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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調查報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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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2020年土地調查報告陽湖土地規模經營情況調查報告農村土地糾紛案審理情況調查報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調查報告

市農村經濟研究會

土地調查報告4篇

“**市‘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和“常州**市土地整治示範項目”屬於同一項目,建設規模、地點、建設資金完全相同。項目建設地點為上興鎮和**鎮二片,建設總規模16826畝,總投資27385萬元,其中:地方配套資金21511萬元(拆遷安置補償),省以上投資5874萬元(土地整理工程)。《**市“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規劃方案》由**市政府於XX年2月申報至省國土資源廳,XX年2月規劃方案獲省廳批覆。XX年10月,**市政府申報了《常州**市土地整治示範項目》。土地整治示範項目是二部一省合作項目(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江蘇省政府),該項目省以上財政負責投資土地整理工程經費。

**片工程區位於**鎮**村增福圩,東毗大溪河,西北臨蕪太運河,南靠金峯水泥接壤蘆蕩河。項目總面積11157畝,涉及**村的15個自然村、16個村民小組;核心工程區涉及承包經營權農户780户2493人,其中需拆遷安置的農民531户1654人;工程總投資約17100萬元,由省、市兩級政府撥款,是一項巨大的惠民工程;工程從XX年10月開始到XX年10月基本完成。筆者最近通過現場參觀、聽介紹、座談走訪,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項目確定

**市國土資源局根據省國土資源廳和常州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從開發土地資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優化區域土地利用佈局,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實現耕地資源、建設用地資源、勞動力資源與公共服務資源的有效集聚,加快實現農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約、效益集顯的科學發展目標,推動城鄉經濟社會統籌協調發展,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新農村建設創建“萬頃良田”,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生活有着深遠的現實意義。

XX年10月,市有關部門開始會同**鎮鎮、村幹部對**村的土地資源和使用現狀進行了調查勘察,發現該村土地面積較大,土地利用效率不高,表現農民居住分散,生產經營凌亂,土地荒廢較多,農田基礎設施落後破損不配套,洪、澇、漬等災害威脅嚴重。存在“四多一差”的局面(即廢塘、廢溝、廢埂、荒邊角地多,土地利用率差)由此表明土地整治潛力較大。

於是,市有關部門與鎮、村幹部商討着手製訂了“土地整治實施方案”,在此基礎上,分別召開了全村黨員幹部會、村民代表會、進行個別走訪,圍繞“整治方案》”,做到統一思想認識,統一目標要求,統一政策措施。在達成幹羣共識的基礎上,**市政府逐級向省廳申報了“**市‘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和“常州**市土地整治示範項目”,並分別獲取了批覆。

實施進程

市政府領導對實施項目工程高度重視,以積極嚴謹的態度,組建市、鎮兩級實施項目領導小組。市長、鎮長親任組長,相關部門領導參加,領導小組下設了工程指揮部和工程指揮部辦公室。切實加強了實施項目思想發動,目標要求、政策措施、建章立制、崗位責任、部門協調方面的領導,國土局徵地服務中心作為“項目”主管,嚴格把好對施工單位招標資質程序關、驗收結算關,由此如期如質,保障了工程的順利進行。

實施項目從XX年10月開始,市和鎮村幹部緊鑼密鼓地配合施工單位開展了實施工程,到XX年10月已經完成了以下六項工程:

一是完成了對531户拆遷農民的人口、房屋、土地、林木、水產、青苗、附着物的權屬勘測、評估、登記造冊等工作;

二是完成了531户9.2萬平方米舊房的拆除施工任務,同時集中佔地105畝新建完成了33幢、640套、95220平方米公寓式的“增福新村”,已經安置了520户1622人住進了新房,安置了11户32人的拆遷貨幣化補償;

三是完成了800多畝村基、廢塘、廢溝、廢埂、荒邊角地的平整復耕和建設用地的整理工程;

四是實施土地平整土挖、填、運土方量102.01萬方;重建排灌泵站4座,新建進水涵3座、渡漕27座;新建斗渠控制閘41座、農門250座、涵洞210座、格田進出水口1055個;防滲斗渠14條10133m,防滲農渠110條45800m;開挖鬥溝13條10630m,農溝96條35264m;新建平板橋33座;新建砂石路13條12690m,新建水泥路4條7099m,新建生產路44條33786m;種植香樟樹13751株。

五是完成了工程預算撥款15000萬元,用於拆遷安置補償13000萬元、土地整理XX萬元,其中省撥XX萬元、市撥13000萬元 ;

六是選擇了6户種田能手,落實了轉包土地4500餘畝,完成了轉包簽約和轉包撥款,實現了現代農業規模化、機械化、專業化、商品化的耕作經營;此外,還落實了1户轉包土地500畝,專業開發了花卉苗木的經營園地。

已取成效

實踐證明,該項土地整治工程,已經取得了一舉創多得,“三農”變新貌的顯著成效,具體表現在七個方面:

