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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倆贍養老人協議書(通用5篇)

欄目: 協議書 / 發佈於: / 人氣:2.89W

兄弟倆贍養老人協議書 篇1

父親:            母親:

兄弟倆贍養老人協議書(通用5篇)

贍養人姓名

長子:            次子:

為維護被贍養人合法權益,切實保障被贍養人的晚年生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贍養人和被贍養人簽訂如下養協議。

第一條 贍養的基本原則

1、贍養人不分男女都有贍養被贍養人的義務,各贍養人應積極履行對被贍養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贍養人應尊重被贍養人的生活習慣、宗教信仰、隱私,禁止侮辱、誹謗、毆打、虐待和遺棄被贍養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家庭成員應尊重、照顧被贍養人。被贍養人所需的各項贍養費用和物資由贍養人根據各自的經濟狀況協商負擔。

2、被贍養人在身體健康、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按照自願、量力的原則,給贍養人及家庭以幫助,酌情減輕贍養人的負擔。被贍養人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可以給予贍養人一定的幫助,但贍養人不得要求被贍養人承擔不願意或力不能及的勞動。

3、被贍養人的房產權、房屋租賃權和居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被贍養人同意或者授權,贍養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強佔、出賣、出租、轉讓或者拆除。經被贍養人同意由贍養人出資翻建的,應當明確被贍養人享有的產權和居住權。

4、贍養人不得強行將有配偶的被贍養人分開贍養。贍養人應當尊重被贍養人的婚姻自由,被贍養人有權攜帶自有財產再婚;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以被贍養人的婚姻關係發生變化為由,強佔、分割、隱匿、損毀屬於被贍養人的房屋及其他財產,或者限制被贍養人對其所有財產的使用和處分。被贍養人再婚的,贍養人仍有贍養的義務,不得以此為藉口不盡贍養義務。

5、被贍養人有權依法繼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遺產和接受遺贈。被贍養人的財產依法由被贍養人自主支配,贍養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贍養人強行索取。贍養人中經濟條件較好的,可以對被贍養人適當多增加贍養費,經濟條件較差的,在徵得被贍養人和其他贍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減少贍養費。

第二條:贍養人的主要義務

1、贍養人應保證被贍養人每年添置兩套外衣、一套內衣、鞋帽等個人物品,所需費用由贍養人共同承擔。贍養人保證被贍養人的衣服、被褥乾淨、整潔,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由當期贍養人負責,被贍養人同贍養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贍養人負責。

當期贍養人是指贍養人按照本協議輪流贍養、護理、照顧被贍養人,當輪到具體的贍養人時,該贍養人即為當期贍養人。

2、贍養人應妥善安排好被贍養人的膳食結構,保證被贍養人吃飽、吃好,保證每週至少有一頓肉、魚、蛋以及新鮮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購買、烹飪和餐具的清洗,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由當期贍養人負責;被贍養人同贍養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贍養人負責。被贍養人對膳食有特殊要求的,應儘量滿足被贍養人的要求。被贍養人單獨居住自己負責購買、烹飪的,所需費用由贍養人共同承擔,在徵得被贍養人同意的情況下,贍養人可以提供糧食、蔬菜以及柴、米、油、鹽等實物。

【拓展閲讀】

一、孝順對於改命的重要意義

(一)孝順能夠得到梵天、帝釋、四大天王的護持

所有大小乘佛經對孝順都有具體闡述,可見佛教非常重視孝順。佛説一個人若能孝敬雙親,那在他的家族中、在他的命運中,會得到梵天、帝釋、四大天王為主的白法天尊之護佑和加持。同時,諸佛菩薩化現的善知識也非常喜歡這種人,對他進行加持之後,他的家族中會不離堪為世間應供的阿闍黎。華智仁波切在《前行》開示説:“兒子將父母扛在左右雙肩上轉繞大地承侍,也難以報答父母之恩,若使父母趨入正法,則能回報恩德。”蓮池大師也在教言中説:“大孝之中的大孝,就是引導父母唸佛,最終往生淨土。”。《大集經》中説:“世若無佛,善事父母,事父母即是事佛也。”。《大乘本生心地觀經》中還説:“孝養父母,若人供佛,福等無異。”世間上若無佛出世,善於承侍父母,即是承侍佛陀。縱然父母已離開人間,我們在開法會、朝聖地時,提一提他們的名字,或者交錢請僧眾加持,也是一種孝順的表現。

