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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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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制度 篇1

公司文件管理辦法

各種制度(通用5篇)

為了控制公司文件發放的適當範圍、作廢文件的及時回收,確保各部門、車間所使用的公司文件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規定。

1、文件的發放:

(1)財務部、生產部、營銷部辦公室以本部門名義構成且在本部門管轄範圍內發放的文件,各自安排發放和回收。需要在公司各橫向關聯部門之間發放實施的文件,由辦公室安排專人統一發放和回收。

(2)各部門需辦公室安排發放文件時,務必將文件打印並複印好,由部經理書面寫明發放範圍、發放時間並簽名後送綜合管理部,由辦公室主任安排文件發放人予以發放。

(3)任何文件,發放人須建立“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發放到各部門的所有文件,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接收。如部門負責人不在,由部門在場人員簽名代收。代收人務必負責及時將文件轉給部門負責人。需個人接收的文件由部門內部建立“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並由個人親自簽字接收。

(4)需發放到正科長以下管理、輔助人員和職工的文件(包括學習材料等),發放人只需發放到相關正科長級管理人員,再由正科長級管理人員安排發放到相關個人。

2、文件的更改:

(1)任何原因造成文件的個別字句需要更改,且更改後不影響整個文件版面的整潔美觀,由原編制構成的部門負責人書面寫明更改位置和如何更改(數據性或原則性的須報直屬部經理簽字認可),連同編制構成部門負責人的私章送原發放人,由原發放人根據原發放範圍及存檔予以更改。

(2)文件發放人根據更改字數多少和繁簡狀況,可到現場為原件人更改,也能夠收回後予以更改,再返還給原收件人。但在更改時務必用雙線劃掉原字句,在劃掉的字句對應上方行距空間寫上新字句,並在更改處蓋上原編制構成部門負責人的私章。

3、文件的換頁:

(1)任何原因造成文件單頁大面積修改,需換頁的,由原編制構成將需修改頁面進行修改並打印、複印好,由其部門負責人書面寫明換頁狀況(屬數據性、原則性修改須部經理簽字認可)送原文件發放人,由原文件發放人根據原發放範圍予以換頁。

(2)所有需換頁的文件,由文件發放人統一換頁並註明執行時間,將原頁銷燬。

4、文件的回收、作廢:

(1)因公司制度彙總、部門調整、規劃變化等原因,造成原文件資料與新文件資料重複、衝突而失效的,由彙總部門或新文件編制構成部門負責人,安排原發放人予以回收。

(2)文件發放人在回收文件時,務必持“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由原接收人在登記表相關欄內簽名後回交。

(3)每年12月下旬,由辦公室通知各部門,對本年度平時未統一回收的文件、報表等無效材料清理回收一次。

(4)所有回收的文件均於回收當日送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統一安排銷燬。

5、其它規定:

(1)任何部門以公司名義構成的文件討論稿或正式稿,務必發放到董事長兼總經理、財務部經理、生產部經理、營銷部經理、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聯人員,以便了解公司政策方向,根據公司各方面狀況系統地進行修改,確保接口部門的相互配合。

(2)無論部門或公司發放的文件在發放前都務必在檔案室存檔備案。

(3)任何文件相關部門負責人接收後務必領學或傳達應執行的員工,認為有必要複印下發到相關員工時,須向原發放部門提出申請,由原發放部門複印按發放程序予以發放。不得私自複印下發,避免文件使用範圍失控,造成有效和無效版本的混淆。

(4)所有換頁或作廢文件屬存檔的或相關部門需留存備查證明的,發放人只需蓋上作廢章即可,不予收回,但檔案管理員務必在“作廢文件”檔案欄目登記註明,妥善保管,以便備查。

(5)發放文件屬討論稿的,討論人組織討論結束後須按時交文件編制構成部門。

(6)文件發放人務必將已使用的“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按季度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以便備查或回收時使用。保存期限為三年。

6、任何人未經總經理批准,不得將公司文件私自帶給給公司以外人員。則除承擔50元罰款外,對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負責。

7、本規定各條款如有違犯,對職責人每次罰款50元,由其直接領導開通用罰款單收繳。

各種制度 篇2

1、目的

規範本公司文件分類、編號、擬定、審批、用印、收發處理、整理存檔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適用於正龍物業有限公司及下屬管理中心各部門的文件管理工作。

