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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十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05W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十篇

加強文件檔案管理,規範公司文件檔案的收集、歸檔程序和方法,確保公司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系統性。提供符合公司需求和保證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證據。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及各部門檔案的收集、整理、分類、利用及歸檔。

三、術語和定義

1、檔案:指公司過去和現在各級部門及員工從事業務、經營、企業管理、宣傳等活動中所直接形成的對企業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賬冊、憑證、報表、電腦盤片、聲像、膠捲、榮譽實物、證件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2、檔案管理:就是指檔案的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提供利用等活動。

四、職責

1、行政人事部:

1)負責公司檔案的集中管理和制度執行及檢查工作,並負責督促指導部門檔案管理;

2)建立健全公司檔案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3)收集、整理、分類、鑑定、統計、保管公司的檔案和其他資料;

4)負責公司檔案的利用和銷燬管理,監控檔案利用和銷燬的全過程,確保公司檔案的安全;

5)提高檔案信息的利用效率,促進信息傳遞和溝通;

6)負責組織學習和培訓檔案管理辦法、使用知識。

2、其他各部門相關人員:

1)負責在工作變動時,做好或協助移交工作,並及時通知行政人事部;

2)向行政人事部移交合同或文件資料原件或複印件;

3)負責本部門文件資料或合同複印件的日常收集、標識、貯存、保管、利用、歸檔;

4)財務部負責按規定獨立建檔保管財務檔案資料;

3、各部門檔案主管人員

負責部門檔案的管理。

4、各部門負責人

1)負責對部門檔案管理監督檢查。

五、工作程序

1、檔案資料的收集

1)各部門相關人員負責對本部門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合同及文件資料進行收集,並編制部門《文件(合同)管理記錄目錄》 。

2)各部門文件、合同等資料原件需要保存的,各部門分別進行整理,並編制《移交目錄》每季度向行政人事部移交。

a)歸檔範圍及移交時間:每季度結束後次月10日前。

b)檔案資料的標識各部門對各自保管的檔案資料編號,編號規則見後。

c)檔案資料的日常管理:

⑴電子類合同或其他需要保管的電子文件,應當及時存放於指定電腦硬盤內。

⑵文件、合同資料要登記詳細信息,並編制《文件(合同)管理記錄目錄》,以便檢索利用。

⑶文件資料、合同要科學排列,按編號順序存放於文件盒內,並加以標識,整齊排放在文件/檔案櫃中。

d)檔案借閲

(1)借閲檔案要履行借閲手續,填寫《借閲審批單》 。借閲檔案原件只限在公司內,不能帶出;必須帶出公司查閲的,需依照借閲權限由相關領導批准;

⑵檔案外借一般只借複印件,需借原件者須經總經理批准,借閲的檔案交還時,必須當面點交清楚,如發現遺失或損壞,應立即報告直接上級;

⑶借閲檔案用完後,應及時送還,如超過借閲時間,須重新辦理手續;

⑷借檔人必須愛護檔案,不得擅自塗改、污損、勾畫、剪裁、抽取、拆卸、調換、摘抄、翻印、複印、攝影,不得轉借或損壞;

e)檔案銷燬⑴對已失去利用價值的檔案,銷燬時,必須寫申請銷燬報告,編制銷燬目錄,報部門總經理批准,批准後方可銷燬。

⑵執行銷燬任務時,必須由行政人事部人員監銷,監銷人不得少於二人,並在銷燬目錄上簽字。最後,把銷燬目錄和批准手續文件,一併存檔永久保存。

2、檔案管理細則

1)檔案資料的歸檔範圍

⑴公司對外發出的公文,如給政府的請示報告類公文等;

⑵公司收到的公文,如政府職能部門發來的與本公司有關的條例、規定、命令、決定、決議、指示、計劃、核准文件、證書等文件;

⑶本公司與其他單位來往的文書及權益文書等;

⑷公司領導的批示、指示等;

⑸重要的會議材料,包括會議的通知、決議、總結、領導人講話、典型發言、會議簡報、會議記錄等;

⑹反映公司主要職能活動的報告、總結、工作日記、工作備忘等;

⑺公司的各種工作計劃、計劃考核/ 總結、報告、統計報表及簡報;

⑻本公司與有關單位、個人簽訂的合同、協議書等文件正本及過程材料;

⑼本公司幹部任免的文件材料、員工獎勵、處分、考核的文件材料、本公司員工勞動、工資、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等人事檔案資料;

⑽本公司發佈的各類廣告、宣傳材料;

⑾本公司的歷史沿革、大事記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動的剪報、照片、錄音、錄像等;

⑿外出公務活動(如學習、考察、調查研究、參加會議等)所獲得或形成的檔案資料;

⒀財務檔案資料;

⒁各種實物檔案;

⒂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

3、檔案資料的歸檔要求

⑴歸檔的文件資料必須完整、真實、準確,如請示和批覆、複印本和正式稿和附件等必須齊全。

⑵一般資料按一份原件歸檔,重要文件和高使用率文件可以根據需要,按二份原件存檔。經辦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留存複印件或影印本。如因業務處理需要,原稿須由經辦部門保管,應經總經理批准後妥善保存,行政人事部以影印本歸檔。

⑶聲像檔案攝錄必須詳細記錄事由、時間、地點、主要人物、背景、攝錄者,歸檔聲像資料必須是原版,在清晰、完整的特殊情況下可歸檔拷貝件。

⑷子文件應有相應的紙質文件、資料一併歸檔保存,並做好電子文件存儲設備信息的備份工作。

⑸各種實物檔案(獎品、獎盃、錦旗、獎章、證書、牌匾、饋贈品等)必須原件歸檔,並保持其完好無損。

4、檔案資料的歸檔時間

⑴即時歸檔下列文件(含電子、聲像資料等)應在傳閲、辦理結束或取得後即時歸檔:

a)公司規定的密級文件;

b)重要文件,如政府批文、核准文件、證照等;

c)合同、協議書等正本及過程資料;

d)公司幹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關於職工獎勵、處分、考核的文件材料;

e)其他認為需要即時歸檔的資料。

⑵定期歸檔

a)部門應在每月底前整理歸檔當月文件,編制檔案清單交行政人事部;

b)部門每年3月底前歸檔上年度文件與資料,並移交公司行政人事部;

⑶電子聲像檔案的歸檔

a)重要電子聲像檔案應實時進行、隨辦隨歸。

b)一般電子聲像檔案歸檔應定期完成,一般每三個月一次製成光盤脱機保管。

c)每年3月底前必須向行政人事部移交上一年度的所有歸檔電子文件數據集,行政人事部核實後刻錄成光盤等載體脱機保管。

5、檔案交接⑴部門內檔案交接部門檔案管理人員(兼)工作變動或離職的,要填寫《檔案移交清單》,由部門負責人指定的接收人核實無誤後簽字,行政人事部見證。

6、檔案移交公司的流程

a)經辦部門檢查文件或檔案,編制移交清單;

b)行政人事部根據移交清單,查收案卷與文件,並與部門每月提交的檔案清單核對;

c)檔案完整、齊全且符合公司要求,移交雙方在移交清單上(一式兩份)簽字,雙方各保存一份;

7、檔案保管

⑴檔案編號

a)檔案按類別應賦予統一名稱,其名稱應簡明扼要,以充分表示檔案內容性質為原則,並且要有一定範疇,不能籠統含糊。

b)檔案分類各級名稱經確定後,應參照《檔案分類編號表》,將所有分類各級名稱及其代表數字編號,用一定順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閲。

c)檔案分類編號內應預留若干空檔,以備將來組織擴大或業務增多時,隨時增補之用。

d)檔案分類及編號的增補、修訂等由行政人事部結合工作和部門要求,組織實施修訂。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

e)建立《檔案目錄》存於案卷盒內,便於查閲。

8、附則:本辦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制定並負責解釋。

六、相關記錄

1、 《文件(合同)管理記錄目錄》

2、 《文件檔案移交目錄》

3、 《檔案移交清單表》

4、 《檔案借閲審批單》

5、 《檔案分類編號表》

6、 《檔案管理流程》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統一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符合會計基礎規範化的要求,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會計檔案立卷管理辦法

1、會計憑證:每月做好的會計憑證必須在下月5日內進行順號、查對、清點,檢查憑證是否都符合規定,然後按每本50號裝訂成冊,憑證封面標名每月共幾本、每本憑證的編號,再將裝訂成冊的憑證按順序立案存檔,使查找憑證方便、快速、一目瞭然。

2、會計報表:每月做好的會計報表必須依次編定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財務報告所屬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並由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再將會計報表按年份順序存放,立案歸檔,以便查找。