第一、通過對工程區15個小村並大村的拆遷安置和“四多一差”的整治,已經新增耕地800畝左右,按60%分給農民,40%留作村集體。每年可為農民和集休增加土地轉包收入61萬元,每年可增加糧食產量65萬公斤;

第二、農民拆遷安置得益巨大。按拆除舊房面積置換新房面積每平方補償100元計算,農民可獲得補償費900餘萬元;以安置新房升值計算(舊房600元/平方米、新房現市場價1450元/平方米),每平方米新房增值850元,共計升值達7980萬元;

第三、改變了延續幾百年來分散居住、經營凌亂、自供自給的小農經濟格局,創建了經營規模化、產品專業化、耕作機械化、管理科學化現代農業的生產基地,今年5月底筆者在大溪河橋頭瞭望增福圩一望無際的金璨麥浪,夏糧已經喜獲豐收;

第四、隨着創建農業現代化、機械化的經營模式,工程區通過土地流轉承包新增了剩餘勞力420人,其中外出務工的160人,人均年收入在3萬元左右,其餘剩餘勞力就地耕作聘用,開拓了農民致富的新途徑。

第五、完善新建了“萬頃良田”的配套設施,加固了農田的旱澇保收率,提高了優質高產的生產力,增加了提供市場的商品率。

第六、改善了農民的居住條件。通過拆遷安置幫助520户農民告別了分散陳舊、環境冷落、夜無照明、鄰里稀少、生活孤單的舊居,住進了城鎮化公寓式的新樓房,分享了集居新村的美麗環境和公益服務;

第七、項目總投資17100萬元,全部新增了擴大內需的購買力,有效地促進了建築工業、材料工業、施工工業、居家工業的新發展。

由此可見,實施《土地整治方案》。不單是開發了土地資源、提高了土地使用效力,而且是一項一舉多得的惠民工程,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核心任務,具有深遠廣闊的示範推廣價值。

存在問題

從總體上評估:該項目評選正確,實施進度較快,已取成效顯著,但根據幹羣反映,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施工項目還沒有了邊,拖着一個未完工程的尾巴;土地整理項目實施由於村莊拆遷延期不能同步,造成個別地塊田面高程有誤差,灌溉困難;由於河溝坑塘較深,土地平整後產生了一定的自然沉降現象,不利於耕種;建設《萬頃良田》還缺一些配套設施;新房安置區還存在髒亂差缺配套的問題等等需要加強物業管理。

幾點建議

為了善始善終完美地完成工程項目,提高示範推廣價值,我們建議:

一、項目主管單位應按原定方案,組織進行一次對施工合同的檢查驗收,聽取幹羣意見,做到拾遺補缺,加速完成未了工程,在幹羣滿意的情況下宣佈工程結束,由村幹承接後續管理,據匡算完成掃尾工程,創建真正意義上的“萬頃良田”,還需修補配套建設及投資。

二、為實現工程目標,在完善基礎設施的條件下,必須實施科技興農戰略,村委應招聘人才,設立產地服務中心、農科研究室,依託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為種田大户提供科技和信息服務,以便發揮項目優勢,最大限度地實現區域的高產優質目標;

三、要為拆遷安置新建的“增福新村”進一步完善公益性配套設施,做到綠化成蔭、環衞清心、花台草坪、路燈照明、超市便民、諸室齊全,着力構建一個美麗的“增福新村”,不斷增添村民的幸福指數。

陽湖土地規模經營情況調查報告2020年土地調查報告(2) | 返回目錄

陽湖土地規模經營情況調查報告

根據市、縣《關於做好全市規模經營情況調研的通知》的要求,我鎮認真組織對全鎮目前土地規模經營性情況進行了全面的調查,現將調查情況簡單地彙報如下:

一、當前土地規模經營的概況

我鎮地處縣城東部,與鹽城、泰州、淮安三市交界,先後由原射陽、天平、水泗三個鄉鎮合併,現有版圖面積194平方公里,34個行政村(含3個居委會),全鎮農業人口8.21人口萬人,勞動力4.98萬人,從事第一產業的勞動力2.05萬人,外出務工勞動力2.95萬人。全鎮農業總產值59807萬元,農民人均純收入5022元。全鎮現有耕地總面積8.53萬畝,土地集中經營面積5.89萬畝,其中經營30畝以上的有60個,50畝以上的55個,100畝以上的有40個,200畝以上的有37個,500畝以上的38個。集中經營的土地常年用工577人,人均年工資8500元,季節性用工134198個,發放工資總額174.6萬元。土地集中的主要途徑是轉包、租賃、入股等形式。逐步將土地向種田大户集中,便於耕種。

