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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魅力、權力制約與法治國家演講範文

欄目: 精選演講稿 / 釋出於: / 人氣:2.12W

張偉

人格魅力、權力制約與法治國家演講範文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蘇州 , 215021)

[摘 要] 最近《南方週末》報道了爭議人物——江蘇省宿遷市委書記仇和靠激進手段進行改革和施政的歷程。並由此引發了一場關於“仇和現象”、“仇和模式”討論。學者們紛紛發表意見,贊成者有之,反對者有之。對此,筆者認為,當前在我國依法治國的過程中,領導者的“人格魅力”或“權力道德”是不可或缺的,甚至是十分重要的,但決不能迷信,因其是感性的東西,是極不可靠甚至極其危險的,必須通過理性的手段——法律——進行權力制約。惟有如此我們國家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

[關鍵詞] 人格魅力 權力制約 法治國家

一、問題的緣起

2月5日《南方週末》以重點篇幅報道了《宿遷改制風暴》[1],講述了爭議人物——江蘇省宿遷市委書記仇和靠激進手段進行改革和施政的歷程。隨後有幾位學者也各抒己見,參與討論。情況當然是涇渭分明、各執一詞。贊成者立場堅定的認為,仇和是一個難得的好人、好父母官,這從其上任8年來的政績和民心所向就可見一斑,他的治理經驗和改革模式應被廣泛推廣;而反對者也旗幟鮮明的指出,仇和的所謂經驗和模式,實質上是“****”,是“人治”,是權大於法、以權壓法、不依法辦事的典型,這與當前我國致力於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是背道而馳的,應當警惕並認真反思。所謂的“仇和現象”、“仇和模式”一時間成為當下學者們爭相探討的話題。筆者在此不揣淺陋也有一點不成熟的看法想一吐為快,還望批評指正。

二、人格魅力——“想說愛你不容易”

“人格魅力”,是筆者在有關“仇和現象”、“仇和模式”的報道中感觸到的第一個“關鍵詞”。誠如有的學者指出的,仇和是一個親政愛民的好父母官,他在當地百姓中的威望極高。看到這樣的報道,我們著實為之欣慰。因為,在老百姓中口碑好、威望高的領導在當前的媒體報道中並不多見,尤其在當前眾多高官因貪汙腐敗不得民心而紛紛落馬,甚至還有為數不少潛逃國外的情況下,出現了這樣一位好“父母官”,當然為失望的老百姓注入了一劑強心針。這一針效果是好是壞且容筆者慢慢道來。

人格魅力,從語詞解釋的角度看,“人格”是指人的整體精神面貌,涵蓋三層意思:其一,人的性格、氣質、能力等特徵的總和;其二,個人的道德品質;其三,人的能作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的資格。本文“人格魅力”中的“人格”取個人的道德品質之意;“魅力”是指很能吸引人的力量。 “人格魅力”在我國可以說已成為一面“精神旗幟”。孔子的“不義,富貴於我如浮雲”,孟子的“富 貴 不 能

作者簡介: 張偉(1980—),男,山西古交人,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XX級碩士研究生。

