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日期:
賣方 中國 公司
地 址: 電報掛號: 電傳:
買方 _國 公司
地 址: 電報掛號: 電傳: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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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 (2) 數量│ (3) 單價│ (4) 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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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賣方有權在__%以內多裝或少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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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裝運期限: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9)付款條件:
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後__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或集裝箱運輸的已裝船提單)、發票、品質證明、數量/重量鑑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1)裝運條件(cif/c&f)
1.載運船隻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允許轉船、允許集裝箱運輸。
2.賣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品質與數量、質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後,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於收到異議後30天內答覆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發生事故的證明文件。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15)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2份,採用中、英(略)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簽字後正式生效,雙方各執1份為憑。
賣方 買方
中國 公司 _國 公司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見證人
(___律師)
(簽字)
合同號:_________
_________(下稱賣方)為一方,_________(下稱買方)為另一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本協議書。
經同意:賣方出售、買方購買_________(下稱貨物),其數量、規格、價格詳見清單。
茲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2.買方須由賣方確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的、保兑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為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啟運後______天。信用證保兑費用由買方支付。
3.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______份;
(2)發票一式______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______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______份。
4.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為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______%的貨物數量。
5.交貨:
(1)交貨期為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
6.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於每批貨物裝運前___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_________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為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______天、______天、______小時、______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吃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______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吃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7.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8.買方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按金,金額為合同總值的______%,有效期為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啟運後______天。此按金作為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______%按金並寫信給買方告之理由。
9.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0.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
(2)外輪在_________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算法則刊行於_________,_________應遵照_________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11.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____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12.賣方因自然的原因而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____主管當局出具的證書。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方國家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訴方負責。
本合同一式兩份,用_________文簽署,經買、賣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
賣方(蓋章):_________買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清單
1.物品名:_________
2.貨物規格: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額之5%)
4.單價:_________
5.總值:..._________(每公噸價為_________,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裝:_________
清單-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___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___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項目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託裝運港_________遠洋運輸公司作為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_________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
買方須於船抵裝運港______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吃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___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______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______個工作日連續______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為_________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之規定計算,____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_____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啟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清單
外輪停靠_________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附件略)。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地處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由一方提供貨物並轉移所有權,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協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國際貿易交易中最為重要的一種合同,是各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開展貨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一種具有國際性的法律關係,它至少涉及買方和賣方國家的法律,有時還涉及第三國的法律。1985年10月在海牙國際私法外交會議上通過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法律公約》。其主要規定如下:
①買賣合同應受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的管轄,當事人選擇法律的協議必須是明示的,或者必須根據全部情況,能夠從合同的規定和當事人的行為推斷出來。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可以僅適用於合同的某一部分。
②在當事人未選擇買賣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的情況下,合同應受賣方在訂立合同時設有營業所的國家的法律的管轄。
③在下列情況下,買賣合同應受訂立合同時買方設有營業所的國家的法律管轄:合同是由當事人親臨該國進行談判,並在該國簽訂的;合同明示規定,賣方必須在該國履行其交貨義務;合同主要是依
