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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調研報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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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2019年維權調研報告快遞服務業消費維權調研報告關於農民工維權存在的問題的調研報告

近幾年,隨着鄉鎮婦聯及相關部門對法律法規知識的大力宣傳和普及,農村婦女的法律意識逐步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也有所增強,農村婦女權益保護工作取得了長足進展。但是,農村婦女權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問題,作為一員女村官,我有必要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從事不同行業的農村婦女,就婚姻關係、家庭財產和土地承包等幾個方面進行調查研究。

維權調研報告3篇

調查結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村婦女維權意識明顯提高,但仍待加強

調查結果顯示:廣大農村婦女的法律意識、依法維權能力在不斷提高,在走訪調查的農村婦女中,大多數婦女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有些婦女表示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會向有關部門尋求幫助;有些婦女清楚的知曉夫妻之間是應該互相尊重、相互撫養,那種關起門來打老婆的事情已經不再是簡單的家務事;有些婦女知道在受到諸如家庭暴力問題時應該報警或者尋求當地婦女組織幫助。12年以來,我和村婦女主任共接待周石莊2例離婚婦女要求分配財產的案例,通過我們的調解,她們享受到了應有的權益。順河鎮婦聯曾接待受家庭暴力困擾的婦女6人,其中5例調解恢復和諧家庭,一例最終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衞了自己的人身權利。

種種現象表明,廣大婦女已經不在是沉默的羔羊,已經能夠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同時也看到,廣大農村婦女中正在承受或者長期承受家庭暴力的也有人在;因不懂法律以暴治暴,觸犯法律的也有人在。這些現象説明農村婦女的權益保障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

廣大農村婦女所承包的土地大都在出生地,婚後住所、户籍所在地都發生了變遷,但是土地卻不能隨住所、户籍的變遷而變動,而且大多數農村婦女主動放棄土地的種植和收益權利。當土地承包權益受到侵害時有75%的婦女不知道找哪個部門解決,但是在承包地土地挪作他用,補償金分配時有56%的婦女知道積極爭取。

三、農村婦女享有的財產支配權侷限性較大

在針對家庭財產由誰管理的問題時,有80%的婦女表示對家庭的財產享有一定的支配權利,這也一定程度上説明了廣大農村婦女的家庭地位明顯提高。但在問及家庭重大問題決策權時,都異口同聲的説共同商量或是由男方做主,而當男女雙方針對某一重大決策問題有分歧時,即使婦女知道自己是正確的,但多數情況下卻仍然做不了主。這也同時説明了婦女所享有的財產支配權侷限性還很大,婦女的權利觀念仍趨保守,婦女的意識還有待於進一步提升。

四、家庭暴力問題仍需重點關注

在調查婦女中,有10%甚至更多的婦女表示曾被配偶打過,這是一個比較令人擔憂的數。當然也可能被打過的,有很多並不能構成家庭暴力,但是從這個數中,也隱隱透露出,廣大農村婦女的家庭生活幸福指數並不是很高。

產生問題的主要原因與因素

1、家庭暴力存在原因:一是客觀上體力上處於劣勢,在捱打的時候比較被動,幾乎沒有反抗的餘地,偶爾反抗引來的可能是對自身更大的傷害。二是農村婦女自身法律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遭受暴力後雖然也知道是違法的事情,但是很多婦女因受“家醜不可外揚”等觀念的影響,或是根本沒有勇氣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導致配偶重複施暴。三是家庭暴力取證困難。雖然説目前已有了專門的家庭暴力鑑定機構,但是由於大多數婦女對家庭暴力的鑑定程序並不瞭解,遭受家庭暴力後不知道應該找誰,如何進行鑑定,什麼時間鑑定最合適,而且受害婦女在不打算離婚的情況下一般不會去做鑑定,從而導致家庭暴力取證困難。

