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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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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2019公司合同公司形象牆製作合同公司承包合同範本廣州某時裝(贛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

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市海津音像發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區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園新秀居底商119號。

公司合同(4篇)

法定代表人王立柱,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金視光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杏石口路30號。

法定代表人李小健,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張永軍,北京市博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藍曉東,北京市博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天津市海津音像發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津音像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金視光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視光盤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X)海民初第224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XX年1月14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支建成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韓梅和馬駿參加的合議庭,於XX年1月25日公開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海津音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立柱、被上訴人金視光盤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張永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金視光盤公司在一審中起訴稱:海津音像公司委託金視光盤公司加工光盤後,金視光盤公司按照海津音像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光盤加工任務,但海津音像公司共欠加工費用 31 950元。金視光盤公司因此請求判令海津音像公司支付加工費31 950元,逾期付款違約金28 755元。訴訟中,金視光盤公司將違約金的請求變更為延期付款的利息。

海津音像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一、雙方簽訂的五份加工合同書(以下簡稱加工合同)並未實際履行,金視光盤公司沒有向海津音像公司交貨,故海津音像公司沒有付款義務。金視光盤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發貨單(代出庫單),僅是金視光盤公司單方填寫的,上面沒有海津音像公司簽收的公章,故金視光盤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二、雙方簽訂的加工合同中約定的交貨、付款期限均為一個月,故訴訟時效應從XX年的5月至8月期間開始計算。金視光盤公司的訴訟時效應至XX年5月至8月期間屆滿。然而,金視光盤公司在此期間並未向海津音像公司主張權利和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故金視光盤公司提出本案訴訟請求時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因此,不同意金視光盤公司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XX年11月至XX年8月期間,金視光盤公司與海津音像公司之間先後簽訂了10份加工合同,內容均為金視光盤公司為海津音像公司加工光盤,價款共計120 100元,付款時間為金視光盤交付加工物後30日內。加工合同簽訂後,金視光盤公司依約履行了加工義務,並交付了加工物,其中最後一次交付貨物的時間為XX年8月3日。海津音像公司陸續向金視光盤公司支付了88 150元加工費,尚欠31 950元加工費未付。

