提出問題,希望能為關注民法典者提供參考。  

(三)民法典第188條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一方面表明此兩類贈與合同是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説明其他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因為從立法技術上看,如果承認贈與合同是性合同,則無論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還是除此兩類合同以外的其他贈與合同,贈與人交付贈與物為其義務,受贈人要求交付為其權利是贈與合同的基本內容,法律無需特別對某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往往説明一般情形下適用一般規定。即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適用傳統理論,其為實踐性合同。  但主張是性合同者認為,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贈與物只發生在特別情形,對於一般情形,由於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所以,這類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筆者對此有如下異議:

1、這種觀點一方面主張贈與合同是性合同,一方面又將合同的本質特徵,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贈與人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有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限定在特別的情形,那麼認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為性合同的意義何在呢

2、這種觀點,認為“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故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在贈與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這種分析無疑是成立的。但法律並未禁止在受贈人主張交付以後,贈與人再行使任意撤銷權。在後述情況下,對於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言,會出現這樣的矛盾:一方面因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受贈人行使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另一方面,贈與人以贈與物的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行使任意撤銷權,拒絕交付。這同樣使得在性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的權利和贈與人履行交付的義務變得毫無意義。而如果將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定位於實踐性合同,則不會出現這種矛盾。但作這樣的理解,仍然存在着合同既然沒有成立,何必設立撤銷權的困惑。  

(四)民法典第189條是對性合同的規定,但該條應當只在特別情形下適用。該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裏“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一般應指在贈與物仍為贈與人佔有的情況下發生。既然贈與物尚未交付,所有權尚未轉移,贈與人使自己的財產毀損、滅失,何以要對外承擔責任呢唯一的解釋是贈與物雖未交付,但贈與合同已經成立,贈與人承擔起了妥善保管贈與物的義務,否則就可能承擔一定責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贈與合同是性合同的結論。如果認為贈與合同是性合同,民法典第189條的規定就又成為支持該觀點的一個理由;如果認為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則對第189條只能理解為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下適用,因為這兩類合同為性合同。筆者傾向於後一種理解,但認為在條款設計上把第189條作為第188條第2款更顯合理。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經訂立即成立,併產生兩個法律後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筆者的傾向性意見  

(一)新民法典並沒有將贈與合同在傳統認識上予以突破,確定其是實踐性還是性合同,民法典意見第128條關於贈與合同(公民之間)是實踐性合同的規定沒有改變。立法者只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災中,一些商家為了達到宣傳的目的,在媒體上宣稱向災區捐款,待宣傳目的達到後,卻不履行贈與的實際情況,對贈與合同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即除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性合同外,其他的贈與合同仍為實踐性合同。當然,這種觀點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無法闡釋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的準確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較明確的解釋。  

(二)主張贈與合同為性合同者理論上總是以若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那麼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都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約行為而落空”,這樣對受贈人不公平為依據。筆者認為,對此完全可以民法典總則第42條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進行規範。在當事人協議過程中,贈與成立之前,如果贈與人作出贈與的鄭,對方又表示接受,但後來贈與人無正當理由不交付贈與物,屬於民法典第42條第3款規定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因此使受贈人有實際損失的,贈與人應當賠償。關於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日本人紀平孝訴____省人民醫院贈與一案的答覆》中指出,“紀平孝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依我國法律是允許的,……如果紀平孝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紀平孝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另外,為了解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和追究贈與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矛盾,筆者認為,贈與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同時滿足:

1、贈與人無正當理由出於故意反悔;

2、因贈與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

贈與合同的 篇3

贈與者(以下簡稱甲方)

受贈者(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合同:  

一、甲方將後記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對方。  

二、甲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房內應搬之物包括傢俱,家電等搬離,如不搬離,視為放棄,將由乙方自行處理,屆時由雙方到場做證,視為現場交接。  

三、甲方會同乙方於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進行後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四、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在贈與合同生效後________年內對後記不動產進行拍賣、轉讓、抵押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的行為。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五、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應立即將後記不動產歸還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雙方父母各執一份。  

不動產標示:  

(1)土地:坐落於市街號  面積: 畝  

(2)建築物面積:  

房產編號:  

立合同人  

贈與人(甲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簽訂日期

贈與合同的 篇4

對於贈與合同的瞭解很簡單,也就是把自己的物品無條件的給對方,所需要簽訂的合同。一般是都是針對價值很高的物品來講,例如:房屋、車子等等。但是贈與合同的性質又是什麼呢贈與合同撤銷的情況又有哪些  

