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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監管場所幫教嚴以律己管理調研報告大綱

欄目: 調研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09W

中央關於在全國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的部署,抓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體現科學發展觀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反映新時期政法工作的客觀規律,為全面推動司法行政工作向前發展指明瞭方向。三項重點工作之一是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這項工作的主要內容就是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近期,我們就如何建立監管場所與家庭、單位、社區幫教管理的銜接機制進行了深入調研,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分析了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對策和建議,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關於監管場所幫教嚴以律己管理調研報告大綱

一、現階段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特點

據對部分鄉鎮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的調查情況看,現階段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特點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客觀性。隨着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蓬勃發展,給刑釋解教安置工作帶來了較大的壓力,一般“迴歸”人員的安置以自我謀生為主要手段,政府組織安置從客觀上看,可能性減少,從農村到城鎮,欠發達地區到發達地區打工謀生的越來越多,由於法律沒有對刑釋解教人員流動作出專門性的規定,刑釋解教人員流動量也必然增多的趨勢。二是複雜性。刑釋解教“迴歸”後大多數的安置去向是比較明晰的,但是,客觀上也存在一部分出獄即流散於社會的刑釋解教人員。他們中有的不迴歸落户,有的則人户分離,甚至有些人用假身份證、假姓名、假地址混跡於社會,重新犯罪具體情況難以掌握導致基層無法備案上報,這種複雜多樣的情況,造成刑釋解教人員脱管、漏管情況嚴重,如果不下功夫,屬地管理的原則難以得到落實。三是突發性。刑釋解教人員迴歸社會後,多數人是有轉變的,能奉公守法,誠實勞動,但是少數人錯誤思想根源還沒有根本矯正,在物慾的驅使和誘惑下易重操舊業。四是長期性。刑釋解教迴歸人員的接茬幫教是一項長期性、艱鉅性的社會性工作,很容易導致管理上產生急躁情緒和畏難情緒,容易在思想上產生麻痺,較普遍存在着得過且過的思想,很少有系統的打算,在一定程度有較嚴重的走過場的行為。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認識不到位。當前,一些基層領導和羣眾主要存在着“無關大局”、“無足輕重”的思想,認為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僅是司法行政部門和調解組織的專門工作,而部分司法行政幹部又認為此項工作面廣量大,單靠鄉鎮司法所一兩個人兼職無法把工作落到實處,感到“無能為力”。

二是安置難度大。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安置幫教工作的市場化運作已是社會發展的一種趨勢,如果走市場化運作,就目前而言,條件不太成熟。一方面是刑釋解教迴歸人員一是沒有專長,即使有專長,因有過劣跡,社會上招工錄用者少。另一方面,全社會目前缺少矯正應有的氛圍,自願接納安置的還缺少大的政策、輿論等環境給予支持,導致刑釋解教人員迴歸後外出打工、自謀生計的普遍增多,增加了幫教工作的難度。

三是安置經費緊張。目前,安置幫教經費除了社會捐助和募捐外,財政的拔款應該是主渠道,而目前縣鎮兩級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的不多,拔款也很少落實。

四是專業警力不足。各基層司所由於幹警有限,工作任務較多,而一個鎮每年刑釋解教迴歸人員少則20人左右,多則60餘人,這些人員迴歸後,從生活、安置幫教都要一項一項的落實,人僅靠一個兼職幹警去抓,工作很難規範起來,能夠應付好各項工作就已經不錯了。

五是社會輿論存在偏見和歧視。由於歷史傳統觀念的影響,普通羣眾對刑釋解教人員不是進行法律評判,仍喜歡進行道德評價,簡單的用“壞人”一詞來概括,將其納入另類,自覺不自覺地在工作、學習、生活中設置特殊門檻,不利於對刑釋解教人員迴歸社會,重新生活。

三、對策和建議

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使他們能順利地融入正常的社會工作生活中,是一項系統化的社會管理工程,也是在市場經濟新的社會環境下黨和政府必須做好的一項重要工作。安置幫教工作做得好與環,對於鞏固改造成果,預防和制止“迴歸”人員重新犯罪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也是當前保持社會穩定、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及平安創建工作的迫切需要。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安置幫教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日益突出,成為基層一項不容忽視的社會管理工作。做好安置幫教工作需要加快建立監管場所與家庭、單位、社區幫教管理的銜接機制。