2、職責

2、1總經理負責公司所有對外發文審批。

2、2管理中心經理負責管理中心文件的審批。物業部負責管理中心文件的打印及文號的管理工作。

2、3部門主管負責本部門文件的擬製與審核,及負責本部門對公司內部發文的審批,並負責定期將已處理完畢的文件移交行政人事部。

2、4行政人事部負責公司文件格式、文號及資料的審核,用印管理、歸檔管理工作。

3、文件種類

3、1上行文:請示,報告,計劃,總結;

3、2下行文:批覆,決定,通知,通告,通報,制度,規定;

3、3平行文:信函,會議紀要。

4、文件格式

4、1發文統一使用以上文件類別之一。

4、2祕密等級和緊急程度,用來確定文件發送方式及辦理速度,統一在文件的左上角位置加註。

4、3收文單位。是指用來處理或答覆文件中有關問題和有關事項的單位。文件管理制度。

4、4正文。是文件的主體部分。文件制發的目的和根據,講述什麼事情,解決什麼問題以及辦法和要求,都要在正文中闡述清楚:

4、5標題統一使用二號或三號黑體字,放在居中位置;

4、6正文統一使用四號或小四宋體字,與主送單位等持續一致。每段開頭空兩個字;要合理地劃分段落、正確使用標點符號,行間距為1、5倍,以清晰、美觀為原則;

4、7附件。通常指隨正文發出的補充説明材料:如果該文件有附件的,應在正文之下、發文單位落款的左上側,專行空兩格註明"附件:"字樣;如果附件較多,還須編上序號;文件無附件的,無須註明;

4、8落款。指發文單位全稱或規範化的簡稱。以總經理的名義發出的,要用負責人姓名(前面冠以職務身分)署名:落款一般放在正文(或附件標記)的右下角,相關於書信中具名的位置;如果正文恰好佔滿全頁,落款務必放在另頁空白紙上時,並在其上面加註一行"(此頁無正文)"字樣;落款字體與正文相同。

4、9日期:

4、9、1一般應寫發文日期;

4、9、2制度或會議透過的文件應寫透過的日期;

4、9、3重要的文件寫簽發的日期;

5、文號

5、1根據文件類別、發文日期、發文單位及發文順序對文件進行統一編號;具體文號編制規則見附件。

5、2公司文號由行政人事部統一管理,管理中心文號由物業部統一管理;

5、3發文部門需到以上部門登記領取文號後,方可發文。

6、用印

6、1用印是發文單位對文件負責的標誌,是文件合法生效的標誌,對外發文或內部重要文件都應加蓋印章。

6、2文件打印校對完之後,由管理印章的人員用印並進行登記;

6、3印章應蓋在落款和年月日中間,即"騎年蓋月"位置。

7、文件管理

7、1包括撰寫、審核、簽發、蓋印、發放、歸檔、整理等一系列工作:

7、2正規文件應儘量打印,並由擬文人仔細校對審核。

7、3簽發。簽發人對簽發的文件負有完全職責,應本着負責精神,仔細閲讀文稿,實事求是地擬寫批語。同意簽發的,註明"同意發文"字樣後按正常手續辦理;不同意的寫出具體意見返還擬文人重新撰寫;

7、4用印。印章管理人員依據規定加印,並作好登記。對一頁以上的重要文件還須加蓋騎縫印。

7、5發放。由發文部門填寫《文件發放登記表》,並做好發文簽收登記工作。需要回復辦理的文件,還要填寫《文件處理單》,夾在文件前面,一併送有關人員或部門辦理。

7、6收文。文件管理人員(一般為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業部相關人員)將所收到的文件登記在《收文登記表》內,資料包括:流水號、收文日期、發文單位、收文標題、文件編號、發文日期、份數、處理狀況、備註等。

7、7傳閲。傳閲工作一般由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業部辦理。閲讀人在閲讀後應簽署姓名、日期。

7、8保存。文件辦理完畢後,由最後處理部門人員進行保管。

7、9歸檔。各部門定期將本部門已處理完畢的文件匯兑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進行整理存檔工作。

8、相關文檔

8、1文號編碼規則

8、2《文件編號使用登記表》

8、3《對外發文登記表》

8、4《對內發文登記表》

8、5《收文登記表》

8、6《文件處理單》

8、7《傳閲單》

8、8《用印登記表》

8、9對外發文格式

8、10對內發文格式

8、11報告總結格式

8、12會議紀要格式

8、13會議記錄格式

9、修訂及實施

9、1本規定由全公司各部門實施,行政人事部進行監督。

9、2本規定修訂權在公司。

9、3本規定從20xx年五月一日實行。

各種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減少發文數量,提高辦文速度和發文質量,充分發揮文件在各項工作中的指導作用,結合公司的實際狀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文件管理資料主要包括:上級函、電、來文,公司上報下發的各種文件、資料。同級相關方函、電、來文。