二、促進土地規模經營採取的措施

1、推進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隨着農村城市化、城鄉一體化的步伐加快,隨着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人們對物質、文化生活需求的提高,農村剩餘勞動力逐步由一產向二、三產業轉化,勞動力的變化和轉移,土地流轉已成為今後發展的必然趨勢。為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流轉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收益權不受侵佔,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是當前穩定家庭承包經營的一種完善措施。我們鎮於今年七月在戴莊村成立了“戴莊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之後我們認為有兩方面的優勢,一方面從效益的角度看,可以確保土地有充分的使用,對原有多户所有,過於零碎的土地集中起來,由合作社組織經營或向社會招標,讓有經濟實力、有經營頭腦、有對路項目者應標經營,可以推動規模種植,實現科技興農,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不斷開拓新的農產品項目,逐步向市場化轉化,最終還可以提高經濟效益,讓原承包户,也就是股東,從收益上得到更多的實惠。另一方面,從土地經營和管理權的角度看,目前通過股份合作形式,使每個村民變股民,股份合作制集中股民的意願進行運作,這樣農民都能真正當家作主,切實維護好自身的權益。

2、充分發揮資源優勢,大做生態旅遊文章。

近年來,我鎮政府租賃了衝林村1200畝土地,充分利用“中國荷藕之鄉”的無形資產,在該區域建設了荷藕生態旅遊觀光,該區域周圍無任何污染,空氣新鮮、水質清晰。每年都吸引了不少中外遊客,為招商大造平台。

3、加快擴大勞務,是緩解土地資源矛盾,逐步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有效途徑。

我鎮水面資源比較豐富,但人均耕地只有1畝左右。隨着農業生產技術含量提高,農村剩餘勞動力不斷增多,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農民隱性失業的問題比較嚴重。事實證明,凡是勞務輸出人數較多的村,老百姓都忙着外出掙錢,相互“攀富”,村裏閒雜人員少,資源糾紛少,家庭和睦,幹羣關係融洽,社會安定。近幾年來,我鎮農村基層幹部克服了勞務輸出是個人行為與集體無關的片面認識,克服畏難情緒,從農村發展和穩定大局出發,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增強勞務輸出工作的主動性,幫助農民消除思想顧慮,努力疏通勞務輸出渠道。制定了激勵措施,促進農民儘快走出家門勤勞致富。各村支部書記親自負責勞務輸出,並指派一名主要幹部具體抓,做到有人管事、有人辦事,從根本上解決了勞務輸出一盤散沙的現狀。同時還根據市場的需求及本地傳統特色,由鎮勞動部門選擇一些工種作為重點,開展技能培訓,堅持先培訓,後輸出,根據採集的崗位信息,組織輸出人員有針對性地進行就業培訓。全鎮目前在外務工人員為2.95萬人,佔總勞力的59%絕大多數人員都將承包田轉包給親戚、朋友代種,還有的通過流轉的形式,交給了村集體統一發包,全鎮規模經營流轉面積為56348畝,佔總面積的65.8%。

三、存在問題

前幾年,農民由於税費上交負擔重,農副產品的價格低,種田幾乎年年虧本,有一部分農户不要承包田,有的自己轉包,有的直接丟下承包外出務工,因此,由村集體進行對外招標發包。近年來國家減輕了農民負擔,免交農業税,同時還對種糧田户給予補助,目前農民都要田,造成與村集體爭資源,由於通過招標已簽訂承包合同,目前無法終止,造成上訪率上升。

四、建議

1、繼續鼓勵農户從事二、三產業,將土地向種田大户集中。

2、土地是農民的生活來源,通過流轉的方式由村集體統一發包,將發包所得分配給農民,讓農民收益。

3、繼續推進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社,讓所有農民參與入股,共同管理。

九月十三日

農村土地糾紛案審理情況調查報告2020年土地調查報告(3) | 返回目錄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中央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一項惠及廣大農民的民心工程。在推進新農村建設中,國家全面取消農業税,對農村、農民和農業實行一系列優惠政策,極大地調動了農民依靠土地勤勞致富的積極性,土地作為農民賴以生產和生活的物質基礎,在新形勢下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區屬重慶市主城區之一,轄9街3鎮,除魚嘴、復盛、五寶三個農業鎮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農村。轄區農村地處城市周邊,農村土地開發、流轉頻繁,伴隨而來的是涉及農村土地承包、調整、流轉、開發建設等方面的糾紛案件迅速增多。開展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專題調研,分析審理農村土地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審判經驗,對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審理好農民土地糾紛案件,增強服務新農村建設的自覺性、主動性、實效性,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一、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隨着城市建設發展,城郊農村土地開發日趨活躍,由此引發的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已經成為法院審理的重點和難點案件之一。XX年至XX年5月,我院受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26件。其中XX年3 件;XX年5件;XX年6件;XX年1-5月12件。農村土地糾紛案件是與農民對土地的重視程度,農民的法律意識,國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調整,土地價值提升相關聯的。

(一)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是案件數量逐年上升。特別是國家取消農業税後,農村土地價值凸顯,土地糾紛案件上升勢頭迅猛。僅今年前5個月,我院受理的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就佔到近三年來同類案件的46.2%。二是案件類型日益呈現出多樣性。XX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較單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國家開發徵用後,土地補償金、安置費、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分配方面,XX年以後,侵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流轉、違規收回土地、離婚分割承包地等類型的案件不斷增多。三是訴訟主體和法律關係日趨複雜。XX年以前的土地糾紛案件訴訟主體單一,主要是作為土地承包者的農民與所在村社,XX年以來逐步擴展到承包户家庭成員之間、承包人之間、村社與流轉租用人之間,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當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糾紛又有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也更加複雜。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體性上訪事件。大規模開發徵佔農業用地,影響眾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發集體訴訟。這類案件牽涉面廣,案件的複雜疑難程度和社會影響大,稍有不慎容易導致羣體性上訪事件。