買方確定的條件,並且是同由買方邀請其來投標的人簽訂的;凡屬以拍賣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內進行的買賣,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賣地國或交易所所在地國法律所禁止的範圍內,方可適用於其合同,如果當事人對應適用的法律沒有作出選擇,或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為上述國家所禁止,則應適用拍賣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國的法律;關於當事人對選擇應適用的法律的同意的存在及其實質有效性的問題,應由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來確定,如果根據該法律,當事人所作的選擇是無效的,則應按上述第二項規定,確定管轄該合同的法律:關於買賣合同或其任何條款的存在及其實質有效性的問題,應在假定該合同有效的情況下,由按照本公約應予適用的法律來確定。
賣方的基本義務是按照合同和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並移轉貨物的所有權。公約規定,如果合同沒有指定具體交貨地點,則在合同涉及貨物運輸的情況下,賣方的交貨義務是把貨物交給第一個承運人;如果合同項下的貨物是特定物,或從指定存貨中提取的貨物或尚待制造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已經知道這些貨物處於某一特定地點者,則賣方應於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其訂約時的營業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採用某種貿易術語來確定交貨地點時,應適用貿易術語的解釋,而不適用公約的上述規定。公約還規定,賣方應按合同指定的日期交貨;如果合同規定了一段交
貨的期限(如1個月),則賣方可在這段時間內的任何一天交貨;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訂立合同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至於何謂合理時間,公約未作具體解釋,須按具體情況確定。
賣方的另一項主要義務是對貨物的權利擔保和品質擔保,即賣方應保證他所交付的貨物符合合同的要求,並保證他對出售的貨物擁有合法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益。公約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買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和公約的規定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公約規定,付款地點如果合同中沒有指定,買方應在賣方的營業地付款;如果是憑交貨或交單付款,則應在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付款。付款時間如果合同沒有作出規定,買方應在賣方交貨或交單時付款。但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以前,沒有支付貨款義務。這項規定同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有矛盾,因為在國際貿易中,特別是以 CIF 條件成交時,通常都是憑單付款在先,貨到檢驗在後,買方必須在賣方提出裝運單據時支付貨款,不能以未檢驗貨物為理由拒付貨款。故公約規定,如果上述買方檢驗貨物的機會與雙方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牴觸,則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買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互利互惠原則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石材供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標的物
甲方因位於____________的建設工程需要,向乙方購買石材。
第二條質量要求
1、乙方應按照約定,將符合合同要求的品種、規格、質量的石材,進行封樣並按照石材封樣供貨。
2、質量要求均按照規定進行加工:厚度允許誤差在+1mm,—2mm,對角線允許誤差在±1。5mm。石材的檢驗標準為抗壓強度(mpa)≥100。0;彎曲強度≥11。0;體積密度(g/cm3)≥2。56;吸水率(%)≤0。60。
3、石材不能出現掉角及斷裂,石紋、石線、石斑和色差等不超過每次供應石材的2%。
4、石材厚______mm以上。
第三條石材色差
甲、乙雙方一致確認,石材系天然產品,故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的石材若存在合理範圍內的色差,甲方對此予以諒解。乙方應儘可能減少所供石材的色差,並將色差保持在合理範圍之內。如果石材色差超過合理範圍,甲方有權要求調換。但是,如果各批次供應的石材色差可使用於建築物不同立面或處所而不致影響建築物整體視覺效果的,則甲方對此予以諒解。
第四條石材加工
本合同所涉石材乙方有義務按標的物約定的規格要求進行一般加工製作。如甲方對特定石材需要進行異形加工,需向乙方提供異形加工圖樣並附具體加工要求的書面説明。乙方可自行加工,也可委託第三方進行加工。異形加工的加工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供貨期限
本合同的供貨期採用以下第______方式確認定:
1、自本合同簽訂後之次日起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須完成供貨。
2、自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須完成供貨。但是,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個工作日內應當通知乙方開始供貨。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內通知乙方供貨,則該通知期限屆滿之日視為乙方應當開始供貨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供貨應提前_____個工作日,作為乙方備貨的合理期限。
3、按甲方通知在_____個工作日內分批供貨。自甲方通知該批次供貨之日起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須完成該批次石材的供貨。但是,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個工作日內應當通知乙方開始供貨。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內通知乙方供貨,則該通知期限屆滿之日視為乙方應當開始全部石材供貨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開始供貨應當提前_____個工作日,作為乙方備貨的合理期限。
4、特別約定期限。甲、乙雙方特別約定供貨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交貨方式與交貨地點
甲方在乙方營業地或乙方指定的位於材料倉庫自提。運輸費用和裝卸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石材驗收
1、乙方必須保證甲方所需貨物完好無損(以木箱包裝)。運費及裝卸費用由乙方負責並送到甲方指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在收到石材後,對於石材的數量、型號、規格進行核對、檢驗,如發現有不符合合同規定或短缺的石材,應在一週內向乙方提出異議(除石材色差),説明不符合規定的石材名稱、規格、數量及校驗情況和處理意見。
3、對於達不到要求的石材,電話通知乙方現場複查,兩天內沒有到現場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石材問題及處理意見,並在下一次石材進場時無條件更換。
4、石材運到現場由甲方、乙方、監理及建設單位的代表共同驗收,暫定______月______日開始供應石材,期限為通知石材進場起內完成石材供應(如遇不可抗拒的天氣除外)。
5、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應出具相關權利機關的證明並及時通報對方,進行協商處理。
6、石材的顏色與樣板間的顏色一樣,並送樣品給乙方。
7、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同價款與支付方式
1、合同價款。本合同暫定價為______人民幣,其中石材價款為人民幣______元,加工費為人民幣______元。供貨結束後,按時結算。
2、支付方式。本合同簽訂後______日內,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______%作為預付款,即計人民幣______元。貨到驗收合格後,提一批貨結一次款,最後______%的貨物在預付款中扣完為止。
第九條合同的擔保
本合同簽訂後的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總合同價款的30%的款項即人民幣______元作為定金。如果甲方違約,則乙方有權不退還定金;相反,如乙方違約,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雙倍返還定金。
第十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合同的變更。本合同簽訂後,如一方提出變更,需經另一方的書面認可。但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甲方對增加的供貨數量的驗收視為書面確認。
2、合同的解除。本合同簽訂後,雙方應誠信履行,不得隨意解除。如經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則雙方應簽訂書面解除協議。但在下列情況下,一方享有解除權:
(1)甲方遲延付款達30日以上或遲延付款的數額在應付貨款的30%以上,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2)乙方供貨遲延達30日以上或遲延履行數量達應供貨數量的30%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甲方遲延付款,應按遲延支付的貨款的日萬分之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遲延供貨,應按遲延供貨的貨款的日萬分之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一方違約而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後,另一方仍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的,雙方同意交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因一方違約致使本合同的履行產生爭議,守約方為解決爭議所產生的公證費、律師費、保險公司出具保全費用、翻譯費、通訊費、差旅費、文印費等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雙方相互違約,有履約先後順序的,負先履行義務一方負擔所有爭議解決費用;無履約先後順序的,爭議解決費用雙方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之有效組成部分。
2、本合同如有塗改,雙方均應在塗改部分加蓋公章確認,否則塗改部分無效。
3、就本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的問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問題,一方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加蓋本方公章,且向對方送達,對方應_______個工作日內回函,否則視為無效。