(二)孝順能夠得到最直接的現世報

佛經告訴我們,什麼是戒,孝順父母就是戒,誰是菩薩,身邊最大的菩薩就是父母。如果您能夠把父母當做佛、菩薩來侍奉、供養,你一心孝順,您的福德就超過你供養一百位高僧百千萬億年,這是真實不虛的。我們但凡看到成功的人士,幾乎都是孝順。俗話説,百事孝為先,如果最起碼的孝心都沒有,不要談做大事,更不要談成功。對自己的父母都不能做到的,對他人能做到嗎?即便能夠做到愛的行動,也是虛偽的,也是經不住時間考驗的。只有把對父母孝順,把這個根扎牢了,人生才可以得到福報,這就是現世報,即使您的八字是厄命,也是可以改變的。

(三)孝順能夠護印,為自己擋住厄運

為什麼中國人喜歡當官,因為當官有權力,這樣一人得道雞犬升天,那麼官的核心在哪裏?核心就是手中印,有印就有權。作為一個普通人,有“印”又意味着什麼呢?生我為印,正印就是雙親,但我們的生命面臨偏官和七殺的時候,印就可以出面呵護、化解。就像現實中,孩子面臨危險,父母總會不顧一切擋災,甚至付出生命。當食神和傷官耗盡自己氣力之時,印也可以制止。正所謂,一印高懸,眾邪跪伏。慧通總結就是,人若有印,邪惡不怕。但我們看到“財多破印”,很多人發了橫財生活就會改變。有的人因財惹禍,家破人亡、牢底坐穿、橫屍街頭等,這都是“無印護身”的結果。有印在,自己就安全。所以,為人子定要孝順雙親,如果您是做官的更需要孝順母親。當下,您雙親身體好,你可以官場得意,反之雙親身體差,其實是他們為你擋災而受傷。印是生命的源泉,他就像人的後台,如果您的母親去世,也就意味着失去後台。例如,清代的乾隆創造了盛世,當政60年,活到89歲,這些業績直接來源於他的孝順。乾隆的母親活了86歲,也就是説這個母親為他的兒子擋了60多年的災。人們都説,天下最無私的就是母親,所謂虎毒不食子,他們為孩子所做的一切,即使結果是不好的,但母親也是出於好心。即使結果不好,也不能因此而傷害母親,責怪母親。八字中有這麼一些原理,如果八字中出現梟神奪食,要化解就必須用“財破印”,財破印重要功能就是泄食傷之力,這就好像我們要取出小人,就必須花費大量錢財,搞關係,把自己的人搞的多多的,小人就傷不到自己。如日干屬水,梟神奪食就是金克木,金所以能克木,就是水不得力。化解的方法,首先就是增強水的力量,再增強木的力量。這樣就把“梟神奪食”變成了“傷官佩印”矣。

(四)孝順是天理的規律

八卦易理中,乾卦象徵着父親,坤卦象徵着母親,震卦象徵兒子,巽卦象徵着媳婦。坤卦屬土,而震卦、巽卦屬木,土生木,沒有母親的培育和滋潤,自己是難有作為的。而乾金,木克金,我克為財,作為長子的兒子震卦距離巽卦較近,出現問題震卦傾向巽卦,很多家庭如果父母錯了作為兒子的就指責,而媳婦做錯了,即便當眾輕描淡寫的批評一通,晚上定會向媳婦認錯。但是,在易理中,乾卦為震、巽卦之財,坤卦為震、巽卦之印,作為我克為妻財,所以乾卦旺、坤卦旺就是官運旺、財運旺。所以生活中,母親總是默默無聞的奉獻着,所以我們不孝順父母是違背天理的。作為慧通認為,對待父母必須敬、禮、愛,只有自己的父母生活的好,自己的生活才會安心、開心,財源才能廣進。