另查,海津音像公司最後一次支付加工費的時間為XX年10月11日。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金視光盤公司與海津音像公司之間簽訂的加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海津音像公司雖辯稱其從未收取金視光盤公司提供的加工物,但結合金視光盤公司提供的電話錄音,可以認定海津音像公司對金視光盤公司負有債務。竺希和雖未認可具體欠款數額,但金視光盤公司提供了發貨單予以佐證,該證據反映出的供貨數量亦能夠與雙方簽訂的加工合同相印證,故在海津音像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法院認定金視光盤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金視光盤公司履行了10份加工合同項下的加工和供貨義務,對海津音像公司的該項辯稱意見不予採信。關於海津音像公司辯稱的金視光盤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一節,由於金視光盤公司與海津音像公司之間的加工關係具有連續性,金視光盤公司最後一批供貨的時間為XX年8月3日,根據雙方的加工合同中關於付款期限的約定,海津音像公司應於XX年9月2日前付清全部貨款,訴訟時效期間應為XX年9月3日至XX年9月2日,但海津音像公司最後一次付款的時間為XX年10月11日,該付款行為構成了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XX年10月12日重新起算至XX年10月11日,故金視光盤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法院對海津音像公司的該項辯稱意見亦不予採信。綜上所述,在金視光盤公司履行了加工義務的情況下,海津音像公司未能按照加工合同的約定支付加工費應屬違約,其應將所欠加工費31 950元給付金視光盤公司,並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法院對金視光盤公司要求海津音像公司支付31 950元款項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金視光盤公司要求海津音像公司按照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比例賠償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僅對其該項主張中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企業貸款利率自XX年9月3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的利息損失予以支持,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一、海津音像公司給付金視光盤公司加工費三萬一千九百五十元,並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三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企業貸款利率賠償利息損失至款付清之日,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海津音像公司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金視光盤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海津音像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二審法院應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具體體現在一審法院認定海津音像公司欠金視光盤公司款項31 950元是錯誤的,因為海津音像公司不欠金視光盤公司款項。金視光盤公司稱海津音像公司欠款的根據是5份加工合同,但這5份加工合同從未實際履行。金視光盤公司未出具海津音像公司收到貨物的證據。1、金視光盤公司提交的發貨單沒有海津音像公司的任何人簽收;2、一審法院以金視光盤公司自稱的與竺希和通話的電話錄音為依據,認定海津音像公司應給付金視光盤公司款項是錯誤的。因為海津音像公司對該電話錄音不予認可,該電話錄音依法不具有證據效力。錄音中通話的兩個人到底是不是竺希和與“小史”,僅有金視光盤公司的一面之詞,這兩個人均未到庭,沒有得到確認。而且,竺希和不是海津音像公司的員工,與海津音像公司沒有任何關係。還有,電話錄音的內容也不能證明金視光盤公司的主張,因為竺希和明確説他在做別的生意,且竺希和沒有親口承認欠金視光盤公司31 950元款項。二、金視光盤公司未提交確定、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其訴訟請求不成立,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1、金視光盤公司提交了10份加工合同,但除了本案涉及的沒有履行的5份加工合同外,另5份加工合同與本案無關;2、金視光盤公司提交的發貨單未經海津音像公司簽收,海津音像公司不認識在發貨單上籤的人員,故該發貨單不能證明海津音像公司收到了貨物;3、海津音像公司與金視光盤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多達百萬元,金視光盤公司提交的付款憑證是從多張付款憑證中選取的,不是客觀真實情況;4、與竺希和通話的電話錄音沒有得到確認和查實,不具有證據效力。三、金視光盤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確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其主張不應受到保護,因為涉案5份加工合同的簽訂時間是XX年4月至7月,約定的交貨期限是1個月,故訴訟時效期間應從XX年5月至8月計算。金視光盤公司在訴訟前,未向海津音像公司主張過權利。海津音像公司因此請求本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海津音像公司不承擔向金視光盤公司給付款項的責任。

金視光盤公司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針對海津音像公司的上訴理由答辯稱:金視光盤公司依約供貨了,海津音像公司應當支付價款。

本院除認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外,另查明:1、金視光盤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的時間是8月10日;2、金視光盤公司在一審中提交了一份其員工史浩均於XX年5月與竺希和通電話的電話錄音,電話錄音中有“史:那現在做什麼呢您?竺:現在做別的了……。史:因為其時説也沒多少錢了,也就三萬多塊錢吧……。竺:你這樣吧,我呢,別讓你為難,看看能找點貨給你找點貨,對吧,兑過去就完了,好不好?……。史:……我看給領導在報一下。竺:報一下,反正這兒有以前的那些爛貨,你看他要是願意把這事給兑了,我就配合你們,……”等內容。海津音像公司認為該電話錄音不能證明其應當向金視光盤公司付款,因為竺希和已經不是其工作人員了,錄音中説的事是金視光盤公司與竺希和以前發生的買賣關係,與海津音像公司無關;3、涉案10份加工合同的海津音像公司之簽約人均為海津音像公司法定代表人竺希和。在本院審理本案過程中,海津音像公司承認其法定代表人由竺希和變更為他人的時間是XX年6月中旬;4、在本院審理本案過程中,金視光盤公司將所主張的利息之計算方法變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對涉案合同的性質和效力、金視光盤公司依約履行了義務、金視光盤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海津音像公司應當向金視光盤公司支付加工費之論理正確。金視光盤公司在本院審理本案過程中將所主張的利息之計算方法變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本院不持異議。就海津音像公司的上訴意見,下面分別予以評述。

一、關於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二審法院應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