4、本合同及附件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畢之日起止。雙方簽署的相關文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買受方(公章):______________出賣方(出賣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研究協商,為按時按質完成位於 互相遵守執行。
一、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由甲方提供適合石材安裝施工的場地,配套設施(如水、電、腳手架、斗車、水泥、沙等),乙方按國家現行施工規範進行施工。
二、施工要求,按甲方設計方案,乙方提供材料以及人工安裝,提供經驗進行施工。
三、安裝範圍:
(1)正面走廊牆身採用角碼離逢幹掛方式施工。石材材料採用蝦紅荔枝面;
(2)正面走廊地板、步級採用水泥、沙混合方式施工,石材採用芝麻灰、火燒面;
(3)一樓電梯間牆身採用角碼抽坑角碼幹掛方式施工,石材材料採用金碧米黃光面加厚板(16-18mm);
(4)一樓電梯間地板採用水泥沙混合施工,石材材料採用幻彩紅光面(正常板);
(5)電梯間門口架空層地板採用水泥沙混合施工,石材材料採用芝麻灰、火燒面。
四、結算方式:
(1)正面走廊牆身390元/m2(乙方包工包料);
(2)正面走廊地板215元/m2(乙方包石材、工人安裝、甲方提供水泥沙);
(3)一樓電梯間牆身490元/m2,抽坑磨邊10元/m(乙方包工包料,不包含電梯門套線);
(4)一樓電梯間地板450元/m2(乙方包石材、人工安裝、甲方提供水泥沙);
(5)一樓電梯間門外架空層地板215元/m2(乙方包石材,工人安裝,甲方提供水泥沙)以上按安裝面積結算。
五、付款方式:自定本協議後,甲方支付叁萬元作定金,乙方按甲方提供現場進行量度,適合石材尺寸開料、採購,乙方貨到工地甲方支付該貨款70%,每月30日結算當月的90%進度款,剩餘部份待工程完工後五天付清。
六、如有其它不詳部分,由甲乙雙方再議。
七、如有違反以上協議,雙方有權追究對方責任。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望各自履行責任。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注:以上採用純天然石材精心加工,如有顏色、花紋的瑕庛、差異,屬正常現象。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的原則下籤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主體資格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時,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衞生許可證等合法締約主體資格的證明。
二、合同標的
(一)供應的商品種類、品名、品牌、規格、生產廠廠名及廠址、等級、質量標準、包裝要求、計量單位、有效期及單價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一《購銷商品確認單》。在合同期內,調整商品及價格時,以雙方確認的《購銷商品確認單》為準。
(二)乙方應當按《購銷商品確認單》提交相關商品生產、代理、批發、進口、專項經營等許可或證明文件以及相關質量檢驗證明。有專利、註冊商標標識的,還應提供國家頒發的有關證明。
三、商品價格
(一)除屬於國家定價的商品外,乙方對所供貨商品自行定價,乙方報給甲方的價格,應公平合理。乙方應以書面送達方式向甲方報價。
(二)經甲方書面確認之乙方《購銷商品確認單》將作為本協議之附件。雙方約定:報價單中商品的價格作為商品到達甲方指定收貨地點並交付給甲方的實際成交價格,包裝、運輸、裝卸等費用及風險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變更商品單價時,必須提前三天將該類商品的新報價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經甲方書面確認後方可變價。
(四)甲方訂單不另標明交易價格,以保障雙方交易價格之機密性,雙方成交價格應以本條第(二)項所述之報價單為準。
四、商品質量
(一)乙方供應的商品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B、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產品產地、生產廠名及廠址。
C、有產品説明書(包含對規格、等級、所含成份的名稱及數量的説明)。
D、有使用期限説明書(包含: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限、失效期限的説明)。
對於上述資料,如果商品包裝物上已有印刷,或者貼在商品上的商標(標誌)上已具備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二)乙方應在標明的該商品的保質期限及保質條件下對商品的質量全面負責,同時自付費用承擔提供商品質量所引起的相關責任。
(三)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假冒偽劣商品,所提供的商品,其剩餘保質期時間必須在原有保質期的2/3以上。
(四)乙方供應的商品質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標準。
(五)乙方所提供商品的質量應當符合本合同或訂單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要求不明確的,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執行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六)因商品的售後服務所產生的費用,經乙方確認後,甲方先行墊付的,甲方可在乙方貨款中直接抵扣或由乙方直接給付。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七)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貫徹國家食品等安全方面的有關規定,甲方可對乙方提供的商品每年度進行4次的定期抽檢,由此產生的檢驗費由乙方承擔。甲方也可進行不定期抽檢,抽檢商品質量合格的,檢驗費由甲方承擔,不合格的則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出具檢驗報告單。
商品在銷售過程中由政府專門機構依有關規定進行的質量檢驗,如檢驗部分收取費用的,抽檢商品質量合格的,檢驗費由雙方共擔,不合格的檢驗費則由乙方承擔。
由消費者投訴而送檢的商品,檢驗後不合格的,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
上述檢驗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甲方需提供政府專門檢驗機構合法收費憑證,並以憑證金額向乙方結算。
五、交貨及驗收
(一)交貨實行送貨制,即:乙方應按訂單所規定的時間(以開出日起四天內)將商品運至甲方所指定的交貨地點交予甲方。
(二)乙方交貨時,貨到現場時商品從卸貨到進入甲方倉庫中所發生的搬運工作一律由乙方負責,貨到現場時甲方收貨人員僅點收箱數量或件數,以後甲方開箱時如發現商品數量、質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則由乙方負責。
(三)乙方應按訂單一次性交完商品,不可多交或少交、分批交貨。遇到特殊情況,可同甲方相關人員協商。
(四)乙方交貨時,應提供甲方訂單複印峻或傳真件,乙方根據甲方訂單複印峻或傳真件開具送貨單,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甲方根據訂單和送貨單驗收,點收完畢後,雙方交接人員簽字。
六、退、換貨
(一)乙方貨品進入甲方超市,如出現質量上問題或滯銷,乙方應對供應的貨品實行二包:包退、包換。但在退換滯銷貨品時該貨品的剩餘保質期時間應不少於原有保質期1/3,單件外觀無破損且未使用。
(二)對出現滯銷或問題商品,乙方應儘快安排退換貨。甲方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退換貨類別,如五天內乙方仍未安排貨品的退換,所涉及到需退換貨品的保質期的全部責任由乙方負責,甲方按退貨通知確定數量直接從應付貨款中扣減。
(三)甲方收貨後在實際銷售時開箱發現商品有殘損或短缺,乙方應組織退換或補貨。
(四)甲方收貨後發現乙方所提供的商品存在隱蔽瑕疵或其他質量問題,乙方應無條件組織退換。
七、質量保證金
乙方貨物進入甲方場地銷售前應向甲方繳納為質量保證金,在質量保證期屆滿或驗收交接日一年後,無質量問題無息返還質量保證金。
八、對帳
(一)甲乙雙方確認的對帳週期為:每月一次,對帳日期為每月3日至10日,對帳期限為8天。
(二)甲方更改訂單在合理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來實現。如乙方在收到該更改訂單的書面通知後二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則視為乙方同意按該更改訂單交易,且交易單價不變。
(三)如乙方在收到甲方更改訂單的書面通知後二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則甲方的更改無效。如果乙方要求有條件地更改訂單的,則乙方應同甲方相關人員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予以處理。
(四)乙方應在收取貨款時,向甲方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並附送貨單結算聯。
九、結算
甲方以下列方式結算貨款:
乙方開户行:
帳號:
税號:
雙方確認的結算週期為:帳期30天
十、合同的終止
(一)乙方不能按訂單規定的交貨期限履行交貨義務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如果要求推遲履行、並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其延期履行後仍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並追究乙方的責任。
(三)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修改、終止合同。
(四)雙方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而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的,合同可以終止。
(五)出現本合同其他條款中有關允許一方終止合同的情況時,也可以終止合同。
十一、違約責任
(一)乙方因產品質量問題給甲方造成損失或違反本合同“商品質量”條款的,甲方從乙方交納的質量保證金里扣除損失的10倍作為違約金並終止合同。
(二)乙方供給甲方的商品價格如高於乙方供給其它同類客户的價格,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按該訂單商品金額的5倍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配送率累計3次達不到95%,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四)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交貨義務且逾期2天以上,則按未交貨物的價款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五)乙方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的,須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並支付甲方違約金伍萬元。
十二、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二)合同期滿前個月,如雙方同意繼續合作,應重新簽訂新的合同;如未簽訂新的合同,甲方仍然下達訂單且乙方接受的,視為按原合同繼續履行。
十三、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行政機關投訴處理;協商不成的,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四、其它