二、收文的管理

第三條公文的簽收:

凡來公司公啟文件(除領導訂啟的外)均由辦公室收發員登記簽收

第四條公文的編號保管:

1.辦公室收發員對上級來文拆封後應及時附上"外來文件流單",並分類登記編號、保管。

2.公司外出人員開會帶回的文件及資料應及時分別送交辦公室收發員進行登記編號保管,不得個人保存。

第五條公文的閲批與分轉。

1.凡正式文件均需由辦公室主任根據文件資料和性質閲籤後,由收發員分送承辦部門閲辦,重要文件應呈送公司領導親自閲批後分送承辦部門閲辦。為避免文件積壓誤事,一般應在當天閲簽完,緊急文件要即閲即辦。

2.一般函、電、單據等,分別由辦公室收發員直接分轉處理。

3.為加速文件運轉,辦公室收發員應在當天將文件送到公司領導和承辦部門,如關係到兩個以上業務部門,應按批示次序依次傳閲,最遲不得超過兩天(特殊狀況例外)。

第六條文件的傳閲與催辦。

1.傳閲文件應嚴格遵守傳閲範圍和保密規定,不得將有密級的文件帶回家、宿舍和公共場所,也不得將文件轉借其他人閲看。對尚未傳達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資料。

2.閲讀文件應抓緊時間,當天閲完後應在下班前將文件交辦公室,切忌橫傳,閲批文件一般不得超過兩天,閲後應簽名以示負責。如有領導"批示"、"擬辦意見",辦公室收發員應責成有關部門和人員按文件所提要求和領導批示辦理有關事宜。

3、辦公室收發員對文件負有催辦檢查督促的職責,承辦部門接到文件應立即指定專人辦理。不得將文件壓放分散,如確係工作需要備查,應按照有關保密規定,並徵得辦公室同意後,予以複印或摘抄,原件應及時歸檔週轉,以防丟失。

三、發文的管理

第七條發文的規定:公司上報下發正式文件由辦公室負責。

第八條發文的範圍:

1.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文件、決定、決議、請示、報告、編寫的會議紀要和會議簡報,均屬發文範圍。

2.下發文件主要用於:(1)公佈規章制度;(2)轉發上級文件或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制訂的工廠文件;(3)公佈體制機構變動或幹部任免事項;(4)公佈重大經營管理、技術、生活福利等工作的決定;(5)發佈有關獎懲決定和通報;(6)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3.上行文件主要用於:(1)對上級呈報工作計劃、請示報告、處理決定;外發文主要用於:(2)同相關單位聯繫有關重大經營管理、技術、人事、物資供應等事宜。

4.在日常經營管理、技術工作中,有關圖紙、技術文件、審批工作、安排部署、傳達上級指示等事項,應按有關制度辦理,經分管公司領導批准後,由相關業務科室書面或口頭通知執行,一般不用公司文件發佈。

5.各業務部門如開專題會議所作的決定,一般都不應發文,能夠各業務部門名義發會議紀要。

6.各業務部門與外單位發生的一般業務聯繫,可用各部門的名義對外發函(應各自編號備查)不用公司名義發文。

四、發文程序與要求

第九條發文程序規定:

1.各部門需要發文,應事先向辦公室提出申請;擬搞人應填寫《發文擬稿單》,並詳細寫明文件標題、發送範圍、印刷份數、標定日期;

2.草擬文稿務必從公司角度出發,做到狀況確實、觀點鮮明、條理清楚、層次分明、文字簡練、標點符號正確、書寫工整。

3.辦公室對文稿進行審查和修改。對塗改不清、文字錯漏嚴重、資料不妥、格式不符的文稿應退回擬稿部門重新擬稿;

4.經辦公室審查修改後的文稿,送主管領導核稿(對文稿資料、質量負責);

5.對審核時修改較多,有礙打印和存檔的文稿,應由擬搞部門重新整理清楚;

6.需經會籤的文稿,由辦公室在交付打印前送會籤部門會籤;

7.經領導批准簽發後的文稿交辦公室統一編號打印;

8.文件打印清樣,應由擬稿人校對,校對人員應在發文稿上簽名;