3、會計帳本:每月結帳後,將打印出來的會計帳簿加具封面,裝訂成冊,標明帳户名稱、順序號、標上標籤,將會計帳簿按年份順序存放,立案歸檔,以便查找。

4、財務文件:財務文件、審計報告等按文件內容進行分類,按立案時間打出文件清單,標上標籤、編上編號,便於查閲。

二、會計檔案調閲管理辦法

借閲檔案必須按正常手續進行,財務部查閲檔案資料,要求當天查閲當天歸放原處;審計人員查閲檔案要有借閲手續;外調檔案,必須經財務部主管批准,並付上借閲檔案借據,寫明借調日期、用途、檔案名稱、份數、歸還時間等,方可借出檔案。檔案管理人員要根據借調檔案規定,到期及時催收歸還檔案,確保檔案完整無缺。

三、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1、會計憑證:

①原始憑證、記帳憑證保管期限為15年;

②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保管期限為3年;

2、會計帳簿:

①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保管期限為25年;

②明細帳保管期限為15年;

③總帳保管期限為15年;

④輔助帳簿保管期限為15年;

⑤固定資產卡片在固定資產清理報廢后保存5年。

3、會計報表:

①月、季度會計報表保管期限為15年;

②年度會計報表保管期限為永久。

4、其他:

①會計移交清冊保管期限為15年

②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保管期為永久

③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保管期為永久

④銀行存款對帳單保管期限為5年

四、會計檔案銷燬

根據會計檔案保管期限,銷燬會計檔案時,到期限的檔案必須列出詳細的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編號、冊數、起止年度、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並有檔案管理人員簽名、財務部主管簽名、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會計檔案銷燬時應由上級主管部門派員監銷。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統稱機關)檔案工作,推進機關檔案科學、規範管理,豐富國家檔案資源,為各項工作提供有效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機關檔案,是指機關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查考、利用和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各種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機關檔案工作是檔案工作開展的基礎,是國家檔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機關檔案工作是機關不可缺少的基礎性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促進科學決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條件,是保護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維護機關歷史真實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四條 機關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度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檢查職責時,以進入相關場所檢查,詢問有關人員,查閲、複製有關檔案資料等方式開展。

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本專業的管理體制,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對本系統和直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進行監督、指導時,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

第五條 機關的全部檔案應當集中、統一管理。

機關檔案管理應當維護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和安全,便於檢索、利用和開發。

第六條 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檔案工作納入整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考核體系,與業務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檔案工作所需的基礎設施配備和維護經費,檔案日常管理工作經費,檔案信

息化建設經費,檔案宣傳、培訓等其他經費應當列入機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機關應當建立由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或承擔該職能的其他綜合辦事機構,下同)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本機關、本系統檔案工作重大事務和重要事項。

第八條 機關應當按規定設立檔案工作機構。不具備檔案工作機構設立條件的機關,應當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檔案工作負責部門的名稱應當反映檔案工作屬性。

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辦公地點相對集中且條件成熟的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多個機關可以成立聯合檔案工作機構,對相應機關的檔案進行集中管理。

第九條 機關檔案工作機構或檔案工作負責部門(以下簡稱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量相匹配的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機關檔案業務工作。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指定人員,承擔相應部門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機關應當建立以機關檔案部門為中心,由相關人員組成的機關檔案工作網絡。

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可以綜合考慮工作量等情況,配備適當數量的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

第十條 機關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並將規範本單位、本系統檔案管理的基本制度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檔案工作發展規劃或計劃;

(三)對機關各種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負責管理機關的全部檔案並提供利用,協助做好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五)負責機關檔案信息化工作並統籌機關及所屬機構檔案信息一體化工作,推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和電子文件、電子檔案規範管理;

(六)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執行年度報告制度,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負責組織檔案業務交流和檔案工作人員培訓,開展檔案宣傳、教育活動;

(八)對檔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表彰獎勵建議;對違反檔案管理要求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機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輔助實現檔案工作基本任務的,應當嚴格限定社會化服務範圍,嚴格審核服務供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業務資質,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

機關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限於檔案整理、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紙質檔案數字複製件全文識別、電子檔案管理技術支持等輔助性工作。社會化服務應當符合《檔案服務外包工作規範》(DA/T68)規定。

第十二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為機關正式在編人員,且政治可靠、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具備勝任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機關工作,具備檔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關知識背景,並定期參加業務培訓。

不具備前述知識背景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 檔案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或退休的,應當在離崗前辦好交接手續。涉密檔案工作人員的調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 機關應當分別設置檔案辦公用房、整理用房、閲覽用房和檔案庫房,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服務器機房等。

檔案庫房應當根據載體類型分別設置,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根據載體類型分區設置。

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設置庫房以外其他檔案用房時,可以按照辦公、整理、閲覽等基本功能分區設置。

第十五條 檔案辦公用房面積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

閲覽用房面積應當滿足不同類型檔案閲覽需求,適應涉密檔案與非涉密檔案分區閲覽的需要。

檔案庫房面積應當滿足機關檔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積按(檔案存量 年增長量存放年限)60m²/萬卷(或10萬件)測算。檔案數量少於2500卷(或25000件)的,檔案庫房面積按15m²測算。

整理用房、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服務器機房等用房面積應當滿足業務開展需要。

第十六條 檔案用房宜集中佈置,自成一區。

檔案辦公用房選址應當便於檔案庫房管理。檔案庫房選址應當防潮、防火、避免陽光直射,利於檔案保護。

檔案庫房不應設置在地下或頂層,地處濕潤地區的還不宜設置在首層。檔案庫房不得毗鄰水房、衞生間、食堂(廚房)、變配電室、車庫等可能危及檔案安全的用房。

第十七條 檔案辦公用房建築設計應當符合《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67)規定,整理用房、閲覽用房建築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

檔案庫房內不得設置其他用房和明火設施,不應設置除消防以外的給水點,其他給水排水管道不應穿越庫房。檔案庫房的裝具佈置、門窗設置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

第十八條 檔案庫房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密閉五節櫃、密集架、光盤櫃、底圖櫃等檔案裝具,不得采用木質櫃、玻璃門櫃等裝具。檔案整理台、檔案梯、移動置物架、檔案盒、裝訂用品等配備應當滿足工作需要。

檔案庫房配備的檔案裝具應當與檔案庫房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相匹配。庫房採用密集架的,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不應小於8kN/m²或按檔案裝載情況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温濕度監測調控系統,安裝漏水報警設備。檔案庫房不得使用電阻絲加熱、電熱油汀及以水、汽為熱媒的採暖系統。

保存重要檔案或具備條件的,應當安裝恆温恆濕設備,必要時可配備通風換氣、空氣淨化設備。

第二十條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消防系統。根據檔案重要程度和載體類型的不同,可以選擇採用潔淨氣體、惰性氣體或高壓細水霧滅火設備。檔案庫房應當安裝甲級防火門,配備火災自動報警設備。

第二十一條 檔案庫房應當安裝全封閉防盜門窗、遮光阻燃窗簾、防護欄等防護設施,可以選擇設置智能門禁識別、紅外報警、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等安全防範系統。整理用房、閲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應當設置視頻監控設備。

第二十二條 機關應當按照檔案信息化要求,建設或配備能夠滿足庫房現代化管理、檔案數字化、電子文件及電子檔案管理需求的基礎設施設備。智能庫房管理基礎設施設備應當滿足温濕度調控、漏水監測、消防報警、安全防範、視頻監控等系統集成管理以及其他智能管理需要。檔案數字化、電子文件及電子檔案管理基礎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五章要求。

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配備基礎設施設備的,應當滿足温濕度調控、消防、安防和信息化工作的基本需求。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 機關檔案包括:

(一)文書、科技(科研、基建、設備)、人事、會計檔案;

(二)機關履行行業特有職責形成的專業檔案;

(三)照片、錄音、錄像等音像檔案;

(四)業務數據、公務電子郵件、網頁信息、社交媒體檔案;

(五)印章、題詞、獎牌、獎章、證書、公務禮品等實物檔案;

(六)其他檔案。

前款(一)(二)(三)項包含傳統載體檔案和電子檔案兩種形式。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機關全部檔案構成一個全宗。機關隸屬關係、名稱發生變化但工作性質和主要業務範圍未變化的,維持原全宗不變。

機關應當建立並定期完善全宗卷。全宗卷應當包含全宗背景、檔案狀況、工作制度、管理記錄等內容,編制要求按照《全宗卷規範》(DA/T12)執行。

第二十五條 機關檔案管理應當做到收集齊全完整,整理規範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鑑定準確及時,利用簡捷方便,開發實用有效。

涉及國家祕密檔案的管理應當符合保密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 形成與收集

第二十六條 機關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形成歸檔文件材料。機關辦公自動化和其他業務系統應當支持形成符合要求的歸檔文件材料。

文件材料形成時,應當採用耐久、可靠、滿足長期保存需求的記錄載體和記錄方式。

歸檔文件材料應當真實、準確、系統,文件材料組件齊全、內容完整。

第二十七條 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形成的歸檔文件材料,交本部門指定人員保管。下列文件材料應當納入收集範圍。