1、一審法院以金視光盤公司員工史浩均與竺希和通話的電話錄音為依據,認定海津音像公司應給付金視光盤公司款項無不妥,因為海津音像公司在一審中針對該電話錄音表示的不認可,只是以竺希和已經不是其工作人員了、錄音中説的事是金視光盤公司與竺希和以前發生的買賣關係為由,認為與海津音像公司無關。鑑於海津音像公司未對通話人的身份提出異議,應視為海津音像公司認可通話人的身份,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海津音像公司在認可了通話人身份後若欲否定,須“有相反證據足以****”。因海津音像公司未提出證據證明電話錄音中的通話人並非史浩均與竺希和,本院對海津音像公司上訴提出的錄音中通話的兩個人到底是不是竺希和與“小史”沒有得到確認一説不予採信;由於該電話錄音形成於XX年5月,而海津音像公司在本院審理本案過程中承認其法定代表人由竺希和變更為他人的時間是XX年6月中旬,故本院對海津音像公司以竺希和不是海津音像公司的員工為由,上訴提出的竺希和與海津音像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一説不予採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故竺希和在電話錄音中就海津音像公司欠付金視光盤公司款項問題所作的陳述,應該代表海津音像公司。因此,根據金視光盤公司人員與竺希和所通電話的內容,金視光盤公司提出的由海津音像公司支付加工費31 950元的訴訟請求可以成立。所以,海津音像公司上訴提出的竺希和明確説他在做別的生意、竺希和沒有親口承認欠金視光盤公司31 950元款項一説,不足以對抗金視光盤公司提出的由海津音像公司支付加工費31 950元的訴訟請求。

2、根據以上第1點評述,海津音像公司上訴提出的金視光盤公司提交的發貨單沒有海津音像公司的任何人簽收一説,不足以對抗金視光盤公司提出的由海津音像公司支付加工費31 950元的訴訟請求。

結論:對海津音像公司提出的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二審法院應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二、關於金視光盤公司未提交確定、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其訴訟請求不成立,二審法院應依法駁回

1、就海津音像公司上訴提出的金視光盤公司提交了10份加工合同,但除了本案涉及的沒有履行的5份加工合同外,另5份加工合同與本案無關一説,海津音像公司未提舉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採信。

2、根據以上第一點評述,海津音像公司以金視光盤公司提交的發貨單未經海津音像公司簽收、海津音像公司不認識在發貨單上籤的人員為由,上訴提出的該發貨單不能證明海津音像公司收到了貨物一説,不足以對抗金視光盤公司提出的由海津音像公司支付加工費31 950元的訴訟請求。

3、海津音像公司就其所提金視光盤公司提交的付款憑證不是客觀真實情況一説,未提交確鑿的證據證明,故此説不足以成為支持其上訴請求之上訴理由。

4、根據以上第一點評述,本院不採信海津音像公司以涉案電話錄音沒有得到確認和查實為由,上訴提出的該電話錄音不具有證據效力一説。

結論:對海津音像公司提出的金視光盤公司未提交確定、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其訴訟請求不成立,二審法院應依法駁回之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三、關於金視光盤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確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是使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之一。鑑於海津音像公司最後一次向金視光盤公司支付加工費的時間為XX年10月11日,涉案訴訟時效依法即應從XX年10月12日開始重新起算。所以,海津音像公司上訴提出的涉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XX年5月至8月計算一説不能成立。

結論:對海津音像公司提出的金視光盤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確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之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令海津音像公司給付金視光盤公司加工費三萬一千九百五十元無不當。就一審法院作出的由海津音像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企業貸款利率償付金視光盤公司利息損失的判決,因金視光盤公司在本院審理本案過程中將所主張的利息之計算方法變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故此本院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X)海民初第2240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和第二項;

二、天津市海津音像發行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北京金視光盤有限公司加工費三萬一千九百五十元,並向北京金視光盤有限公司償付該筆加工費的利息損失(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三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至該筆加工費付清之日止);

三、駁回北京金視光盤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天津市海津音像發行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六百五十八元,由北京金視光盤有限公司負擔三百元(已交納),由天津市海津音像發行有限公司負擔三百五十八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至一審法院);二審案件受理費一千三百一十七元,由天津市海津音像發行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支建成

代理審判員 韓 梅

代理審判員 馬 駿

二○○八年三月五日

書 記 員 劉 慧

公司形象牆製作合同2019公司合同(2) | 返回目錄

合同編號: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公司形象牆製作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為甲方提供公司形象牆製作的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公司形象牆製作的服務內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服務費及付款方式:

服務費共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簽定之日甲方向乙方交付首期付款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元服務總費用______mf_mf_%),餘款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在完工當日付清。

四、甲方在收到首期合同款之日起設計形象牆方案,如甲方對設計方案不滿意乙方退還甲方所收款項。

五、乙方在甲方對方案認可後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部工作。

六、完工後當日內,甲方如未對工程提出質量問題,乙方視為驗收合格。

七、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應在收到對方書面通知之日停止違約行為,並在________日內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八、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應訴諸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解決。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籤、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賬號: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承包合同範本2019公司合同(3) | 返回目錄

訂立合同雙方: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現將經營權在本合同期內發包給承包方以供經營,訂立合同。

經營期間,承包方必須在本合同的法定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以本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為準)。

1、承包期內年日至年日止。發包方在承包經營期內,將公司經營權提供給承包方,發包方為此付承包方人民幣每個月 元,在每個月的25號前付清。

2、承包期間,房屋租金、電費、水費等均由發包方承擔。

3、承包期間,承包方有權決定公司機構設置、制定規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獎懲。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購求置新設置和資產,正常損壞部件、維修費用由雙方承擔,發包方承擔費用70%,承包方承擔費用30%,人為損壞,一切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4、承包方有權根據本合同規定取得其應得到的合法收入。

5、發包方有權維護公司利益不受損害,承包期間,當月有客户投訴次數達/次。發包方有權監督本公司的經營範圍,對本公司有權賬務監督。

6、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的經營權,必須按本合同規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利益。全面履行合同中應由發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7、本合同正本二份,發包方、承包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承包合同範文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着平等合作,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精神,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由乙方綠化工程承包人 。在甲方和業主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書基礎上,就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職責:

1、積極協助乙方進行本工程投標、簽約等工作。

2、接待業主組織的考察等活動,參加工程檢查驗收工作及建設單位要求的承包單位應參與的工作,相關活動開支由乙方承擔。

3、扣除按本協議有關條款約定的管理費外,對乙方工程款不拖延、截留、卡扣。

二、乙方職責:

1、維護甲方企業聲譽,認真履行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工程合同,不得給甲方造成企業形象影響和經濟損失。

2、按本協議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繳納本工程管理費及質量安全保證金。提取工程進度款時提交相同金額的材料發票及勞務發票,以供甲方做賬使用。

3、自行負責工程款催收。

4、需甲方配合參與的工作,提前兩日通告甲方,並承擔甲方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差旅費、住宿費、生活費、勞務費)。

5、經乙方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一切經濟、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6、乙方負責現場工程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並接受檢查,承擔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所有費用,乙方如發生安全事故,負責處理善後工作,並承擔事故處理所有費用。自行承擔一切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7、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後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年限,具體日期按竣工日期起計算。

三、費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乙方上繳甲方管理費(不含税),該項目的税金由乙方負責繳納,管理費按工程決算額同比收取2%。

2、支付方式:甲方在和乙方簽訂合同時把管理費繳清。

四、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約,對違約方處罰違約金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2、委員會仲裁。

五、其他:

1、如果與業主發生合同糾紛,裁定為承包方支付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2、合同期間若發現乙方有損害甲方形象和權益行為時,甲方可終止本協議,乙方應賠償甲方相關損失。

3、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或簽訂補充協議。

4代理人簽署與加蓋公章後生效。全部養護工程合同期滿,業主工程款全部到位後,雙方結清相關費用時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承包合同範文3

發包方: (稱甲方)

承包方: (稱乙方)

經 公司全體股東友好協商,決定對公司生產線進行股東內部承包經營,相關事項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股東會有關會議精神,結合企業實際狀況,本着實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則,由全體股東共同簽訂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由乙方整體承包經營(以下簡稱承包方)。

第二條 承包方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運行模式,並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經濟、安全和法律責任。

第三條 企業財務管理:承包經營方根據有關財務法規和規章制度,按有利於經營的原則自行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干預。第四條 承包方應依據有關政策以及工商、税務、衞生、質監等部門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各種税費,並嚴格參照行業服務標準,做好服務。

