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產品事宜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貨物名稱、數量、規格、價格、包裝及供貨批量 見每批貨物發貨單,貨物發貨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產品質量
2.1甲方向乙方供應的產品質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的規定,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地方質量標準;
2.2甲方向乙方供應產品時應提供所供產品的動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2.3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須提供企業三證。
第三條 產品價格
3.1甲方提供給乙方的所有產品單價均為含税價;
3.2甲方根據市場行情變化,採取隨行就市的原則對產品價格進行上下浮動,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執行;
3.3乙方超出貨物自身規定的其他個性化需求,需支付甲方相應費用,如:特殊包裝、精細分割、超範圍運輸等(以上包含但不限於),具體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條 貨物供應
4.1乙方要求甲方供貨,應提前___天向甲方提供貨物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及到貨日期;
第五條 結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甲乙雙方要嚴格遵守合同條款的規定,如有因不遵守條款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按合同約定追究責任;
6.2若乙方未按約定進行貨款結算,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6.3因乙方未提供必要的交貨驗收條件致使甲方無法按時交貨的,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6.4一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履行或單方變更、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爭議解決
雙方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協商不成的,通過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解決。
第八條 合同期限
8.1本合同有效期為: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到期自動終止。
8.2本合同期滿,雙方如欲繼續合作,得另行簽訂合同。
第九條 責任免除
合同執行期內,如發生自然災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適當履行合同的,應向對方當事人通報理由,經有關主管部門證實後,不承擔違約責任,並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條 合同生效 此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後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條款
本合同為基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及本合同履行期限內這些附件的修正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同樣有效。
第十二條 未盡事宜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名):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賣方)合同編號:001
乙方(買方
簽訂地點:____市
一、煤種、價格、交(提)貨時間、數量:簽訂時間:
二、質量指針:
三、運輸方式:鐵路運輸。發站:包頭。到站:柳,收貨人:買方車板前的'費用含煤價為煤炭銷售價,由賣方正式報排產車皮計劃。
四、煤炭價格:車板交貨價格:每噸5500卡69510元含鐵路運費。
五、交貨時間、地點、方式:發站車板交貨。
六、驗收結算標準:煤炭數量以發站鐵路部門軌道衡計量磅單為準。煤炭品質在發貨站台,賣方提供化驗單,雙方共同抽樣化驗。以國家質檢部門化驗為準。低位發熱量每低壹卡扣。簽訂合同後,買方確認當月火車運輸計劃下達後,到賣方指定銀行開户,並存入貨款,由賣方驗資後裝車。
七、結算方式:憑鐵路大票按實際噸位一列一結算,貨款兩票結算,煤炭底價,中間差價,煤炭增值税發票。及火車運輸發票、此合同為跨年合同,加12個月,總量240萬噸。如有市場價格浮動,參照秦皇島實際交易價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動
八、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出現計量、化驗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經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
十、甲乙雙方應遵守合同保密原則: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
第三方泄露有關合同內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
第一條款所列供貨數量為固定數量,實際供貨數量由甲乙雙方在月初時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出 賣 人: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買 受 人: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買受人所購房屋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 【幢】【座】 【單元】【層】 號房。
該房屋的用途為 ,屬 結構,層高為 ,建築層數地上 層。
該房屋陽台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房屋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房屋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房屋總價款為(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第四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房屋經驗收合格。
2.該房屋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房屋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房屋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第五條 交接
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房屋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條 產權登記
出賣人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後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十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的情況如下:
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份。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 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