2、土地權益問題存在的原因。一是婦女的土地多在未婚前的父母所居地,一旦結婚了,父母家所在地取消了她的承包經營權,丈夫家可能也沒有她的土地,從而失去土地。二是長期形成的土地種植傳統,女性出嫁后土地留在出生地,由自家兄弟代為種植,並獲得經濟收益,導致廣大農村婦女認為理所當然的土地承包權應當屬於兄弟,而不去爭取。三是土地承包以家庭為單位,户主大都是男性,這也導致廣大農村婦女在出嫁、離婚或者是喪偶等特殊情況出現時,土地作為農村主要的經濟來源,不能隨婦女的住所、户籍等變化而發生改變。

3、財產支配權有限問題存在原因:一是婦女意識裏她們最首要的任務仍然是照顧孩子和老人,因此並沒有積極努力爭取工作機會,農村婦女有相當一部分並沒有工作,導致她們對男士的依附性太強。二是就農村來説,家庭經濟來源仍以男士為主,婦女會覺得自己“沒有説話權”,從而不去爭取財產權利。

由調查結果可看到,廣大農村婦女的維權意識明顯增強,家庭地位也在提高,可以説總的形勢是好的,但是在農村,家庭暴力、土地糾紛、財產支配分割等存在的問題,依然容不得有半點鬆懈,針對這些問題,應該提高普法維權的力度、廣度、深度,注重個案維權。

解決維權問題的建議與措施

就目前婦女維權工作的重點和難點看,婦女問題是社會問題,它存在於社會的方方面面,滲透在社會的每個角落。雖然國家已經設出代表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專屬

部門婦聯來幫助婦女解決困難,但是也正是因為此,形成了婦女工作也只有婦聯做的不良局面。其實婦女工作是全社會的,僅靠婦聯是遠遠不夠的。要做好這項工作,必須整合社會資源,推動解決維權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關注支持婦女維權工作的氛圍,實現社會化維權大格局。

1、創造良好大環境,構建社會化的維權工作格局

在維權進程中要跳出傳統、單一的維權模式,打破婦女工作婦聯做的侷限模式,確立社會化維權的新觀念,用科學發展觀積極探索和思考婦女合法權益維護的有效途徑,建立健全婦女利益的有效機制,使婦女的各項權益真正落到實處。大

一是打造依法維權的法治環境。通過深入普法、嚴格司法、違法必究等環節,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公正,為婦女維權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二是強化婦聯維權的職能作用。婦聯自身要解放思想,不斷完善和創新工作方式,依據法規和政策,及時提出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實施辦法和建議,切實解決婦女維權方面帶有羣體性、傾向性的熱點、難點問題。三是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維權工作。實現婦女維權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必須構建起全方位、開放式的社會化維權的大格局。要以婦女發展和維權需求為目標,依靠黨委領導,爭取政府支持,協調社會力量,推動民眾參與,逐步形成社會化、法制化婦女維權工作新模式。

2、從婦女本身做起,提高廣大婦女的整體素質

提高法律素質,增強廣大婦女自我保護的能力。鼓勵婦女通過各種渠道,學科學、學法律,不斷提高科學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識,鼓勵婦女靈活運用法律保護自己,自覺地維護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中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在婦女最廣泛的參與中促進兩性和諧平等發展。

加強文化教育,增強廣大婦女社會競爭的能力。不僅要加強婦女基礎文化教育。保證女童適齡入學率,降低在校女童輟學率,確保婦女兒童受教育的權利。同時要把成人婦女的再教育納入正規化、系統化的軌道,為婦女終身學習創造良好的條件。

快遞服務業消費維權調研報告2019年維權調研報告(2) | 返回目錄

近些年來,快速郵遞業務(以下簡稱“快遞”)作為物流業的一個重要分支,憑藉其點到點、快速方便的獨特優勢,潮水般地進入尋常百姓的生活,給百姓打開消費方便之門,但同時也帶來了諸多問題。

一、快遞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快遞服務質量名不副實。一是無故拖延。每到年底或節假日網上商家讓利促銷,快遞業務量便驟然增加,出現訂單堆積,商品不能及時發送。二是難以檢測。隨着快遞服務範圍的擴大,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進入快遞範圍。然而,面對這些高科技產品,僅通過外觀一般無法判斷和辨認其在快遞過程中有沒有被摔受損的情況經歷以及是否還保持應有的正常功能。三是先簽後驗貨。快遞公司一般通用的規則是先簽後驗貨,有的甚至直接把郵件交由物業或門衞簽收,規避快遞郵件的損壞風險,而消費者先簽再驗貨,即使發現物品有損毀,快遞員也可以將責任推給寄件方,消費者面臨的是舉證難、索賠難等維權難題。