二、如何做到孝順

孝順不是愛,不是發心,而是發心之後具體的行動。所以,慧通號召我們做晚輩的當下行動起來,對自己的實際行動去報答父母。

(一)落實弟子規

《弟子規》對為人子女該如何去做,做了詳盡的闡述,“父母呼,應勿緩,父母命,行勿懶,父母教,須敬聽,父母責,須順承,冬則温,夏則凊,晨則省,昏則定,出必告,反必面,居有常,業無變,事雖小,勿擅為,苟擅為,子道虧,物雖小,勿私藏,苟私藏,親心傷,親所好,力為具,親所惡,謹為去,身有傷,貽親憂,德有傷,貽親羞,親愛我,孝何難,親憎我,孝方賢,親有過,諫使更,怡吾色,柔吾聲,諫不入,悦復諫,號泣隨,撻無怨,親有疾,藥先嚐,晝夜侍,不離牀,喪三年,常悲咽,居處變,酒肉絕,喪盡禮,祭盡誠,事死者,如事生” 只要您不牴觸頂撞父母,面容柔和笑對父母,和父母説話柔聲軟語快快樂樂,這些基本的東西要擁有是沒有阻礙的,鬼神看你孝順父母,他非常尊敬你,絲毫不敢障礙你,這麼好的改命方法,大家卻不知道,太可惜了。如果想要仕途順意,通常是從小就不牴觸父母的人,因為他從小每天都受父母印氣生助,非常強大,別人比不過。還有就是注意不要説中國古代聖賢如老子,孔子,高僧大德的壞話,一説就完蛋,別想升遷,除非大懺大悔。畢恭畢敬的對父母,讓父母高興喜悦,有一點好東西,都要拿來供養父母。畢恭畢敬對父母,這是增長官祿最快的,沒有比這更快的,你尊長,那自然你也要成為長,受人尊;供養父母,則是增長資財最快的。説句大家不愛聽的話,不管一個人怎樣説自己的心地孝順,一個人不供養父母,他這個窮字非常大的寫在臉上。所以,佛陀教導我們的是一念孝順,一念孝順之後還有一句是:些許微物供養父母,你不能光有一念孝順,唸完就沒有供養的下文啊。平時多少都要拿出財物供養父母,不要抱那麼緊,不要找藉口説老婆孩子房子需要錢,你這個樣子,以後你老了,你孩子一樣不會供養你,連藉口都和你一樣,這叫:父形子肖。改命,永遠是從孝順供養父母開始的。如果你做不到,你根本不可能改命,因為積福沒有損福快。

(二)用心去孝順

慧通認為給錢不等於孝順,真正的孝順是從點滴做起,要花心思,要對症下藥。一般來説,老人年紀越大,思想越固執,對待老人要想對待小孩一樣,對事情不能太計較,必要的時候要説笑,哄老人開心,這裏關鍵是經常的溝通時必要的。當下,許多人因為工作忙,把老人丟在家裏,老人沒有人交流,難免心情煩躁,沒有好的心情身體得不到保證,您縱使給再多的錢,給再好的生活待遇也無用。而且思想觀念不同時,不要和老人頂嘴,這樣老人會傷心的,年紀越大越喜歡嘮叨,這種嘮叨是愛的體現,為人子女不能把嘮叨當麻煩,不能不耐煩,更不能頂嘴。最後,要讓老人生活豐富多彩,感受生活樂趣。老人年紀大了也是需要做點事情,這樣老人會感到自己價值,為人子女和老人以前做家務,讓老人覺得是天倫之樂,條件允許可以安排老人去旅遊看大好河山,可以學習一些時尚的技能,這樣老來得趣,心情自然越來越好。

