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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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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是在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針對不同人員所建立的有別於國家機關的工資制度。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自收自支管理單位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文教事業(以下簡稱事業)自收自支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單位經濟自立能力,促進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和《關於加強事業單位收入財務管理的規定》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收自支管理單位是指有穩定的經常性收入,可以抵補本單位的經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備企業管理條件的預算單位。

實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單位仍屬預算內事業單位,其職工的工資、福利、獎勵等均執行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有條件向企業管理過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單位,應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實行企業管理。實行企業管理後,執行國家對企業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通過資金的籌集和運用,對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綜合管理。具體包括:積極、合理地組織收入,努力降低成本費用,節約開支,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增強經濟自立能力;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檢查;維護國家財產完好,充分發揮財產物資效益;開展財務分析,參與單位經濟決策,促進事業發展。

第五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範圍包括: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財產物資管理、財務分析和財務監督等。

第六條 事業財務是事業單位各項業務活動的綜合反映,事業財務管理是事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事業單位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建立健全財務機構,配備財務人員,切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在單位行政首長的統一領導下,單位的一切財務收支活動歸口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應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税務、審計、物價、銀行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管理

第八條 國家對自收自支管理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增收節支留用、減收超支不補的辦法。

收大於支較多的單位,在核定其收支數時應規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繳財政或主管部門。上繳財政部門的收入,用作社會文教行政事業週轉金;上繳主管部門的收入,用於抵頂財政部門對該部門的事業費撥款。具體上繳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第九條 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下同)的編制原則:

(一)事業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照主管部門下達的事業計劃、任務,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單位預算。

(二)事業單位應正確處理事業需要與財力可能的關係,實事求是,量入為出,區別輕重緩急,科學、合理地安排各項資金。

(三)事業單位應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挖掘內部潛力,開源節流、精打細算,注重效益。

第十條 預算的編制程序。事業單位財務部門應會同業務部門,根據單位的年度事業計劃,編制預算指標建議數,經單位領導審核後,報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核定,由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下達預算指標。單位根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指標數和有關編制預算的要求,編制正式預算,報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由單位財務部門據以執行。

第十一條 預算的編制方法。事業單位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列出“收入數”、“支出數”和“上繳數”。收入預算數參考上年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增收條件、措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數本着量入為出、厲行節約的原則,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情況測算編制;上繳數按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規定的比例或數額編制。

第十二條 預算的執行。事業單位編報的預算,一經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的批准,即成為預算執行的依據。除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工作任務有大的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政策,機構、人員發生大的變化,對預算影響較大,需要報請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核准者外,一般不予以調整。

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收入計劃需要調增調減的,可相應調增調減支出計劃。事業單位應定期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並向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報送有關情況和資料。

事業單位收入年終實際數大於或小於年初預算數時,作為調整預算處理。

第十三條 決算的編制。事業單位在預算年度終了時,應認真總結、分析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並按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地編制單位年度決算,報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預算收支結餘的計算和分配。事業單位收入數大於支出數部分,為預算結餘數,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事業單位年終預算收支結餘,應按有關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後備基金,其中,事業發展基金一般不低於30%,後備基金一般不低於5%。各項基金的具體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凡是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收入中提取了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的,在年終結餘計提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時應如數扣除;執行國家特殊優惠政策而減免的各項税金、基金,應如數提出並全部轉入事業發展基金。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管理的原則:

(一)事業單位應在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的範圍內,充分利用單位的人才、技術、設備等條件,挖掘潛力、廣開財源,積極、合理地組織收入。

(二)事業單位組織收入,必須將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開展組織收入活動,必須有利於事業發展,有利於豐富人民羣眾物質文化生活,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在獲得社會效益的同時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三)事業單位組織收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及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合理收費,增減收費項目、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必須按規定報批。各種收入都必須交由單位財務部門入帳,不得坐支。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以及附屬獨立核算的經營服務單位上繳的收入,全部納入事業單位的預算內統一核算、管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的收入可按毛收入計算,滿收滿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 支出管理的原則:

