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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能言善辯的好口才

欄目: 精選演講稿 / 釋出於: / 人氣:2.36W

律師執業一刻也離不開口才,口才是律師進行訴訟代理的重要工具。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整理了律師能言善辯的好口才,希望對你有幫助。

律師能言善辯的好口才
律師口才具有的特徵

1、目的的特定性

律師口才的目的與律師工作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即為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有了明確的目的,律師就可以因地制宜地選擇相應的對策,使整個口才機制能動、和諧地運轉。

2、物件的特定性

律師口語表達物件,是指律師工作的物件,它包括兩個大類:一類是特定的人,即委託人;另一類是相對特定的人,即與律師法律事務有密切聯絡的人,如對方當事人及代理人、證人及審判人員等。因此,針對不同的物件,律師應採取不同的口語表達方式。

3、環境的特定性

律師口才的環境,是指律師進行口語表達時,親身感受到的場所狀態,包括常規環境和非常規環境兩個方面。前者是律師相對熟悉的、固定的環境,如辦公室、法庭等;後者指開放的、相對陌生的環境,如一般指公共場所、流動場所等。律師在口語表達實踐中,應當具有適應和善於利用環境的能力。

4、時間的特定性

一般口語表達,並沒有時間的特定性,但律師口才有其特定的時間觀念。律師工作一方面受著法律規定的時間制約,另一方面也受著案件或事件發展及訴訟程式時間的制約。如調解時間、辯論時間、談判時間等,並非均由律師控制。就一個具體的案件而言,律師進行口語表達的時間及次數也是有限的。因此,律師要想取得辦案的有效成果,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充分發揮其口語表達能力。由此可見,時間在律師口才的發揮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

抓準時機和有效利用時間,是律師口才的必然要求。抓準時機,就是要把握講話的最好機會;有效利用時間,就是要在最短時間內最充分地表達自己的觀點。

律師練就口才的方法

(一)勇於改變

勇於改變的前提是認識自己。雅典阿波羅神廟有一石碑,碑上刻有“認識你自己”五個大字,這是先哲蘇格拉底的名言。他警示世人:清醒地瞭解自己,是做事的最大前提。對於一個迫切想擁有滔滔口才的律師而言,首先必須對自己語言表達能力要有一個客觀的認識。你的普通話是否標準;嗓音是否圓潤;能否不用發言提綱而講述一件複雜的事情;能否即興演講,並且中心突出,條理分明;能否語言生動形象,表達聲情並茂,等等。擇其善者而從之,剔其不善者而改之。其次,主觀上應有成功的信心。一個人穿著很滑稽的衣服上街,他想自己肯定會被別人笑話,由於內心裡覺得自己像個小丑,於是他真的就成了小丑。

(二)勤於實踐

英國著名的大法官伯基特指出:“沒有出庭,什麼都無從談起。”紙上談兵是毫無益處的。實踐,為律師的各種素質提供了用武之地,使其大顯身手;同時,也是律師練就口才的磨刀石,使之更趨成熟。

一個律師的成長,除了他的天資以外,後天素質的提高是不可或缺的。律師要在工作實踐中,充分調動自己的感覺、知覺、思維、記憶、想象等因素,運用自己思維力、記憶力、想象力,培養工作所需的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應變能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從而更有效地開展業務。

(三)聚精會神,適時插問

律師應注意傾聽那些在業務中能夠提供第一手資料的諮詢者的話,應當在他講話之前給以指導,而不是在他講述的過程中打斷他。因為對於諮詢者來說,這種做法會打亂當事人的敘述次序;當諮詢者從自己的敘述次序中被拖出來去回答律師的提問時,他就不得不停下來回憶,這樣反而會把敘述時間拖得比讓他按自己的思路講更長。

諮詢者可能會重複自己的話,不要制止他,讓他完全傾吐出他欲說的東西。諮詢者的講話可能是滔滔不絕的雄辯,也可能是對對方的當事人的誹謗或侮辱,律師應當聽完他的全部敘述,因為律師不應當漏過其中的任何事實。當然,從諮詢者的話中提取事實,必須刪去許多無關的敘述。與其冒遺漏掉關鍵性事實的風險,倒不如多聽一會兒諮詢者多餘的敘述。所以,當諮詢者在敘述時,不要打斷他,把自己的問題保留到他停頓的時候再提。

(四)以柔克剛,通俗易懂

法律解答不是法律研討,必須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使諮詢者易懂易記,知道其意思是什麼。當然,通俗並不是等於庸俗,例如個別律師在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諮詢時,見其說假話,就斥責犯罪嫌疑人,講話粗俗,語言不美,有失律師的形象。

解答之中,不宜亂用或濫用法律術語和名詞,法言法語是專業行話,在群眾中間最好少用少說,因為諮詢者不一定能夠全部聽得懂;如確因必須使用時,也應以人們日常生活中通常的說法深入淺出地解釋清楚。

還必須注意,使用通俗語言,並不是說可以在解答中隨意使用方言俗語,應將二者嚴格地區分開來,也即要使用淨化的通俗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