第二章 承包基數

第五條 承包方 萬元整人民幣,作為公司全體股東的收益,每年分兩次付清年承包費,即:6月30日和12月31日付清。(注:第一年免交承包費,第二年至第年,每年承包費為萬元)。逾期不交,甲方有權按欠交額日千分之三收取滯納金,並可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額作扣減承包費,或終止合同。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條 合同期滿,承包方完成上交承包費,可自願續簽合同,但承包經營方須在期滿前六個月以正式書面形式提出是否續簽意向。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續簽權。

第八條 甲方權利義務

一、對公司移交給承包方承包經營管理的房產、設施、設備等資產享有法定所有權,並享有監督權。二、監督承包方合法經營,不得干預承包經營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三、為承包方創造良好的經營服務環境,在承包經營方按時交齊有關費用情況下,保障承包經營方水、電正常供應。

四、努力為協助承包經營方努力做好承包期間的對外協調工作。

五、協助承包經營方努力做好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處臵工作。

六、自身的給排水系統的維修,應由承包方處理,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九條 乙方權利義務

一、合同期內,對公司提供的資產享有合同使用權並必須保持設備完好,正常維修費由乙方負責。如因使用期限已滿自然損壞的設施,應及時上報公司股東會審定後報廢,不得擅自處理。

二、擁有在合同規定範圍內的自主經營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三、如經營需要,對公司原車間、機械設備進行改造更新,及所屬區域內新建經營場所,必須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須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方可實施(超過15個工作日不答覆,視為同意)。對固定資產投入(主要指設備更新)的批量購買要事先報公司股東會認可,費用從承包費中扣除。

四、根據市場前景和公司發展需要,乙方可自籌資金投資建設產品生產線,每銷售一瓶可按元提成作為全體股東收益。固定資產歸乙方所有,生產經營直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滿。

五、若以公司的無形和有形資產從事進行抵押貸款等金融活動,必須經公司股東會同意,否則將追究承包經營方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六、對顧客服務要規範,認真做好顧客投訴工作,並要嚴格執行衞生清潔用品和食品的採購程序以及質保鑑定體系。

七、誠實經營,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建立良好的社會關係,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特種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

八、做好經營期間的各項安全工作,特別是要嚴格執行消防和食品、衞生、安全等工作,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必須獨自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條 任何一方違背本合同條款的行為均為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依據合同文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追究違約方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第六章 爭議解決

第十一條 對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各方應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行,則應提請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予以角決。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之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後予以修改、另行補充。本合同若有與國家新頒佈的法規文件相矛盾之處,則以國家法規文件為準。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股東各執一份,董事會祕存一份籤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廣州某時裝(贛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2019公司合同(4) | 返回目錄

原告賴詩蘭,女,1973年3月生,漢族,住廣州市花都區新華雲珠花園宿舍。

委託代理人曾虎林,江西君實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託代理人吳智堯,江西君實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廣州森仕時裝(贛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贛縣梅林鎮。

法定代表人許福森,經理。

委託代理人肖羽飛,江西海融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託代理人許國洪,男,1978年10月生,漢族,該公司職工,住贛州市章貢區營角上路6號,一般代理。

原告賴詩蘭與被告廣州森仕時裝(贛州)有限公司(下稱森仕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賴詩蘭及其委託代理人吳智堯、被告森仕公司委託代理人肖羽飛、許國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賴詩蘭訴稱:XX年10月,原、被告經協商約定,由被告承攬加工319男裝棉夾克3120件。同月29日,原告所需一切原料按時提供與被告,加工期預計為20-30天。之前10月15日,原告與香港第一計劃有限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約定:交貨日期為XX年12月15日。後由於被告沒按時履約,致使原告無法向香港方交貨,造成重大損失。而被告在與原告協商過程中,竟非法擅自處理了貨物,只同意支付給原告3萬元。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求被告賠償:總成本393993.26元-13527元(佣金)=380466.26元,交貨日期為XX年12月10日前,延期交貨違約金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38萬元成本計算至XX年6月10日起訴30個月,38萬元×63元/月=2394元/月×30個月=71820元;原告賠償香港第一計劃有限公司損失212224元;利潤為總合同價款530599元-成本38萬元=150599元。總起訴標的為380000元(成本)+71820元(延期還款違約金)+212224元(賠償香港方損失)+150599元(利潤)=814603元。 其中XX年6月10日之後的違約金計算至付清貨款時止。