快遞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很多快遞公司將一個區域劃包給一個自然人,快遞公司向其收取押金後,授權其在該區域使用公司商標從事快遞業務,並自備交通工具、自主招工經營、自負盈虧。區域承包準入門檻低,快遞公司發包時不審查承包人的資質、財產狀況、信譽度等,授權後也不對承包人進行管理、監督,個別員工素質差。承包人聘用快遞員後,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不進行崗位培訓、安全教育等,有的僱用臨時摩的人員,工作隨意性大,安全意識薄弱,增加了潛在的信用危機,甚至會出現快遞公司內部員工“損貨、偷貨”事件。

快遞糾紛處置差強人意。因受外部因素影響,快件在運輸、傳遞過程中難免發生延誤、損毀甚至丟失。但個別快遞公司在收寄時,沒有向用户做必要提示,發生問題時採取搪塞、拖延等手段逃避責任。還有部分快遞公司在保價快件丟失、損毀後,以用户無法提供發票為由拒絕承認。

快遞契約存在霸王條款。快遞公司為了規避風險、推卸責任制定了一系列的霸王條款,一旦出現問題,消費者索賠較難。如快遞公司不履行保險、保價告知義務;貨物遺失或損壞只按郵資賠償。例如,某快遞公司《快件運單契約條款》第19條規定:“寄件人有義務按照約定時間償付所欠本公司的運費,不得以理賠尚未結束為由拒付,亦不得擅自從所欠運費中直接扣除。”

二、幾點建議

針對快遞業存在的以上問題,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強化企業內部規制。一是提高快遞人員的從業門檻,嚴把入門關。樹立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通過考試招聘等形式吸納素質高能力強的職工,加強服務人員的思想教育及業務知識培訓。二是提高企業商業信譽,嚴把服務關。快遞企業應進一步完善自身的運營機制使客户服務水平跟上消費者的需求,要加強對貨運產品全過程和各環節的跟蹤服務,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充分重視客户的需求,不斷提升企業形象。三是提高設備更新能力,嚴把過程關。現階段由於我國快遞服務的設備比較陳舊相對落後,這大大制約着快遞服務的運營速度,由於網絡加盟模式使得快遞企業管理比較鬆散,快遞服務質量得不到保障,同時資金、技術、人才、設備的缺乏也限制了客服水平的進一步提升,電子等科技產品的網購也對快遞企業的檢測能力給以考量,因此更新快遞服務的設備迫在眉睫。四是提高糾紛處置能力,嚴把售後關。首先,快遞服務公司應該對提供服務過程中不規範的行為進行自查, 在整個快遞流程中,存貨、搬運、發送時做到嚴格對照檢查,避免送錯和誤送,避免貨物損壞。當快遞業務出現問題時,快遞公司要勇於承擔責任,認真分析原因,並積極履行賠償責任,完善服務糾紛的解決機制。其次,快遞企業針對消費者投訴較多的、明顯不合法不合理的內容,如限制賠償、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等條款加以修改,提高自糾能力。