(一)更新觀念,充分認識到抓好安置幫教工作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性。構建和諧社會作為我們黨在新歷史時期提出的執政目標,我們要圍繞這個目標開展工作。要實現和諧社會,必須首先創造一個安全、穩定的社會,這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任何一件刑事案件的發生,不僅給被害人帶來人身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同時伴隨着巨大的精神痛苦,並且嚴重地破壞了人民正常生活的安全感。如果能預防並減少一次犯罪,其社會效益是難以用數字來計量的。而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可以有效地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是預防、減少犯罪的一項行之有效,投入少、社會效益高的社會管理措施。我們必須站在這樣的角度來看待安置幫教工作,否則安置幫教工作將始終得不到應有的重視。

(二)完善各項制度,加強跟蹤管理。首先要做好銜接登記工作,刑釋解教人員離開監管場所後,按規定的時間憑《釋放證》、《解勞證》先到鄉鎮司法所報到,司法所簽字蓋章後再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户手續,避免其只落户,不到鄉鎮司法所報到,影響安置幫教工作的後續開展;其次,是建立刑釋解教人員數據庫,充分利用網絡的快捷特點,真正做到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實時控制,對去向不明、人户分離的刑釋解教人員,也可以通過網絡管理,迅速發現脱管人員的行蹤,從而真正做到安置幫教工作無死角。據統計,XX年接收新迴歸刑釋解教人員人,其中刑滿釋放人員人,解除勞教人員人,通過管理軟件掌握信息的人員人,通過其它途徑掌握信息的人員人。落實責任田人,原單位安置人,基地安置人,從事個體經營人。刑釋解教人員幫教率達%,安置率達%。

(三)進行定期長訪和回訪,搞好安置幫教服務。將管理和控制目的轉化為安置幫教的服務工作之中,從而有效地控制其中具有再犯罪傾向人員的行為。刑釋解教人員因違法犯罪活動已受到相應的法律懲罰,刑釋解教後當就屬於公民的範圍,但因性格偏好,心理特徵的不同,其中有部份人的再犯罪傾向是較為明顯的。如果迴歸社會後既融入社會困難,又得不到及時的幫助和引導,就會轉化為犯罪高發人羣。針對這一社會現象,首先要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分類,對犯罪心理傾向明顯的人員列入重點幫控目標;其次,鄉鎮司法所必須實行定期走訪回訪考察制度,及時準確掌握刑釋解教人員的生活工作狀況,對重點人員更要加大考察力度,與社區、家庭一道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有效發揮安置幫教工作的預防功能,從而降低犯罪率。第三,派出所要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能,與監管場所密切配合,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依法處理有違規、違紀等情況的刑釋解教人員。第四,監管場所要加強與刑釋解教人員所在單位的聯繫,及時掌握其思想狀況,發現苗頭,及時教育糾正,防止其繼續犯罪。第五,要深化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社區矯正工作,監管場所可將刑期較短、改造較好、社會危險性小的服刑人員納入社區矯正,社區要解決他們在就業、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實際困難,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率。第六,刑釋解教人員的家庭要加強與監管場所得聯繫,給他們家庭的温暖,不能歧視他們,要幫助他們樹立信心,儘快改邪歸正。

(四)充分調動社會各種力量,齊抓共管做好安置幫教工作。安置工作不僅僅是公安、司法部門的工作職責,其它有關部門如勞動保障部門、共青團、婦聯、工會等羣團組織都應當發揮其獨特的社會作用,特別是要激活幫教志願者協會,組織更多的熱心人積極加入到安置幫教工作中,這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社會主義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只有監管場所與家庭、單位、社區齊抓共管,安置幫教工作的路子才會越走越寬。特別是對剛剛回歸社會、無固定收入來源、思想情緒波動大的刑釋解教人員,要逐個上門,面對面開展幫教工作,從思想幫教入手,掌握思想動態,同時培養一技之長,提供就業信息,幫助解決生活出路。如xxx刑滿釋放後,由於建設需要,自家房子已被政府依法拆遷,導致其無處安身,鎮安置幫教辦瞭解情況後,及時回訪幫教,在當地適當地點無償劃分一塊土地作為他重新建房的宅基地,併發放3000元補助金幫助他渡過暫時的困難,同時將他安置在附近工廠上班。

開展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不僅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根本要求,也是對犯罪高發人羣進行有效教育和管理的行政措施。要加快建立監管場所與家庭、單位、社區幫教管理的銜接機制,形成整體合力,把對這部分有特殊經歷的人的管理控制工作,融入到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之中,進而充分體現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這部分特殊人羣的特別關愛,儘可能的啟發他們積極向上、棄惡從善的有利因素,從而有效地預防和減少其重新違法犯罪,不斷提高人民羣眾生活的安全感,為構建和諧社會打下堅實的社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