(二)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了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五種情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以及對承包地徵收補償費分配引起的糾紛,這是法律上比較宏觀的劃分。從我院受理案件情況分析,土地糾紛案件主要表現為以下七種具體類型:

1.村民之間轉包土地引發的糾紛。法律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採取轉包方式流轉。農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轉包給其他村民耕種,在履行轉包協議中發生矛盾,雙方不能協調一致,訴請法院解決。這類案件從爭議根源來看又表現出多樣性。一是因轉包地被開發或出租後補償費歸屬問題發生矛盾。轉包土地被開發或租用後,土地補償費、青苗費、附着物賠償費歸原承包人所有或是歸現耕種人享有,雙方莫衷一是,基層組織又協調不了。二是在轉包土地上種植特定作物引起糾紛。村民之間簽訂土地轉包合同後,轉包方在地上種植花木、經濟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滿。原承包人見效益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響土地肥力為由,阻止轉包人在該耕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和綠化樹木,雙方發生糾紛。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轉包協議,收回承包地。

2.村民與村社之間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糾紛。一是承包人拒不給付承包費產生糾紛。村民承包集體所有的魚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户以村社提供的魚塘不符合使用條件,自己未獲得預期收益為由,減扣或拒付承包費,其他村民對此不滿,社裏起訴要求給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園開發後因賠償款分配引起糾紛。村民承包集體所有的果園並添加種植果樹,合同期限屆滿前果園土地被國家開發徵用,果樹賠償款歸誰引起爭議。社裏稱賠償款是國家賠給社裏的,與承包個人無關。承包人則認為自己在承包期內添植了果樹,又為培育果樹付出了辛勤的勞動,要求分得相應款項。三是承包人改變土地用途引發糾紛。承包人與村社簽訂協議承包集體所有的荒地種植果樹、林木,後來由於城市擴張,承包户未種植果樹、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憤,社裏為平息矛盾起訴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離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糾紛。以前的離婚案件中由於雙方都未提出土地問題,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一般不主動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來由於土地價值大增,當事人因離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況較為普遍。有的是在離婚案件審理中要求一併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離婚後單獨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訴訟。

4.土地集中流轉後租金分配引發的糾紛。經承包户同意,社裏把土地集中對外流轉(多為出租),合同履行中個別原承包人認為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裏侵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由,訴請撤銷村集體與他人簽訂的出租協議,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這類案件涉案人數眾多,涉及多方當事人利益,處理起來頗為棘手。

5. 未按程序發包或調整土地引起的糾紛。村社幹部隨意將農民的承包地另行發包給他人,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轉包或借給他人耕種後,村社直接將土地發包給耕種人。如有的原承包户把土地借給其他人耕種,農税、提留等由耕種人交納,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村社幹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發包給耕種人,原承包人請求歸還土地時,才發現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發包給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權,向法院起訴訟請求返還承包地。二是村社幹部濫用職權隨意調整承包地,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6.因客觀情況發生無法預料的重大變化致土地流轉租金低廉誘發的糾紛。這類案件主要表現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體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約定承包時間很長,一般為50年。由於簽訂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農政策措施之前,土地價值還未充分體現出來,約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國家的税費,隨着免徵農業税及農業補貼政策的落實,純受益性質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滿,村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員承包地引發的糾紛。農民在外打工並在城裏買房安家,舉家遷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不在農村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廢除村社決定,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我院審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遵循的主要原則

農村土地糾紛案件涉及理論複雜、政策性強、敏感度高、處理難度大,妥善處理土地糾紛不單純是法律問題,而是關乎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社會問題。把握好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審理的總體原則,對於妥善處理這類案件十分必要。

1. 保護農民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與合法流轉。按照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民擁有法律賦予的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法定承包期限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調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流轉承包地,不得非法侵佔農民承包地,這是審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應把握的基本原則。

2.把握好法律與政策的關係。在我國,政策和法律有着統一的指導思想、政治方向和利益基礎,本質上是一致的,在出現法律空白時相應的政策可以給予補充。但是,政策與法律在制定機關和程序、表現方式、實施方式、效力範圍等方面都存在區別,政策和法律各有其獨特的不能互相取代的調整機制。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假如必須按照政策辦事,也不能損害公民在法律結構中所取得的合法權益。國家土地政策是國家有關部門針對土地利用、開發情況,土地政策運行中出現的問題的政治決策和對策。在目前農村土地糾紛處理方面,政策的調節作用相當強*。法律調節具有強制性,政策具有導向性,處理二者關係應堅持政策調節服從法律調節,在法律沒有規定或法律與政策存在衝突時,應當按照法律原則正確適用相關政策。