強化外部行政監管。一是嚴把主體准入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和審查從業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嚴格審查快遞執業人員資格以及經營場地情況,對早期未取得許可證的經營企業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吊銷。二是嚴把規範經營關。着力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強化快遞經營主體監管,堅決取締“黑快遞”,督促快遞經營者證照齊全並亮照經營;強化行政指導,針對快遞服務市場的現狀制定措施,引導企業增強誠信意識,規範經營行為;強化格式合同使用,認真審查目前快遞服務市場中常見的格式合同,着力清理“霸王條款”、模糊條款,對快遞業契約條款實行備案制,定期對快遞業務合同條款進行點評,積極推廣使用快遞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強化消費維權快速反應能力,及時受理消費申投訴和舉報,強力推行快遞物品保價賠償制度,不斷提高快遞企業提升解決消費糾紛的能力。三是嚴把行業自律關。建議由郵政牽頭,成立快遞行業協會,加強行業內部管理,規範經營行為,交流業務經驗,協調業務糾紛,共同維護快遞行業健康發展。四是嚴把監督懲戒關。目前快遞行業監管制度還不完善,現階段我國快遞業存在服務標準混亂、收費混亂。作為快遞業的主管部門-郵政主管部門,一方面應加大對《郵政法》、《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快遞業服務標準》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監督其依法取得快遞服務經營資格,並守法經營,對非法經營者加大懲處取締力度,另一方面應着力規範行業標準,有效遏制標準亂收費亂的行為;建立從業人員備案制,規範企業用工行為,通過工資、保險、績效獎金等激勵手段,實現人員相對穩定,通過教育培訓、人文關懷等企業文化,實現人員素質提升;建立快遞業懲罰糾錯機制,必要時以交納從業保證金的形式為消費者承諾並實行先行賠付,儘量減少遺漏、失誤或故意拆件等問題發生,保證服務安全性、快速性。

強化消費綜合教育。在選擇快遞服務時,最好選擇規模較大、網絡健全的快遞公司,接受服務前應認真核查公司經營是否合法,信譽是否良好,不能只考慮價格因素;在選擇快遞方式上,要根據貨物質量、大小、價格等決定是否需要保價,並根據物品實際價值簽訂“等額保價”合同,明確違約責任;在填寫快遞單據時,要儘量註明貨物的真實詳細情況,認真閲讀貨單上的承諾、委託單背面的合同約定,如發現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條款,應及時選擇其他快遞公司,避免自己的物品受損失後退賠困難。對於網絡購物、電視購物過程中附帶的快遞服務,要向賣家瞭解清楚是哪一家快遞公司負責貨物投遞,其服務標準和服務內容是什麼,尤其要注意“先驗貨再簽收”,避免“先簽收後驗貨”發現貨物缺少、破損難以維權。

強化快遞糾紛賠償執行力。《郵政法》第84條規定: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郵政法》第45條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規定。而《合同法》是我國民事基本法之一,是民法通則的特別法,因此快遞企業與消費者實際是一種承運合同關係,應當適用《合同法》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筆者建議相關部門釐清這種法律關係並予以明確,便於消費者遇到此類糾紛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關於農民工維權存在的問題的調研報告2019年維權調研報告(3) | 返回目錄

摘要:農民工問題是目前政府和社會關注的焦點,近年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規也加大了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力度;但從工作站辦理的2660件援助案件來看,農民工維權仍然存在着程序複雜和成本高的問題,很多農民工視維權為畏途,有的不得不因承受不起而放棄。要徹底解決問題不僅需要現有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還必須理順勞動爭議解決機制,降低維權的難度和成本。

方法農民工維權領域存在的諸多問題,可以概括為兩大方面,一是勞動違法現象嚴重;二是現有的勞動爭議解決機制不暢。

(一) 勞動違法現象嚴重

方法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農民工維權困難重重

方法勞動合同是確認勞動關係最直接、最重要的憑證,也是確定勞動的工資、工種、工時等工作內容的最重要的證據,但農民工外出打工面臨的最大維權問題就是很少簽訂勞動合同,各項權利得不到保障。在本次統計的2993名農民工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只有220人,佔總數的7.3%;其中63人自己並沒有合同,而是在用人單位處。工作站在XX年9月所做的兩週年工作總結中,曾統計當時援助的2196名農民工中籤訂合同的有135人,佔到總數的6.2%。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在一年後雖然略有提升,但大量農民工仍然遊離在勞動合同的保護範圍之外。

方法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就很難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增加了討薪和認定工傷的難度。尤其是在工傷案件中,確認不了勞動關係即無法認定工傷。如仝某工傷案中,由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在認定工傷前不得不先確認事實勞動關係,僅認定勞動關係就花了一年半的時間。