9.文件打字後,由辦公室派專人分發並檢查落實狀況。

五、文件的借閲和清退

第十條各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借閲一般文件,需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後辦公室方可借閲。

第十一條

借閲文件應嚴格履行借閲登記手續,就地閲看,按時歸還。任何人不得將文件帶走或全文抄錄,不允許拆卷和在文件上勾劃等。

第十二條各部門應指定一位職責心強的同志負責文件收交、保管、保密、催辦檢查工作。

六、文件的立卷與歸檔

第十三條文件的歸檔範圍:

以公司名義構成的文件統一由辦公室負責歸檔;其它部門日常工作中構成的活動資料,由各業務部門負責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立卷要求

1.文件立卷應按照資料、名稱、作者、時間順序,分門別類地進行整理歸檔。

2.立卷時,要求把文件的批覆、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齊全,持續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3.要堅持平時立卷與年終立卷歸檔相結合的原則。重要工作、重要會議構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時立卷歸檔。

4.上年度構成的文件材料,要求在下年度5月份以前整理完。6月份正式向辦公室移交,清單一式兩份。(交接部門各留存一份備查)。

七、文件的銷燬

第十五條對於剩餘、重複、過時和無保存價值的文件,辦公室應定期清理造冊,辦理銷燬手續。

辦公室

X年XX月XX日

各種制度 篇4

一鞋廠設備工作管理制度

設備是工業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企業產品質量的第一保障,設備管理工作應以生產為中心,以經濟效益為目的,貫徹“預防為主”“保養與安全並重”的方針,做到科學管理,正確使用,保證設備處於良好的性能狀態。

1、設備維修與保養制度:

1)根據企業生產的實際需要,組織設備技術專業人員進行維修管理;

2)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實際定檢定人操作,以利熟悉和掌握本部位設備的技術性能;

3)設備務必專人使用、專人保養,不得私自動用他人設備或機台;

4)若設備或機台出現技術性能故障,應及時通知專業技術人員修理;

5)保障設備結構的完整,不得隨意拆卸或自行維修、不得調換其它設備或機台上的零件;

6)正確使用,精心保養,隨手關掉設備或機台電源,定次上油潤滑機器,清除設備沉積的垃圾,保障設備的正常運轉;

2、設備事故與處理

1)設備因非正常損壞或正常磨損之故障,致使停產修理或延誤生產降低效能者,均為事故

2)論及事故大小,一旦發生設備故將,操作者立即切斷電源,並及時報告幹部和維修人員搶修;

3)對於違犯操作規程,造成機械損壞而降低設備性能或停產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對故意損壞機械設備者則要嚴肅追究,從嚴處罰;

3、設備或機台維修保養規則

1)設備或機台務必服從部門管理人員指派,專人使用、專人保留、專人保養、不得任意調換,違者予以作警告處分處理;

2)不得私自動用或調換他人設備或機台,違者給予作記小過處理;

3)設備機修人員應以生產為重,隨叫隨到,不得以與本職工作不相關的理由拖延維修時間,違者作警告處分處理;

4)設備機修技術人員,要定期進行設備表面的清潔,定次上油潤滑機器、清洗機器、清洗機台內部的污垢和垃圾,保障設備的最佳性能;

5)設備或機台操作人員,離開工作台,應隨手關掉電源,減少機械運轉,磨損或意外事故的發生,違者作警告處分處理。

各種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人居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陝西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山體以下各類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山體的綠化由延安市林業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園林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市園林管理處受城市管理局的委託,具體負責山體以下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城建規劃、環境保護、房產、公安、農林、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搞好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和保護包括以下資料:

(一)花壇、遊園、綠地、綠化帶等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

(二)城市街道樹木的種植、養護、管理;

(三)建設工程附屬綠化項目的審查、批准、驗收;

(四)單位及居民居住區庭院綠化的指導、檢查。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用心支持鼓勵國內外單位、組織和個人投資、捐資、合資建設城市園林綠化項目,並保護其合法權益。鼓勵市區內單位和有勞動潛力的公民認建、認養、認管城市綠地;鼓勵居民利用庭院進行綠化。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檢舉、制止損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行為的權利。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和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務必包括綠化設計。其綠化面積不得少於單位總佔地面積的30%。單位內部現有綠地面積低於30%的,不得佔用現有綠地進行其他建設。建設單位報市規劃部門審批的規劃設計方案,務必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綠化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否則規劃部門不予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新建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其面積佔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區綠地面積不低於總佔地面積的30%;舊城改建區具備綠地條件的,務必保證綠地面積佔改建面積的25%;

