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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採購合約書(工地)(精選3篇)

欄目: 採購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35W

貨物採購合約書(工地) 篇1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貨物採購合約書(工地)(精選3篇)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 》等有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 採購事宜,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特簽訂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標的物、標的額

第二條、交貨地點:甲方項目工地。 

第三條、交貨時間:甲方指定。

第四條、交貨方式及費用負擔:乙方在合同簽訂後開始供貨,並將貨物運送到甲方指定的地點後由 負責簽收確認。運輸費及卸貨費由乙方承擔。(簽收人: 聯繫電話: )。

第五條、質量標準及異議期限:

1、乙方應嚴格按照相關材料的技術要求和國家(行業)的相關質量標準執行,確保所供材料的質量。

2、甲方在收到貨物後若有異議須在10日內以書面提出,如屬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驗收方法:建築材料採購合同乙方須按甲方的要求送貨,貨到現場後,在現場車上或場地堆放後由甲方按物品的特性及行業慣例進行驗收。如甲方認為乙方送貨的數量與送貨單數量不符的,則可以隨時抽檢,如數量超過誤差範圍的或有弄虛作假情形的,則必須向甲方賠償即以少一賠十計算,如砂、石、石粉等散體運輸貨物,抽檢方數誤差≤4%,亦可視為正常交貨。

第七條、損耗責任:乙方貨物在未經甲方驗收前仍然由乙方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及責任。

第八條、付款方式:

1、甲方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為一個統計月。乙方每月26日至次月10日號前(遇甲方假期則順延)將上月內所送貨物的送貨單(供貨方保存聯)彙總後向甲方指定人員提交對帳清單,共同核對無誤並簽字確認後付款。

2、甲方貨款採用銀行承兑匯票形式支付。

3、除雙方協商價格為不含税款外,乙方領取匯票時應提供法定正規發票(附銷貨清單)以及乙方收款委託證明,否則甲方有權不予支付或由甲方按8%税率代為扣税後向乙方支付税後貨款。

4、甲方結款方式為:月結。甲方每月只支付乙方上月貨款總額的80%,剩餘20%待本工程完工並竣工驗收後付清。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接到甲方訂單後必須在三 天內必須到貨,除不可抗力外,每延誤二 天,甲方可按合同總額5 ‰作為履約賠償金,並在貨款中扣除,如延期五天,甲方有權終止雙方合同並追究乙方相關經濟責任。

2、乙方提供的產品如因質量問題影響甲方不能順利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的驗收, 乙方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及相關法律責任。

3、因不可抗力導致乙方無法如期交貨,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在影響因素消除後繼續履行交貨責任。

第十條、約定事項 :

1、甲方應提前10天以 電話或傳真 方式將用料計劃(材料名稱、數量、聯繫地點、負責人、簽收人、電話等)通知乙方備料。如有變動,甲方必須以傳真的方式通知乙方。

2、乙方在同意並確定供貨後,如不能及時供貨,則所有損失由乙方負責,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3、乙方工作人員送貨到甲方所指定的工地時,必須服從工地收貨人員的指揮,將材料卸放在指定的位臵,如因不聽從指揮知亂堆放而造成工期延誤或其他損壞的,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4、乙方工作人員進入甲方項目工地後必須潔身自愛。如發現乙方工作人員與工地相關人員一起騙取或以小作大造成供貨數量與簽收數量不一致的;乙方工作人員有偷盜甲方項目工地財物行為的;一經甲方工作人員發現或舉報,甲方即以“少一賠十”的原則在乙方貨款中抵扣賠償金額,情節嚴重者,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關的經濟法律責任並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其他事宜:

1、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或解除;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制訂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具等法律效力;如因不可抗力或生產事故不能按期交貨的,乙方必須出具有關證明及時通知甲方,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2、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乙方在收款時必須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及税務登記證複印件各一份並加蓋公章。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及蓋章生效,雙方結清貨款後自動失效。

5、未盡義務雙方可共同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貨物採購合約書(工地) 篇2

合同編號:

買、賣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簽訂本合同並信守下列條款,共同嚴格執行。

一、買方訂貨貨物清單(見下表),合同履行地:桂林

序號貨物名稱規格/型號詳細參數單位數量單價(元)合計金額(元)備註

合計金額¥0.00大寫:人民幣零元整

注:開具13%增值税專用發票:□否 ■是(請提供開票資料)(收到貨款後3天內開具發票)。

二、交貨時間、地點及交付方式

交貨(含單證、資料)時間:賣方應於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於如下收貨地址交貨。

收貨地址:

收貨人: 電話:

運輸方式: □汽運 □鐵路 □空運 □賣方送貨 ■快遞

運輸費用:□買方承擔 ■賣方承擔

三、驗收標準方法及檢驗期間

買方收到貨物後的檢驗期間為 七 日。買方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貨物數量、型號、規格的,僅表示買方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買方如有異議,買方應在檢驗期間內通知賣方,否則視為驗收合格。

貨物隱蔽瑕疵不受上述檢驗期間限制。

四、質量保證期:本合同的質量保證期(簡稱“質保期”)自項目驗收之日起,質保期為 12 個月,質保期內,設備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質保期規定長於本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正常使用範圍內造成的損壞,賣方承擔免費維修、更換、退貨的三包責任。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合同簽訂後,款到發貨。

結算方式:■電匯 □匯票 □支票 □現金

六、違約責任

因供貨或付款不及時,責任方應每日按未履約貨物金額的 0.3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不可抗力除外。賣方供貨不符合約定的,視為供貨不及時。延期超過七天,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

七、知識產權保護

賣方負責向買方提供產品生產、銷售所必須的知識產權保護,因知識產權發生的糾紛和訴訟由賣方承擔責任。

八、風險轉移及所有權轉移

買方驗收合格後貨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在買方支付貨款前,相應貨物的所有權歸賣方所有。

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賣買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買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合同章或公章)後生效並互換原件。本合同傳真件有效。

十一、本合同落款列明的聯繫方式如有變化,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一方依此發出的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短信等其他數字信息均應視為有效送達。

十二、特別約定: 無。

買 方 名 稱: 賣 方 名 稱: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經辦人:經辦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郵箱:電子郵箱: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開户行: 開户行:

帳 號: 帳 號:

納税識別號:納税識別號:

日 期:日 期:

貨物採購合約書(工地) 篇3

甲方(委託方): 乙方(代理方):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 簽訂

物資採購招標代理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委託方): 簽訂地點: 乙方(代理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聲明

1.合同雙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對方要求作了相應的説明,簽約雙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2.合同雙方均承諾自身符合法律對簽約要求的強制性規定,並履行了必要的手續。 鑑於:

1.委託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尋找合作對象,但無意自行組織招投標工作。

2.代理方承諾自身是合法的招標代理機構,有能力組織本次招投標工作。

因此,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代理方受委託方委託,開展招標代理工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項目:委託方委託代理方組織開展招投標工作的採購項目,內容見本合同第二條。 2.招標代理工作:委託方委託代理方在招投標中開展的具體工作,內容見本合同第三條。 3.其他規定:任何政府或組織制定的,對招投標和招標代理工作具有合法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4.承擔賠償責任:不僅賠償因一方違約行為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還賠償給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中標人造成的損失。

5.任何其他與招投標相關的詞彙,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內容進行解釋。

第二條 項目基本情況

1.物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規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數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使用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特別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代理招標的內容

1.代理範圍內單項合同估算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具體的代理事項(有委託的在□內打√;無委託的╳): □ 擬定發包方案

□ 發佈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 □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 組織接收投標申請人報名

□ 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確定潛在投標人 □ 編制招標文件 □ 編制標底

□ 組織現場踏勘和答疑 □ 組織開標 □ 組織評標 □ 草擬採購合同

□ 編制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委託方的權利

1.參與招標代理工作的有關活動。

2.要求代理方及時提供招標代理工作進展情況。 3.要求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人員或按規定應迴避的人員。 4.確定代理方的具體工作內容或提出具體要求。

5.委託方或政府有關部門發現代理方在招標代理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建設程序,並經確認的,委託方有權要求代理方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委託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由代理組織評標的>評委組成人員由委託方指定/<或>代理方自主決定/<或>代理方推薦並報委託方同意。

第五條 委託方的義務

1.在開展招標代理工作之前,按照有關規定完成項目所需的有關審批手續。

2.應向代理方及時、無償、真實、詳細的提供招標代理工作範圍內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代理方應對此予以指導。

3.委派______<人名>作為委託方的代表,配合代理方工作。 4.對代理方發出的書面通知,應在__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5.招標代理工作的內容、時間或項目的內容、時間等發生重大調整,應提前__日通知代理方,以便代理方調整相應的工作安排。

6.對由於自身過錯造成的代理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委託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方索要或收受回扣、禮金、好處費和其他禮物,或要求代理方報銷應由委託方或其工作人員自行承擔的費用。