(一)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雙方明確授權代理人和具體執行交易過程中各環節代理人以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從而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
(二)本合同涉及的通知,應當以雙方約定的形式送達。
(三)一方向另一方收取貨款或者費用的,應向對方開具發票或收據。
(四)本合同的變更和補充,雙方應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且補充協議不得與本合同相沖突。
(五)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六份,雙方各執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乙方需繳納作為新品促銷服務費。
(八)年終返利
年配送額0-50(含)萬元返%;
年配送額50-100(含)萬元返%,以此類推。
酷算方式:乙方於年月日前將年終返利轉賬至甲方,甲方提供相關票據。
甲方:乙方: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蓋章:蓋章:
簽字日期:年月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就甲方向乙方出賣本合同約定的貨物事宜,達成如下一致:
一、買賣標的和數量
甲方將下列貨物賣與乙方:名稱規格或型號品牌生產商數量
二、單價和貨款總額
雙方約定的價格條款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三、交貨時間和交貨數量
交貨時間為:
每批次交貨數量的限制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貨地點、運輸方式和運輸費用的承擔
雙方確定的交貨地點為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
運輸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費由乙方承擔,但是已經合併計算入本合同的貨物單價中。
五、質量標準和驗收條款
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是:_______
日 期:
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和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買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勝利原油
二、數量:噸
(換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進行)
三、規格:指標項目 試驗方法
①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 1884-80
②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價格: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86xoil25j號合同,同一交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交貨期:
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噸
第2季度 噸
第3季度 噸
第4季度 噸
上述各季度的裝船月份由買方選定,但應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賣方。
六、裝船口岸:中國青島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國港口。
八、付款條件:買方應於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①款雙方商定的裝船數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定的各項單據,自提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銀行。信用證金額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單據:
①賣方在貨物啟運後,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作為議付貨款的依據:
a)發票四份;
b)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二份;
c)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鑑定證書及產地證明書各一份。
②賣方須將上述單據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二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指定的收貨人。其餘單據副本二份航寄買方。
十、附註: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商後決定的條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執行由 商事株式會社開立信用證。
③本合同項下的數量雙方應努力執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兩國文字書就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為證。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賣 方: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 買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溝 地 址:
電報掛號:sinochem beijing 電報掛號:
電 傳:22243 chemi cn 電 傳:
22553 chemi cn
第二部分
一、總則:本部分條款與第一部分條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兩部分。
二、交貨條件:
①貨物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以裝港岸上輸油臂與油輪集輸油管連接點作為分界線,貨物通過該連接點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賣方交貨責任即告終止。
②買方所派油輪,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油輪進港後,應根據港口當局的規定把壓艙污水排放在處理池內,費用由買方負擔。
③買方所派油輪在裝貨港,應遵守當地行政當局所規定的有關油輪作業安全規則。
④買方所派油輪載重噸不得超過六萬噸,滿載最大吃水不得超過12.5米。油輪長度不得大於230米。如買方所派油輪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必須事先徵得賣方同意,否則由此所造成的港口當局拒絕油輪靠棧橋,或發生空艙及與此有關的損失均由買方負擔。
⑤由於賣方的原因,如在裝貨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賣方負擔。但由於買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買方負擔,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為了確保油輪的安全,裝船移泊費用由買方自理。
⑥每批裝船數量允許增減5%,由買方選擇。
三、裝船通知:
① 買方應在裝船月15天前電告賣方派船計劃,包括船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賣方接到買方派船計劃後,應在五天內電覆買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預抵裝港日期和裝運數量。買賣雙方對油輪預抵裝港日期或裝運數量的意見不一致時,雙方協商安排一個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裝運數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輪來接貨。雙方商妥的油輪預抵裝港的日期叫做“確認日期”。
②買方應按雙方商妥的“確認日期”派油輪抵達裝港。賣方應及時裝貨。如買賣雙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確認日期”或裝運數量時,對方根據儲罐,泊位和供貨或接貨的可能以及油輪安排的可能,應在兩天內電覆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輪在“確認日期”以前或以後抵達裝港,賣方應做出最大努力盡快裝貨。
③買方在本條①款通知派船計劃時,已列明預抵裝港日期及裝運數量,但註明船名待定時,買方應最遲在確認日期十天前將船名電告賣方。
④雙方商妥“確認日期”的油輪,允許買方按同一“確認日期”,同一裝運數量和裝貨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輪代替。但買方最遲應在“確認日期”前五天將代替油輪的船名等有關情況通知賣方。
⑤買方在油輪抵達裝港前五天電告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預報船名,船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買方應指示船長在油輪抵達裝港前48小時和24小時及6小時向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報告預抵裝港的時間。
⑥裝船完畢後,賣方應在24小時內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品名,密度(註明換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貨人,裝運數量,發票單價,總值,提單日,離泊時間。
四、裝貨定額:
①油輪抵達裝港後,具備裝貨條件時,船長通過裝港外輪代理公司應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或vhf電話向裝港賣方或外輪代理公司提出備裝通知書並同時確認。裝船作業開始時間按以下規定計算。
按“確認日期”抵裝港的油輪,以確認備裝通知書六小時後開始起算。但如在確認備裝通知書後不到六小時裝油時,以開裝時間起算。
在“確認日期”前一天辦公完畢時間(從5月1日至9月30日:18:00,從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時)前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後,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沒有條件裝油者,則以確認日上午八時起算。
在“確認日期”前一天從辦公完畢時間至24:00時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後,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如沒有條件者,則以確認日下午二時起算。在“確認日期”以後抵裝港的油輪,以開裝時間起算。
②自起算裝船作業時間開始,賣方應在36小時內將整船貨物裝完,除大風雷雨天氣及港務當局另有規定外,應日夜連續裝貨。
③由於下列情況耗費的時間,均不計算在裝貨作業時間以內:
(一)由於大風,雷雨等惡劣天氣而不能進行作業的時間。
(二)港務當局由於安全原因不準靠棧橋而在港內停留的時間及港務當局禁止裝船的時間。
(三)排放壓艙污水至驗艙完畢的時間。
④以拆卸輸油管線完畢時間作為裝貨作業的完畢時間。
⑤因碼頭裝貨設備故障而發生的滯期費按本部分第五條第①項所規定的運費率的50%計算。
五、滯期費:
①賣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條②款所規定的裝貨定額時間裝貨完畢,則賣方應向買方交付滯期費,滯期費應以雙方確認的裝船數量作為它的船型,每日滯期費應以worldscale 所規定的基數(以提單日期為準)乘相應的afra運費率計算。
②油輪在裝貨港口的動態,以裝港外輪代理公司編制的並經船長簽字確認的裝貨時間事實記錄為準,賣方應在裝貨後三十天內向買方提供裝貨時間事實記錄一份。