三、我們怎麼修正自己的行為

當下,我們要把父母當做佛菩薩來供養,哪怕只是做一天,相信您生活的世界都會有不可思議的改變。如果您能夠做到一年不牴觸頂撞父母,能滅盡三十年戾氣,之後你缺少的,一齊到來,不順的,都自動順遂。你就算拿一個月孝順供養父母,讓父母高高興興,你手頭上的這件煩惱事都會自動化解的。如果您要積累大福德,就要從當下做起,積累現世。首先要懺悔自己的行為,由發心到當下的行動也是可以消業的,能懺悔多少懺悔多少。其實求佛菩薩的加持,真心的發願,求佛菩薩加持智慧的行為。再者,要得到父母原諒。一句話可以寬得父母心。再次,用行動去孝順。發條問候短信,打個問候電話,父親一定欣慰不已。最後,要堅持,不僅對自己的父母,對長輩都應如此。所以,我們要明白,頂撞父母是造業的行為,是折損福氣的行為,縱使您工作努力,關鍵時刻也不會有好報應。

為此,讓我行動起來,去孝順自己的父母,讓我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去改變自己的命運。

兄弟倆贍養老人協議書 篇2

被贍養人姓名

母親:

贍養人姓名

大女兒:

二女兒:

三女兒:

長子:

次子:

為維護被贍養人合法權益,切實保障被贍養人的晚年生活,贍養人和被贍養人簽訂如下養協議。

第一條:贍養人的主要義務

1、贍養人不分男女都有贍養被贍養人的義務,各贍養人應積極履行對被贍養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

2、贍養人不得要求被贍養人承擔不願意或力不能及的勞動。

3、被贍養人的房產權、房屋租賃權和居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被贍養人同意,贍養人子女不得強佔、出賣、出租、轉讓。

4、被贍養人有權依法平均繼承父母遺產。

5、贍養人應妥善安排好被贍養人的膳食結構,保證被贍養人吃飽、吃好。

6、如被贍養人不能自行出行,贍養人應安排時間負責被贍養人出行,所需交通費由贍養人承擔。

7、被贍養人生病,贍養人應及時給予醫治,並負責生活照料與護理。被贍養人日常檢查、就診、買藥由贍養人負責。被贍養人大病需住院治療的,應就近治療。被贍養人住院期間由各贍養人輪流護理,沒有時間或條件親自護理的,由當期贍養人聘請專人護理。

8、被贍養人生活不能自理時,贍養人自行護理應每個月輪換一次,由贍養人護理。個別贍養人不能親自照料被贍養人的,可以按照被贍養人的意願,請人代為照料,並及時支付所需費用。贍養人之間可以協商由其中一個贍養人護理,其他贍養人應支付相應的補助,補助的數額由贍養人共同協商。

9、被贍養人體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贍養人要及時給予醫治、照顧和精心看護,在精神上關心被贍養人,不得用粗暴蠻橫的語言對待被贍養人。

10、贍養人每年要為被贍養人慶祝生日,宴會費用由全體贍養人共同承擔。慶祝期間贍養人儘可能創造輕鬆、愉悦的氣氛,不得談及傷害、侮辱被贍養人或其他贍養人的話題。

第二條 贍養的方式、週期

1、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贍養人應主動上門贍養,各贍養人每 個月輪換一次。

2、被贍養人同贍養人同住的,各贍養人按照長幼順序每 個月輪換一次,下一順序的贍養人負責上門接回被贍養人。

第三條 贍養費及共同承擔的費用數額、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1、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贍養人每月給付被贍養人贍養費 元。

2、贍養人應以現金方式支付贍養費,贍養人應填好相應憑證,贍養人應對支付贍養費或共同分擔的費用承擔舉證責任。

3、贍養費或共同承擔的費用,由贍養人承擔。被贍養人有醫療保險不能報銷的醫療、護理等費用,由被贍養人從存款中支取,不足部分,贍養人共同承擔。

第四條 協議變更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

1、變更本協議應取得被贍養人、贍養人全部同意後方可變更、修改。

2、贍養人在協商、調解的過程中,各贍養人應本着實事求是、求同存異、最有利於維護被贍養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妥善處理好爭議事宜。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它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2、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被贍養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3、因贍養人不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贍養期間的護理人員費用由違約的贍養人承擔。