機關在日常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歸檔文件材料;機關設立臨時機構處理專項工作、處置突發事件、舉辦重要活動等形成的歸檔文件材料;機關承擔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課題等形成的歸檔文件材料;機關所屬機構撤銷形成的歸檔文件材料;機關向社會和個人徵集的、與機關有關文件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 機關應當編制本單位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施行。機關內部機構或工作職能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經重新審查同意後施行。

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應當全面、系統反映機關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人事、會計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從其專門規定。

機關所屬機構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報機關審查同意後施行。

第二十九條 文書檔案的收集範圍按照《機關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制定執行。

會計、科研、基建檔案收集範圍應當分別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科學技術研究課題檔案管理規範》(DA/T2)、《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範》(DA/T28)及《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照片檔案的收集範圍應當符合《照片檔案管理規範》(GB/T11821)和《數碼照片歸檔與管理規範》(DA/T50)規定。

其他門類檔案收集範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電子文件應當連同元數據一併收集。收集的元數據應當符合《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18894)、《文書類電子文件元數據方案》(DA/T46)、《照片類電子檔案元數據方案》(DA/T54)、《錄音錄像類電子檔案元數據方案》(DA/T63)等規定。

第三節 整理與歸檔

第三十一條 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制定統一的檔案分類方案。不同門類、載體或形式的檔案的分類方法應當協調呼應,便於檔案的統一管理和利用。分類方案一經確定,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動。

機關檔案分類方案一般採用年度、機構(問題)、保管期限等分類項進行復式分類,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機關檔案整理應當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繫,區分不同價值,便於保管和利用,逐步推進卷件融合管理。

文書檔案、照片檔案、錄音檔案、錄像檔案、實物檔案一般以件(張)等為單位進行整理。科技檔案、人事檔案、會計檔案一般以卷為單位進行整理。其他門類檔案根據需要以卷或件為單位進行整理。整理方法分別按照相應要求執行。

第三十三條 機關檔案應當逐卷或逐件編制檔號。檔號應當指代單一,體現檔案來源、檔案門類、整理分類體系和排列順序等檔案基本屬性。檔號結構應當符合《檔號編制規則》(DA/T13)、《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22)和《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要求,不同載體或形式的檔號編制方法應當協調呼應。

機關檔案門類宜按照文書(WS)、科技(KJ)、人事(RS)、會計(KU)、專業(ZY)、照片(ZP)、錄音(LY)、錄像(LX)、業務數據(SJ)、公務電子郵件(YJ)、網頁信息(WY)、社交媒體(MT)、實物檔案(SW)設置一級門類代碼,按照科研(KJ·KY)、基建(KJ·JJ)、設備(KJ·SB)設置科技檔案二級門類代碼。專業檔案按照相關規定設置二級門類代碼。

第三十四條 機關檔案應當編制檢索工具,滿足手工檢索和計算機檢索需要。

機關檔案應當按照《檔案著錄規則》(DA/T18)進行著錄。傳統載體照片、錄音、錄像檔案和實物檔案應當詳細著錄背景、人物、來源等信息。檔案著錄應當與目錄編制、元數據收集等工作和要求協調對應。

第三十五條 機關檔案經文書或業務部門整理完畢後,應當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機關檔案部門歸檔;採用辦公自動化或其他業務系統的,應當隨辦隨歸。歸檔時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歸檔時交接雙方根據歸檔目錄清點核對,並履行交接手續。機關檔案實現隨辦隨歸的,還應當按規定履行登記手續,記錄電子文件歸檔過程元數據。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將應歸檔文件材料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三十六條 歸檔文件材料應當為原件。電子文件需要轉換為紙質文件歸檔的,若電子文件已經具備電子簽名、電子印章,且電子印章按照規定轉換為印章圖形的,紙質文件不需再行實體簽名、實體蓋章。

滿足本規定第五章規定且不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其他重要價值的電子文件,以及無法轉換為紙質文件或縮微膠片的電子文件可以僅以電子形式進行歸檔。

第四節 保管與保護

第三十七條 機關應當根據檔案載體的不同要求對檔案進行存儲和保管。檔案存儲和保管應當確保實體安全和信息安全。

機關應當制定檔案管理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以應對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檔案管理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機關總體應急預案。

第三十八條 機關應當做好檔案防火、防盜、防紫外線、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塵、防高温、防污染等防護工作。庫房温濕度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

檔案庫房不得存放與檔案保管、保護無關的物品。

第三十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監測和記錄庫房温濕度,根據需要採取措施調節;定期檢查維護檔案庫房設施設備,確保正常運轉;定期清掃除塵,保持庫房清潔;定期採取措施,防治鼠蟲黴等。

第四十條 機關檔案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數量進行清點、對保管狀況進行檢查,定期對電子檔案的保管情況、讀取狀況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建立檢查和處理情況台賬。

第四十一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對受損、易損檔案進行修復、複製或作其他技術處理。檔案修復應當保持檔案內容的完整,儘量維持檔案的原貌。檔案修復前應當做好登記和檢查工作,必要時進行復製備份,做出修復説明。

第四十二條 機關應當為檔案工作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避免檔案管理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損害健康。

第五節 鑑定與銷燬

第四十三條 機關應當定期對已達到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鑑定處置。鑑定工作應當在檔案工作協調機制下進行,由辦公廳(室)負責人主持,檔案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有關人員組成鑑定小組共同開展,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

鑑定結束後,應當形成鑑定工作報告。對仍需繼續保存的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並做出標註;對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當按規定予以銷燬。

第四十四條 經鑑定可以銷燬的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燬。

(一)機關檔案部門編制檔案銷燬清冊,列明擬銷燬檔案的檔號、文號、責任者、題名、形成時間、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時間和銷燬時間等內容,按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報請審核批准;

(二)機關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負責人、檔案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檔案部門經辦人、相關業務部門經辦人在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機關檔案部門組織檔案銷燬工作,並與相關業務部門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檔案銷燬前,應當按照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或蓋章。銷燬清冊應當永久保存。

第四十五條 檔案銷燬應當在指定場所進行。

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需要銷燬的,除在指定場所銷燬離線存儲介質外,還應當確保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從系統中徹底刪除。銷燬時應當留存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複製件元數據,並在管理過程元數據、審計日誌中自動記錄銷燬活動。

涉密檔案的銷燬應當符合《國家祕密載體銷燬管理規定》。

第六節 利用與開發

第四十六條 機關應當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根據檔案的密級、內容和利用方式,規定不同的利用權限、範圍和審批手續。機關保管的檔案對外提供利用的,需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

利用檔案應當履行查閲手續,進行檔案查閲登記和利用效果反饋記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對利用活動及時跟蹤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文件資料。

第四十八條 機關應當積極推進檔案信息開發工作,採取編制全宗介紹、組織沿革、大事記、基礎數字彙編、專題文件彙集,以及舉辦陳列展覽、拍攝專題片等多種形式,發揮檔案價值。

全宗介紹、組織沿革等應當納入全宗卷管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應當積極採用數據分析、文本挖掘等新方法,擴展檔案開發的力度和深度。

第七節 統計與移交

第五十條 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統計工作,對所保管檔案情況、檔案年度出入庫情況、檔案設施設備情況、檔案利用情況、檔案移交進館情況、檔案鑑定銷燬情況、檔案信息化情況、檔案工作人員情況、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等情況定期統計並建立完備的台賬。

統計結果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支持以可視化方式顯示,便於統計分析。

第五十一條 機關應當編制檔案工作情況統計年報,彙總分析當年檔案工作情況形成年度報告,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上級檔案部門。

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變化情況的分析,為決策提供參考。

第五十二條 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移交檔案時,應當同時移交檢索工具、編研成果。傳統載體檔案的數字複製件應當與檔案原件一併移交。

機關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移交檔案的密級變更或解除工作,並提出劃控與開放意見。

第五十三條 電子檔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內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也可按本規定第五十二條與相應的紙質文件或縮微膠片同步移交。

電子檔案移交可以採用在線移交或離線移交。在線移交應當通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電子檔案接收系統和專用網絡,不得通過未設置安全可靠措施的互聯網移交。

電子檔案移交後,機關繼續留存的,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機關撤銷或合併的,檔案移交按照下列辦法進行。

(一)撤銷機關的檔案,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代管或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撤銷機關的業務分別劃歸幾個機關的,其檔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個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一個機關併入另一個機關或幾個機關合併為一個新的機關,其檔案應當移交給合併後的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四)機關所屬機構撤銷的,其檔案由主管機關代管,屬於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可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五章 信息化建設

第五十五條 機關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工作,將機關檔案信息化工作納入機關電子政務和信息化總體規劃。

機關檔案信息化工作應當與機關信息化建設、檔案館信息化建設協調配合,實現系統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共用。

第五十六條 機關應當開展數字檔案室建設,統籌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數字檔案室建設按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執行。