③買方向賣方提出的滯期費,經賣方審核屬實後,應以美元現匯支付。
④ 如果買方向賣方提出滯期索賠,須在船抵目的港後60天內提出。
六、商品檢驗:
①重量的鑑定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出具的重量鑑定證書為準。提單數量應根據重量鑑定證書填寫。重量鑑定證書及提單所列數量作為買賣雙方交貨數量的依據。
② 品質的檢驗: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按 syb20xx-59 石油產品試樣法取樣,混合後分裝三份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標準樣品。
上述三份樣品之中的一份將交給油輪船長。其餘二份均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一份供化驗用,一份裝貨後保存六十天。
國家商檢局經化驗後所出具的品質證書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依據。
七、投保油污責任險:
①買方所派油輪應加入基於1969年《國際油污民事責任公約(clc)》第七條的金額保證(p & i club保險)以及tovalop協定。
②由買方所派油輪,當在裝港遇事故而發生油類和油類混合物的污染或有發生這類污染的可能性時,船東或船長應迅速採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損失,或為避免油污損失進一步擴大所採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東或船長不採取上述措施時,賣方在通知船東或船長之後,可以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進行清除工作和減輕油污可能造成的損失。賣方應隨時將所要採取的措施和後果告訴船東或船長,如時間允許,應在採取措施前,將擬採取的措施告訴船東或船長。賣方採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認為是按船東或船長委託進行的。在這種場合,對於被委託者採取的措施,委託者有權按實際情況向對方提出異議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託人提出通知後,被委託者則應無權再繼續進行工作。
③賣方或船東船長採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與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及tovalop協定的規定相牴觸。
八、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交貨時,賣方可以延期交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賣方應向買方提交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開具的發生事故情由的證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接貨時,買方可以延期接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買方應向賣方提交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簽發的證明文件。
九、罰款:如買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按合同規定執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執行,而使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總值或未能執行部分總值的1%。如賣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約交貨而使買方遭受時損失,賣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總值或未能履行部分總值的1%。
十、仲裁:因執行合同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簽訂合同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後尚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訴。仲裁在被告所在國進行。 在中國,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根據該協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簽訂合同雙方都應執行。
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兩國文字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一、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遵循自願、城實信用原則,就家電、傢俱產品購銷達成以下協議:
二、產品質量:甲方出售的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註和行業標準。
三、交貨:
1.交貨時間:甲方應在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貨物。
2.交貨地點:
3.乙方指定收貨人身份證號碼:
4.甲方交貨時,乙方指定收貨人應向甲方出具書面收貨證明。
四、安裝和驗收:
1.甲方應在交貨後個工作日內將產品調試和安裝完畢,乙方有義務予以協助配合,對甲方的安裝調試工作有異議的,乙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2.交易產品安裝調試完畢後,乙方應在當天內向甲方出具書面驗收證明,乙方逾期未出具驗收證明的視為驗收合格。
五、付款結算:支付時間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意思表達真實,合同在甲方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並經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乙方:
經辦人:經辦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一般貨物買賣合同範本最新
買方:
地址:
電話:
授權代表:
買方:
地址:
電話:
授權代表:
賣方:
地址:
電話:
授權代表: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着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名稱:____________。
2、品種:_____________。
3、規格:_____________。
4、質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按照_________標準執行。
按樣本,樣本作為合同的附件。
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為:_________。
第二條: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計量單位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應儘可能註明所採用的包裝標準是否國家或主管部門標準,自行約定包裝標準應具體可行,包裝材料由誰供應,包裝費用的負擔。
第四條: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
4、保險:______________。
第五條:驗收
1、驗收時間:________;
2、驗收方法:_________;
3、驗收標準:_________;
4、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_________;
5、驗收如發生爭議,由_________檢驗機構按_________檢驗標準和方法,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條: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_________;總價:_________。
2、貨款支付:
貨款的支付時間:_________;
貨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
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_________。
3、預付貨款:_________。
第七條: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善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後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異議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後,應在_________日內負責處理並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八條: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乙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_________%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_________日內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6、甲方如錯填到貨的地點、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第十一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______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支出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物的差價部分。因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逾期超過_________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5、乙方提前交的貨物、多交的貨物,如其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約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間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均應由乙方承擔。
6、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到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實際合理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到貨物後,仍可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合同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貨物的,乙方應按數補交,並承擔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貨物的,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_________日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乙方發貨。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其它事項