(一)事業單位安排各項支出,必須貫徹勤儉建國、厲行節約和量力而行的原則,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各項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

(二)支出管理要貫徹供給、服務的原則,各項資金的安排、使用都要有利於事業的發展。

(三)資金使用要在注重社會效益的同時,注重經濟效益,做到少投入,多產出,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九條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要按批准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範圍、標準執行,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得以領代報,以撥代支。

(二)事業單位發給職工的各種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的各種福利待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自行規定。

(三)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有關規定,購買國家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按規定報批。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管理。專項資金是指財政或主管部門撥給事業單位的、在正常收支計劃內單位難以自行解決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單獨核算的資金。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嚴格按批准的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追蹤反饋責任制。用款單位應按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專用基金管理。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提存和設置的專款專用基金。包括: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醫療基金、後備基金和折舊基金(或修購基金)等。專用基金管理實行計劃管理,先提後用,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的原則。

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後備基金按第十四條規定提取。

凡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範圍的單位,按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標準從收入中提取醫療基金,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於職工公費醫療開支。

事業單位應建立折舊制度,以解決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問題。條件尚不具備的單位,可建立修購基金制度,以積累一定的大修理和設備購置資金,增強自我發展能力。折舊基金或修購基金從收入中提取,具體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規定。

第五章 成本(費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為了正確核算、反映和監督事業單位生產經營和服務過程中的各項成本(費用)、税金和收益情況,事業單位應實行成本核算制。

第二十三條 成本核算制的基本任務是:通過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單位生產經營和服務成果,合理安排和節約使用人力、物力、財力,降低成本(費用),改善經營管理,為事業發展積累資金。

第二十四條 成本(費用)的開支範圍一般包括材料、工資、費用三部分。具體包括:為製造產品和加工而耗用的各種原料、材料、外購件、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工時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修購基金)、維修費、廢品損失費等。各地區、各事業主管部門可參照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生產成本(費用)的開支範圍,但應同國家預算支出科目相銜接。

第二十五條 成本(費用)的管理要求:

(一)事業單位要認真執行成本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凡按規定應由固定資產投資、專用基金列支的費用和其它不屬於成本(費用)範圍的開支,都不得擠入產品成本(費用)。

(二)事業單位成本核算的具體方法要本着既滿足經濟核算的需要,又儘可能簡化的原則,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和服務的特點、產品種類、服務項目的多少以及單位成本核算水平,確定成本(費用)核算方法。產品種類、服務項目較少的單位,按每種產品種類、服務項目核算成本;產品種類、服務項目較多的單位,可以對幾種主要產品種類、服務項目核算成本(費用),其它次要產品、項目合併核算成本(費用)。目前按種類、項目核算成本(費用)尚有困難的單位,可以採用綜合核算成本(費用)的辦法。

(三)產品、服務項目的成本(費用)核算,除特定的成本(費用)核算對象需要以項目週期為計算期、週期長的成本(費用)核算對象需要以年度或階段為計算期外,一律以月為成本(費用)計算期。在同一計算期內各成本(費用)核算對象的收入與消耗,起止日期必須一致。

(四)事業單位要根據計算期內完成的實際工作量(或產量)、實際消耗和實際價格,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核算成本(費用)。單位不得以計劃成本(費用)、估算成本(費用)代替實際成本(費用);計算過程中對按計劃成本(費用)、估算成本(費用)或計劃價格進行核算的,要在規定的成本(費用)計算期內,及時調整為實際成本(費用)。

(五)成本(費用)核算資料必須完整,如實反映產品、項目在生產經營和服務過程中的各種消耗。有關成本(費用)核算的原始記錄、憑證、帳冊、費用匯總和分配表等資料,內容必須完整、真實,記載和編制必須及時。

第六章 財產物資管理

第二十六條 財產物資是資金的實物形態。事業單位的財產物資是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實現事業計劃所必需的物質條件。管好用好財產物資,對保護國家財產完好,充分發揮財產物資的效益,實現事業計劃,促進事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的財產物資管理要貫徹統一領導、計劃供應、定額配備、歸口管理的原則,既要保證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財產物資的積壓和損失浪費,最大限度地發揮財產物資的效益。