被告森仕公司辯稱:原告的陳述不是事實。1、原告陳述XX年10月29日就把所需要的一切原材料按時提供給被告,不符合事實,不是10月29日一次性交付給被告的,而是陸續交付給被告的,特別是原告交付給被告的加工棉襖的樣品是XX年11月13日。2、雙方從未約定交貨日期是12月15日,而是XX年12月30日,目前為止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書面協議約定交貨日期是XX年12月15日。3、原告訴稱原告事後不斷與被告協商處理遺留問題不是事實,是被告一直找原告,找不到,後來被告通過公證處做了公證證明找原告的過程,在這之前原告從未找過被告。4、被告不是擅自處理原告的貨物,因被告找不到原告,通過公證的方式通知原告,明確告知其在2個月內不來領取貨物,被告將按照擔保法的規定進行留置,不存在被告非法處理的問題。5、被告承諾返還3萬元給原告,是因為加工承攬完成後,作為定做人一直不來領取定做物,被告以公證的方式通知了原告2個月內不來領取貨物,將按照擔保法的規定留置處理,但原告還是沒有來領取,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被告行使留置權後變賣了部分加工承攬的成果。綜上,原告在訴狀對事實的陳述與客觀事實不符。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原告沒有按照被告的約定在12月30日準時來提貨,責任在於原告,不在被告,請求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原告的訴請、被告的辯稱,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告森仕公司的交貨時間是什麼時候,其是否按時交貨。2、原告賴詩蘭提供給被告森仕公司的加工原料其價值是多少。

原告賴詩蘭在舉證期限內即XX年8月13日之前提交了以下證據。1、《送貨細碼單》,欲證明原告提供製作原料與被告加工事實。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2、《生產製造單》、《製作要求單》,欲證明原告定做樣品及要求。3、《成本開支預算表》,欲證明原告定做物成本價款。被告對證據2、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持有異議,本院認為,此兩組證據系複印件,無原件核對,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以認定。4、贛縣對外經濟合作辦《會議紀要》,欲證明原、被告爭議事實及協調情況。被告對其證據三性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定。5、XX年10月15日,原告與香港方簽訂的《銷售合同》、香港方分別於同年12月1日、12月20日向原告發出的通知(銷售合同約定XX年12月15日交貨,通知中告知的最後交貨期為XX年1月10日),欲證明訴爭標的物為原告向香港方銷售。6、香港方向原告的發函及罰票,欲證明森仕公司應負賠償責任。被告對證據5、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持有異議,本院認為,原告與香港第一計劃有限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屬另一法律關係,原告在庭審時陳述其與該公司還有其他的業務往來,故雙方具有債權債務關係,即存在利害關係,本院對證據5、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定。7、被告提供計算情況,欲證明被告加工及違約事實。被告對其證據三性不持異議,對證明對象持有異議,本院對證據三性予以認定。8、原告業務員工作日誌,欲證明被告延遲履約加工進展情況。被告對其證據三性持有異議,本院認為,原告的業務員與原告本身具有利害關係,其所作的工作日誌系代表原告的單方行為,故本院對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定。9、原告在舉證期限後的8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贛州市商務局外商投資服務中心曾良才的證明。被告以此證據已過舉證期限為由不同意質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不組織質證。

原告賴詩蘭在舉證期限內申請證人謝正秀、譚文斌出庭作證。對於譚文斌的證言,其為香港第一計劃有限公司的代表人,與原告之間還有其他的業務往來,雙方具有債權債務關係,即存在利害關係,本院對其證言不予採信。對於謝正秀的證言,謝正秀在庭審時陳述,被告的交貨時間為11月20日,謝正秀作為原告的業務員,與原告具有利害關係,故其與本案也具有利害關係,本院對其證言不予採信。