第五十七條 機關應當建立檔案數字化常態機制,有序開展檔案數字化工作。

檔案數字化應當符合真實性管理要求,數字化過程的元數據應當收集齊全,數字複製件應當保持原貌並納入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第五十八條 紙質檔案數字化按照《紙質檔案數字化規範》(DA/T31)執行,錄音錄像檔案數字化按照《錄音錄像檔案數字化規範》(DA/T62)執行。其他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應當積極實施紙質檔案數字複製件的全文識別,將現有圖像數據轉化為文本信息,便於檢索和開發利用。

第五十九條 機關應當開展室藏傳統載體檔案目錄數據庫建設,數據庫質量符合《檔案著錄規則》(DA/T18)等標準規範要求。

各門類傳統載體檔案目錄數據應當與相應數字化元數據、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相應元數據庫融合管理。

第六十條 機關應當建立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制度,按照《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18894)確定的職責與分工開展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 機關配備的網絡基礎設施、系統硬件、基礎軟件、安全保障系統、終端及輔助設備應當滿足檔案信息化的管理需要並適當宂餘、方便擴展。

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置獨立的專業服務器和專用存儲設備。服務器和存儲設備應當滿足高效、可用、可擴展等要求。

機關在電子政務雲或自建私有云上建設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的,其計算資源、存儲資源和安全防範等應當滿足電子文件和電子檔案管理要求。不得使用電子政務雲之外的其他公有云存儲管理電子文件、電子檔案。

第六十二條 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和其他業務系統應當嵌入電子文件分類方案、歸檔範圍與保管期限表和整理要求,在電子文件形成時自動或半自動開展鑑定、整理工作,實施預歸檔。

電子檔案管理系統應當功能完善、適度前瞻,滿足電子檔案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管理要求。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基本功能和可選功能應當參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數字檔案室建設評價辦法》、《電子文件管理系統通用功能要求》(GB/T29194)以及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的相關要求執行。

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等級保護不得低於二級標準,分級保護等級應當與電子檔案最高密級相適應。使用電子政務雲服務的,應當與電子政務雲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十三條 電子檔案的文件格式和質量應當符合標準要求,元數據應當齊全完整,滿足長期保存和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進館要求。

第六十四條 機關應當為電子檔案安全存儲配置在線存儲系統。在線存儲系統應當實施容錯技術方案,定期掃描、診斷存儲設備。

第六十五條 機關應當制定電子檔案備份方案和策略,採用磁帶、一次性刻錄光盤、硬磁盤等離線存儲介質對電子檔案實行離線備份。具備條件的,應當對電子檔案進行近線備份和容災備份。

機關應當根據需要制定電子檔案轉換與遷移方案和策略,轉換與遷移活動應當記入電子檔案管理過程元數據。

第六十六條 機關應當統籌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嚴防信息篡改、丟失、外泄。涉密檔案進行數字化、涉密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聯合有關部門,或由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檔案收集、整理、移交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檔案保管、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檔案利用、開發取得突出效果的;

(四)檔案學理論研究、檔案科研做出重要貢獻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六)從事專(兼)職檔案工作滿15年的。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機關未統一管理機關檔案或未按規定形成、收集檔案的;

(二)機關未按規定設置檔案工作機構或未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未按要求配備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的;

(三)將機關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據為己有,拒絕移交機關檔案部門的;

(四)檔案管理不符合檔案安全保護要求的;

(五)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界定的社會團體可參照執行。

第七十條 本規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x 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項目檔案在工程建設、管理、維護及綜合驗收中的作用,確保項目檔案資料的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 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項目檔案是指公司開發房地產項目整個過程中形成的項目工程技術類檔案資料。主要由建設工程前期文件資料、施工技術文件資料、竣工圖、竣工測量文件資料、建設(施工)監理資料、聲像資料等六個部分組成。

第三條 綜合管理部為公司項目檔案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項目檔案管理及個分、子公司項目檔案管理的指導工作。綜合管理部、前期管理部負責工程前期文件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項目工程部負責施工技術資料、竣工圖、竣工測量文件資料、建設(施工)監理資料、聲像資料的收集、整理、審核、組卷等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檔案的分類

第五條建設工程前期文件資料

(一)可行性研究資料

1、項目建議書及批覆;

2、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覆;

3、項目評估意見;

4、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5、設計任務書、計劃任務書;

6、選址意見書。

(二)基礎、設計、施工前準備資料

1、基礎資料

(1)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勘察設計、勘察報告、地質圖、勘察記錄、化驗、試驗報告、重要土、巖樣及説明;

(2)地形、地貌、控制點、建築物、構築物、測量定位及觀察記錄;

(3)水文、氣象、地震等其他設計基礎資料。

2、設計文件

(1)初步設計文件資料: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設計説明書、工程概算、工藝設備初步設計;

(2)技術設計:建築、結構、給排水、採暖、通風設備等圖樣,説明書、工程預算、計算書、材料表等;

(3)施工設計:施工圖、施工説明、設計計算書、施工預算;

(4)經過批准的施工圖審查報告、施工圖審查批准書。

3、施工準備資料

(1)徵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紅線圖;

(2)拆迂文件、補償安置協議書;

(3)環保、衞生、防疫、消防、人防、抗震、文保、白蟻防治、城建檔案等部門審查意見書及認可文件資料;

(4)水、暖、電、有線電視、煤氣供應協議書;

(5)建設工程規劃(規劃用地)許可證(附圖、附件),施工許可證;

(6)工程項目參加單位(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單位)工程項目材料的採購招標、投標、中標文件資料及合同、協議、工程質量監督委託書等。

第六條 施工技術文件資料

(一)開工報告,停工、復工報告;

(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

(三)圖紙會審紀要;

(四)工程技術、質量、安全措施交底;

(五)工程定位放線、測量記錄、驗線記錄;

(六)土壤試驗記錄、試樁記錄、打樁記錄、樁位複核記錄、樁承載試驗記錄、樁位竣工總平面圖;

(七)地基驗槽記錄、地基處理記錄、地基釺探記錄;

(八)基礎、主體中間驗收記錄,構件吊裝記錄;

(九)混凝土施工日記;

(十)技術複核記錄;

(十一)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包括安裝工程);

(十二)工程沉降觀測、變形觀察記錄;

(十三)主要建築安裝材料、設備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

(十四)構件合格證;

(十五)砂漿、混凝土試塊試驗報告;

(十六)水、暖、電氣等設備工程檢查、試驗、運行調試記錄;

(十七)工程變更設計聯繫單;

(十八)混凝土缺陷修補記錄、補強記錄;

(十九)工程質量事故及處理材料;

(二十)其他特種記錄(沉井、沉箱等);

(二十一)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記錄;

(二十二)單位工程質量綜合評定表;

(二十三)分項、分部工程質量評定表;

(二十四)竣工報告;

(二十五)交工驗收材料;

(二十六)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工程質量合格鑑定資料;

(二十七)施工技術總結,工程監理總結,工程試運行記錄;

(二十八)工程竣工驗收會議紀要、備案表;

(二十九)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三十)工程質量保修書;

(三十一)工程決算、決算審計。

第七條 竣工圖文件

(一)建築安裝工程

l、各類建築、結構專業圖;

2、各類電氣專業圖;

3、電信專業圖;

4、煤氣專業圖;

5、各類給、排水工程專業圖;

6、供熱、冷專業圖;

7、有關消防、抗震、樓字智能、電梯、工藝等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工程

1、總平面圖;

2、縱斷面圖、橫斷面圖、結點詳圖;

3、構築物結構圖;

4、各種管線特徵點圖;

5、管網綜合圖。

第八條 竣工測量文件資料

(一)綜合性資料

1、竣工測量(地形、地下管線)技術資料;

2、竣工測量施測方案;

3、竣工測量技術總結及測量精度分析;,

4、竣工測量所用儀器的各種檢測資料。

(二)控制資料

1、管線控制,加密控制點的觀察手簿

2、光電測距記錄;

3、水準觀測手簿;

4、平面、立面求算值的計算書;

5、控制點分佈略圖、成果表。

(三)地形測量資料

l、地形及各種地下管線繪原圖、印刷原圖;

2、圖根點及碎部座標的觀測手簿及成果計算書。

第九條 建設(施工)監理資料

(一)由施工單位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報審表;

(二)監理規劃、監理細則;

(三)監理通知、不合格工程項目通知;

(四)工程延期、費用索賠審批表;

(五)工程部分暫停報告;

(六)工程移交證書。

第十條 聲像資料。主要記錄和反映工程開工、施工及竣工各階段中重大事件、主要環節的聲像資料。如反映工程全貌的變化、方案論證、領導視察、隱蔽、基礎施工局部(全貌)、重大技術和工藝施工、安裝等有關照片、圖像、錄音材料及文字説明。

第三章 檔案的收集和歸檔

第十一條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綜合管理部、前期管理部、項目工程部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項目建設資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保管工作。及時將辦理完畢或有關人員保存的文件資料收集齊全,加以整理,以確保資料的完整