4、贍養人不盡贍養義務的,在繼承遺產時少分或不分。

5、部分贍養人不履行義務,其他贍養人按照長幼順序由不盡贍養義務贍養人的下一順序贍養人繼續履行贍養協議約定的義務,任何贍養人不得以此作為自己不履行義務的理由。

本協議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贍養人、被贍養人各執一份。

被贍養人

母親:

贍養人

大女兒:

二女兒:

三女兒:

長子:

次子:

協議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協議簽訂地點:

兄弟倆贍養老人協議書 篇3

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歲,現住_________。_________子:男,_________歲,現住_________。_________女:女,_________歲,現住_________。關係人:_________,女,_________歲,系_________之妻,住址同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歲,_________市_________(職業)。系_________之夫。住址同_________。上列當事人為贍養老人和財產繼承一事,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本着互諒互讓、團結友愛精神,從實際情況和需要出發,經共同協商一致,並徵得眾關係人同意,達成協議如下:一、老人_________隨_________生活,負責照顧衣、食、住、行和醫病等事宜。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子女共同負擔_________的生活費用。_________家中生活困難,每月負擔_________元,_________生活較富裕;每月負擔_________元,_________經濟狀況一般,每月負擔_________元:_________因負擔照顧_________生活,免於負擔。各人應在每月初將應負擔之款分別交給或寄給_________,用來安排_________生活。三、現有座落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宅院_________座,有住房_________間,鋪面_________向,連院落共_________平方米,房地產權所有證_________號(由_________保管)。分配如下:北房_________間歸_________所有;東房_________間和_________間廚房歸_________所有;西房_________間和_________間貯藏室歸_________所有;臨街_________間鋪面歸_________所有。北屋可自住,可出租,但不能出售。非出售不可時,應儘量出售給其他協議人。四、家中現有電視機_________台、傢俱_________套及生活用品歸_________所有。_________百年後,作價給其他協議人,所得款項用作喪葬之用,不足部分由子女按第二條規定的負擔比例負擔。以上協議,各協議人均屬自願,保證遵照執行。本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次打印_________份。協議人各執_________份,報街道居委會和_________市房地產管理局各_________份,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_________份。協議人(籤):_________關係人(籤):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見證人(籤):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兄弟倆贍養老人協議書 篇4

被贍養人姓名:周文友、徐文英

贍養人姓名:周忠華、周忠祥、周忠仁、周忠娥

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愛老傳統美德,發揮家庭養老的基礎作用,促進家庭和睦、和諧,切實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贍養人(本協議以下簡稱“子女”)和被贍養人(本協議以下簡稱“父母”)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子女輪流贍養父母方式及義務

1、因父親身患重病母親生活不能自理,現在子女按照事先共同商定的週期每人輪流到父母家中生活照料和護理。一個週期為四個月,其中周忠華為一個月,周忠祥為兩個月,周忠仁和周忠娥各半個月。

2、當值贍養子女應妥善安排好父母的膳食結構,保證父母吃飽、吃好,其他子女不得過分挑剔指責。食品的購買、烹飪和餐具的清洗由獨立贍養子女負責,父母對膳食有特殊要求的,應儘量滿足父母的要求。並保證父母的衣服、被褥乾淨、整潔。

第二條 當值贍養子女對父母生活上照料的內容及義務

1、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輕微疾病,當值贍養子女應及時給予醫治,並負責生活照料與護理。

2、父母其中如有一人大病住院期間由各子女協商輪流護理,同時照顧好兩位老人。

3、當值贍養子女要做好物質贍養(包括衣、食、住、行、醫、水、電、煤氣、電話、採暖、維修費等),要為父母慶祝生日或春節等節假日聚會,費用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承擔(其他子女愛心購買的除外)。

第三條 贍養費及共同承擔的費用支付、給付方式

1、父母大病住院費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負擔,出院時及時結算,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輕微疾病等費用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一個週期結算一次為宜。商定的費用比例為:周忠華佔25%,周忠祥為50%,周忠仁和周忠娥各佔12.5%.

