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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店合同內容(精選3篇)

欄目: 合作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3.76K

合夥開店合同內容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合夥開店合同內容(精選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奶茶店項目。

甲方出資方式:金額:大寫______(小寫______)繳付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到賬。

乙方投資金額:金額:大寫_______(小寫_______)繳付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到賬。

第二條:合作名稱

項目主要經營地: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在合作期間雙方出資的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約定或法定事由終止時,項目盈虧按照本協議書相關條款規定的比例承擔。

第三條:合作經營項目管理方式

1、自協議簽訂生效之日起,甲方管理和經營合作項目,乙方享有法律規定的合夥人權利。

2、財務管理由乙方負責,甲方需要資金時,提前通知乙方準備,金額所用途徑甲方必須留有做賬憑證,賬目條例清晰。

第四條:本協議有效期暫定_____年,自甲乙雙方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年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條:當事人雙方執行合作經營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雙方共同所有,所產生的'虧損或民事責任由雙方共同承擔。項目虧盈由甲乙雙方共同享有承擔,按甲方_____%,乙方_____%的分配份額進行分配享有承擔。

第六條:合作經營過程中出現入夥與退夥事宜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本協議,本協議繼續有效,如果不再繼續合作的,退出方應提前_____個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書面文書,並將己方的有關本合同項目的資料及客户資源都應交給另一方。

第八條:爭議處理

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違約處理

1、如果一方違反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2、如果一方做出有損合合作項目展的行為,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而造成合作經營項目失敗,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十條:協議解除

1、一方有違反本合作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合作協議期滿。

3、雙方同意終止協議。

4、一方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出對合作項目有損害的行為,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一條:合作終止財務清算

1、合作終止後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返回合作人的出資。按照以下順序清償:合作人所欠聘用職工工資,合作所欠税款,合作債務。

3、清償後如有剩餘,按出資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經合作雙方一致同意的補充協議同等本協議擁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協議自合作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合夥開店合同內容 篇2

合夥開店協議書

合夥人:

甲:                      性別:

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

乙:                      性別:

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

丙:                      性別:

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

經三方考查協定在                         街合夥開設                  店,在平等,自願、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甲乙丙三方自願合夥經營           店,總投資為      元。

甲:出資金額     元  佔投資總額的 %

乙:出資金額     元  佔投資總額的 %

丙:出資金額     元  佔投資總額的  %.

第一條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二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1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三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          為合夥負責人,決定經營管理方針,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四條 每月 日為分紅日,同時召開股東會議每月營利(總業績)扣除所有應支出後,再扣除行政管理費、折舊提攤費(以3年為計算準則,作為裝修及硬件設備更新之用),是為當月純利潤。紅利按每月純利潤之金額分配。卡金在未消費前,不列入每月業績賬,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維護顧客信用。每月財務,由甲方保管,乙、丙方監管,每月核算簽字後,分紅。

第五條 合夥三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一)合夥期滿;(二)合夥三方協商同意;(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應承擔總投資10%的違約金。

第八條 各股東決不允許私自動用店裏吧枱的營業額,這個要與收銀員講好,收銀員要注意吧枱少了錢收銀員要負責。

第九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 (或參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註冊營業日期開始)

第十條   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丙三方同意後更

正之。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補充規定,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3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        身份證號碼

附身份證複印件

簽約日:       年  月   日

合夥開店合同內容 篇3

合夥人:

甲: 性別:

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

乙: 性別:

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

丙: 性別:

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

經三方考查協定在 街合夥開設 店,在平等,自願、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甲乙丙三方自願合夥經營 店,總投資為 元。

甲:出資金額 元 佔投資總額的 %

乙:出資金額 元 佔投資總額的 %

丙:出資金額 元 佔投資總額的 %.

第一條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二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1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三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 為合夥負責人,決定經營管理方針,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四條 每月 日為分紅日,同時召開股東會議 每月營利(總業績)扣除所有應支出後,再扣除行政管理費、折舊提攤費(以3年為計算準則,作為裝修及硬件設備更新之用),是為當月純利潤。紅利按每月純利潤之金額分配。卡金在未消費前,不列入每月業績賬,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維護顧客信用。每月財務,由甲方保管,乙、丙方監管,每月核算簽字後,分紅。

第五條 合夥三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一)合夥期滿;(二)合夥三方協商同意;(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應承擔總投資10%的違約金。

第八條 各股東決不允許私自動用店裏吧枱的營業額,這個要與收銀員講好,收銀員要注意吧枱少了錢收銀員要負責。

第九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 (或參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註冊營業日期開始)

第十條 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 丙三方同意後更

正之。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補充規定,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3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 身份證號碼

附身份證複印件

簽約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