3.正確處理法律、政策與村民自治、鄉規民約的關係,力求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從我國的國情來看,除了政策、法律對農村土地的調整、規範,還普遍存在農村村民自治與鄉規民約的非正式規範。村民自治是隨着農村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推進而產生的,是村民自主解決農村公共問題,進行公共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服務的重要制度安排。1998年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村民自治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礎。按照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這些事項包括從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方案;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鄉規民約是指作為農村村民自治的一種調整村民之間、村民與集體之間利益及村民行為的規範。由於農村土地問題的複雜性,在法律、政策進行宏觀調整的同時,有時發揮微觀意義上村民自治和鄉規民約的作用非常必要。《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可見,鄉規民約必須合法且僅作為政策法規的補充,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審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時既要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權利和鄉規民約的既定事實,又要對借村民自治、鄉規民約之名制定土政策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堅決依法糾正,實現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4.堅持司法為民原則。首先,運用多種手段加強訴訟調解。審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要堅持以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為目標,把調解作為處理土地糾紛案件的必經程序,靈活運用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親情感化法、法理疏導法、利益誘導法、權衡利弊法”等多種手段,依靠村委會、基層政府信訪部門、司法所、人民調解組織出面協調,把調解工作貫穿於整個訴訟過程。其次,做好判後答疑。農村當事人法律素質相對較低,對法院裁判文書理解困難,有必要在案件宣判後向其解釋判決的理由,力爭服判息訴。第三,巡迴審理、開展法制宣傳、提供司法救助,保障農民合法權利。實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為農民訴訟提供方便,並組織農民羣眾旁聽,提高他們對土地法律政策的瞭解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對部分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給予司法救助,及時辦理減、緩、免交訴訟費用,保證其打得起官司。

5.延伸審判功能,提出司法建議。司法不是萬能的,土地糾紛案件原因複雜社會影響面廣,許多案件反映的是農村帶普遍性的問題,單靠司法手段不能解決問題,有時會出現“案結事未了”的情況,應當及時將案件審理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向黨委、政府及農村基層組織提出司法建議書,加強和改進農村土地工作、解決突出問題,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6. 堅持公平正義理念,確保案件質量。審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要切實做到公開、公正,通過程序公正,確保案件實體公正,尤其在案件處理結果上要體現出公平正義。

三、審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幾個問題

農民擁有法律賦予的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法定承包期限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調整和收回土地,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流轉承包地,不得非法侵佔農民承包地,對沒有具體法律、政策為審理依據的土地糾紛案件,應當從維護承包人合法權益出發,根據現有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處理。近年來,我院通過審理的農村土地糾紛案件,有力地維護了農民羣眾的合法權益,促進了農村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我們認為,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審判實務中,應重點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準確界定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案由。目前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案由不具體明確,一般做法是統一以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立案,案由比較籠統,不能準確反映案件實質,也不能從案由上提示處理方式的區別,不利於建立詳細的司法統計台帳。應結合農村土地糾紛問題發生的特點,在案由上準確細分,使其能夠反映案件糾紛的實質特點,便於正確適用法律。結合審判實踐,我們認為主要應作如下區分:(1)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凡農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農業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或終止而發生糾紛,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由應確定為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這類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共同承包,人數眾多的應當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由受案法院在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2)承包經營權糾紛。公民、集體對集體或國家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佔有、使用或收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因發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違反法律規定,侵害承包人的土地經營權而引發的糾紛,應當以承包經營權糾紛立案。與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區別在於它是侵權類糾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屬合同類糾紛,適用法律大不相同。(3)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糾紛。法律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因轉讓、轉包、出租、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履行流轉協議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應當以承包經營權流專協議糾紛案由了立案。(4)請求確認土地轉讓協議無效糾紛。凡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村民,認為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違反法律規定,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讓給他人而損害農民利益,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土地轉讓協議無效的,應以請求確認土地轉讓協議無效糾紛立案。這類案件多為羣體性糾紛或集團訴訟。

2.關於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農民進城打工,在城裏購房置家的情況越來越多,這部分人雖然成了“城裏人”,但不會輕易放棄在農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務工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在法定承包期內,除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見,對外出務工農民土地收回問題,法律是嚴格限定了條件的,對實踐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人地矛盾突出為由,放寬條件收回外出務工農民土地發包給他人的行為應予禁止。凡遇此種情況,外出務工農民起訴請求還回承包地的法院應予支持。

3.關於違背農民意願強迫流轉土地問題。法律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自主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妨礙或強迫。未經承包方書面委託,發包方和其他組織、個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強迫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或者藉口經過民主議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強迫農民流轉土地的,流轉關係無效。農户起訴要求收回返還被強迫流轉的承包地的,法院應當保護。