方法農民工之所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並不是他們不願意籤,往往是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惡意逃避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農民工郭某某帶領80多個老鄉在北京打工,因用人單位一直推脱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郭某某等人就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單位負責人當着監察人員的面打了郭某某一個耳光,理由是郭某某給單位帶來了麻煩。

方法《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由於加重了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罰力度,在XX年2月以後到工作站申請援助的農民工當中,勞動合同簽訂率有了明顯的提高,尤其是在非建築行業中。但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故意規避法律的行為也隨之出現。如簽訂合同後,用人單位將兩份都收回,既可以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又可以在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拒絕承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還有的單位雖然簽訂合同後也能給勞動者一份,但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數額、工作時間等重要內容卻與事實不符,如農民工每月實發工資1200元,勞動合同上卻寫着730元;工作時間明明每天有10小時或更長時間,合同上卻一律都是8小時。這種情況下如雙方發生爭議,農民工很可能因為合同的內容而無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方法2、包工頭的存在,嚴重影響農民工維權

方法包工頭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溝通了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信息,但他們的存在隔斷了農民工與用人單位間的直接聯繫,是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和工傷保險參保率低的重要原因。而且,違法分包、轉包也使得勞動保障部門很難查清建築工地到底有多少農民工,無法對違法單位進行處罰。

方法當農民工被拖欠工資或發生工傷得不到賠償時,包工頭又是維權的極大障礙。農民工追討欠薪或者申請工傷認定時,因為沒有與用人單位的直接關係而無法認定勞動關係;如果農民工跟隨包工頭在多個不同的工地打工,勞動關係更難確認。農民工向勞動部門舉報或投訴時,工作人員認為農民工與包工頭之間是僱傭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因而不予受理;到法院起訴時,有些法官也會認定農民工是與包工頭之間的勞務關係,判令包工頭支付農民工工資或賠償金,而這樣的判決即使勝訴了,也面臨着執行難的問題。如耿某工傷案中,耿某在建築工地從事鋼構安裝時從高處墜落受傷,導致半身癱瘓,傷殘三級。因缺少證據無法認定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耿某無奈只能以包工頭為被告要求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在法官調解下包工頭雖同意支付18萬元賠償金,但達成調解協議後便不知所蹤,耿某至今未得到任何賠償。

方法有些包工頭在得不到工程款時,就利用農民工討要工資的名義,以聚眾靜坐、遊行、指使農民工偽裝“自殺”等方式來惡意討薪,農民工不僅得不到工資,反而會因為違法行為受到處罰。

方法3、勞務派遣規模龐大,被派遣勞動者權利難保障

方法勞務派遣作為非正規就業的靈活用工方式,原本應當是滿足企業的靈活用工、彈性用工的需要而使用,但在我國卻出現了取代主流用工的趨勢,僅建築行業的派遣勞動者就有1000萬人之多。

方法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勞動者就是為了降低成本。很多用人單位將低端勞動者“整體”轉移給派遣公司,用工的不招人,招人的不用工,以此來規避其解僱勞動者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以及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的工傷保險待遇,將其應負的種種責任“轉”給了派遣公司,從而降低其用工成本。而目前勞務派遣公司的資質和規模缺乏規範,派遣公司魚龍混雜,有些只是“皮包公司”,根本無法保障勞動者的權利。一旦公司註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甚至根本找不到公司,勞動者應得的經濟補償金或工傷保險待遇就成了鏡花水月。

方法除了被解僱或者發生工傷後無法得到補償的巨大隱患外,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內還會有同工不同酬、沒有晉升機會、沒有相應福利待遇、工會組織不明等種種不利之處,他們成了變相的“臨時工”。

方法正是由於勞務派遣的種種“好處”,很多用人單位將原本與自己有直接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改為派遣員工,以虛假勞務派遣來逃避責任。如工作站辦理的徐某要求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經濟補償金案、李某要求某食品公司經濟補償金案、馬某要求北京某建工集團工傷保險待遇案以及孫某要求某人才服務中心職業病工傷保險待遇案中,這些農民工均是用工單位原有職工,工作幾年後被要求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當他們被辭退或者發生工傷要求用工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工傷賠償金時卻不知該向誰主張:明明是用工單位的職工卻被告知沒有勞動關係,而勞務公司顯然又沒有保障。