一、贈與合同的性質是什麼  

1.雙方行為。  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2.是吸收了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  。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  

3.無償行為。  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二、贈與合同撤銷的情況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________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贈與合同的 篇5

關於贈與合同的效力問題  有關贈與合同的效力問題,對於很多人來講都是不太瞭解的,有的人也為贈與是單方面的,只要贈與人答應要贈與,贈與合同就成立。那事實是不是這樣的呢贈與合同又有怎樣的效力呢  

一、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有交付受贈人財物的39;義務。商是指贈與人按照贈與合同約定的地點、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並由此而發生物權的轉移,但是,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才發生轉移的財物,如不動產,應在登記後才發生轉移法。  

二、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已將贈與財物交付受贈人,物權發生轉移,應視為受贈人合法享有受贈財物的佔有、使用、處分權,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民法典。  

三、贈與合同成立,但贈與人未將合同約定的財物交付受贈人,受贈人可以不履行贈與義務,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但贈與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對不履行這類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受贈與人享有要求贈與人交付的權利,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贈與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  

四、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的無償贈送,不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但是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應在附義務的範圍內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贈與人明知贈與物有瑕疵,故意隱瞞或者作贈與物無瑕疵的虛假保證,造成受贈人損失的。  

贈與合同的 篇6

範方(贈與人):  有效證件號碼:  乙方(受贈人) :  有效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為父子關係,甲方願將甲、乙雙方共同擁有的房屋產 權贈與乙方。按照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房產協 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願接受該房屋。  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產坐落於 米;  

(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為 ; ,丘號 縣 街道 ,建築面積 平方  

(三)房屋平面圖至範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  

第二條:甲方因經濟原因,購買此房產的首付款和税費均為乙方 支付,且之後每月貸款也均由乙方單獨承擔,故現經協商一致甲方願 將其擁有的該房屋所有產權贈與乙方。合同範X  

第三條:甲方贈與乙方房屋產權,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後,該贈與 行為不可撤銷,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在乙方辦理房屋過户手續時,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 過户手續。  

第五條: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 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甲方(贈與人) :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乙方(受贈人) :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贈與合同的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

賬户:_________________

賬户: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_______________事宜達成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_______________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2、贈與物的交付

(寫明交付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方交付,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3、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它條件)。

4、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贈與合同的 篇8

範本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當事人在_________簽訂: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決定將位於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樓_________層_________號的房屋一套,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  

第三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任何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否則,願意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應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於違法(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事項。  

第五條 乙方違反

第四條的約定,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條 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並應在____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七條 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税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的 篇9

贈與合同(cac f gf),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②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為。  

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一、社會捐贈合同與附負擔的贈與之區別  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為一定得給付為條件,或者説受贈人接受贈與後需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  

1、受贈人有履行負擔的義務,贈與人可以請求其履行。目的性贈與情形中,受贈人的行為並非其義務,如果受贈人不履行,贈與人只能根據合同目的之不能而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負擔是從贈與財產中所為的給付行為,其給付的通常是有財產價值的給付。但是,目的性贈與中,受贈人的行為未必是財產上的,例如為求學而所得的幫助,求學這一行為並不是所謂的財產上的給付。  

二、社會捐贈合同與為公益事業目的的贈與合同之區別  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合同,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公益事業,自願無償的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的行為。其與社會捐贈合同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同。社會捐贈是捐贈人基於對特定受捐助人的同情直接為之贈與的行為,具有很強的人身性;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不是直接針對受助人,所以,從捐款的發生和使用情況來看,其不存在人身屬性。  

2、合同性質不同。社會捐贈合同屬於特種贈與之中的一種,在法律適用上,多數援引民法典中有關贈與合同的規定,沒有特別法予之適用。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屬於社會公益捐贈,是民法典中規定的三種特殊的贈與合同之中的一種。且法律上規定有特別法。  

3、受捐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社會捐贈合同過程中雖然牽涉三方關係人,但合同的主體是捐贈人和受捐助人,募捐發起人被認為是受捐助人的代理人。而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合同的主體是募捐人和捐贈人,而受捐助人僅被認為是受益人。  