淫,貧 賤 不 能 移,威 武 不 能 屈,此之謂大丈夫也。”,荀子的“從道不從君”,文天祥的“人

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等等這些意氣風發的千古絕唱,至今仍熠熠生輝。所謂“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也成為“人格魅力”的最好註解。應該如何正確認識“人格魅力”呢?筆者以為,“人格魅力”在我國成為一面“精神旗幟”與我國居於幾千年傳統文化統治地位的儒家“人性本善論”密切相關。儒家以“慈母”般的眼光看待人性,對人性持一種完全信任的態度。孔子說人“性相近,習相遠”,暗含了性善的因素;孟子進一步發展為性善論說“人皆可以為堯舜”;荀子雖然主張性惡論,但他同時又強調只要經過一番修身養性,即可“化性起偽”,成為聖人。性善論經過宋代《三字經》“人之初,性本善”的宣揚,幾乎家喻戶曉,得到了人們的普遍認同。新中國成立後,又有 “六億神州盡舜堯”的神話。從某種程度上講,“人格魅力”的確在我國曆史上有過積極的作用。我國自古以“禮儀之邦”聞名,從帝王到文人都主張“賢人之治”、“以德服人”,十分重視執政者的品質對社會的影響,重視對官吏的治理,雖然其本質上是為了維護統治,但也確實造福了黎民百姓,比起貪官酷吏自不必言了。人格魅力往往是與“清官”聯絡在一起的,談及清官,我們很容易想到明鏡高懸、鐵面無私的“包青天”,包公可謂是中國“清官”的化身或代名詞。中國人對清官有著濃厚的情結,可謂情有獨鍾,多少世紀以來,無論多少朝代更替,清官情結依然凝聚在人們心底。“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豫劇《七品芝麻官》主人公的這句唱詞成為相當多幹部自律的格言。朱鎔基總理就職時也說:“我只希望在我卸任以後,全國人民能說一句話,他是一個清官,不是貪官,我就很滿意了。”可見,清官對中國人影響之深。xx也強調:對一個國家的治理來說,法治與德治,從來都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這實際上是要求領導幹部們做“現代意義”的清官。因為“清官”畢竟是封建社會的產物,帶有封建制度的烙印和一定的“人治”色彩,它從一個方面映了封建社會下法制的軟弱,這與我們建設民主法治國家的目標是不符合的。不過,“清官”的秉公執法和高尚品德是值得提倡和發揚光大的,也是我們今天實現社會主義法治所必需的。這也是建國後我們也一直重視打擊官吏腐敗,強調黨員領導幹部的“權力道德” 的重要原因。因為法總歸是社會的法,甚至可以說是“人法”,即調整人的行為的法律,是需要“人”來執行的,而人的自身素質對法的執行與維護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為政在乎得人,得其人則善政行”等說的就是此意。從劉青山、張子善的建國第一大案,到最近正法的王懷忠也都說明了這一點。然而,我們還應辨證的看待問題。從建國到現在我國查處的腐敗大案要案中,我們還應清醒地認識到——“人”是極不可靠的。馬克斯·韋伯在其著名的官僚制合理性設計理論中也認為,個人魅力型統治,是建立在某個具有非凡氣質的領袖人物的人格魅力之上,行政職務不是一種穩固的職業,也沒有按正常途徑的升遷,全憑領袖個人意志的直接指定,其行政體制的特點是反覆無常性。所以,所謂的“人格魅力”、“權力道德”並不理性,只靠人的內心自律而沒有外在的剛性的制度、理性的法律加以約束,是極其危險的。建國以來我們黨和國家慘痛的教訓就是明證。建國之初,毛澤東就指出,治國就是治吏,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將不國,然而晚年卻錯誤地發動了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後來,鄧小平同志總結得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澤東同志這樣偉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嚴重影響,以至對黨對國家對他個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如果不堅決改革現行制度中的弊端,過去出現過的一些嚴重問題今後就有可能重新出現。”無須饒舌,這裡的“不好的制度”當然指的就是我們幾千年不加警惕,建國後又始終缺乏清醒的認識的,由“人格魅力”異化所導致的“個人崇拜”。令人欣慰的是黨和國家開始深刻反思並著手“權力制約”的理論探討和制度建設。

三、權力制約——“這是我們的選擇”

“權力制約”可謂是一個老生常談、常談常新話題。筆者在此並無意也無力糾纏於浩淼的理論海洋之中,只是想承接上文說明:靠所謂的人格魅力“統治”,是極不可靠,甚至是非常危險的做法。“人格魅力”或“權力道德”都是感性而脆弱的,必須有理性和剛性的手段——法律——加以制約。這也就是權力制約。 談到權力制約,就必須首先認識權力為何物。同樣由於筆者“內功不足”,在此僅作簡要介紹。