1、按本合同規定應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後_________日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2、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合同有效期內,除非經過對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份,送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
授權代表: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乙方:
授權代表: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賣方:
地址:
電話:
授權代表: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着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名稱:____________。
2、品種:_____________。
3、規格:_____________。
4、質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按照_________標準執行。
按樣本,樣本作為合同的附件。
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為:_________。
第二條: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計量單位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應儘可能註明所採用的包裝標準是否國家或主管部門標準,自行約定包裝標準應具體可行,包裝材料由誰供應,包裝費用的負擔。
第四條: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
4、保險:______________。
第五條:驗收
1、驗收時間:________;
2、驗收方法:_________;
3、驗收標準:_________;
4、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_________;
5、驗收如發生爭議,由_________檢驗機構按_________檢驗標準和方法,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條: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_________;總價:_________。
2、貨款支付:
貨款的支付時間:_________;
貨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
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_________。
3、預付貨款:_________。
第七條: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善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後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異議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後,應在_________日內負責處理並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八條: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乙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_________%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_________日內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6、甲方如錯填到貨的地點、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第十一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______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支出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物的差價部分。因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逾期超過_________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5、乙方提前交的貨物、多交的貨物,如其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約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間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均應由乙方承擔。
6、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到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實際合理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到貨物後,仍可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合同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貨物的,乙方應按數補交,並承擔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貨物的,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_________日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乙方發貨。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其它事項
1、按本合同規定應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後_________日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2、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合同有效期內,除非經過對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份,送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
授權代表: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乙方:
授權代表: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行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紀方接受委託方的委託,就代辦_________________事項,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代辦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行紀人對自己所佔的委託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 若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若不能及時聯繫委託人,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四條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增加報酬數額的確定方法是_____。
第五條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商品,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在此情況下,行紀人仍然有權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第六條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託物。
第七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也可以作其他約定)。
第九條 行紀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報酬數額是_____,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解釋與執行。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委託方、行紀方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貨物買賣合同
【當事人情況】
第一條 合同目的描述
1. 鑑於買方有意向賣方採購【 】設備/材料,用於【 】項目的建設,且賣方同意向買方供應上述設備/材料。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合同術語定義與解釋
1. “技術資料”指與合同貨物相關的設計、製造、監造、檢驗、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技術指導和運行維護等文件(包括圖紙、各種文字説明、標準、各種電子版文檔等)。
2. “技術服務”指由賣方提供的與本合同貨物的設計、設備監造、檢驗、土建、安裝、調試、驗收、性能試驗、運行、檢修有關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
3. “監造”指在合同貨物生產製造過程中,由買方委託的監造單位對賣方提供的合同貨物的關鍵部位進行質量監督。
4. “監造代表”指由買方委託的監造單位派出的對合同貨物進行監造的人員。
5. “現場”指將要進行合同貨物安裝和運行的地點。
6. “驗收”指為證明合同貨物已完成安裝、調試和性能試驗且試運行合格而按照合同規定進行的活動。
7. “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其他對本合同履行可能產生影響的規範性文件。
8.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9. “元”指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合同計價貨幣單位。
10. “日(天)”指公曆日。
第三條 貨物本體描述
1.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
名稱:【 】
品種:【 】
規格:【 】
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按部頒標準執行;
(3)按企業標準執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第四條 貨物明細描述
1. 物資名稱(規格、型號):【 】
單位:【 】
數量:【 】
單價(元):【 】
總價(元):【 】
交貨期:【 】
交貨地點:【 】
備註:
(1)本合同價款是賣方設備/材料運至買方指定的交貨地點的價格。
(2)全部設備/材料及附件的運輸由賣方負責運至買方指定的交貨地點。設備/材料及附件從出廠至交貨地點期間的全部質量及安全責任由賣方負責。
(3)圖紙交付計劃詳見技術規範。
第五條 交付方式
1. 交貨、安裝地點:【 】
指定聯繫人信息:
買方:【 】
電話:【 】
郵箱:【 】
賣方:【 】
電話:【 】
郵箱:【 】
業主:【 】
電話:【 】
郵箱:【 】
具體交貨地點見附件【 】。
