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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代理合同(精選3篇)

欄目: 代理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88W

財產保險代理合同 篇1

編號:

財產保險代理合同(精選3篇)

委託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為促進保險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保證保險代理行為合法、公正、有序進行,並切實維護甲、乙雙方的正當權益《民法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代理的管理規定,甲、乙雙方就保險業務代理合作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一、代理範圍:

1、保險險種及地域範圍

險種名稱

代理地域範文

2、代理業務範圍:(1)代理推銷保險產品;(2)代理收取保險費;(3)未經甲方書面委託,乙方對所代理的保險業務無理賠權,

亦不得代理甲方簽定訂立任何賠付協議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賠付承諾。

二、保費和手續費結算:

保費和手續費結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並於出具保單正本三個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結算程序與甲方結算該業務保險費。

2、甲方在乙方轉交的保費到帳後五個工作日內,將代理手續費支付給乙方。

3、甲方按實際所收保費向乙方以轉帳形式支付代理手續費。各險種代理手續費標準為:

險種名稱

代理手續費比例(%)

三、權利和義務:

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對乙方作好《保險法》及保險代理業務相關法規的宣傳工作,並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協助乙方有關人員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2、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投保單、保險條款、宣傳材料及與代理業務相關的資料,並負責對乙方進行包括單證管理在內的保險基礎知識培訓和實務培訓。3、甲方有權對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險業務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乙方須積極主動配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乙方必須在本合同規定的代理業務範圍及代理權限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超權限代理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5、乙方不得將其經授權代理的保險業務轉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並依據甲方制定的各項保險代理規定、承保規定和操作程序辦理代理業務。

7、乙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費率、單證及各種表格,未經許可不得隨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8、乙方在代理銷售保險時,應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引導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實告之義務;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説明,並對免責條款依法進行“明確説明”。

9、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按時將保費及利息劃付給甲方,甲方則應及時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續費。

10、乙方代理的保險業務如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乙方有義務在獲知客户出險信息後即時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和信用,對外簽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擔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單進行質押活動。

四、代理期限:代理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但依據本合同的約定,雙方約定解除或依合同規定可單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終止。

五、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變更時,須雙方同意後,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合同期限內要求終止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

3、乙方在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自動終止:(1)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2)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有欺詐、背信、偽造文書行為;(3)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4)挪用侵佔或貪污保險費;(5)被保監會收回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回或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若乙方違反中國保監會的有關執業管理規定,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終止時,甲、乙雙方應立即開始並在15日內結清一切保險費、代理費及有關帳務,辦理未決賠案、保險單證等文件的交換,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6、本代理合同終止後,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六、違約責任: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繳交保費,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並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險費。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規定的代理範圍開展業務,或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甲方有關業務規章制度,經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致使甲方因各類表見代理行為而遭受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追償,乙方並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萬元。

七、爭議處理:爭議處理:甲、乙雙方之間一切有關本合同項下的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補充修訂。

甲方:

代表:(簽章)日期:

乙方:

代表:(簽章)日期:

財產保險代理合同 篇2

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

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樑、碼頭;

(三)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三)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

(四)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五)領取執照並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六)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捲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標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損失;

(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七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三)核反應、 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標的以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五)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照賬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數確定,也可按照當時重置價值或其他方式確定。

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

第十一條 流動資產(存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最近12個月任意月份的賬面餘額確定或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賬面餘額。

第十二條 賬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估價或按重置價值確定。

賬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或賬面餘額。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

(三)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與財產損失賠款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五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作價折歸被保險人的金額按第十四條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及必要的賬簿、單 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核實。

第十七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第十九條 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後,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佔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四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後終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代理合同 篇3

中保財*保險有限公司家庭財產保險合同

中保財*保險有限公司家庭財產保險合同

家庭財產保險單

保險單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財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期限:________年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時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財產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附加盜竊保險:___________________

家用電器及照相器材:_________________

衣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牀上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傢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出單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出單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財*保險有限公司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本條款分為基本險和盜竊險兩個部分,保險人(即中保財*保險有限公司,下同)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相應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條保險標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於被保險人(即參加本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 以向保險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牀上用品;

二、傢俱、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穫入庫的農產品、副業產品;

五、非機動交通工具;

六、口糧;

七、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本條一至六款所列財產;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不保財產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古玩、古幣、古書、古畫、字畫、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二、煙、酒、食品、保健品、藥品、化粧品;

三、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標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非法佔用的財產和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第三條基本險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捲風、洪水、雹災、雪災、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建築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季節性、區域性暴雨積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發生上述保險災害事故時,為了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採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盜竊險(附加)責任

存放在保險地點室內,本保險單上載明的財產(各種表、筆、眼鏡、打火機、無線通訊工具、手提電腦、電腦筆記本、隨身聽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來人員的撬門、砸窗、掘牆,有明顯被盜竊痕跡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

四、被 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為、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鈎物所致的損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六、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六條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和保險費率

一、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並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標的項目分別列明;

二、家庭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三、基本險、附加險年保險費率均為2‰。

第七條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為1年,從簽單次日零時起至保險到期日24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八條賠償處理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損失當天出險地的市場平均價格及損失財產的購置年限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二、本條款第三條第六款規定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應與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保險金額為限。

三、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扣除。

四、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標的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出險通知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單據和有關部門(如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及公安、氣象部門等)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欺詐行為。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核實。對手續齊全,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五、由第三者責任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六、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註明;在保險期限內累計賠償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單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險單所承保的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原則負賠償責任。

八、賠款後,破案追回的保險標的,應當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果願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 回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