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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間贈與合同糾紛法律解析

欄目: 贈與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15W

贈與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親屬間贈與合同糾紛法律解析

但有些時候往往適得其反, 下面我們來看看一些案例,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答應送的東西,因為種種原因,贈與人要麼“出爾反爾”不兑現給付承諾,要麼“厚着臉皮”將送出去的財產要回來。近三年,青浦法院審理了22件贈與合同案件。在審理中發現,贈與行為幾乎都發生在親人或有親密關係的人之間。這些案件中涉及了贈與合同的成立、效力和撤銷等幾個方面的問題,如何把握贈與成立的證據、撤銷贈與的標準等在實踐中也較難統一,我們不妨藉助案例找尋一些答案。

【案例1】

八旬老人因被兒子驅趕 心灰意冷要求撤銷贈與

徐爺爺和陳奶奶是一對傳統的老夫妻,養育了一雙兒女。兒子和父母同在農村,有自己的宅基地住房,還開了一家小店。女兒大學畢業就在市區定居生活。兒子結婚後,老夫妻與兒子住在一起,幫忙照看店裏的生意,不僅沒要兒子一分錢,每月還搭上不少伙食費,抱上大孫後更是忙前忙後照顧小孩。老人家為兒女忙碌一生,對孩子也是能幫則幫。

隨着日子一天一天地過去,老人轉眼都年過八旬,身子骨是越來越差。都説養兒防老,父母年事已高,本該到了兒子盡孝道的時候,可兒子見父母不但沒辦法幫襯自己,反倒成了自己的累贅,開始心生不滿。平日沒有好臉色,還大聲訓斥,處心積慮想驅逐年邁的父母。老人一氣之下搬到市區女兒家住,後來經過親戚朋友勸説又回到兒子家。但情況依舊如此,無奈,為求得清淨,老人叫來了女兒、兒子和很多親戚,當場簽訂了《父母贍養及宅基地分配協議》,寫明瞭將自己原先的宅基地、自留地及住宅分給兒子和女兒各一半。

原以為,財產都分了,兒子應該會態度好一點,可情況並沒有得到好轉。老人心懷恐懼,又經不起輪流居住、來回折騰,心灰意冷之下,做出起訴的決定,訴請法院判決撤銷這份協議。法院通過審理,從贈與合同的標的和合同效力入手查明事實,認為老人要求撤銷贈與此房屋條款的訴請,於法無悖,予以支持。

【案例2】

黃昏戀遭兒子強烈反對 母親撤回贈與兒的房子

王阿姨老伴於20xx年去世了,今年經人介紹,王阿姨認識了李叔叔,雙方對彼此都很有好感,於是建立了戀愛關係。但王阿姨的兒子不支持。當王阿姨計劃和李叔叔到鄉下宅基地的房屋裏去居住時,遭到了兒子強烈反對。兒子不希望失去這棟房屋的所有權,要求王阿姨把房屋變更到他名下,雙方為此發生了多次口角。

為了安靜地生活,維護自己追求愛情的權利,王阿姨和兒子在居委會的調解下達成了協議,約定今後無論王阿姨是否再尋老伴,王阿姨保證將此房留給兒子一人所有,如阿姨今後另尋老伴,只同意該老伴在此房內居住,直至百年,而無任何該房產權益。王阿姨以為這紙協議能讓兒子心安,不再反對自己。可事與願違,王阿姨和李叔叔還是沒能過上想象中的平淡生活,兒子仍然干涉自己再尋老伴,甚至大大出手將王阿姨打傷。此時的王阿姨徹底心寒了,她考慮到兒子這樣待自己,實在不值得將房子留給他。於是,王阿姨一紙訴狀要求法院撤銷當時調解書上房屋的贈與。

王阿姨的兒子辯稱,自己作為兒子是合格的,和母親生活從未分過家,這棟房子本身就是家裏的共同財產,不存在什麼贈與。法院審理後認為,該贈與行為成立並有效,而王阿姨作為贈與人有權撤回贈與,因此支持王阿姨的訴求。

【案例3】

房屋動遷妹妹贈房予姐 前妹夫認為該贈與無效

鄧大姐和李大哥是夫妻,育有一子,但在兒子11歲那年,雙方感情破裂,在法院調解下離婚了,當時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就這樣過了十幾年,農村土地面臨動遷,鄧大姐名下一套房屋就在其中。這套房子是當年他們夫妻倆和兒子共同申請的宅基地建房,當時鄧大姐和大自己十歲的姐姐感情很好,因為丈夫也有房子,自己住在丈夫的房子裏,所以申請建的房子實際上是姐姐家出的錢,也一直是姐姐家在居住。現在動遷了,聽説可以拿到100平方左右的房子,鄧大姐想着姐姐家人口多,而且原先的房子也是他們出的錢,所以就和姐姐約定自己只拿45-55平方的房子,剩下的房子歸姐姐家所有,並簽了一份協議。

