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合同 > 施工合同

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精選3篇)

欄目: 施工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6.67K

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 為規範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福建元洪/融僑(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個人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

勞動合同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子公司。

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和歸口管理原則,並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核會簽制度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 公司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為總經理室;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分工範圍內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範、指導、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3.監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

4.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錄、統計、保管及例行報表;

5.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 每件合同須由公司總經理或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確定一主要承辦人(以下稱為承辦人)。

承辦人可以是業務人員或法律工作人員,但不得是社會臨時性借、聘人員。

承辦人須依法律、法規及本辦法進行工作。

承辦人應對自簽約起至合同履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並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

第三章 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第八條 在合同簽訂前,承辦人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2.欲籤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5.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承辦人應根據審查結果在請示單上註明自己的審查意見。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問題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並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其文本為複印本時,須加註 “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由核對人簽字。

第九條 凡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認為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公司法律顧問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第十條 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凡國家、行業或公司有標準或示範文本的,應當適用。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預算單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一條 合同的起草應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

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註明是否包含本數。

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顧問擬訂示範合同文本,公司各職能部門據此起草合同。

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佰萬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力爭由己方起草。

第十二條 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5.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

7.爭議解決方式;

8.違約責任;

9.變更或解除條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11.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

12.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3.約定的聯繫方式;

14.附件名稱;

15.簽約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户銀行及賬號;

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涉外合同的內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確立。

第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明確委託許可權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

涉及下列合同時,須每次單獨一次性特別授權:

1.擔保合同;

2.資產抵押、租賃、轉讓、出售、收購合同;

3.投資合同、股東協議、出資協議;

4.企業合併、兼併、聯營合同;

5.需要授權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請示單、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請業務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室審核。

總經理室在審核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在請示單上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或要求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

總經理室以及總經理室在請示單上要求出具審核意見的各部門應在請示單上對合同出具審核意見。意見必須有有關審核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核人員的簽章。對不具備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的合同草案,總經理可拒絕簽署。

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五條 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宜包括:

1.合同的經濟性:

(1)市場需求情況屬實;

(2)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

(3)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2.合同的技術性:

(1)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

(2)技術措施完備、可行;

(3)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本專案技術具有可靠性;

(2)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

(3)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識產權已採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2)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祕密及其他利益。

5.業務部門、財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宜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事項。

3.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4.審計部門、財務部門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總經理室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宜包括:

1.合法性:

(1)主體合法,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無顯失公平內容;

(3)形式合法;

(4)簽約程序合法。

2.嚴密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3.可行性:

(1)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

(2)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4.合同承辦形式審核:

(1)承辦人無誤;

(2)符合規定程序;

(3)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齊備;

(4)合同文本文字無誤,正副本及附件份數齊備。

5.總經理室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公司實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

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仟萬元以上的合同,承辦人應提請總經理室牽頭召開專題會議,各審核部門參加,在專題會議上各審核部門充分深入地闡述各自對該合同的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 總經理室根據其職責範圍對合同簽訂程序、履行情況及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承辦人向總經理室提交合同草案時,應預留2—7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供其審核。

總經理室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在限定時限內出具審核意見的,或要求承辦人在限定時限內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的,各審核部門和承辦人應按時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時間時,總經理室應向承辦人申明理由並徵得同意,且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各審核部門在審核合同草案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審核意見中予以明確並提出修改意見。總經理室認為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承辦人。

承辦人修改之後應重新申請審核,審核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室結束審核後,負責將各部門審核意見彙總修改成合同修訂稿,並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退還承辦人,由承辦人將合同修訂稿送合同對方當事人。

合同對方當事人對合同修訂稿認可後,承辦人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送總經理室,並由總經理室轉呈公司分管副總、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 總經理根據各審核部門及總經理室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簽字;決定不予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示意見。

第二十四條 公司總經理批准簽約後,由總經理室根據經批准的合同修訂稿製作正式合同。留存壹份正式合同的複印件後,由總經理室將正式合同原件蓋公司騎縫章後返回承辦人,由承辦人交合同對方當事人;

合同對方當事人正式簽章後,承辦人持請示單及蓋有公司騎縫章的合同至總經理室蓋公司公章。合同正式簽訂後,由承辦業務部門的資料員負責將合同文稿分發到公司相關部門及對方當事人。

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篇2

1. 總則

(1) 為規範公司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簽訂和履行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等。

2. 合同簽訂的基本要求

(1) 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經濟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不搞違法活動。

(2) 簽訂合同前,首先審查對方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及其社會信譽,確認其具有履行合法的能力方可與其簽訂合同。

(3)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合法的原則。

(4) 簽訂經濟合同的依據為有關文件、資料、國家及各級政府批准的計劃任務書、設計圖紙及施工圖預算書。

(5) 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必須具備以下重要條款:

① 工程名稱和地點。

② 工程承包的性質、範圍及內容。

③ 開、竣工的日期。

④ 工程造價。

⑤ 工程價款的支付和竣工結算的方法。

⑥ 業主開工條件、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提供的時間。

⑦ 材料和設備的價格結算方法。

⑧ 取費標準。

⑨ 質量承諾標準及保修條件。

⑩ 互相協作事宜。

○11 違約責任。

(6) 合同條款的內容必須用語確切、責任明確、字跡工整。

3. 合同簽訂的工作簽訂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1)合同洽談前,公司業務部必須對發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標中標的項目,要審查業主的招標文件、我方的投標書、中標書、紀要、往來函等文書,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洽談準備會,制定談判的原則和方案。

(2)合同洽談過程中,對於涉足擔保、預付款、各類保證金等費用較大的項目,要重新進行評審。合同洽談準備會,制定談判的原則的方案。

(3)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後,由業務部負責起草文本,交相關部門(項目部、合同管理部、財務部等)進行會審後,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濟師、合同主審人員)認為已經基本沒有異議的,提交審查意見,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批准簽字。工程項目經理和營銷項目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活動的全過程。

(4)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鑑證、公證手續,由業務部負責辦理。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才能簽訂的合同必須批准後才能簽訂。

2)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的簽訂

(1)合同洽談前,公司業務部必須對分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要分包方提供以下證件原件:

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質證書、勞動隊伍資質證書、關於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託書。

(2)項目經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條件的企業中進行招(議)標工作。合同管理部對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及合同條件進行審查,並對招標工作進行監督。

(3)勞務(專業)分包隊伍中標後,徵得業主同意,由項目經理部(重大分包合同應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與分包方簽訂分包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門有分包合同示範文本的,採用其示範文本;地方主管部門無示範文本的,採用公司制定的示範文本。

(4)項目部在簽訂合同後,應將合同文本報公司合同管理部備案。

3)材料設備採購合同的簽訂

材料設備採購合同由採購部根據建設工程合同要求與供應方進行洽談,擬訂合同條款,交項目經理部、合同管理部會審後,由採購部簽訂,合同管理部加蓋合同專用章。重大買賣合同會審後,由總經理批准簽訂。

4)其他經濟合同的簽訂

其他經濟合同由主辦 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部門(項目)經理審批或預審,在部門(項目)經理權限範圍內的合同由部門(項目)經理批准,由部門(項目經理部)合同管理員加蓋合同專用章;內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經濟合同由部門(項目)經理簽署意見後由合同管理部進行合法性審查,報總經理批准簽訂。

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本除相關部門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評審表交存公司合同管理部一份備案。

5)合同的履行

(1)合同及所屬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縷析執行情況台賬。

(2)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本、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合同經辦人應及時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公司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向對方當事人交付重要資料、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合同付款時應當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帳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3)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含違約)報告。當公司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告後應認真研究並及時處理、解釋或提出反索賠,公司員工不得擅自在對方當事人出具索賠報告、對賬單等確認類文書上簽字蓋章,確須確認的,應視具體內容經公司領導或部門(項目經理部)負責人同意。

(4)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公司辦公室處理,公司辦公室應立即向公司法律顧問諮詢,並將基本情況和法律顧問的處理意見一同上報公司領導。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事的確認:

①在重大、複雜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與對方對賬,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②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賬,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4.合同的變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處理。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③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④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以公司名義變更或解除合同。若確須變更或解除時,由合同經辦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批准簽訂的門或領導審核後,認為已出現了上述規定的情形的,應提出公司法律顧問審查並簽發解除合同的函;對方沒有違約,應同對方協商,達到一致意見,並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

並辦理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

(4)對方提出合同變更的,變更程序也應按規定的程序執行。合同變更引起的索賠,合同變更必須與索賠同步進行,索賠協議是合同變更的處理結果,是變更後合同的一部分。

(5)對於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本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責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恢復與中止都必須通知合同審批部門或領導。

(6)合同未履行完畢,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手續。資料移交公司檔案室保存。

5.合同的日常管理

(1)所有合同必須交工程管理部備案存檔。

(2)一般項目合同由各分公司起草,報公司工程部審核並經分管領導批准後蓋章。

(3)重大工程合同由公司工程部起草,經有關部門會籤後,分管領導審核並報總經理批准,方可蓋章。

(4)嚴格履行合同登記蓋章手續,核對審批程序,對無簽字手續的有權拒絕。

(5)合同的簽訂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章,任何人不得越權使用其印章簽訂經濟合同,也不得以行政章代替合同專用章。

(6)建立合同檔案,對個單項工程的合同都要有原始記錄的簽證。

(7)對於登記上賬的合同,按月轉送統計人員以便按規定上報各有關部門。

(8)建築施工企業基層單位的合同管理應遵循以下規定:

①個基層單位合同必須由專人管理,並建立檔案。

②簽訂的工程合同必須執行合同的審批手續後由總公司簽字、蓋章。

③各子公司所洽談的重大工程項目或因資質需要的工程項目,必須執行合同審批手續後由總公司簽字蓋章。

④凡到總公司簽訂工程項目合同的,必須同時報送內部承包合同,一併審核、簽字蓋章。

⑤嚴格執行公司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對不能完成生產任務指標的,要按相關合同條款及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⑥對於聯營協議,在簽訂工程合同時,必須對聯營單位的信譽、業績、資信、施工能力等進行調查,並附有一定的風險抵押,且執行合同審批程序方可簽字、蓋章。

6.合同與獎懲

(1)公司、所屬各分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辦公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2)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給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3)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想責任人追償損失:

①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②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③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4)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①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騙的。

②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的。

③遺失重要證據的。

④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⑤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告和報案。

⑥未履行規定手續擅自在對方出具的確認書、索賠報告上簽字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⑦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行為。

(5)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7。合同考查

(1)工程合同必須在開工前簽訂,合同簽訂率達到100%。

(2)內部承包合同與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後0天內,簽約率達100%。

(3)合同條款要真實準確、責任分明,企業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經辦人簽字要齊全有效,不允許出現無效合同和違法合同。

(4)合同履約率達到80%以上。

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篇3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項目部有關對外合同(包括出具的擔保和承諾)的訂立、變更、轉讓、解除、履行、終止和管理等活動控制。

本條所稱合同即書面合同,是指採用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相關文件

1、《管理手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法通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築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招標投標法》

三、實施職責

1.本制度由經營經營預算部負責管理;

2.財務部負責合同訂立及執行情況中的財務與審計監督;

四、工作流程

1、合同分類:

工程合同:公司經營經營預算部負責管理;

勞動、勞務合同:公司工程部負責管理;

領導、協調合同的訂立、履行及管理工作;

組織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活動;

決定對合同管理工作中疏於管理,玩忽職守,違法亂紀者,未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處罰;

3、合同條款、合同申請單位和合同執行單位

3.1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當事人名稱、住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開户銀行、賬户;

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條件;

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對數量、質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明確。

3.2申請簽訂合同的單位或部門即合同申請單位,其職責為:

調查、瞭解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信譽和履約能力等情況;

參與合同的草擬、會籤、修改、保證合同的可行性;

3.3負責執行合同的單位即為合同執行部門,其職責是代表公司履行合同,並及時報告合同履行情況。

4.合同簽訂程序

4.1在具體合同管理過程中執行合同經辦人負責制,由合同經辦人具體負責合同的申請、談判、變更、解除等具體事宜。經辦人是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主要負責合同條款談判、協商的負責人。

4.1.1合同經辦人在申請辦理合同過程中,應在合同審查表上籤署個人意見。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合同經辦人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最大化地保護本公司的合法利益。

4.1.2對於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能恪盡職守、勤勉認真、併為公司創造顯着經濟效益的或挽回經濟損失的經辦人;將按照本制度的具體規定予以獎勵。

4.1.3對於因經辦人的故意、過失、疏忽等個人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按照本制度的具體規定予以追究。

4.2申請單位或經辦人將合同草案送合同專業管理部門進行專業審查;

4.3合同專業管理組審查通過後,需要相關業務部門會籤審查,由合同專業管理組將合同草案報送相關業務部門進行會籤審查;

4.4審查通過後,報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審批;

4.5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審批同意後,到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屬於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可使用單位行政公章的除外;

4.6分公司、項目部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必須經公司授權,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對於違反程序規定的分公司、項目部將按照本制度獎勵與處罰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4.7合同專業審查

4.7.1合同專業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報送合同做如下方面審查:

經濟性

--項目技術是否真實、全面、可靠;

--技術措施是否完備、可行;

--技術標準、參數是否先進完善;

--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安全性

合同文

經合同簽約各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自各方簽字認可之日起合同終止;解除合同由合同申請單位按本制度執行;

4.11獎勵與處罰

公司對有以下情形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金額為500元-10000元):

--違反本制度的規定,在合同管理中失職、瀆職、欺詐、故意、重大過失給公司及公司各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未經授權或越權對外簽訂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將合同分解以大化小,逃避公司管理標準的。

--先行為後補辦合同審查或合同授權程序的。

--利用行政章、財務專用章或其他印章對外簽訂合同的。

--應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或把整體合同分解以規避書面合同或以其他單據代替合同文本的。

--合同經辦人或合同參與人簽約時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謀取私利損害企業利益的。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包括招標、議標、選擇合作方時)泄露標底和商業祕密的。

--在經濟往來中收受賄賂、回扣,影響公司的合法利益的。

--違反公司規定擅自為他方提供擔保保證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結算付款不按照合同規定而多付的。

--未在合同驗收中履行其職責,把驗收不合格的產品和服務作為合格的產品和服務接收的。

--在合同履行中對方違約不追究違約責任或擅自處理,損害公司利益的。

--在合同變更審查中,玩忽職守或未盡到合理謹慎義務的,並使公司利益受損害的。

--其他各種違反合同管理程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