方法為了規範這一用工方式,《勞動合同法》以12個條文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以及派遣勞動者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了界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了更多的權利:有權得到相應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有權要求同工同酬等。但從目前的趨勢來看,勞務派遣公司的業務量不減反增,顯然對於用人單位來説,採用勞務派遣制度還是有利可圖的。尤其是在《勞動合同法》強化了勞動關係的穩定性後,為了能更方便的解僱勞動者,用人單位寧可向勞務派遣公司交納管理費,以勞務派遣的形式來用工。除此之外,派遣工與正式職工的不平等待遇,職業傷害賠償以及其他用工單位應當承擔的責任問題,等等,在《勞動合同法》上都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規範和解決。

方法4、工傷保險覆蓋率低,巨大真空將農民工排斥在工傷保障之外

外出打工的農民工絕大多數都是男性青壯年,他們從事危險性大的繁重體力勞動,很容易發生工傷事故,尤其是在建築領域。國務院研究室在《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也指出,農民工面臨的最急迫的需要就是工傷保險與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雖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給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但農民工實際參保率並不高。在工作站提供援助的211個工傷當事人中,參加工傷保險的只有20人,僅佔到總數的9.5%。

方法工傷保險的覆蓋率低,導致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後權利難保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其承擔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這就使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後,救治費用和相關補償均要依賴於用人單位,並沒有實現工傷保險所應具有的統籌資金、共擔風險的功能。而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拒不申請工傷認定;農民工申請認定時,又常常否認與農民工的勞動關係;核定保險待遇後,也並不能主動履行。工作站援助的211個工傷案件中,僅有6個案件是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農民工在維權過程中只能自己承擔傷害造成的後果,這對原本生活艱難的農民工來説無異於雪上加霜,不僅個人生活難以為繼,全家都可能陷入困境。如在張某工傷案中,張某因長期得不到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金,無法保障父母、子女的生活,尚在求學年齡的兩個孩子不得不輟學外出打工。

(二) 勞動爭議解決機制不暢通,農民工維權程序複雜維權成本高

方法1、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程序複雜、時間過長

方法在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已經辦結的119件工傷援助案件中,有86件是通過和解或調解(包括律師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其中絕大部分是律師調解)結案的,佔到已結案件的72.3%。農民工寧可放棄自己的一部分權利私了和解,原因就在於工傷維權的程序複雜、維權成本高。

方法所有程序走一遍,總共要3年9個月,如果有延長,會到6年7個月。雖然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會將全部程序走完,但法律規定中卻存在着這樣的可能性。漫長複雜的維權程序妨礙了農民工主張權利,卻使違法單位有充足時間轉移資產,使訴訟面臨風險或失去意義;如果用人單位惡意利用程序規定來拖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農民工是無法承受的。如在顏某工傷案中,顏某在XX年9月9日發生工傷事故,經過一年半的調解(未果)、仲裁、訴訟等程序後,現在用人單位已提出破產申請,而顏某的訴訟程序還未了結,即使將來得到勝訴判決也很有可能無法執行。

而調解雖能節省時間和成本,但用人單位往往憑藉着自己的優勢迫使農民工讓步,接受低於法定數額的賠償金。如田某工傷案中,田某為傷殘八級,根據法律規定應得到約6萬元的賠償金。田某為了早拿到錢做手術而選擇了和解,最終只得了25000元,僅為他應得賠償額的40%。由於沒有得到應得的傷殘補償,對於已是殘疾的勞動者來説,日後的生活將十分困難。

方法2、勞動監察沒有充分發揮作用

方法勞動監察人員常常以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或者農民工與包工頭之間存在僱用關係為由,拒絕其求助,而且在很多情況下並不出具拒絕受理的書面答覆,這使得農民工無法追究其不作為的責任,申請仲裁或到法院起訴時,也無法證明自己超過時效具有正當理由。還有的監察人員在受理舉報後,常常並不及時給舉報人答覆,而是説:“你等着吧,3個月後給你答覆。”但3個月後往往並沒有解決問題,監察人員卻以種種理由推卸責任。