第十二條 有關人員在收集、整理檔案資料時,應按城建檔案技術標準嚴格把好質量關。

第十三條 檔案資料上所反映的圖形尺寸、材質、規格等內容須圖物相符,做到字跡清楚、圖面整潔、規格統一、反差良好、簽字手續完備。

第十四條 凡由易褪色書寫材料(如複寫紙、熱敏紙等)形成的文件資料應附複印件。

第十五條 檔案文件資料不得用易褪色的書寫材料(紅色墨水、純藍墨水、圓珠筆、鉛筆)書寫、繪製。

第十六條 照片(含底片)和聲像材料,要求圖像清晰,聲音清楚,解説與畫面同步,照片與聲像材料的文字説明準確精煉;電子檔案(軟盤、光盤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七條 在整理檔案資料時,遇下列情況,應要求責任部門進行重新制作:

(一)一張圖紙上改動部分超過圖面 35%或改繪後致使圖面混亂、模糊、分辨不清的圖(表);

(二)使用破損、受過光照圖面不清、紙張有明顯油漬、水漬和有黴變的圖紙或資料;

(三)結構、工藝、平面位置(或局部)改變,無法在原圖上通過修改來反映的;

(四)管線平面位置變動(長度超過總長的五分之一,線位平移超過 2m),構造形式改變,斷面尺寸變化,豎向位置變動等;

(五)未按施工圖位置施工的管線工程。

第十八條 所有竣工圖應有竣工圖章。竣工圖章尺寸為70ram×50ram,內容有:編制單位名稱、編制人、技術負責人和編制日期。簽字要求填寫清楚、齊全,不得代簽。

第十九條 有關人員收集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檔案資料須兩套以上,原則以工程合同規定為準。

第四章 檔案的組卷和移交

第二十條 組卷要遵循項目檔案文件資料的自然形成規律和成套性特點,保持卷內文件的有機聯繫,分類科學、組卷合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技術文件資料要按單項工程或裝置、階段、結構、專業組卷;項目竣工圖按建築、結構、水電、暖通、消防、環保順序組卷;項目管理性文件按問題、時間或依據性、基礎性、竣工驗收文件組卷。

第二十二條 施工技術文件資料要按管理、依據、施工安裝記錄、檢測實驗、審定證明排列;竣工圖按專業、圖號排列;文字在前、圖樣在後。文字裝訂、圖紙不裝訂。

第二十三條 案卷文字材料要用線繩三孔裝訂;圖紙統一折疊成四號圖紙規格:297mm×2lomm。

第二十四條 案卷必須填寫卷內目錄、備考表和封面、脊背;編寫案卷頁號,頁號位置是文件資料正面右下角,雙面書寫文件資料背面為左下角。

第二十五條 項目檔案資料統一採用卷盒。外表尺寸為3lomm×220mm。厚度分別為20ram,30ram,40ram,50ram 等四種。

第二十六條 項目檔案數量一般為兩套。一套由公司留存;另一套報送城建檔案館。

第二十七條 在項目完成綜合驗收後6 個月內,綜合管理部應主動與當地政府城建部門聯繫,辦理項目檔案移交手續。並配合城建檔案館對移交檔案資料的清點、審核、整理、立卷,入庫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移交項目檔案時應如實填寫《移交書》,《移交書》等相關文件資料均應歸入公司文書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集團檔案管理,特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本工作細則適用於江蘇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檔案工作人員。

第二章日常事務工作細則

第三條檔案人員崗位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檔案工作的指示規定、辦法等。

(二)負責制訂集團公司有關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和檔案工作的發展規劃。

(三)督促、檢查和指導各分子公司檔案立卷部門對檔案材料進行完整、系統、正確的立卷歸檔。

(四)負責集團專兼職檔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

(五)負責接收、整理、分類、保管和統計集團公司的各類檔案。

(六)負責檔案的開放利用工作,辦理檔案的借閲,對所保管檔案的數量、狀況、利用情況及利用效果進行統計。

(七)做好檔案檢索工具的編制工作,開展檔案的編研工作。

(八)收集、整理保管反映公司各方面工作的報刊、雜誌等資料,並提供利用。

(九)對檔案室所藏已過保管期的檔案負責組織鑑定,並提出處理意見。

(十)認真做好檔案保管工作,對庫房要做到'八防'(防火、防潮、防塵、防光、防高温、防鼠、防蟲、防盜),定期清掃、通風、更換防蟲用品,延長檔案壽命。

(十一)承辦公司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流程圖

(一)接收流程:

材料齊全

缺少材料

1.執行標準

(1)應歸檔文件齊全完整;

(2)應歸檔文件為原件;

(3)及時登記;

2.處理措施

(1)檔案資料發生損毀時,由於檔案員疏忽造成的,首次罰款50元,再次罰款100元,由交接人造成的等同檔案員處罰。

(2)未能及時登記,扣除責任人績效1-5分/次;

(二)借閲流程

1.執行標準

(1)借閲登記;

(2)保持文檔完整;

(3)遵守檔案管理制度。

2.處理措施

(1)違反檔案管理制度規定的,視具體情況扣除責任人績效1-5分/次;

(2)涉嫌泄密的,予以記過處理,並視情節輕重責任人扣除績效獎金5-10分/次;觸及國家法律法規的,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3)由於借閲者疏忽造成的資料損毀,首次罰款50元,再次罰款100元。

(4)檔案資料遺失者,遺失一般資料罰款200元/次,遺失重要資料,追究當事人行政法律責任。

第三章附則

第五條檔案管理考核辦法

(一)為切實提高檔案管理水平,結合檔案工作目標的考核,對檔案工作實行必要的獎懲考核;

(二)檔案達標工作作為全年工作目標之一,考核集團行政部檔案室以及檔案網絡成員的工作;

(三)集團各部門、分子公司、項目部必須把檔案工作作為工作目標管理的主要內容,納入全年目標,落實責任人;

(四)檔案工作結合全年工作進行全面綜合的考核評比;

(五)考核內容:各部門、分子公司、項目部的年度目標責任書中檔案管理工作指標是否完成。

(六)考核由集團檔案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工作成績突出者給予適當的表彰的獎勵,對違反規定或工作不負責的人員視情節輕重,將給予必要的教育或扣發目標管理獎。

第六條本工作細則解釋權歸行政部,監督執行權歸總經辦。

第七條本工作細則自頒佈之日起正式執行。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統稱機關)檔案工作,推進機關檔案科學、規範管理,豐富國家檔案資源,為各項工作提供有效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機關檔案,是指機關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查考、利用和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各種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機關檔案工作是檔案工作開展的基礎,是國家檔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機關檔案工作是機關不可缺少的基礎性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促進科學決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條件,是保護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維護機關歷史真實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四條 機關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度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檢查職責時,以進入相關場所檢查,詢問有關人員,查閲、複製有關檔案資料等方式開展。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本專業的管理體制,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對本系統和直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進行監督、指導時,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

第五條 機關的全部檔案應當集中、統一管理。機關檔案管理應當維護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和安全,便於檢索、利用和開發。

第六條 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檔案工作納入整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考核體系,與業務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發展。檔案工作所需的基礎設施配備和維護經費,檔案日常管理工作經費,檔案信息化建設經費,檔案宣傳、培訓等其他經費應當列入機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機關應當建立由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或承擔該職能的其他綜合辦事機構,下同)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本機關、本系統檔案工作重大事務和重要事項。

第八條 機關應當按規定設立檔案工作機構。不具備檔案工作機構設立條件的機關,應當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檔案工作負責部門的名稱應當反映檔案工作屬性。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辦公地點相對集中且條件成熟的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多個機關可以成立聯合檔案工作機構,對相應機關的檔案進行集中管理。

第九條 機關檔案工作機構或檔案工作負責部門(以下簡稱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量相匹配的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機關檔案業務工作。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指定人員,承擔相應部門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機關應當建立以機關檔案部門為中心,由相關人員組成的機關檔案工作網絡。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可以綜合考慮工作量等情況,配備適當數量的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

第十條 機關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並將規範本單位、本系統檔案管理的基本制度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檔案工作發展規劃或計劃;

(三)對機關各種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負責管理機關的全部檔案並提供利用,協助做好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五)負責機關檔案信息化工作並統籌機關及所屬機構檔案信息一體化工作,推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和電子文件、電子檔案規範管理;

(六)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執行年度報告制度,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負責組織檔案業務交流和檔案工作人員培訓,開展檔案宣傳、教育活動;

(八)對檔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表彰獎勵建議;對違反檔案管理要求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機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輔助實現檔案工作基本任務的,應當嚴格限定社會化服務範圍,嚴格審核服務供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業務資質,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機關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限於檔案整理、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紙質檔案數字複製件全文識別、電子檔案管理技術支持等輔助性工作。社會化服務應當符合《檔案服務外包工作規範》(DA/T68)規定。

