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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欄目: 決定 / 發佈於: / 人氣:1.64W

暫予監外執行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刑罰變更執行制度,既打擊了罪犯,又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彰顯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那它的決定書是如何書寫的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範文一

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xxx)xx刑初字第117號

罪犯鄒xx,男,xxx年5月26日出生於xx省xx縣,漢族,國中文化,住xx縣。xxx1年9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xx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xxx年5月1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詐騙罪於xxx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審,本院於xxx年9月10日作出(xxx)xx刑初字第117號刑事判決書,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鄒xx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已繳納)。

在本案審理期間,鄒xx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並提供了xx大學華西醫院的門診部病情證明書和出院病情證明書各1份,本院委託xx市人民醫院對鄒xx的病情進行診斷。xx市人民醫院於xxx年9月1日作出鄒xx長期患乙肝病史,乙肝病毒DNA定量3.96E+05(高病毒複製),經肝功能檢查明顯異常,增強CT提示肝硬化並有肝腹水,符合肝硬化(失代償期)改變。鄒xx的病情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第五條嚴重消化系統疾病中的肝硬化失代償期,本院於xxx年9月6日徵求了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的意見,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於xxx年9月7日進行回覆,對本院擬對鄒xx進行暫予監外執行不持異議。為此,依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鄒xx暫予監外執行。

審 判 員 李xxx

xxx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方xx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範文二

______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 ) 刑執字第 號

罪犯……(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等)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院作出了(______)___刑___字第___號刑事判決,以______罪判處罪犯……(刑罰種類和刑期)。現______(寫明建議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名稱)建議對罪犯______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______確係懷孕的婦女(或寫“經查,罪犯______確係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______暫予監外執行。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範文三

xx省xx縣人民法院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決 定 書

(xxxx)xx監刑暫執字第2號

罪犯宋xx,女,於1977年11月24日生,漢族,國中文化程度,農民,户籍所在地xx省xx縣。xxxx年5月30日罪犯宋xx因涉嫌販賣毒品犯罪經本院決定被xx縣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11月29日經本院決定被xx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期限為12個月止xxxx年11月28日。

xxxx2年5月24日,罪犯宋xx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xx縣公安局監視居住,xxxx2年12月19日xx縣人民法院作出(xxxx2)xx刑初字第179號刑事判決書,以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罪犯宋xx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因罪犯宋xx當時正在哺乳期,本院於xxxx3年5月13日作出(xxxx3)xx刑執字第1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宋xx暫予監外執行。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於xxxx3年5月10日因罪犯宋xx涉嫌販賣毒品犯罪,被xx縣公安局監視居住,xxxx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了(xxxx)xx少刑初字第25-1號刑事判決,對罪犯宋xx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前罪未執行刑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7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宣判後同案犯吳鐵軍等人提出上訴,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xxx年4月10日作出(xxxx)洛少刑終字第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xxxx年4月22日,罪犯宋xx以其親生孩子正在哺乳期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xxxx年5月4日本院立案後認為,罪犯宋xx的申請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關鍵問題在於罪犯宋xx目前哺乳的嬰兒宋某某是否是其親生孩子,經調查罪犯宋xx正在哺乳的宋某某確係自己親生。並對罪犯宋xx暫予監外執行一案進行了調查核實、網上公示,公示屆滿沒有人提出異議。xxxx年5月18日上午,本院公開召開聽證會,邀請xx縣人民檢察院、xx縣公安局出席聽證會,xx縣人民檢察院、xx縣公安局均派員出席並發表了意見,並邀請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參加了聽證會。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經審理查明,罪犯宋xx於xxxx年12月20日分娩男嬰宋某某,確係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xxxx年6月17日我院向xx縣人民檢察院發出是否同意對罪犯宋xx暫予監外執行的徵求意見函,xx縣人民檢察院於xxxx年6月18日回覆檢察意見認為,罪犯宋xx於xxxx年12月20日分娩一男嬰,現嬰兒尚在哺乳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情形。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罪犯宋xx正在哺乳自己的親生兒子期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衞生計生委制定的司法通(xxxx)112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宋xx暫予監外執行,執行期間從本決定送達之日起至xxxx年12月19日止。

xx縣人民法院

xxx年八月三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