4.關於以拋荒為由收回農户承包地的問題。承包方棄耕拋荒土地有複雜的原因,特別是以前農業税賦較重,許多農民認為外出打工比在家種地划算,導致一些土地荒蕪。從法律和政策來看,無論是《土地承包法》或《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及國務院《關於儘快恢復摞荒耕地生產的緊急通知》或《關於妥善解決當前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都未規定可以收回拋荒的承包地。據此,審判實踐中,應從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利益出發,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户拋荒承包地,現在承包方起訴要求返還承包地的請求,原則上應予支持。

5.關於出嫁女、上門婿承包地問題。出嫁女和上門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無論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結婚後從新居住地取得,還是保留結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總的原則是不能使其權利落空。在個案處理中可以區別情況對待:對承包期內當事人結婚後從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對結婚後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6.關於客觀情況變化致合同履行顯失公正的問題。涉及土地流轉的合同,簽約時只能考慮到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和法律、政策背景,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適合於合同簽訂時的情況。但是,土地問題受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家政策變化影響極大,不同時期客觀條件的變化,國家農業基礎政策的調整,往往會打破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關係,使得土地流轉合同繼續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礎,從而引發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借鑑了情勢變更原則,為解決相關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實踐中,有的發包人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但案件的實質並非合同無效,而是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能輕易否定合同的效力,破壞合同的嚴肅性;但如果駁回原告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則不利於保護農民的基本權利。因此,法官應對當事人進行法律釋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後,法院可以分析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從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兩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處理。

7.關於案件審理中證據適用問題。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當事人的證據能力一般較差,而且土地糾紛案件的成因也比較複雜,審理中對證據的認定應把握兩個方面:一是按照農村實際,注重經驗法則的運用;二是在遵從《證據規則》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適當增加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力度,儘可能在使用證據時符合客觀真實。

四、解決農村土地糾紛問題的建議

當前,農村土地糾紛問題突出,反映到法院案件中來的只是一部分。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實際存在的土地糾紛問題,僅靠法院運用司法程序是不夠的,必須建立綜合治理機制,納入統籌安排,健全防範機制,及時排查、發現和消除涉及農村土地問題的不安定因素,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各項工作的順利推進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1.加強農村土地問題的法律研究。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進程中,必須圍繞農村穩定、發展大局,有針對性地開展農村土地問題調研活動,發現和分析涉及農村土地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從政策和法律的層面積極探索新形勢下避免和處理農村土地糾紛問題的新機制、新方法。雖然最高院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承包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為審理土地承包、流轉、集體收益分配等提供了依據,但一些爭議較大,未形成共識的問題仍未加規範,有的問題需要在物權法中加以明確,而農地問題研究滯後,不能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急需高度重視。

2.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的作用。加強農村基層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增強其權威性和凝聚力,使其在管理農村各項事務,特別是處理土地糾紛問題中發揮更大的作用。農村基層幹部作為農村各項工作的領導者和組織者,要學會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做好農民和農村工作的方法,不斷規範自身行為,依法行政,以良好的形象帶動羣眾,取信於民。要依法管理農村與土地相關的承包合同。農村所有經濟活動,特別是涉及農民利益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轉等,凡是能夠用合同管理的,都要依法納入合同管理。簽訂農村承包合同,必須堅持合法、平等、自願的原則,嚴禁損害羣眾和集體利益,逐步將農村經濟和社會事務納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農村基層組織與農民最接近,最瞭解農村土地的現狀及糾紛的起因,可因勢利導的調解矛盾,把土地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3.加強政府對農村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從農村土地糾紛問題來看,政府對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等指導監督不力,導致農村土地工作中出現混亂,產生矛盾糾紛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鎮政府要加強對村委會和農村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通過正確有效的引導、指導和培訓,提高農村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見,鎮人民政府對農村土地發包中的部分土地向外發包享有批准權,可以通過批准行為來監督和指導農村發包土地的有序展開。鎮人民政府應加大對農村土地工作的指導監督力度,政府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強對農村土地經營承包的規範和指導,進一步強化農村基層組織的土地工作。對農村土地發包、流轉、局部調整等要登記備案,實行全程監督,減少發生土地糾紛的潛在隱患。針對城市周邊土地流轉頻繁,形式多樣的情況,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規範化指導,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機制,建立土地流轉合同的訂立、見證、登記制度,根據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確保農村土地有序流轉。通過對農村土地流轉進行清理、整頓,把土地流轉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4.完善多元化土地糾紛解決機制。一是要拓寬糾紛解決渠道。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 51條的規定,土地糾紛解決方式有三種: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土地糾紛矛盾,應當是訴訟、調解、仲裁等多管齊下,為那些不願意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當事人提供多種救濟渠道,使更多的土地糾紛在訴訟外迅速、便利、妥善地得到解決,舒緩法院的壓力,使有限的司法資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二是要建立農村土地矛盾排查機制。政府相關部門要深入農村開展土地糾紛和不穩定因素的排查調處工作,做到土地問題“早發現、早處置”。對排查中發現的土地糾紛苗頭,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協調處理,職能部門要提前介入,做好糾紛當事人疏導穩控工作,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三是要健全農村土地糾紛處理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建立健全處理土地糾紛的調解、仲裁機構,組織專人、集中力量,地主動深入農民中及時處理髮生的土地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引起不良事端,使調解工作成為預防和解決土地糾紛的第一道防線。