合同貨物的收貨單位、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收貨單位:【 】
聯繫人:【 】
聯繫電話:【 】
第六條 交付期限
1. 因業主和買方的原因造成設備的交付日期拖期(拖期時間由業主、買方、賣方三方簽字認可),設備交付時間按簽字認可中的時間相應順延。如設備已發貨,順延時間應計入質保期。
2. 合同貨物交貨時間見合同附件【 】。附件【 】未規定交貨時間的合同貨物應按照實際安裝進度的需要發貨。
如買方需變更交貨時間,應提前30日(含本數)採用傳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賣方。
賣方如需提前交貨,需提出書面要求並徵得買方同意。
第七條 貨物的包裝、運輸與標記
1. 【 】(貨物名稱)由 □買方 □賣方 負責包裝(如選擇“買方”,本條下面內容無需填寫)。
外包裝質量要求:□包裝牢固 □適宜裝卸運輸。
(1)如外包裝為紙箱,應當標註以下內容:
□品名 □品種 □淨重 □等級 □產地 □種植户、合作社或銷售公司地址電話
□採摘日期 □包裝日期 □註冊商標(無註冊商標可不選此項)及註冊商標名稱
□ 【 】
(2)外包裝為【 】 材質應當符合【 】。
內包裝容器為【 】,規格:【 】,包裝容器應當清潔、無毒、無異味,對【 】(貨物名稱)應當具有良好保護作用。
本合同第【 】條“單價”中 □包含 □不包含 包裝費用(如選擇“包含”,以下內容無需填寫)。
包裝費用總計(人民幣):大寫:【 】¥:【 】。
包裝費用由 □買方承擔 □賣方承擔 □【 】。
2. 1.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兩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產品工號;
(2)出廠編號/出廠序號;
(3)到貨站;
(4)收貨人名稱;
(5)設備及部件名稱;
(6)箱號/件號;
(7)毛重/淨重;
(8)體積(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9)貨物運輸警示標識;
(10)其他應標記內容。
2.凡重量達到2噸的合同貨物或特殊形狀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側面以運輸常用的標記和圖案標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於裝卸搬運。按照合同貨物的特點,裝卸和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包裝箱上應明顯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標有適當的習慣用符號和直觀標記。
3.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籤或直接在貨物本身上註明上述有關內容。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撐或墊木。
第八條 貨物的驗收與異議
1. 合同貨物到達交貨地點,賣方應在接到買方通知後及時到交貨地點與買方一起根據運單和裝箱單組織對合同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檢驗。如發現有任何不符合之處且經雙方代表確認屬賣方責任的,由賣方負責處理。買方應提前【 】個工作日將現場到貨檢驗的日期通知賣方,併為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費用由賣方自理。如檢驗時,賣方人員未按時趕赴現場,買方有權自行檢驗,檢驗結果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並可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
第九條 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
1. 交付前,如賣方已將全部或部分產品放置於交付地點,該些產品不視為交付,所有權仍屬賣方所有;但因該些產品已實際處於買方控制下,買方應妥善保管上述產品,在交付前因買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即使有以上關於交付問題的約定,但是,在買方全部履行本合同第【 】條約定的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的付款義務前,標的物的所有權始終屬於賣方所有。
第十條 其他交接貨規則
1. 在合同貨物備妥發出前24小時內(含本數),賣方應以傳真或函件等方式向買方提交發貨通知單,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號/產品工號;
(2)貨物發運日;
(3)貨物名稱及編號;
(4)貨物總毛重;
(5)外形尺寸;
(6)總包裝件數及箱號;
(7)交運車站(碼頭)名稱、車號(船號)和運單號;
(8)本批貨物的裝箱清單兩份;
(9)毛重超過【 】噸或包裝尺寸超過【 】×【 】×【 】m的每件貨物的名稱、重量、重心、起吊點、體積和件數;
(10)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貨物對價範圍
1. 本合同總價為人民幣(大寫)【 】(¥【 】)(含税),價款構成詳見合同附件【 】(供貨範圍及分項價格表)。
本合同總價見合同協議書,含賣方將合同貨物運抵交貨地點並履行完其他合同義務所需的全部費用,分項價格見合同附件【 】。合同總價在本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
本合同的計價貨幣是人民幣 。
第十二條 貨款結算規則
1. 材料部分
(1)合同生效後,在收到賣方開出的履約保證金後30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價格的10%作為預付款。
(2)全部合同貨物運到買方指定交貨地點並經買方開箱驗收合格後30個工作日內,憑買方簽發的收貨單支付合同價格的40%。
(3)全部合同貨物在現場完成安裝、調試、性能試驗和驗收合格後30個工作日內,憑買方簽發的驗收證書、賣方出具的增值税發票(100%合同價格)支付合同價格的40%。
(4)合同貨物質保期滿,並無索賠(有索賠待索賠完成後),支付合同餘款。
2. 在買方發出通知設備生產的書面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買方須向賣方支付該批設備合同總價25%的預付款;同時,賣方提供金額為該批設備合同總價25%的銀行預付款保函,有效期至貨到工地止。
第十三條 運輸、卸裝、倉儲等費用的承擔
1. 自雙方確認的交貨日期起一週內,賣方提供倉儲。如因買方調整交貨日期導致賣方倉儲超過一週或因買方原因造成逾期交貨超過一週的,買方須在發運前向賣方支付超過部分的倉儲費(按電/扶梯每台每天人民幣【 】元計算)。
第十四條 税務及其他行政費用的承擔
1.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税務或政府其他部門變更本合同所涉發票的規定,則供應商應提供符合新規定的發票。因供應商提供的發票未能達到税務或政府其他部門要求致使採購商被要求補繳税款、罰款或遭受其他損失的,供應商應賠償採購商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第十五條 付款與收款規則
1.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本合同項下貨款按下述條件支付:
(1)計價貨幣及支付貨幣:人民幣
(2)支付期限:經採購商收到合法有效的發票之日起【 】個日曆日
(3)供應商指定的收款銀行賬户信息如下:
開户銀行:【 】
銀行地址:【 】
户 名:【 】
賬 號:【 】
供應商應根據採購商的指令和採購訂單的要求及時向採購商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便於採購商付款。
第十六條 金錢保證
1. 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買方須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5%的定金,計人民幣【 】元整(RMB【 】)。交貨結算時,定金轉作貨款的一部分。同時,賣方提供金額為合同總價5%的銀行履約保函,有效期至設備安裝驗收合格止。
第十七條 售後服務等質量瑕疵擔保
1. 售後服務:若產品在保修期限內發生任何質量問題,買方有權要求賣方予以及時維修,賣方應在接到買方維修通知書/電話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派相關工作人員前往買方指定的地點進行維修。若經維修仍不能保證產品持續正常使用或經過多次使用的,買方有權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賣方更換同種型號的同類新產品,相關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或
(2)要求退貨退款,所涉相關費用(如運輸費、税費等)由賣方承擔。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等權利瑕疵擔保
1. 合同貨物所含的全部知識產權(包括有關【 】日常運行和保養的控制軟件所含的知識產權)均屬於賣方及其所屬的【 】集團。賣方允許買方(或代表買方管理【 】的單位)為自身使用【 】而使用上述軟件,但買方對上述軟件不享有其他利益,不可對其進行復制、逆向工程或買賣。
第十九條 其他保證與擔保
1. 如果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現合同規定的設備材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和技術服務有任何漏項和短缺,而該遺漏或短缺部分確實是賣方供貨範圍中應該有的,並且是滿足合同對合同貨物的性能保證值要求所必須的,賣方均應負責將遺漏或短缺的部分補上,發生的費用由賣方承擔。
2. 合同履行完畢後,在買方要求時,賣方應以最優惠的價格向買方提供修理和維修合同貨物所必要的備品備件。合同貨物質量保證期結束後,賣方應根據買方要求在合同範圍內,繼續向買方提供關於完善合同貨物的所有技術資料。
3. 賣方負責辦理合同貨物從出廠至指定的交貨地點運輸途中的保險,保險受益人為賣方,保險範圍應包括賣方負責運輸的全部合同貨物,險種為合同貨物價值110%的“一切險”,保險費由賣方承擔。
4. 雙方各自保證其為按照中國法律設立的獨立法人或由獨立法人依法授權的機構,具有簽署和執行本合同的一切權利和資格,同時保證雙方根據本合同進行的一切活動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二十條 保密
1.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可能讓對方瞭解到不為公眾所知的有關對方的過去、現在和將來的研究、發展、商務活動、產品、服務、經濟事件、技術信息、經營管理信息和其他信息。有鑑於此,特制定以下細則:
(1)賣方有對買方技術方案及數據進行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給第三方;
(2)賣方必須採取措施保證其僱員、工作人員、代理商及分包商遵守此條款,承擔保密義務。
(3)所有保密信息在(A)合同服務一經結束或 (B)買方要求歸還或銷燬的情況下,包括複印件在內的所有現有保密信息應歸還或銷燬,並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
第二十一條 通知
1. 本條規定適用於訴訟、仲裁過程中法院或仲裁機構向任何一方送達文件。
2. 1.任何為本合同所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其他通訊,應以書面形式做出,並應以快遞、EMS、電傳、傳真、掛號信函、或郵資預付的方式發出。任何該等通知應發至下列地址:?
(1)若發往採購商:?
地址:【 】
聯繫人:【 】
電話:【 】
傳真:【 】
(2)若發往供應商:
地址:【 】
聯繫人:【 】
電話:【 】
傳真:【 】
2.或者發往一方通過以上所規定的方式通知另一方的任何其他地址。所有該等通知應視為收到,一旦:(a) 已為收信人實際收悉;(b) 已經實際發送至適當的地址;或 (c) 發信人發出傳真並由收信人以傳真確認頁數,構成收悉無誤的通知。
第二十二條 履行過程的監督
1. 合同簽署後,賣方應將合同簽約及執行情況的相關信息和買方擬進行監造的合同貨物的生產監造信息定期向專用條款約定的監造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報送。合同貨物中【 】等設備的監造信息每兩週報送一次;【 】等其他設備/材料的監造信息每週報送一次;期間如有影響合同貨物質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發生,須及時通報。