權力是人類社會的一種客觀現象。可以說在人類歷史上,權力始終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然而,對權力現象的科學認識並非與之同步,且至今沒有一個讓人們普遍接受的定義。據學者們總結,權力理論可分為兩大主要流派。一個是以馬克斯·韋伯為代表的“韋伯主義”,其認為“權力是某種社會關係中一個行動者所擁有的不顧反對而貫徹自己意志的可能性,不管這種可能性所依據的基礎是什麼。”“我所理解的權力,就是一個或若干人在社會活動中即使遇到參與該活動的其他人的抵制,仍然有機會實現他們自己的意願。”另一個是帕森斯主義,其認為,權力是一種系統資源,“是一種保證集體組織系統中各單位履行有約束力的義務的普遍化能力。”加爾佈雷斯則認為,“權力是把一個人的意志強加在其他人行為之上的能力”[10]根據以上關於權力概念的各種解釋,筆者感覺權力的特點應該是,為實現掌權者意志的行動的任意性,最起碼是可能性,即前提是不加抵抗或限制時。然而,追根溯源,權力起源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就其本質而言,權力乃是一種公共意志,是人類社會和群體組織有序運轉的指揮、決策和管理力量。[11]人類的政治發展史表明,權力,作為一種充滿魔力的社會客觀現象,曾給人類帶來過巨大的利益,也給社會造成過深重的災難,究其原因在於權力的執行是否受到合理有效的制約。當今社會,在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還存在差異,權力的所有者與權力的行使者仍處於相對分離的前提下,對權力進行制約依然成為政治現代化和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當代中國,完善權力制約機制亦是通向現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國家的必由之路。

在權力制約理論方面,西方先哲先行一步。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政治家亞里士多德,他指出一切政體都有三個要素作為構成的基礎,即議事機能,行政機能和審判機能。[12]亞里士多德的分權論可以看作是一種萌芽形態的國家權力制約論。繼亞氏之後古希臘政治家波利比阿認為在羅馬的制度中存在著一種各個權力互相制約、防止對方無限擴張的關係,並認為這是羅馬興盛的重要原因。他斷言,如果國家由各種權力互相幫助,互相牽制,那麼無論在什麼危急的時候,都可以成為一種很堅固的團體,除了這種政制之外,再也不能找出更好的政制。[13]近代資產階級權力制約學說的代表人物是英國的洛克和法國的孟德斯鳩。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了立法權、執行權和聯盟權分立的主張。他認為,政府權力如果成為絕對的不受限制的,就會成為****的,而必然會危害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並且明確地提出“用強力對付強力”的原則。孟德斯鳩在國家權力制約與分權理論方面比洛克又前進了一步。他認為,自由只存在於權力不被濫用的國家,但是有權者都容易濫用權力卻是一條萬古不變的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14]因此,保障自由的條件就是防止權力的濫用。他主張防止權力濫用的最有效的辦法就是用權力約束權力。建立一種能夠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政治體制,以確保人們的自由。

從上述西方學者對國家權力制約的論述和歷史實踐中,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1.一切法治國家都需要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否則就會造成權力的濫用。這是一條被人類歷史反覆證明了的客觀規律。2.國家權力制約的目的是實現社會公正。社會公正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沒有社會公正的國家,人民是沒有自由可言的。3.只有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才能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

