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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整理施工合同(精選3篇)

欄目: 施工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58W

土地開發整理施工合同 篇1

甲方:

土地開發整理施工合同(精選3篇)

乙方:

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施工事宜,甲方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給乙方,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施工基本情況和質量要求

1、 乙方用挖機為甲方做坡改梯,梯帶寬三米以上

2、 土地要做平整,挖土深度不能低於三十公分。

3、 乙方聽從甲方技術施工圖紙指導,如乙方自己不在規劃劃範圍內施工出現任何事故由乙方承擔。

二、 安全施工

1、 乙方在施工中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施工規格,規範施工。施工中出現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 付款方式

1、 甲方按每畝________元結算給乙方。

2、甲方付乙方挖機進場費每台挖機壹萬元。

3、施工中甲方必須保證付給乙方每台挖機燃油工人工資和生活費。

4、 開挖工程完成後甲方按圖紙的畝數的80%的面積,再結算80%的工程款給乙方出場。

5、 餘款工程驗收後付給乙方。

6、 因甲方糾紛或其他原因造成乙方停工三天以上由甲方補償給乙方每台挖機一千元。(由於地震、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四、 其他條款

1、 本合同中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開發整理施工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 乙方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為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魯山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將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畝發包給甲方從業種植等農業生產經營,地塊南北長米,東西長米,四至為南至,北至,東至,西至(大溝、小溝堰灘的栗子樹畝除外,土地示意圖見本合同書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承包費用為每畝每年_____元,共計_____元(大寫:_____)。

四、合同簽字當日甲方向乙方預付年承包費用元(含其中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以後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當年承包款項。

五、對本合同條款,乙方已於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合同書附件二)。乙方依據該決議並根據該次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書。

六、甲方在開發承包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乙方所屬村民,報酬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因植樹需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間,所規劃樹木株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可隨時採伐;行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在新栽樹木成活率達到60%以上後再採伐,所採伐樹木由甲方自行處理。

九、乙方人員在採摘大南溝、小南溝堰灘栗子時,不得破壞甲方承包範圍內的樹木,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只能用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業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甲方擁有原承包荒山範圍內的一切使用權,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採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乙方分離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乙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併為一個村民委員會。

十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乙方_____(簽章)

負責人_____(簽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開發整理施工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户主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鑑證方: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為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魯山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將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 畝發包給甲方從業種植等農業生產經營,地塊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四至為南至_______________ ,北至 _______________,東至 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大 溝、小 溝堰灘的栗子樹 畝除外,土地示意圖見本合同書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為 _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止。

三、承包費用為每畝每年 _______________元,共計 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 )。

四、合同簽字當日甲方向乙方預付 年承包費用 _______________元(含其中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以後每年_______________前付清當年承包款項。

五、對本合同條款,乙方已於_______________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合同書附件二)。乙方依據該決議並根據該次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書。

六、甲方在開發承包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乙方所屬村民,報酬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因植樹需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間,所規劃樹木株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可隨時採伐;行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在新栽樹木成活率達到60%以上後再採伐,所採伐樹木由甲方自行處理。

九、乙方人員在採摘大南溝、小南溝堰灘栗子時,不得破壞甲方承包範圍內的樹木,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只能用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業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甲方擁有原承包荒山範圍內的一切使用權,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採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乙方分離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乙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併為一個村民委員會。

十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養殖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鄉村村民小組(簽章)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