5.提高對無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農民靠農業為生,無土地則無生計。對農村存在的無地農民導致的人地矛盾問題,應主要通過發展方法解決。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目標,各級政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幫助部分無地、少地農民擴大就業領域,優先安排他們參加非農崗位的技能培訓、技術學習,通過把大量農村勞動力從土地上解放出來,減少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從轉變思想觀念入手,拓展農民增收致富空間,鼓勵農民進城務工經商,走城鎮化發展道路,在發展中解決人多地少的矛盾。改變目前農村社會保障政策中不區分有地無地的情況,對無地農民應實行政策傾斜,適當提高社會保障水平,緩解農村土地矛盾。

6.積極探索新的土地流轉方式。土地資源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決定了土地價值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呈增長趨勢。現實中部份因流轉產生的土地糾紛案件,就是因為簽訂合同時對土地價值增值情況預見不足,流轉費用低廉,農民感到很吃虧引起的矛盾。有的採取流轉費用隨年限變化梯度增加的方法,但實行增加的梯度與土地價值自身的變化不相符合,亦會產生事實上的不公平,導致矛盾發生。目前城市周邊農村土地流轉中,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現象十分普遍,土地不能復耕,從長期來看對農民合法權益是一種損害。針對土地流轉的現狀,應大膽探索新的土地流轉方式,可嘗試採用土地使用權入股,將土地實物形態轉化為價值形態,推動土地經營權流轉,增加農民土地收益,穩定農村土地流轉關係。

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調查報告2020年土地調查報告(4) | 返回目錄

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基本情況

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位於烏拉特後旗境內的山後牧區。烏拉特後旗地處內蒙古西北部,位於巴盟西北部,東經105°8′20′至107°38′20′,北緯40°41′30′至42°21′40′。是自治區邊境旗縣之一。北與蒙古國相交界,西與阿拉善盟左旗相連,南與磴口縣、杭錦後旗毗鄰,東與烏拉特中旗相接攘,陰山山脈橫跨旗境南部,把全旗分為山前河套區和山後牧區兩個自然條件完全不同的區域。全旗東西長210公里,南北寬130公里,總土地面積2.5萬平方公里,佔巴盟總土地面積的38。

我旗地處蒙古高原西部的巴音戈壁高原地帶,主要有戈壁、沙漠、低山、丘陵等,地域遼闊,地類複雜,生態系統類型多樣,自然條件差異較大。屬高原大陸性氣候,風多雨少,寒冷乾燥,年平均氣温5.3℃左右,最高氣温33.6℃,最低氣温-28.4℃,年降水量102.8mm,無霜期150天左右,年蒸發量在2900.3mm,年最大風速33米/秒,全年7級以上風力109天,沙塵暴19次。封禁保護區內植被嚴重退化,地表裸露,僅分佈有少量稀疏的梭梭、冬青和白茨等天然灌木。

全旗現有10個蘇木鎮,總人口4.9萬人,耕地5萬畝,牲畜總頭數52萬頭(只)。地方財政收入僅6366萬元。是一個以蒙古族為主體,牧業為主的旗縣。

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內需要進行生態移民720户,人口2100人,牲畜19萬頭(只)。根據我旗實際情況,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內的牧民遷移到山前河套區地區,建立高效農業區和專業化養殖小區,實行舍飼圈養,走以種促養,以養帶種的路子。共需資金4280萬元,其中移民安置費用2100萬元,圍封費用900萬元,管護費用1280萬元(五年)。

二、實行封禁的必要性

烏拉特後旗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地處我國北部邊疆,生態區位極為重要。屬於荒漠、半荒漠地區,乾旱少雨,風大沙多,生態環境十分惡劣,風災、旱災等自然災害頻繁,“十年有九旱、有雨水成災、無風遍地沙、有風沙滿天”,是我旗生態環境惡化的真實寫照。是風蝕、水蝕、重力侵蝕併發的嚴重水土流失區,水地流失面積佔全旗總面積的95.1,沙漠化土地面積1627萬畝,佔全旗總土地面積的44,潛在沙漠化土地面積466萬畝,佔全旗總土地面積的13。據統計,1991年我旗有可利用草場3148萬畝,到XX年為2513萬畝,十年間草場少了600多萬畝,草場退化、沙化速度已達到了令人吃驚的地步。草場退化、沙化的日趨嚴重,致使全旗土地荒漠化面積日益擴大,可利用草場面積縮小,乾旱、風沙、水土流失等自然災害和過度放牧、樵採等人為破壞的因素,造成珍稀瀕危的梭梭、白茨、冬青、檸條、霸王和蒙古扁桃等天然灌木林資源不斷減少,生物多樣性鋭減。嚴重地制約了農牧民的生產發展和脱貧致富步伐。極大的影響了全旗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時也影響了周邊地區的生態環境和經濟發展。封禁保護,控制水土流失,維持該地區生態環境平衡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實行封禁保護可以有效的制止各種人為破壞,遏制沙化土地的擴展,促進生態系統的自我修復。積極開展防沙治沙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進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是十分必要的。