反觀我國,對於國家權力,我們長期以來側重於道德制約,苦口婆心地勸導掌權者要廉潔自律,克已奉公,或者宣揚優秀黨員領導幹部的“人格魅力”,號召積極進行“權力道德”建設,卻忽視加強法律和制度制約的重要性,沒有認識到制度建設更帶有根本性、長期性和全域性性,以致出現了嚴重的個人專斷和個人崇拜現象。這個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就報道的“仇和現象”而言,我們也可以發現,宿遷的官員和老百姓不僅有怨言,還有過集體性的突發事件[15]:如報道中有位官員陪記者在街上閒逛時說:“環境確實改善了,但我們的利益也受損了,這叫享受並痛苦著。”,“我也知道全國不少地方扣工資,但哪個地方像我們這裡,扣得簡直像苛捐雜稅?”。又如仇和從XX年始,將宿遷全市337家幼兒園、122家鄉鎮衛生院,相繼變為民營,對11家縣以上醫院已有9家完成改制。這導致宿遷市泗洪縣幼兒園的老師們在市委門前靜坐示威:“不按中央檔案將出售的幼兒園收回公辦,就罷課。”,這些老師們為不連累吃財政飯的丈夫們,還寫好了離婚起訴書,準備“集體離婚”。類似的場景還發生在醫院,沭陽縣中醫院在改制時,數百位職工用大鐵鎖,將門診部大樓鎖了3天,並宣稱,“不答應改回公辦,就到北京去上訪。”等等都足以說明仇和的改革是備受爭議的,其“人格魅力”和“絕對權威”也是值得懷疑和商榷的。仇和自己也承認其改革“確實傷害了一些人”。可見,只靠人格魅力是行不通靠不住的,若不能清醒地認識並解決問題,則後果不堪設想。從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到仇和有“中國要用50多年,走完西方300多年的路,怎麼走?只能是壓縮餅乾式的發展。”無奈之言,也有“為公才改革,為私誰改革?”豪言壯語。這也體現出作為改革者的兩難困境。改革的確困難,但是認為“改革可以衝擊一切,改革具有特權,”而無視法律的權威則是無稽之談。改革與法律究竟是一個什麼關係?就一定意義上講,改革仍然是中國共產黨意志的體現,如果不能把黨的領導規範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那麼依法治國就會名不副實。人們習慣於把黨的領導理解為“黨權高於一切”,一些人會很容易以此把改革當作尚方寶劍,目無法律,目空一切,這對建設法治國家是極為不利的。

眾所周知,國家權力制約與依法治國是密不可分的。權力制約是實現法治的重要手段,也是法治國家的重要內涵。法治意味著控權制度的存在和權力制衡原則被遵守。歷史的經驗也告訴我們:凡是實行法治的國家,必然存在權力制約;凡是法治成熟的國家,人民的權利定會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因此,如果沒有國家權力的制約,就不會實現法治國家的狀態。

四、法治國家——“你知道我在等你嗎?”

法治是人類文明之樹上的一顆碩果,是迄今人類為馴服政治國家權力所找到的最有力的武器之一,也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標誌之一。近代的法治是從古代法治理論中發展而來的,早在古希臘就有人治和法治之爭。柏拉圖早期是典型的人治論者,其在《理想國》中主張賢人治國或“知識專政”,他認為“哲學王統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理想國家是靠賢人的智慧和知識而不是靠法律來掌管的。[16]理由是“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學”。不過晚年的柏拉圖卻認識到法治的合理性,將法律當作人們追隨的“上帝”。[17]“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亞氏的這句名言在人治法治之爭中顯得尤為耀眼。他從一開始就反對先師的“哲學王統治”,而主張“法治”。他認為:“凡是不憑感情治事的統治者總是比感情用事的人們優良,法律恰正是沒有感情的”“要使事物合乎正義(公平),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正是這樣一箇中道的平衡”,繼而,亞氏在人類歷史上首次指出了今日我們早已熟知的關於“法治”的經典定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到了近代,法治的光芒穿透了人治的黑暗。英國成為法治實踐的策源地,英國哲學家哈林頓對人治與法治也有精彩論述,他認為“有完備的法,則有善良的人”,而不是“有善良的人,則有完備的法”。[18]現代法治理論關注的核心是國家權力,是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尤其是對政府權力的制約。誠如洛克所論證的:法治的真實含義就是對一切政體下的權力都有所限制。