(二)市區主幹道綠地率不低於道路總佔地面積的20%;次幹道綠地率不低於15%;

(三)校園、醫院、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於35%;

(四)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和污染環境的工廠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於30%;

(五)市區內的企業具備綠化條件的,綠地率不低於30%。

第十條在本市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因客觀環境限制,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收繳綠化補償費,按照城市規劃統一進行綠化建設。收費依據《陝西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按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收繳綠化補償費。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綠化補償費,統一上繳市財政局,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新建管線、杆線或者新植樹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按下列規定確定間距:

(一)地下管線設施的外緣與行道樹幹中心的水平距離不少於1米;

(二)線杆、消防設施與行道樹幹中心的水平距離不少於1.5米。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綠化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二)設計方案的確定或改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審查;設計方案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附屬綠化工程建設資金應納入基本建設投資中,綠化建設資金為工程總造價的25%;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綠化的,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建成後第二年的綠化季節。

第十三條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務必按規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後,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保護

第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實行行業管理、部門管理與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辦法,並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管理和保護:

(一)城市的公共綠地、行道樹、幹道綠化帶及廣場的綠化,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管理;

(二)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樹木、綠地、花卉等的綠化,由所在單位負責。並理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花圃、苗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或個人負責;

(四)居住區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並理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五)公路、河道、鐵路兩側的綠化分別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建設與管理。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損壞公共綠地。因建設需要務必砍伐或移植的,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一處一次砍伐或移植喬木50株,灌木50叢、綠籬100米以下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超過第(一)項審批權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各類管、線、建築物在施工時,確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樹木、灌木、綠籬的,務必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其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修剪的,由綠化管理部門修剪,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移植和砍伐的,建設單位應按物價部門認證的價格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七條經批准更新或移植單位和個人所有樹木的,應按“伐一栽三”的原則予以補栽,並保證成活。原地無法補栽的,應當繳納補栽樹木所需經費,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異地補栽。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地。因建設需要或特殊原因佔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用地單位應持有關文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核同意落實補償措施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需要佔用已構成的城市公共綠地,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按物價部門認證的價格標準進行補償。需要臨時佔用已構成的城市公共綠地,經批准後,佔用綠地的單位和個人務必服從綠地管理單位的管理,與其簽定《恢復綠地保證書》,並按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十九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好處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城市規劃區山體以下古樹名木的,務必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禁止下列損壞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就樹搭棚、蓋房或圍圈樹木;

(二)距綠地、花壇一點五米內及行道樹冠下設置有爐灶的攤點;

(三)在綠地內擺攤設點、堆放物料,亂倒、亂扔廢棄物;在樹木、花卉、綠籬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燒樹葉、廢紙等雜物;

(四)向樹木、花草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熱水;

(五)在樹上釘拴刻劃、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採摘枝葉、花果;

(六)在園林建築設施上刻劃留名,攀登踩踏;

(七)其他損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因生產、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樹木損傷、死亡的,職責單位或個人按物價部門認證的價格標準進行補償;造成園林綠化設施、園林建築、園林小品損毀的,按設施原造價賠償。

第四章:法律職責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補辦手續;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或不貼合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完成綠化建設;逾期不完成的,加收綠化費總額12倍的綠化延誤費;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每株處以1000030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責令補繳綠化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以1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花草樹木或設施損壞的按實際價值賠償。

第二十四條擅自佔用已建成或規劃綠地的,或在建設工程竣工後,未按規定清理綠化用地的;臨時佔用期滿的,責令限期退還、清理、恢復原狀,從侵佔或佔用期滿之日起,按佔用地每平方米每一天510元罰款,並追究主要職責者的行政職責。

第二十五條擅自砍伐樹木的,責令補栽被砍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以被砍伐樹木價值25倍的罰款。盜伐樹木的,責令賠償損失,補栽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310倍罰款。

盜竊花木、綠化設施的,責令賠償,並處以盜竊花木、綠化設施價值35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對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職責。

第二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執法人員務必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執行公務時,應配帶標誌,持證上崗。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按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追究職責,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職責。

第二十八條實施本辦法行政處罰,務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罰款務必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對個人罰款金額在3000元以上,對單位、組織罰款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被處罰的單位、組織或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作來源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能夠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來源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各縣區城市綠化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30日發佈的《延安市市區園林綠化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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