第十二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為機關正式在編人員,且政治可靠、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具備勝任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機關工作,具備檔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關知識背景,並定期參加業務培訓。不具備前述知識背景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 檔案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或退休的,應當在離崗前辦好交接手續。涉密檔案工作人員的調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 機關應當分別設置檔案辦公用房、整理用房、閲覽用房和檔案庫房,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服務器機房等。檔案庫房應當根據載體類型分別設置,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根據載體類型分區設置。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設置庫房以外其他檔案用房時,可以按照辦公、整理、閲覽等基本功能分區設置。

第十五條 檔案辦公用房面積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閲覽用房面積應當滿足不同類型檔案閲覽需求,適應涉密檔案與非涉密檔案分區閲覽的需要。檔案庫房面積應當滿足機關檔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積按(檔案存量年增長量存放年限)60m²/萬卷(或10萬件)測算。檔案數量少於2500卷(或25000件)的,檔案庫房面積按15m²測算。整理用房、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服務器機房等用房面積應當滿足業務開展需要。

第十六條 檔案用房宜集中佈置,自成一區。檔案辦公用房選址應當便於檔案庫房管理。檔案庫房選址應當防潮、防火、避免陽光直射,利於檔案保護。檔案庫房不應設置在地下或頂層,地處濕潤地區的還不宜設置在首層。檔案庫房不得毗鄰水房、衞生間、食堂(廚房)、變配電室、車庫等可能危及檔案安全的用房。

第十七條 檔案辦公用房建築設計應當符合《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67)規定,整理用房、閲覽用房建築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檔案庫房內不得設置其他用房和明火設施,不應設置除消防以外的給水點,其他給水排水管道不應穿越庫房。檔案庫房的裝具佈置、門窗設置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

第十八條 檔案庫房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密閉五節櫃、密集架、光盤櫃、底圖櫃等檔案裝具,不得采用木質櫃、玻璃門櫃等裝具。檔案整理台、檔案梯、移動置物架、檔案盒、裝訂用品等配備應當滿足工作需要。檔案庫房配備的檔案裝具應當與檔案庫房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相匹配。庫房採用密集架的,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不應小於8kN/m²或按檔案裝載情況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温濕度監測調控系統,安裝漏水報警設備。檔案庫房不得使用電阻絲加熱、電熱油汀及以水、汽為熱媒的採暖系統。保存重要檔案或具備條件的,應當安裝恆温恆濕設備,必要時可配備通風換氣、空氣淨化設備。

第二十條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消防系統。根據檔案重要程度和載體類型的不同,可以選擇採用潔淨氣體、惰性氣體或高壓細水霧滅火設備。檔案庫房應當安裝甲級防火門,配備火災自動報警設備。

第二十一條 檔案庫房應當安裝全封閉防盜門窗、遮光阻燃窗簾、防護欄等防護設施,可以選擇設置智能門禁識別、紅外報警、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等安全防範系統。整理用房、閲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應當設置視頻監控設備。

第二十二條 機關應當按照檔案信息化要求,建設或配備能夠滿足庫房現代化管理、檔案數字化、電子文件及電子檔案管理需求的基礎設施設備。智能庫房管理基礎設施設備應當滿足温濕度調控、漏水監測、消防報警、安全防範、視頻監控等系統集成管理以及其他智能管理需要。檔案數字化、電子文件及電子檔案管理基礎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五章要求。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配備基礎設施設備的,應當滿足温濕度調控、消防、安防和信息化工作的基本需求。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會計資料檔案的科學管理,保證會計資料的完整安全,更好地服務於公司的各項經營活動,根據《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檔案法》和《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會計核算資料等四部分。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財務資產部、lng站、永平站、榆煉站。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公司財務資產部門負責會計檔案的日常管理及保管工作。

第五條公司機關綜合辦公室為公司所有會計檔案的最終歸檔部門。

第三章會計檔案管理範圍

第六條會計檔案一般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會計核算資料等四部分。

(一)會計憑證包括自制原始憑證、外來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彙總表、記賬憑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三種)、記賬憑證彙總表、銀行存款(借款)對賬單、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等。

(二)會計賬簿包括按會計科目設置的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輔助登記備查簿等。

(三)會計報表主要有財務指標快報及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情況説明書等)。

(四)經濟合同、財務數據統計資料、財務清查彙總資料、核定資金定額的數據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等、實行會計電算化單位存貯在磁性介質上的會計數據、程序文件及其他會計核算資料等由財務資產部門進行保管。

第四章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

第七條每月的會計資料,在次月15日前整理立卷或裝訂成冊。

第八條會計年度終了後,應採用“三統一”的辦法對會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

(一)分類標準統一:一般將財務會計資料分成一類賬簿,二類憑證,三類報表,四類文字資料及其他;

(二)檔案形成統一:案冊封面、檔案卡夾、存放櫃和存放序列統一;

(三)管理要求統一:建立財務會計資料檔案簿、會計資料檔案目錄;會計憑證裝訂成冊,報表和文字資料分類立卷,其他零星資料按年度排序彙編裝訂成冊。

第九條會計憑證的立卷

(一)按月立卷:次月將裝訂成冊的憑證,統一登記至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二)憑證裝訂

1.會計憑證裝訂前的準備工作:

(1)分類整理,按順序排列,檢查日數、編號是否齊全;

(2)摘除憑證內的金屬物(如訂書針、大頭針、回形針),對大的張頁或附件要摺疊成同記賬憑證大小,且要避開裝訂線,以便翻閲保持數字完整;

(3)整理檢查憑證順序號,如有顛倒要重新排列,發現缺號要查明原因,再檢查附件有否漏缺,領料單、入庫單、工資和獎金髮放單是否隨附齊全;

(4)記賬憑證上有關人員(如複核、記賬、制單等)的簽字和印章是否齊全;

(5)按憑證號碼的順序歸集(如按上、中、下旬彙總歸集),根據集團裝訂標準確定裝訂成冊的本數。

2.會計憑證裝訂時的要求:

(1)用“三針引線法”裝訂,裝訂憑證應使用棉線,在左上角部位打上三個針眼,實行三眼一線打結,結釦應是活的,並放在憑證封皮的裏面,裝訂時儘可能縮小所佔部位,使記賬憑證及其附件保持儘可能大的顯露面,以便於事後查閲;

(2)憑證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紙用牛皮紙印製,封面規格略大於所附記賬憑證;

(3)裝訂憑證厚度一般1.5釐米,以保證裝訂牢固,美觀大方。

3.會計憑證裝訂後的注意事項:

(1)每本封面上填寫好憑證種類、起止號碼、憑證張數、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員簽章;

(2)在封面上編好卷號,按編號順序入櫃,並要在顯露處標明憑證種類編號,以便於調閲;一般每月裝訂一次,裝訂好的憑證按年度分月妥善保管歸檔;

(3)裝訂封面的所有內容要填寫齊全,包括:單位名稱、年度、月份、起止日期、號碼、裝訂人簽章等。

第十條會計賬簿的立卷

各種會計賬簿辦理完年度結賬後,除跨年使用的賬簿外,其它賬簿應按年整理立卷。基本要求是:

(一)會計賬簿在辦理完年度結賬後,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欄填寫“結轉下年”字樣,不填其它內容;

(二)賬簿裝訂前,首先按賬簿啟用表的使用頁數核對各個賬户是否相符,賬頁數是否齊全,序號排列是否連續;

(三)會計賬簿的裝訂順序:會計賬簿裝訂封面→賬簿啟用表→賬户目錄→按本賬簿頁數順序裝訂賬頁→會計賬簿裝訂封底;

(四)保留已使用過的賬頁,將賬頁數填寫齊全,去除空白頁和撤掉賬夾,用牛皮紙做封面、封底,裝訂成冊;

(五)多欄式活頁賬、三欄式活頁賬、數量金額式活頁賬等不得混裝,應按同類業務、同類賬頁裝訂在一起;

(六)會計賬簿應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錯頁、掉頁、加空白紙的現象;

(七)賬簿裝訂的封口處,應加蓋裝訂人印章;

(八)裝訂後,會計賬簿的脊背應平整,並註明所屬年度及賬簿名稱和編號。

第十一條會計報表的裝訂

會計報表編制完成並按時報送後,留存報表均應按月裝訂成冊,年度終了統一立卷保管。

會計報表裝訂要求:

(一)會計報表裝訂前要按編報目錄核對是否齊全,整理報表頁數,上邊和左邊對齊壓平,防止折角;如有損壞部位,應對其修補後,完整無缺地裝訂;

(二)會計報表裝訂順序為:會計報表封面、會計報表編制説明、各種會計報表按會計報表的編號順序排列、會計報表的封底。

第十二條其他會計核算資料的立卷

會計核算其他會計核算資料應按時整理立卷,要求如下:

(一)分類整理,按順序排列,檢查資料是否齊全;

(二)整理檢查資料順序號,如有顛倒要重新排列,發現缺失要查明原因。

第五章會計檔案的歸檔

第十三條當年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由財務資產部門保管一年,期滿後於次年1月10號前移交公司綜合辦公室統一歸檔。移交過程中,需財務資產部門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與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進行移