第四條 父母財產保護、喪葬費用及遺產繼承

1、父母雙方有任何一方在世的情況下,房屋產權歸父母所有,並受法律保護,此期間任何子女不得出售,此期間如父母房屋拆遷,其拆遷補償款任何子女不得截留、侵佔。

2、父母一方如與世長辭,按本地風俗,後事由長子周忠華出資操辦,另一被贍養人繼續由子女按原先約定分灘比例贍養,直到告終,後事由小兒子周忠祥出資操辦。

3、父母全部離世後,父母住房、現金、其他財產等遺產由贍養的子女按承擔贍養費用的比例繼承(周忠華佔25%,周忠祥為50%,周忠仁和周忠娥各佔12.5%)。輪流贍養父母期間拒絕輪流贍養父母一輪以上的子女無任何繼承權,並配合有關法律部門履行放棄繼承手續。

第五條 協議變更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

1、變更本協議應取得父母、子女全部同意後方可變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協議出現糾紛的,子女各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調解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由父母、子女向父母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3、 子女在協商、調解的過程中,各子女應本着實事求是、求同存異、最有利於維護父母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妥善處理好爭議事宜。

第六條 附則

1、子女對本協議的內容要完全理解和認同,並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頭、書面協議。本協議一經簽訂,未經其他子女、父母書面同意,任何子女不得隨意更改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本協議經各方簽字後生效,任何更改(包括父母另立遺囑等)均需各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2、本協議生效後,子女必須切實遵守,贍養關係不存在時自然終止。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簽署補充協議進行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達成補充協議的參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行。

3、已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向未盡贍養義務的人追償其應分擔的贍養費和其他應當共同分擔的`費用。子女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

4、本協議可經律師見證或公證,未見證或公證的,不影響本協議的法律效力。

5、本協議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子女、父母、居民委員會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

被贍養人簽字:

贍養人簽字 :

見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兄弟倆贍養老人協議書 篇5

被贍養人:

程__,男,68歲,住址:宜秀區羅嶺鎮花元村新農村民組

何__,女,68歲,住址:户口屬懷寧縣涼亭鄉董祠村,現住花元村新農組 贍 養 人:

程__,男,45歲,住址:宜秀區羅嶺鎮花元村新農村民組

程__,男,39歲,住址:宜秀區羅嶺鎮花元村新農村民組

董__,男,44歲,住址:懷寧縣涼亭鄉董祠村

董__,男,38歲,住址:懷寧縣涼亭鄉董祠村

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養老傳統美德,發揮家庭養老的基礎作用,促進家庭和睦、和諧,切實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有關規定,贍養人和被贍養人簽訂家庭贍養協議如下:

一、贍養內容

1、被贍養人何鳳英自願與被贍養人程榮清在羅嶺鎮花園村新農組共同生活。

2、被贍養人程榮清的生活等一切費用由其倆兒子程華榮和程江明共同承擔,與董福安、董建軍無關。

3、被贍養人何鳳英的生活費由其子董福安、董建軍共同負擔,每人每年各付人民幣為3000元,共計6000元。此贍養費分正月和臘月兩次付清。

4、如果被贍養人何鳳英生病需住院治療,其費用均由其倆兒子董福安和董建軍共同承擔。與被贍養人程榮清的倆子程華榮、程江明無關。

5、被贍養人何鳳英終老的所需一切費用也全部由其子董福安、董建軍承擔,與被贍養人程榮清的倆子程華榮、程江明無關。

二、附則

1、本協議為永久性契約,贍養人必須切實遵守,贍養關係不存在時為自然終止日。

2、贍養人不執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

3、本協議由村(居)委會監督執行。

4、本協議可經司法公證。

5、本協議未盡事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6、本協議一式三份,贍養人、被贍養人、村(居)委會各執一份。 贍養人(簽字):

被贍養人(簽字):

20__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