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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抵押反擔保合同(通用3篇)

欄目: 擔保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58W

債務人抵押反擔保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抵押反擔保合同(通用3篇)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鑑於: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食品有限公司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與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集團公司簽訂的《房屋長期租賃合同》;

2、甲方與乙方於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的《合作合同》;(其中乙方佔__________%)

3、甲方為_________________食品有限公司向_____________銀行借款_____________萬元(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_)提供了擔保。

經甲、乙方友好協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就下列事項達成一致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願意為上述擔保中的_____________%部分(即_____________萬元)提供反擔保。

二、如浙江_______________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還款義務,導致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則首先由甲方處置《合作合同》中約定的乙方名下的經營利潤,如該處置仍未填平甲方的損失,則乙方應在該範圍內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期限自銀行向_________________食品有限公司發放貸款起至甲方承擔擔保責任後二年。

三、本反擔保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即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抵押反擔保合同 篇2

甲方(借款人): 乙方(抵押人): 丙方(抵押權人):

為確保甲方(借款人) 與丙方(抵押權人) 簽訂 年 月 日第號委託擔保合同的履行,乙方願意以其有權處理的財產抵押,丙方經審查,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自願訂閲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件)所列財產或權利設立抵押。

第二條 乙方抵押擔保金額(大寫)整。抵押期限為 。

第三條 乙方在合同第一日起將抵押物權屬證明交於丙方,抵押期間該權屬證明(或有關部門登記的證件)由丙方代為保管。 第四條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大寫) 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息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五條抵押財產由乙方辦理保險並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值減小時,乙方應及時通知丙方,並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保證總值不小於所擔保的債務。第六條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抵押物轉讓、變賣、轉移、租賃,重複抵押或以清償其他債務,丙方有隨時對抵押物進行檢查的權力,乙方因轉制、兼併、破產其他原因危及丙方實現抵押權的應及時通知丙方。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鑑定、登記和評估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從丙方已代甲方清償債務之日起,無須再行協議,丙方既有權對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九條依《擔保法》規定應向有關機關登記的,本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不須抵押登記的,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在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一條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獨立於借款合同和委託擔保合同,既使借款合同和委託擔保合同無效,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需承擔合同約定的全部擔保責任。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債務人抵押反擔保合同 篇3

甲方(抵押權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方式:

乙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方式:

鑑於:

1.甲方、乙方與 銀行(以下簡稱“ 銀行”)於 年 月 日簽訂了一份《 合同》(合同編號: )。

2. 依據《 合同》約定:甲方為向乙方向 銀行提供 保證。現甲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擔保。

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反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內容如下:

第1條 擔保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甲方就上述《 合同》約定之貸款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向 銀行履行保證義務後所產生的對乙方的債權。

第2條 擔保形式

乙方根據本合同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擔保。

第3條 債務履行期限

在甲方履行保證責任後 日內,乙方應當向甲方為之所付出的全部款項。

第4條 抵押財產

乙方以 財產向甲方提供抵押。

第5條 保證

乙方就下述事項向甲方作出保證:

5.1 乙方對上述抵押財產為依據《民法典》允許抵押的財產,且上述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合法、有效;

5.2 乙方未在上述抵押財產上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5.3 乙方就上述抵押財產所提供的一切文件、報表、陳述均是真實、完整的。

第6條 擔保範圍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甲方為履行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項下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含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7條 抵押登記

乙方負責向有關部門辦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登記;若本合同由於乙方未即時、有效辦理抵押登記而無法生效,則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8條 抵押權的實現

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權,即與乙方協商以上述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9條 甲方權利的權利與義務

9.1 甲方作為抵押權人,享有如下權利:

9.1.1 在甲方依據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約定履行保證義務後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9.1.2 若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由於上述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甲方有權以乙方所得的賠償金作為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9.1.3 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乙方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有權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9.1.4 甲方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的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和了解,並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文件、報表和作出相關陳述;

9.1.5 乙方在徵得甲方同意後轉讓抵押物時,若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擔保或要求乙方以其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

9.1.6 若甲方發現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1.7 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無須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依法通知乙方。

9.2 甲方作為抵押權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9.2.1 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權,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應歸還乙方;

9.2.2 甲方應嚴格保守在依本合同約定對乙方進行調查時所瞭解到的乙方的商業祕密;

9.2.3 甲方不得與本合同項下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抵押權或以其為其他債權擔保

第10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0.1 乙方作為債務人和抵押人,享有如下權利:

10.1.1 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後,乙方有權要求歸還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後超過債權數額部分的價款;

10.1.2 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並告知受讓人後,可以轉讓抵押物;

10.2 乙方作為債務人和抵押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10.2.1 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就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為除本合同項下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10.2.2 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同意或未告知受讓人的情況下,轉讓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

10.2.3 若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立即停止上述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應依甲方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10.2.4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對乙方抵押財產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所進行的善意調查和了解;

10.2.5 乙方應依據本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11條 違約責任

11.1 乙方在發生下列事件之一時即構成違約 :

11.1.1 乙方沒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項義務或規定;

11.1.2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與其抵押財產有關的任何文件、報表及陳述在甲方認為是重要的任何方面被證明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

11.1.3 乙方終止償還其到期債務、不能或表示不能償還其到期債務;

由於乙方的過失使本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終止執行或無法予以強制執行。

11.2 上述第11.1條款的違約事件發生後,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立即履行本合同義務;乙方除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該項債務外,自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相當於上述債務標的金額 %的違約金;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11.3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除應依本合同約定繼續履行該項義務外,還應向對方支付相當於本合同項下債務標的金額 %的違約金;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12條 其他

12.1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並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且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於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2.3 上述《 合同》無效或失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項下的抵押延及乙方在上述《 合同》無效或失效後的法律責任;

12.4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一切義務均具有連續性,對其接管人、受讓人及其合併、改組、變更名稱後的主體均具有完全的約束力;

12.5 本合同的某些條款或某些條款的部分內容在現在或將來無效的,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並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或該條款的其他內容的效力。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