原本這樣的安排是皆大歡喜的,大家都坐等拆遷分房。但在動遷時,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原有的動遷房子可能拿到3-4套房子,達到300平方左右。鄧大姐覺得原先的協議對自己很不公平,因此找姐姐一家多次協商,沒能商量出個結果。事情僵持不下,可眼看拆遷補償開始了,相關利益的分配要作出明確劃分,於是鄧大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當初的贈與。訴訟中,李大哥作為第三人蔘與進來。李大哥認為這套房子自己也有份的,鄧大姐不能不經過自己的同意,説送就送,她的贈與是無效的。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份贈與協議雖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但並不意味着就有絕對的效力,贈與沒有經過作為共同所有人的李大哥的同意,處於效力待定狀態,而本案中,李大哥明確表示不同意贈與,因此法院判決此贈與合同無效。

【案例4】

丈夫贈與“小三”六百萬元 妻子起訴撤銷贈與獲支持

蔡女士出生於上世紀六十年代,和丈夫結婚幾十年,兩人努力打拼,家境也逐漸殷實起來。家裏的財物一直都是蔡女士在管理的,去年過完年,蔡女士查詢家庭財產時發現,很多存款户頭竟都成了空賬,她趕緊叫來丈夫詢問。丈夫支支吾吾不肯説,蔡女士本來就對丈夫的反常行為有點察覺,這次便打破沙鍋問到底。在蔡女士的再三追問下,驗證了心理可怕的猜想,丈夫在外面有別的女人了。

蔡女士説,這個女人是一家很有名氣的美髮店的老闆,是去年丈夫到那裏美髮時認識的,之後常常去光顧,漸漸地產生了感情,並發展為曖昧關係。兩人經常一起出去,丈夫還時不時給對方錢。平時給點現金,因為是小數目蔡女士很難察覺,但有很多工行、農行等銀行卡的大數目匯款很可能被蔡女士發現,於是丈夫就利用朋友的賬户進行轉賬。又是出錢買商鋪,又是裝修,又是置辦家電,還一起出去旅遊,丈夫獲得開心的同時,也越來越無法掩飾自己大手筆的開銷。

蔡女士對丈夫很失望,而對那位女老闆更是很氣憤,她認為,這些錢不是丈夫一個人的,也有她的一份,這些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怎麼能被丈夫擅自贈送給他人呢?於是,她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確認丈夫贈與行為無效,並要求女老闆返還夫妻共同財產。

丈夫成了第一被告,他無顏反駁什麼,對妻子訴求全都贊同。而美髮店女老闆作為第二被告為自己辯解道:首先自己和第一被告確實認識,但因對方聲稱已經離婚才有所接觸,並沒有什麼曖昧關係。其次,自己從沒有向第一被告要過什麼,他有錢款支出也不能證明錢是用在自己這裏的。那些轉賬並非轉到自己的賬户,是第一被告和案外人的業務上往來,和自己沒關係。最後,即使原告能夠舉證贈與行為,只能要求返還贈與款的一半,而屬於第一被告的一半贈與應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通過庭審和各項證據的綜合考量,認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間確實存在曖昧關係,而第一被告通過各種方式將錢款匯給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確實得到了這些利益而且沒有付出相應的對價。此贈與成立但因贈與的對象是夫妻共同財產,妻子不同意贈與因此,該贈與是無效的,遂支持妻子的訴請,判決第二被告返還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説法】

以上的四個案件發生在父子之間、母子之間、姐妹之間和夫妻之間,總會牽涉到親屬間情感關係,但法律作為審判的依據,在上述贈與合同案件的幾個問題上有明確規定:

首先,何為贈與合同。根據法律的規定,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就是贈與合同。其次,贈與合同的效力問題。一般合同符合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違法法律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即產生效力,但很多時候需要更多的特殊要件才能保證合同生效。

上述案件中就因共同財產的問題影響了贈與的效力。贈與的標的物應當是贈與人個人所有的,當贈與物是共同財產時,必須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即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而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並非各自享有半數份額,而是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雙方都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沒有取得共同所有人同意的處分行為是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其他共同所有人表態,若追認則合同有效,若拒絕追認則合同無效。最後,贈與合同是否能被撤銷的問題。

法律規定除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外,其他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此,不管是雙方有什麼關係,又發生了什麼變化,對於贈與而言,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贈與人有權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