交,由財務資產部門負責人、綜合辦公室主任負責監督移交。移交過程中需填寫《會計檔案移交單》(一式兩份),一份交予財務資產部門會計檔案管理人員保管,、一份交予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保管。

第十四條會計檔案的保管

會計檔案必須進行科學管理,要做好防潮、防黴、防蟲蛀、防盜、防火、防磁等工作,確保會計檔案的安全。

第十五條機構變動或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時,應辦理交接手續,由原檔案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單,將全部案卷逐一移交,接管人員逐一接收。

第六章會計檔案的借閲使用

第十六條財務資產部門應建立會計檔案清單和借閲登記冊。

第十七條檔案在財務資產部門保管期間,凡需借閲會計檔案人員,須經總會計師批准後,方可辦理借閲手續;借閲人員不得在案卷中標畫,不得拆散原卷冊,不得抽換,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如遇特殊情況,須經總會計師批准。

第十八條會計檔案移交辦公室後,凡需借閲會計檔案人員需辦理檔案借閲手續,具體參見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七章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九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5年、25年、永久5類,具體見附件一。

第二十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十一條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制度附表一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八章會計檔案的銷燬

第二十二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制度規定不得銷燬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燬:

(一)由綜合辦公室會同財務資產部門提出銷燬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

(二)會計檔案銷燬清冊需經總會計師、經理審批。

(三)銷燬會計檔案時,綜合辦公室和財務資產部門共同派專人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總會計師、經理。

第二十三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財務資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工貿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 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一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燬等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託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 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税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 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信息技術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內部形成的屬於歸檔範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籤程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並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係;

(四)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於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 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 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範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一條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一併移交,且文件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台一併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閲、複製、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十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 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鑑定,並形成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經鑑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燬。

第十七條 會計檔案鑑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八條 經鑑定可以銷燬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燬:

(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擬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燬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燬工作,並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燬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燬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並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信息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第十九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燬,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二十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閲、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閲、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閲、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務單位保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併後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項目接受單位的,應當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及時移交,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數據一併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台一併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 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複製件需要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單位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託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不具備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條件的單位和依法建賬的個體工商户,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燬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佈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同時廢止。

附表:1.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2.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税收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 篇9

一、目的

加強文件檔案管理,規範公司文件檔案的收集、歸檔程序和方法,確保公司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系統性。提供符合公司需求和保證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證據。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及各部門檔案的收集、整理、分類、利用及歸檔。

三、術語和定義

1、檔案:指公司過去和現在各級部門及員工從事業務、經營、企業管理、宣傳等活動中所直接形成的對企業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賬冊、憑證、報表、電腦盤片、聲像、膠捲、榮譽實物、證件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2、檔案管理:就是指檔案的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提供利用等活動。

四、職責

1、行政人事部:

1)負責公司檔案的集中管理和制度執行及檢查工作,並負責督促指導部門檔案管理;

2)建立健全公司檔案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3)收集、整理、分類、鑑定、統計、保管公司的檔案和其他資料;

4)負責公司檔案的利用和銷燬管理,監控檔案利用和銷燬的全過程,確保公司檔案的安全;

5)提高檔案信息的利用效率,促進信息傳遞和溝通;

6)負責組織學習和培訓檔案管理辦法、使用知識。

2、其他各部門相關人員:

1)負責在工作變動時,做好或協助移交工作,並及時通知行政人事部;

2)向行政人事部移交合同或文件資料原件或複印件;

3)負責本部門文件資料或合同複印件的日常收集、標識、貯存、保管、利用、歸檔;

4)財務部負責按規定獨立建檔保管財務檔案資料;

3、各部門檔案主管人員

1)負責部門檔案的管理。

4、各部門負責人

1)負責對部門檔案管理監督檢查。

五、工作程序

1、檔案資料的收集

1)各部門相關人員負責對本部門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合同及文件資料進行收集,並編制部門《文件(合同)管理記錄目錄》。

2)各部門文件、合同等資料原件需要保存的,各部門分別進行整理,並編制《移交目錄》每季度向行政人事部移交。

a)歸檔範圍及移交時間:每季度結束後次月10日前。

b)檔案資料的標識各部門對各自保管的檔案資料編號,編號規則見後。

c)檔案資料的日常管理:

⑴電子類合同或其他需要保管的電子文件,應當及時存放於指定電腦硬盤內。

⑵文件、合同資料要登記詳細信息,並編制《文件(合同)管理記錄目錄》,以便檢索利用。

⑶文件資料、合同要科學排列,按編號順序存放於文件盒內,並加以標識,整齊排放在文件/檔案櫃中。

d)檔案借閲

(1)借閲檔案要履行借閲手續,填寫《借閲審批單》。借閲檔案原件只限在公司內,不能帶出;必須帶出公司查閲的,需依照借閲權限由相關領導批准;

⑵檔案外借一般只借複印件,需借原件者須經總經理批准,借閲的檔案交還時,必須當面點交清楚,如發現遺失或損壞,應立即報告直接上級;

⑶借閲檔案用完後,應及時送還,如超過借閲時間,須重新辦理手續;

⑷借檔人必須愛護檔案,不得擅自塗改、污損、勾畫、剪裁、抽取、拆卸、調換、摘抄、翻印、複印、攝影,不得轉借或損壞;

e)檔案銷燬⑴對已失去利用價值的檔案,銷燬時,必須寫申請銷燬報告,編制銷燬目錄,報部門總經理批准,批准後方可銷燬。

⑵執行銷燬任務時,必須由行政人事部人員監銷,監銷人不得少於二人,並在銷燬目錄上簽字。最後,把銷燬目錄和批准手續文件,一併存檔永久保存。

2、檔案管理細則

1)檔案資料的歸檔範圍

⑴公司對外發出的公文,如給政府的請示報告類公文等;

⑵公司收到的公文,如政府職能部門發來的與本公司有關的條例、規定、命令、決定、決議、指示、計劃、核准文件、證書等文件;

⑶本公司與其他單位來往的文書及權益文書等;

⑷公司領導的批示、指示等;

⑸重要的會議材料,包括會議的通知、決議、總結、領導人講話、典型發言、會議簡報、會議記錄等;

⑹反映公司主要職能活動的報告、總結、工作日記、工作備忘等;

⑺公司的各種工作計劃、計劃考核/總結、報告、統計報表及簡報;

⑻本公司與有關單位、個人簽訂的合同、協議書等文件正本及過程材料;

⑼本公司幹部任免的文件材料、員工獎勵、處分、考核的文件材料、本公司員工勞動、工資、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等人事檔案資料;

⑽本公司發佈的各類廣告、宣傳材料;

⑾本公司的歷史沿革、大事記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動的剪報、照片、錄音、錄像等;

⑿外出公務活動(如學習、考察、調查研究、參加會議等)所獲得或形成的檔案資料;

⒀財務檔案資料;

⒁各種實物檔案;

⒂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

3、檔案資料的歸檔要求⑴歸檔的文件資料必須完整、真實、準確,如請示和批覆、複印本和正式稿和附件等必須齊全。

⑵一般資料按一份原件歸檔,重要文件和高使用率文件可以根據需要,按二份原件存檔。經辦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留存複印件或影印本。如因業務處理需要,原稿須由經辦部門保管,應經總經理批准後妥善保存,行政人事部以影印本歸檔。

⑶聲像檔案攝錄必須詳細記錄事由、時間、地點、主要人物、背景、攝錄者,歸檔聲像資料必須是原版,在清晰、完整的特殊情況下可歸檔拷貝件。

⑷子文件應有相應的紙質文件、資料一併歸檔保存,並做好電子文件存儲設備信息的備份工作。

⑸各種實物檔案(獎品、獎盃、錦旗、獎章、證書、牌匾、饋贈品等)必須原件歸檔,並保持其完好無損。

4、檔案資料的歸檔時間⑴即時歸檔下列文件(含電子、聲像資料等)應在傳閲、辦理結束或取得後即時歸檔:

a)公司規定的密級文件;

b)重要文件,如政府批文、核准文件、證照等;

c)合同、協議書等正本及過程資料;

d)公司幹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關於職工獎勵、處分、考核的文件材料;

e)其他認為需要即時歸檔的資料。

⑵定期歸檔a)部門應在每月底前整理歸檔當月文件,編制檔案清單交行政人事部;

b)部門每年3月底前歸檔上年度文件與資料,並移交公司行政人事部;