三、封禁區建設範圍、面積

烏拉特後旗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涉及巴音戈壁蘇木、巴音温都爾蘇木、烏力吉蘇木、那仁寶力格蘇木、巴音前達門蘇木和寶音圖蘇木等6個蘇木,北與蒙古交界,西與阿拉善盟交界,南到烏拉特後旗賽烏素鎮,東至巴盟烏拉特中旗,總面積1600萬畝。共分5期實施,第一期準備實施巴音前達門蘇木和寶音圖蘇木項目區,總面積300萬畝。

四、封禁保護區建設的基本思路

基本思路是:抓住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機遇,實施生態立旗戰略,繼續堅持“封育保護為主,封造飛並舉”的林業建設方針,積極貫徹落實《防沙治沙法》,實行依法治沙。堅持因地制宜,分步實施,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以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為中心,保護和恢復植被與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相結合;以實施國家重點林業生態建設工程為基礎,以防治荒漠化和沙化為重點,以推進林業產業化為突破口,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為目標,依靠科技進步,大面積封禁,小區域治理。力爭封禁5年後,通過自然更新和人工復壯的方法,縮短天然灌木的恢復週期,儘快更新成林,增加生物數量,使植被退化、地區荒漠化擴大的趨勢得到遏制,抗禦風災、旱災等自然災害的能力得到明顯提高。使全旗水土流失、草場沙化、退化問題得到改善,封禁區每年減少水土流失500萬噸,周邊地區的草場得到有效庇護。生態環境明顯好轉,扭轉沙進人退的局面,實現牧業興旺、人民安居樂業的繁榮景象,逐步使 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協調統一,在內蒙古自治區北部邊疆構築一道綠色的生態屏障。

五、封禁保護的主要措施及設想

(一)切實加強對封禁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一是切實將封禁保護區建設列為各級黨委、政府的工作重點,組成封禁保護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專門的辦公室,定期研究和指導工作,確保保護區建設順利有序進行。二是各級領導層層簽訂建設責任狀,制定技術責任制、管護責任制及相應規章制度,各蘇木成立相應的工作領導小組,形成自上而下強有力的領導體系與辦事機構。三是把封禁保護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對各蘇木鎮領導幹部的實績考核內容,認真檢查驗收,嚴格獎罰兑現。

(二)堅持“嚴管林”,注重封禁成林的資源保護。一是封禁區嚴格實行禁牧、禁採和禁挖,減少封禁保護區內的人類活動。依靠天保工程,安排護林員,以護林員為基礎,蘇木林工站為依託,森林公安為主體,形成管護網絡。二是加大林業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破壞植被和林業建設設施的違法行為,對一些有影響的典型案件進行曝光,製造輿論聲勢,震懾犯罪分子。三是在封禁區開展大面積的鼠害防治試驗和防治工作,降低害鼠危害程度。四是加強封禁區的森林防火工作,購置滅火工具和裝備,做到有備無患。

(三)堅持封育結合,加大育林力度,人工促進更新復壯。一是在每年雨季來臨的有利時間,對封禁區內有選擇性的進行植苗、補播等多種育林措施,人工促進更新,提高林木覆蓋度。二是加大科技含量,提高成活率。在封禁區內應用新型的抗旱、抗鹽鹼新產品,進行人工種植灌木,提高成活率,降低撫育成本。

(四)堅持生態移民,減輕草場載畜量,恢復生態平衡。為徹底改善封禁區的生態環境,減少人為和生畜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全面推進防沙治沙工作,我旗要實施生態移民,把移民與旗府搬遷、調整生產力佈局、發展工業經濟和移民擴鎮結合起來,採取集中移民和分散移民的形式,妥善安置從封禁區移出的羣眾,使移民能移的出,穩的住,富的快。減少封禁區人口,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壓力,嚴格控制載畜量,實現人畜、草畜平衡,從根本上有效控制草原生態環境的惡化。

(五)加大宣傳力度,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通過強化《森林法》、《防沙治沙法》和其它保護森林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廣大農牧保護生態環境意識,改變傳統觀念,加快封禁保護的建設步伐和保護步伐。

六、主要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領導,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明確責任,加強封禁保護區建設工程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切實落實各項工程建設任務。同時組織強有力的管護隊伍,打擊亂牧亂獵、亂採亂伐等破壞活動,並依法處理。二是強化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設立建設資金專項帳户,保證專款專用,實行報帳制,堅決杜絕擠佔、挪用、截留現象,使國家和地方投入的建設資金,真正用於保護區的建設和發展。三是多形式、多渠道、經常性對周邊羣眾進行國家和地方有關保護區的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羣眾的法制觀念和環保意識,使生態保護成為人們的自覺行為。四是加強移民工作的宣傳、發動和思想政治工作,從政策上傾斜,在資金上保證,全力做好移民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