事業單位財產物資管理包括:固定資產管理、材料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必須加強對財產物資管理工作的領導,設置與實際工作相適應的管理機構或配備、指定專門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的具體管理辦法。財產物資管理機構或專管人員在業務上受財務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管理。事業單位的設備,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位價值雖已超過規定標準,但易損壞,更換頻繁的,也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各事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系統具體情況對上述分類作適當變更,並具體規定各類固定資產目錄。

固定資產管理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嚴格執行固定資產的驗收、領發、保管、調撥、登記、檢查和維修制度,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二)注重發揮固定資產的效益,購(建)固定資產特別是大型、精密貴重設備、儀器,必須事先進行可行性論證,提出兩種以上方案,擇優選用。

(三)加強對固定資產報廢、調出的管理,確屬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作報廢處理;確屬閒置不需要的固定資產,應按規定的程序調出,避免積壓,造成損失浪費。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調出,一般可由財產管理部門報經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後核銷,大型、精密貴重設備、儀器報廢和調出,要經過有關部門鑑定,報主管部門批准,具體審批權由各事業主管部門規定。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轉入專用基金,用於重購固定資產。

第三十條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材料是指使用後即消耗或逐漸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態的物質資料。低值易耗品是指單位價值較低、容易損耗、不夠固定資產標準,不屬於材料範圍的各種工器具等。

各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購買、驗收、進出庫、保管等管理制度,對材料的使用實行定額管理,對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實行以舊換新的辦法,在保證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儘可能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庫存和消耗。

第七章 財務分析與財務監督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分析與財務監督,是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認識、掌握財務活動規律,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財政、財務制度貫徹執行,維護財經紀律,促進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分析和財務監督制度,做好財務分析與財務監督工作。

第三十二條 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成本(費用)情況、財產物資的使用、管理情況等。各事業主管部門及事業單位可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生產經營和服務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財務分析指標。

財務分析可採用對比分析、因素分析、動態分析等多種方法。通過分析,反映單位業務活動和經濟活動的效果,並將分析結果及時反映給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為其進行經濟決策提供科學、可靠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部門要通過收支審核、財務分析等,對單位的財務收支、資金運用、財產物資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糾正,性質比較嚴重的,要向單位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四條 各事業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均應建立財務工作的考核與獎懲制度,以增強事業單位及財務人員工作的責任感,調動事業單位及財務人員工作的積極性,提高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保證事業計劃和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五條 事業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財務工作的考核,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有關管理要求及財務分析指標進行。具體考核辦法由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規定。

事業單位對財務人員工作的考核,主要依據崗位責任制的內容和要求進行,具體考核標準和辦法,由主管部門或單位規定。

第三十六條 各事業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經過考核,對完成各項考核指標,工作突出的事業單位和財務人員予以精神鼓勵和必要的物質獎勵。

對違反財政、財務制度,玩忽職守,使國家財產或工作遭受損失的事業單位或財務人員,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處罰。

具體獎勵、懲罰辦法由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規定。

第九章 財務機構與財務人員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機構,應同本單位的事業規模和財務工作任務相適應。事業規模較大或財務工作任務較重的預算單位應建立財務機構;事業規模不大或財務工作任務不重的預算單位,可不單設財務機構,但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財務人員辦理財務工作。

大中型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負有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執行國家財政、財務制度,維護財經紀律,保護國家財產物資,促進事業發展的重要職責,各事業單位應選派政治、業務素質較好,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的人員擔任工作。事業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加強對財務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要重視並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支持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的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各事業單位財務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正確行使權力,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敢於堅持原則,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作鬥爭。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其任免、調離,按照國家對會計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附屬的自收自支管理事業單位亦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區的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中央各部門具體實施辦法,由主管部門與財政部商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3年度起施行。過去財政部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