三、社會捐贈合同中三方關係人之間法律關係以及權利義務  

1、社會捐贈合同中三方關係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社會捐贈合同涉及三方關係人,涉及三種法律關係,即捐贈人與受捐助人之間的社會捐贈民法典律效果歸屬關係,捐贈人與募捐發起人之間的直接代理行為法律關係,受捐助人和募捐發起人之間的代理權授予法律關係。在我國實踐以及理論研究中,對社會捐贈合同的主體認識有不一致的看法,有人認為社會捐贈合同的主體應為募捐發起人和捐贈人,筆者認為,如果將受捐助人排除在社會捐贈合同的主體之外,

首先,不利於保護受捐助人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社會捐贈合同的目的。如果受捐助人不是合同主體,那麼其不能向後合同權利,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的債權是不完全的,很難受到應有的保護,例如,合同中的撤銷權、解除權、代位權等都因其不是主體而不能享有,此外,我國又沒有相應的規範保護受捐助人的利益,因而,排除受捐助人的主體地位是不當之舉,把募捐發起人作為受捐助人的代理人,代理受捐助人訂立合同等,則能更好的實現社會捐贈合同的目的。  

2、社會捐贈合同中三方關係人的權利義務  

(1)捐贈人的權利義務。

首先,捐贈人的法定撤銷權。除我國《民法典》中關於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外,當社會捐贈合同中,特定的目的不存在或者不能實現時,捐贈人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

其次,捐贈人的法定解除權。“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得,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因窮困而得解除是捐贈人可行使的法定解除權。

最後,對受捐助人適用捐贈財產的監督權。捐贈人對其財產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受捐助人應忍讓捐贈人對其的監督。捐贈人有接受政府和社會表彰的權利,有選擇是否公開捐贈行為的權利等等。捐贈人的義務: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2)受捐助人的權利義務。受捐助人的權利: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按社會捐贈合同之目的處分所贈財物的權利等。受捐助人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所捐贈財產用途之義務,接受捐贈人對財產使用監督之義務,保證募捐倡議及相關信息真實之義務等等。  

(3)募捐發起人的權利義務。募捐發起人的權利是代為發佈募集公告或倡議的權利,接受贈與財產的權利,依誠信原則,披露受捐助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權利等等。募捐發起人的義務是親自代理募捐之義務,盡勤勉和忠實義務,積極行使代理權限,擔保信息可靠真實之義務,基於誠信原則,披露捐贈財產使用情況之義務等等

贈與合同的 篇10

合同編號:_________

贈與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不動產行為的權利義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贈與財產

贈與人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受贈人,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贈與人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第二條贈與財產的狀況

名稱: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

質量:_________

價值:_________

位置:_________

第三條贈與目的:_________

第四條贈與財產的交付

贈與人會同受贈人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寫明具體的不動產產權登記機關名稱)進行贈與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五條手續辦理

受贈人應在_________(寫明具體的期間)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第六條權利保證

贈與人確認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在贈與前並無積欠税金,倘有贈與人應負責繳清。

第七條費用負擔

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税應由受贈人負擔。

第八條贈與的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

第九條贈與物的交付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條贈與物的損毀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贈與物的瑕疵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贈與的撤銷

1、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2、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十三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七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贈與合同的 篇11

關於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的範本  甲方(贈與人) :  有效證件號碼:  乙方(受贈人) :  有效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自________年____月份同居,並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39;日 常生活起居,為甲方料理家務,乙方為此無法正常工作,作為報酬和 補償,甲方願將甲方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該房屋產權為:因乙方具 備經濟適用房購買的主體資格,因此該房用乙方的名義購買)贈與乙 方。  按照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願接受該房屋。 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產坐落於 平方米;  

(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屋平面圖至範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若該房屋有土地使用權則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 一併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  

第二條:甲方購買此房產所有費用由甲方單獨承擔,現經協商一 1 市 ,建築面積 ; 致甲方願將其擁有的該房屋所有產權贈與乙方。  

第三條:甲方贈與乙方房屋產權,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後,該贈與 行為不可撤銷,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 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甲方(贈與人) :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乙方(受贈人) :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贈與合同的 篇12

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

請求貴院依法准予申請人撤銷對_____________鑑定的申請

事實和理由

雙方合同約定條款中載有此面積按圖紙工程量計算,

撤回房屋贈與合同的範本最終結算按實際發生量核算,申請人計算的工程量為5858.7平方米但被告_______________在訴訟中只承認申請人的工程量為5465平方米(單價為160元每平米),與申請人計算的工程量相差共計393。7平方米但是申請人為了便於本案儘快審理,該案得以早日解決,避免被告的無理纏訴故向貴院提出撤銷鑑定申請,望准予。

此致

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