方法如在鄭某等3人被拖欠工資案中,鄭某於XX年9月2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但直到XX年11月18日勞動監察人員才告知鄭某該案件應當由用工所在地勞動監察管轄,要求鄭某撤回申請。郭某等68人欠薪案中,郭某於XX年12月12日向某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在郭某多次催促下,監察人員於XX年1月15日答覆該案屬於“經濟糾紛”,不屬於勞動監察管轄範圍。王某等62人欠薪案中,王某等人於XX年12月14日向勞動監察舉報,XX年1月初,監察人員稱王某等人沒有勞動合同,不屬於監察範圍,不予處理。

方法3、勞動仲裁增加了農民工維權的複雜性

方法首先,在我國特殊的“一裁二審”制度下,勞動仲裁不能最終解決糾紛,反而給農民工增加了維權程序和維權成本。根據我國目前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規定,解決勞動爭議首先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於仲裁裁決並不具有終局性,很多勞動爭議案件在經仲裁裁決後仍然進入了訴訟程序,不但沒有方便勞動者快捷的解決糾紛,反而因為必須走勞動仲裁而延長了維權時間,增加了維權成本。

方法其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還常常以各種理由不受理農民工的申訴。最常見的理由是認為農民工是與包工頭之間的僱傭關係糾紛,而不是與建築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糾紛。在《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後,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量都成倍增長,面對勞動爭議案件暴漲的局面,在短時期內如果無法對仲裁機構擴容,我們擔心有些勞動爭議案件會被仲裁委員會以各種理由拒之門外。

方法再次,勞動仲裁與法院之間沒有建立良好的銜接程序,同一案件多次審理浪費資源。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而提起訴訟,按照目前勞動爭議處理的一般做法,法官即會對該案件重新審理,而這一程序在仲裁階段時已經完成,起訴至法院再重複審理,顯然是資源的浪費,使本來就數量急劇猛增的勞動爭議的處理更加繁重。有些當事人出於對勞動仲裁的不瞭解或不信任,在仲裁階段只是敷衍了事,馬虎應付,直到案件進入訴訟階段才積極準備證據材料和開庭。這樣的話,仲裁的設置就完全違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反倒增加了勞動爭議處理的成本。

方法XX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諸多方面對仲裁製度進行了改革,如將原先只有60日的仲裁申訴時效延長至1年,且規定時效可以中斷和中止;取消了仲裁收費,仲裁委員會的經費均由財政保障;小額糾紛一裁終局,但不影響勞動者的訴權;仲裁期間縮短為45日,最長不得超過60日;等等。但從勞動爭議處理的整體框架來看,仲裁製度本身的改良,並不能徹底解決勞動爭議維權的複雜性和時間長的問題。

方法4、高額的維權成本沒有合理的分擔機制

方法農民工維權成本高是目前突出的問題。為了要回被拖欠的工資或工傷賠償金,農民工要承擔高昂的成本。主要包括農民工來往於老家和北京的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他們用於維權過程中的仲裁費、訴訟費、申請執行費、複印費、電話費等。如在郭某某等68人被拖欠工資一案中,為了要回被拖欠的33000餘元工資,郭某某先後從河北老家到北京找過用人單位老闆20多次,找過勞動監察大隊14次,區法院11次,中院3次,此外還找過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大、北京市建委、國家建設部等十幾個部門。從河北到北京,每一次光交通費就是70多元。討薪三年來,直接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複印費、電話費、訴訟費共5000多元;再加上誤工成本,農民工承擔的維權成本就超過了13000元。

方法為了幫助農民工,援助律師必須要支付人員工資、辦公、交通費等必要成本。在於某童工賠償案中,援助律師外出調查、開庭共計37次,僅律師支出的成本就已經超過5000元。在李某某工傷案中,律師共出去調查和開庭11次,支出的交通費、給李某某的借支以及律師成本就3000多元。