8.委託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的同時,向代理方出具授權委託書(見附件)。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代理方的權利

1.委派有資質的人員,成立招標代理項目組,根據委託方的具體要求,做好招標代理工作組長為______<人名>,具體成員名單如下:

2.在招標代理工作中有權拒絕任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的人為干預。

3.委託方針對招標代理工作和項目提出的某些條件和要求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代理方可以建議委託方進行修改。委託方拒絕修改的,代理方作出書面具體説明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4.代理方認為委託方委派配合工作的人員不稱職或者有其他不適宜參與招投標活動的原因的,可以向委託方提出更換的建議。

第七條 代理方的義務

1.不得將本合同確定的招標代理工作轉讓給第三方操作。

2.向委託方提供工作計劃及相關資料,做好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的解釋工作。 3.委派的人員如與工程潛在投標人有任何利益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招標代理工作公正性的情形,應主動向委託方提出迴避。委託方同意迴避的,代理方應立即更換其他合適的人員,不得因此而影響工作。

4.對招標代理工作中提出的技術方案、數據參數、技術經濟分析結論負責。 5.對由於自身過錯造成的委託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不得采用行賄、給予其他利益或者詆譭他人等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代理工作的公正性。不得向委託人、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索要或收受回扣、禮金、好處費和其他禮物,或要求報銷應由代理方及其工作人員自行承擔的費用。

7.招標代理工作完成後__日內,代理方應向委託方提供完整、詳細的書面報告,並返還委託方提供的所有材料。

8.受託人發現可能出現流標或其他任何可能影響正常的招標結果的情形,應立即向委託人報告並提供相應材料,以便委託人及時作出指示。

9.受託人出具的任何對潛在投標人、投標人、中標人或其他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均應告知委託方,由委託方簽字或蓋章確認後,方可對外公佈。

第八條 招標代理工作的時間要求 1.開始時間:_ ___年__ 月_ _日; 2.完成時間:___ _年_ _月__ 日;

3.因非委託方過錯造成的時間延誤,完成時間可以相應延期,具體以____時間為準。 第九條 代理費的結算

1.計費標準採用下列第__種方式:

(1)<固定收費>代理費__________元,代理方不再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2)按照中標價的__%收取代理費;流標且不再組織招標的,則收取固定代理費____元;標底編制費按照標底價的__%另外收取;

2.招標代理費由委託方支付/與投標人約定,由中標人支付,包含在投標報價中,並將此項內容在招標文件中寫明;

3.代理方為完成招標代理工作而發生的一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差旅費、複印費、評委聘請費用等,均由代理方承擔;

4.代理費在招標代理工作完成後__日內支付到代理方賬户。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任何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1)守約方提出糾正意見,違約方拒絕改正或在合理期限內未改正; (2)多次違約;

(3)影響惡劣或給守約方造成較大損失; (4)導致招投標工作無法繼續開展; (5)有其他嚴重情節。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1.雙方應對合作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經營情況和信息予以保密。本項義務不以本合同解除而免除。保密承諾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出現流標的,是否重新組織招標,由雙方另行協商。經協商決定重新組織招標的,按本合同的條款執行。代理費只支付一次,按第九條的約定計算/在第九條約定的基礎上浮__%。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水災、地震或其他災難,戰爭或暴亂,以及其他在受影響的一方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且經該方合理努力後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類似事件。“政府行為”是指國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實施的強制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拆遷、徵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當事方無法控制的且對合同履行有實質性影響的事件。

2.由於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視不可抗力的實際影響免除部分或全部違約責任。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影響的一方應在通知可能的情況下立即通知對方,並在不可抗力發生後15天內特快專遞郵寄相關的主管部門簽發的證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審查、確認。

3.發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事件終止或消除後,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影響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 發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事件終止或消除後15天內特快專遞郵寄相關的主管部門簽發的證明文件確認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事件的終止或消除。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附則

1.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未作特殊約定的,通訊地址為本合同首部載明的地址。送達時間以下列規定為準: (1)專人交付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2)郵遞以郵政部門可以證明的收到日視為送達之日; (3)傳真以順利發出當天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視為送達之日。

2.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雙方簽字同意後執行。

3.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交委託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________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書對雙方具有終局效力。

4.本合同一式_ _份,雙方各執_ _份。本合同採用中文和___ _文字書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同文字的文本內容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

(簽字蓋章頁)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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