2. 賣方報送的監造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1)供貨合同的訂立、履行等情況;
(2)監造合同的訂立、履行等情況;
(3)製造單位質量管理體系;
(4)製造單位生產質量負責人名單及聯繫方式(辦公室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5)買方駐廠監造代表名單及聯繫方式;
(6)原材料到貨情況;
(7)生產進度計劃;
(8)實際生產進度;
(9)出廠交、驗貨情況;
(10)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
3. 買方有權對任意項目簽約的合同貨物(包括原材料)進行抽檢,賣方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抽檢所需的資料和必要條件。買方對抽檢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權利憑證的交付
1. 在鐵運/空運/海運情況下,賣方發貨後即郵寄領貨憑證、發票、裝箱清單、保險單給買方。
2. 在汽車發運/送貨情況下,賣方裝運後連同送貨單、發票、保險單等資料一齊帶給買方。
第二十四條 技術資料與服務
1. 賣方應按照合同附件【 】的規定指派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負責解決合同貨物在安裝、調試、試運行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全權處理現場開箱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參加指導安裝調試的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能夠協調或解決安裝調試過程中的全部問題,並使買方技術人員應能達到熟悉產品的運行,並能進行一般的維護。參加試運行的人員能夠全權處理設備所有問題。賣方技術人員若不能勝任工作,買方有權要求賣方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條件下重新選派服務人員。
買方如需上述技術服務,以招標文件中技術規範部分的相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一般違約責任及承擔方式
1. 賣方違反合同規定遲延交貨的,應按以下規定向買方支付遲延交貨違約金:
(1)遲交1-4周(含本數),每週支付遲交貨物金額的4‰;
(2)遲交5-8周(含本數),每週支付遲交貨物金額的8‰;
(3)遲交9周以上(含本數),每週支付遲交貨物金額的10‰。
不滿1周按1周計算。
遲延交貨違約金總額達到合同總價的10%或者對安裝,試運行有重大影響的貨物遲交超過3個月(含本數)時,買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可以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貨物類似的貨物,由此發生的額外費用由賣方承擔。買方部分終止合同的,賣方應繼續執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2. 在任何情況下,雙方相互承擔的各種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總和最高不超過本合同的總金額。
3. 若賣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時間及方式將全部產品交付至買方指定地點,每遲延一日,應向買方支付該批貨物總價的【 】%的違約金,直至貨物交付之日。若賣方遲延交貨超過【 】日,買方有權書面通知賣方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且有權要求賣方賠償相當於合同總額【 】%的違約金,若該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給買方造成的損失,則賣方還應當補足差額部分。
4. 違約方不履行本合同項下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守約方在發現該情況後,可立即以書面形式要求違約方更正,違約方應立刻更正。違約方若未按守約方要求及合理期限更正的,守約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特殊違約責任及承擔方式
1. 除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規定外,若賣方未取得業主、買方同意單方面終止合同(包含本合同附件),或因賣方的原因拖期造成業主、買方終止合同(見本合同條款【 】),賣方應向業主、買方退還已支付貨款和自付款之日起至退款之日止按銀行有關規定計算的利息以及相關手續費,並賠償相當於本合同總價百分之二十(20%)的違約金。
2. 如賣方延期交貨,應按延期天數向買方支付每天延期交貨的貨物總價萬分之三的逾期交貨違約金(但逾期交貨違約金累積最高不超過合同總價的3%)。如買方未按期支付定金或貨款,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交貨或安裝延期,賣方可以順延交貨和/或安裝日期,同時買方應按延期天數向賣方支付每天延期付款所涉的貨物總價萬分之三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但逾期付款違約金累積最高不超過合同總價的3%)。
第二十七條 不可抗力
1. 因出現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導致本合同無法有效及時履行時,遭遇不可抗力方應立即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儘可能迅速的通訊方式通知對方,並在通知後的【 】日內將不可抗力的書面有效證明及本合同無法有效及時履行的書面理由提交給對方確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憑此證明免除全部或部分違約責任,具體免除範圍和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生效
1. 生效期限
(1)本合同於三方法定代表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三方合同專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設備質保期滿並雙方履行本合同項下所有權利和義務時終止。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三方各兩份。
(2)下屬合同附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
附件二:【 】
2. 本合同自採購商及供應商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項下雙方全部義務履行完畢止或至【 】年【 】月【 】日止,以較晚時間為準。
第二十九條 合同的變更
1. 在合同執行期間,若非因賣方原因需對合同貨物進行重大變更,或擴大供貨範圍的,買方可向賣方發送書面變更通知。賣方接到買方的書面通知後,應充分考慮買方的意見,並與買方一起儘早完成對合同的修改。買方的變更要求應考慮賣方的設計和生產週期及由此而發生的費用變化。
第三十條 合同的解除
1. 除本合同已有規定的合同終止情形外,若發生以下所述的任何一種情況,且賣方在收到買方發出的要求賣方糾正違約行為、按約履行合同的通知後15天內(含本數)仍未能採取糾正措施,則買方可向賣方發出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終止全部或部分合同。此種合同終止並不損害或影響買方根據本合同已採取或將採取任何補救措施的權利。
(1)賣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買方認可的任何延期內交付部分或全部貨物;
(2)賣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任何其它義務。
買方根據本條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後,可以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式向第三方採購賣方未交付的合同貨物(如有)或已交付但被退回的合同貨物。賣方應承擔買方向第三方購買本應由賣方供應的貨物所發生的所有額外費用,並應繼續履行合同未終止部分。
第三十一條 糾紛解決程序與管轄
1. 本條項下仲裁所涉語言為中文,仲裁地點為【 】。仲裁裁決為終局,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並應補償對方合理的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等。
第三十二條 基於合同特殊標的的條款
1. 備件:
(1)業主、買方從賣方選購備件,但前提條件是該選擇並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質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2)在備件停止生產的情況下,賣方應事先將要停止生產的計劃通知業主、買方,使業主、買方有足夠的時間採購所需的備件;
(3)賣方應按照附件【 】備件清單中的規定提供所需的備件,並在五年內以優惠的價格供應,其單價不得超過備件清單中列明的單價。
第三十三條 其他特殊條款
1. 在本合同期限內,任何一方被合併、改組、分立或者轉讓,其受讓人或承繼人應當履行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和責任,也不影響另一方或其受讓人、承繼人根據本合同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利益。
2. 反商業賄賂:?
1.供應商在此承諾並保證,絕不會直接或間接提供、給與、支付、承諾支付或授權支付:(1)賄賂;或(2)佣金、禮金、抽成費、中介費、回扣金、饋贈、有價證券、股權股份;或(3)以出借名義供佔有使用財物;或(iv)提供宴請、旅遊、娛樂、健身活動;或(4)其它任何不正當利益等方式,誘使採購商及其關聯方之董事、經理、員工、代理人或代表等人員與供應商簽訂協議或達成交易或為任何不當之影響。?
2.供應商在此同意,若有采購商及其關聯方之董事、經理、員工、代理人或代表等人員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索取、要求或要求承諾雙方合同、訂單或交易明確約定之外的任何不正當之利益,供應商應立即書面告知採購商或其關聯方。?
3.供應商若有任何違反本條約定之行為,採購商有權立即書面通知供應商單方解除本合同及其與供應商相關的一切訂單及交易。
第三十四條 簽署信息
1. 買方:【 】(蓋章) 賣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 】 授權代表(簽字):【 】
簽訂日期:【 】 簽訂日期:【 】
地址:【 】 地址:【 】
郵編:【 】 郵編:【 】
聯繫人:【 】 聯繫人:【 】
電話:【 】 電話:【 】
傳真:【 】 傳真:【 】
開户銀行:【 】 開户銀行:【 】
賬號:【 】 賬號:【 】
税號:【 】 税號:【 】
第三十五條 授權委託
1. 買方理解並同意在未持有賣方出具的有效授權委託書(加蓋賣方公章並有賣方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或者不存在雙方之間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已經存在且生效書面合同的約定的情況下,賣方任何業務經辦人員無論以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作出的任何業務承諾、任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未經賣方授權以賣方名義、以賣方業務員名義發出業務訂單,接收、驗收或確認任何工作成果),都不能代表賣方,該種行為完全是其個人行為。對於本條所述個人行為所發生的所有法律後果,買方僅向作出上述行為的個人主張權利,不向賣方主張任何權利。
【簽署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