⑶電子聲像檔案的歸檔a)重要電子聲像檔案應實時進行、隨辦隨歸。

b)一般電子聲像檔案歸檔應定期完成,一般每三個月一次製成光盤脱機保管。

c)每年3月底前必須向行政人事部移交上一年度的所有歸檔電子文件數據集,行政人事部核實後刻錄成光盤等載體脱機保管。

5、檔案交接⑴部門內檔案交接部門檔案管理人員(兼)工作變動或離職的,要填寫《檔案移交清單》,由部門負責人指定的接收人核實無誤後簽字,行政人事部見證。

6、檔案移交公司的流程a)經辦部門檢查文件或檔案,編制移交清單;

b)行政人事部根據移交清單,查收案卷與文件,並與部門每月提交的檔案清單核對;

c)檔案完整、齊全且符合公司要求,移交雙方在移交清單上(一式兩份)簽字,雙方各保存一份;

7、檔案保管⑴檔案編號a)檔案按類別應賦予統一名稱,其名稱應簡明扼要,以充分表示檔案內容性質為原則,並且要有一定範疇,不能籠統含糊。

b)檔案分類各級名稱經確定後,應參照《檔案分類編號表》,將所有分類各級名稱及其代表數字編號,用一定順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閲。

c)檔案分類編號內應預留若干空檔,以備將來組織擴大或業務增多時,隨時增補之用。

d)檔案分類及編號的增補、修訂等由行政人事部結合工作和部門要求,組織實施修訂。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

e)建立《檔案目錄》存於案卷盒內,便於查閲。

8、附則:本辦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制定並負責解釋。

六、相關記錄

1、《文件(合同)管理記錄目錄》

2、《文件檔案移交目錄》

3、《檔案移交清單表》

4、《檔案借閲審批單》

5、《檔案分類編號表》

6、《檔案管理流程》文件(合同)管理記錄目錄記錄編號:日期:

序號文件(合同)編號標題需抄送的相關部門接收原/復接收人備註部門移交目錄記錄編號:日期:

序號文件(合同)編號標題名稱頁數原/復備註移交單位移交人日期收件單位日期注:本表一式貳份,移交人、收件人各執一份。

記錄編號:移交性質檔案類別合計移交説明接收意見檔案移交清單表日期:

□離職□調崗□歸檔檔案所屬年度保管期限數量永久長期短期移交人:

公司檔案管理制度 篇10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檔案的形成、管理和保護工作,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檔案信息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檔案,是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在環境保護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單位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主要包括文書檔案、音像(照片、錄音、錄像)檔案、科技檔案、會計檔案、人事檔案、基建檔案及電子檔案等。

第三條 環境保護檔案工作是環境保護部門的重要職責,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職責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完善檔案工作管理體制,建立檔案管理機構,配備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具備檔案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的正式專職檔案管理人員。環境保護部門辦公廳(室)檔案管理機構歸口負責本部門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工作納入本部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列入工作考核檢查內容,及時研究並協調解決檔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檔案工作與本部門整體工作同步協調發展。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科學合理核定檔案工作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對檔案工作經費的審計和績效考核,確保科學使用、專款專用。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確定文件材料的具體接收範圍,包括本部門在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以及與本部門有關的撤銷或者合併部門的全部檔案。

第九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部門信息化建設同步實施,推進文檔一體化管理,實現資源數字化、利用網絡化、管理智能化。

第十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為開展檔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條件。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檔案庫房、閲檔室和檔案整理間應當分開。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檔案安全管理條件,提供符合設計規範的專用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潮、防水、防塵、防光、防鼠、防蟲等安全設施,以及計算機、複印機、打印機、掃描儀、照相機、攝像機、防磁櫃等工作設備。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管理人員培訓、交流、使用列入幹部培養和選拔任用統一規劃,統籌安排,為檔案管理人員學習培訓、掛職鍛鍊、交流任職等創造條件。檔案管理人員的職務晉升或者職稱評定、業務能力考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享有專業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確保環境保護檔案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 檔案管理機構、文件(項目)承辦單位職責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和工作方針、政策。經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研究制定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章制度、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依據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制度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部門檔案的統一管理,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負責編制本部門檔案管理經費年度預算,將檔案資料收集整理、保管保護、開發利用,設備購置和運行維護,信息化建設,以及檔案宣傳培訓等項目經費列入預算。

(四)負責本部門檔案信息化工作,參與本部門電子文件全過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部門檔案數字化加工、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以及重要檔案異地、異質備份工作。

(五)負責對本部門重點工作、重大會議和活動、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生態保護項目等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參與重大科研項目成果驗收、重大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和重要設備儀器開箱的文件材料驗收工作。

(六)負責制定本部門文件(項目)材料的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指導本部門的文件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組織檔案信息資源的編研,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安全保管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彙總統計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本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的數據,並報送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彙總統計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工作基本情況數據,並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八)負責開展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業務交流,組織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培訓。

(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佈置的相關工作,並協調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與其他部門檔案管理機構之間的檔案工作。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文件(項目)承辦單位在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文件(項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二)負責督促指導文件(項目)承辦人分類整理文件材料,做到齊全完整、分類清楚、排列有序,並按照規定向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三)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生態保護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制定專項檔案管理規定、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報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後,由項目承辦單位組織實施。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歸檔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文件材料歸檔範圍應當全面、系統地反映綜合管理和政策法規、科學技術、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環境監察執法等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環境質量調查等專項工作時,應當明確文件材料的歸檔要求;在檢查專項工作進度時,應當檢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況;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和重大生態保護項目文件材料不符合歸檔要求的,不得進行項目鑑定、驗收和申報獎項。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文件材料歸檔工作一般應於次年3月底前完成。文件(項目)承辦單位根據下列情形,按要求將應歸檔文件及電子文件同步移交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進行歸檔,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一)文書材料應當在文件辦理完畢後及時歸檔;

(二)重大會議和活動等文件材料,應當在會議和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歸檔;

(三)科研項目、建設項目文件材料應當在成果鑑定和項目驗收後兩個月內歸檔,週期較長的科研項目、建設項目可以按完成階段分期歸檔;

(四)一般儀器設備隨機文件材料,應當在開箱驗收或者安裝調試後七日內歸檔,重要儀器設備開箱驗收應當由檔案管理人員現場監督隨機文件材料歸檔。

第五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同門類、各種形式和載體檔案的管理,確保環境保護檔案真實、齊全、完整。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檔案的分類、著錄、標引,依照《中國檔案分類法 環境保護檔案分類表》《環境保護檔案著錄細則》《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範》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相應的電子文件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同步歸檔。

文書材料的整理歸檔,依照《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 22-20__)的有關規定執行。

照片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照片檔案管理規範》(GB/T 11821-20__)的有關規定執行。

錄音、錄像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錄音、錄像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科技文件的整理歸檔,依照《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__)的有關規定執行。

會計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事文件材料的整理歸檔,依照《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組通字〔1991〕13號)、《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組通字〔1991〕11號)、《幹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中組發〔20__〕12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電子文件的整理歸檔,依照《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 18894-20__)、《CAD電子文件光盤存儲、歸檔與檔案管理要求》(GB/T 17678.1-1999)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重要電子文件應當與紙質文件材料一併歸檔。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態,調試庫房温度、濕度,及時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進行修復。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檔案的鑑定應當定期進行。

環境保護部門成立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進行鑑定工作,鑑定小組由環境保護部門分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辦公廳(室)負責人,以及檔案管理機構、保密部門和文件(項目)承辦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對保管期限變動、密級調整和需要銷燬的檔案,應當提請本部門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鑑定。鑑定工作結束後,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應當形成鑑定報告,提出鑑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檔案的銷燬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並履行銷燬批准手續。未經鑑定、未履行批准銷燬手續的檔案,嚴禁銷燬。

對經過環境保護檔案鑑定小組鑑定確認無保存價值需要銷燬的檔案,應當進行登記造冊,報本部門分管檔案工作負責人批准後銷燬。檔案銷燬清冊永久保存。

環境保護檔案的銷燬由檔案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銷燬檔案時,檔案管理機構與保密部門應當分別指派人員共同進行現場監督,並在銷燬清冊上簽字確認。檔案銷燬後,應當及時調整檔案櫃(架),並在目錄及檢索工具中註明。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撤銷或者變動時,應當妥善保管環境保護檔案,向相關接收部門或者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移交,並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文件(項目)承辦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者工作崗位變動時,應當及時對屬於歸檔範圍的文件材料進行整理、歸檔,並辦理移交手續,不得帶走或者譭棄。

第六章 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開發環境保護檔案信息資源,並根據環境保護工作實際需要,對現有檔案信息資源進行綜合加工和深度開發,為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積極開展環境保護檔案的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明確相應的利用範圍和審批程序,確保檔案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檔案一般以數字副本代替檔案原件提供利用。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帶出檔案室。

利用環境保護檔案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所利用檔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轉借,不得對檔案原件進行摺疊、剪貼、抽取、拆散,嚴禁在檔案原件上勾畫、塗抹、填注、加字、改字,或者以其他方式損毀檔案。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環境保護檔案的收集、整理或者開發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環境保護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將個人所有的具有重要或者珍貴价值的環境保護檔案捐贈給國家的;

(四)執行檔案法律法規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 在環境保護檔案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聯合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__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6日公佈的《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局 國家檔案局令第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