原告賴詩蘭在舉證期限後的8月20日申請證人沈健出庭作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不准許原告的該項申請。

被告森仕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了以下證據。1、被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欲證明被告主體身份。2、原告原材料供貨單,欲證明原告提供材料的時間及樣式的時間。原告對證據1、2的證據三性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3、贛縣紅金工業園管委會證明。原告對其證據三性持有異議,本院認為,此證據加蓋有贛縣工業園管理委員會的公章,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定,但此證據不能證明本案的事實,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定。4、贛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榮譽證書,欲證明被告企業的信譽度。原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原告對其關聯性持有異議,本院認為,此證據不能證明本案的事實,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定。 5、贛縣公證處公證書,欲證明被告曾多次催告原告取貨及支付加工費等事實。原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原告對其關聯性持有異議,本院認為,此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急於通知原告來取貨這一事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對其關聯性予以認定。6、贛縣公安局梅林派出所證明,欲證明原告曾經到被告企業威脅公司領導等事實。原告對其真實性、關聯性不持異議,對其合法性持有異議。本院認為,此證據不能證明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故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定,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定。7、被告企業會議記錄,欲證明被告安排生產及確定交貨時間。原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持有異議,本院認為,此證據系由被告單方的會議記錄,無任何人的簽名,本院對其證據三性不予認定。

綜上所述並結合開庭筆錄,本院對以下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XX年10月,原告賴詩蘭與被告森仕公司經口頭協商約定,由被告承攬加工319男裝棉夾克3006件。原告分別在XX年10月29日、11月7日、11月13日陸續將製衣原料提供給被告,並在11月13日向原告提供樣衣1件。XX年12月30日,被告加工完畢後通知原告取貨,原告未取。XX年10月12日,被告在贛縣公證處以公證的方式向原告郵寄了一份《通知》,要求原告在XX年10月26日前到被告處付清加工費、倉庫保管費等各項費用合計78800元,並將服裝運走,逾期未付款,被告將對原告的服裝進行拍賣。原告收到通知後,於同年12月向被告支付100元押金,提取成衣1件。後因原告仍未前來提貨,被告將原告的大部分服裝進行了變賣。XX年1月30日,贛縣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對原、被告雙方發生的糾紛進行協調。協調時,被告同意原告在支付加工費等費用的前提下,將餘款3萬元返還給原告。原告則要求被告返還28萬元。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XX年6月21日,原告訴至本院,請求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賴詩蘭以其與香港第一計劃有限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證明被告森仕公司的交貨日期為XX年12月15日,因原告與香港第一計劃有限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屬另一法律關係,原告在庭審時陳述其與該公司還有其他的業務往來,表明雙方尚有其他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存在利害關係,故此《銷售合同》不能證明被告的交貨日期為XX年12月15日。另證人謝正秀在庭審時陳述的交貨日期為XX年11月20日,而香港第一計劃有限公司通知原告最後的交貨日期為XX年1月10日,在原告所舉證據中,這兩個交貨日期與原告主張的交貨日期為XX年12月15日相矛盾。因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被告森仕公司對原告主張的交貨時間不予認可,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本案應根據交易習慣來確定交貨時間。原告在訴狀中陳述的XX年10月29日原告將加工所需原料按時提供給了被告與事實不符。原告是陸續向被告提供原料,最遲是在XX年的11月13日,比原告陳述的時間延遲了14天,且在當日才提交樣衣。被告在XX年12月30日完工交付,仍在冬季,符合交易習慣,故原告賴詩蘭主張被告森仕公司遲延交貨構成違約,沒有事實依據,其要求被告森仕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主張被告為非法擅自處理了其貨物與事實不符。原告在收到被告的通知後2個月內仍未前去提取貨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被告可以將貨物進行變賣,以避免擴大損失。而原告亦無證據證明其提供給被告森仕公司的加工原料的價值為393993.26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賴詩蘭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946元,由原告賴詩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常方平

審 判 員 袁 海

審 判 員 傅 忠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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