方法維權成本高源自維權程序複雜,而沒有合理的分擔機制卻讓農民工和社會承擔了不利後果。根據現有規定維權成本主要由農民工、政府和社會來承擔,用人單位卻不必承擔任何費用,這也是用人單位敢肆無忌憚的拖欠工資和賠償金的重要原因。如郭某等68人被拖欠工資一案中,郭某等人為了要回被欠的33000元工資,維權成本就超過13000元,而在艱難討薪3年後最終只拿到30000元。郭某到法院領錢時,對方竟然説:“你們忙活了3年,不也就是拿到3萬塊錢嗎?”違法單位不僅不付出任何成本,反倒可以從中獲利,這種狀況不僅不利於督促用人單位按時支付工資,反而是在鼓勵他們繼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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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2338維權服務熱線情況的分析與思考

12338維權熱線在XX年開通,已經運行了近5年,熱線開通以來,為婦女兒童提供便捷的法律諮詢和維權服務,受理有關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投訴,切實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12338”熱線的開通搭建了婦聯組織與婦女兒童溝通服務的扁平化平台,符合廣大婦女羣眾的維權需求,也讓熱線成為了廣大婦女羣眾的一條“解憂線”、“希望線”、 “維權線”、 和“司法保護線”,在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一、熱線諮詢的基本情況

到目前為止,“12338”熱線開通以來,共接聽、解答諮詢電話470餘次,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糾紛的法律諮詢、婦代會主任待遇、社會福利等問題的諮詢。在婚姻家庭糾紛中,家庭暴力佔了絕大部分,子女撫養問題、婚外情等問題也較為突出。從詢問題所佔的比例可以看出,離婚問題、家庭暴力問題仍然是家庭糾紛的主要問題,此類問題涉及婚外情、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女性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取證困難,自身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不良侵害。

二、熱線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一是婦女兒童維權難度大。大量的婦女兒童維權需求與有限的維權力量是熱線遇到的一個瓶頸問題。熱線接到很多請求處理家庭暴力、婦女兒童人身保護等問題,但由於職能、資源和人力不足,暫時還不能滿足每一個婦女兒童的維權請求,只能以婦女兒童的維權為重點,集中精力在對那些影響重大、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婦女兒童侵權事件的處理上。

二是維權水平有待提高。“12338”熱線主要是依靠婦聯幹部為婦女兒童提供服務。婦聯幹部雖然經過培訓,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但由於缺乏實踐經驗,在諮詢的過程中,難免會存在一些意見欠妥之處。在熱線運行的過程中,婦聯幹部在缺乏規範的諮詢指導,對各類諮詢問題的把握不一定準確,存在解答標準不一的情況。

三是基礎設施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目前,“12338”熱線通過普通電話接聽來電的方式。這種方式存在很多弊端:不能對諮詢來電進行分類接聽、無法實現通話錄音、不能很好地實現語音留言、傳真等功能、不利於來電的統計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12338”效率的提升。

三、今後的工作設想

(一)切實提高熱線的諮詢水平。加強規範化建設,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熱線人員的管理、培訓和考核,提高熱線接聽人員的維權能力和水平。通過設立專家諮詢日,邀請法律、心理、教育方面的專家到熱線值班,提高熱線諮詢水平,提升“12338”熱線的權威性和影響力。

(二)加大對典型個案跟蹤處理力度。建立“12338”熱線個案處理協調小組,整合相關部門的力量,組建一支由各部門人員參加的協調小組,通過將個案轉交相關部門辦理,或由協調小組直接辦理的方式處理個案,加大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工作的力度,提高覆蓋面,力爭能夠幫助每一個有合理維權訴求的婦女兒童。加強對個案處理結果的考核,保證每個個案維權的質量。

(三)加強對熱線的宣傳力度。通過公益廣告宣傳、宣傳冊,擴大“12338”的知名度,讓更多的婦女羣眾知道這條熱線。與新聞媒體合作,進行個案的宣傳,擴大“12338”的影響力,讓更多的婦女兒童認識和了解“12338”。爭取社會各界對熱線給予更多的支持。“12338”婦女維權熱線系統是一個漸進的、不斷探索的過程,相信在領導的重視、各部門的支持和社會各界的關心下,“12338”熱線會越辦越好,維權力度會越來越大,成為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