由此可見,法治從精神到形式都對政府權力的行使提出了要求。法治精神的實質是關於法在與國家和權力互動作用時人們對這一關係所選擇的價值標準和持有的穩定心態,既法律至上地位的認同問題,它回答的是法律是否具有最高權威問題。無論何種形態的社會,總有一個至高無上的權威存在。如果公眾心目中認同的最高權威不是法律,而是什麼所謂的“人格魅力”、“權力道德”,那麼這個社會肯定不是法治社會,即便不是“赤裸裸的人治社會”也只能是“法治面紗下的人治幽靈”。在凡有權力高於法的地方,法都是隨執掌權力人的意志而被隨意塑造的。這種社會裡的法是呈“人格化”的,沒有理性而且多變,人們既無法信賴法律也無法依靠法律,這樣只能專而投向“人身依附”或“權力依附”,結果就是“權錢交易”,“權力尋租”等貪汙腐敗現象橫行於世。當法律的權威遠不及一人之言時,其結果便是人人自危、無法無天、國將不國。

法治國家的實現,是以法治理念的確立為先導的。西方國家法治化的歷程就肇始於啟蒙學派對法治思想的褒揚和推崇。中國要實現法治國家的狀態,培育和弘揚國民的法治意識是當然十分重要,然而,筆者認為,在國家沒有消亡,市民社會沒有完全形成的情況下,樹立和培養領導者的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則是尤為重要的。從上述報道的仇和的行為模式中我們可以看出,以仇和為代表的“很多領導者沒有意識到必須依法辦事,沒有意識到必須依靠建立制度和長效機制解決改革和發展過程中的問題,或者即便意識到了也不願意那樣做”,“在這些改革舉措中,我們看不到法律和制度的影子,而只能隱約看到書記一個人的鼓動和號令,這無異於堂吉訶德式的個人英雄主義”。[19]不管是“個人英雄主義”也罷,“人格魅力”也罷,都突顯出領導者們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的匱乏。仔細考察中西方的法治道路,我們可以發現二者歷史上都曾有過人治與法治之爭,但是卻走上了不同的治國之路。究其原因,文化傳統的大異其趣可謂是“元凶”。如前所述,在我國傳統文化中儒家無疑占主導地位,而其關於人的核心理念是“人性本善論”。由此出發,在涉及治國方略時,性善論認為,既然人性是善的,就沒有必要建立、健全各種法律制度,只要加強道德感化即可。只有在道德感化無法奏效的情況下,才輔之以法律,即所謂“德主刑輔”。這樣,法律就成了道德的附庸。其次,在權力與法律的關係問題上,性善論支援權大於法。性善論過分相信掌權者的道德自律,迷信“聖君賢相”,從而放鬆了對掌權者的警惕,忽視了對權力的法律制約,導致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建國後,我們對性善論的固有隱患始終缺乏清醒的認識,甚至盲目地相信“六億神州盡舜堯”,這就使我們無法從根本上擺脫人治文化傳統的羈絆,最終釀成了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的“人禍”,這樣慘痛的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相反,西方文化則是一種“人性本惡論”文化。柏拉圖由早年的典型人治論者轉變為晚年法治論者,其重要原因可以說就是他認識到人的統治中混有“獸性因素”。因此,人類必須有法律,並且必須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就像最野蠻的獸類一樣。西方對人性的不信任從而產生法治思想,大概始於此。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指出,人類具有罪惡本性,失德的人會貪婪無度,成為最骯髒、最殘暴的野獸,這是城邦幸福和諧生活的莫大禍害。西方基督教的“原罪說”更加劇了對人性的不信任。性惡論為法治思想奠定了文化根基。既然人性是惡的,就必須努力健全法律制度,防止人性中的貪婪成分惡性膨脹。[20]

當前,我們要實現由人治國家向法治國家的轉變,就必須從根本上屏棄傳統的性善論,以理性的、冷峻的甚至苛刻的眼光來審視人性。不要再奢望人格魅力或權力道德的“神話”,否則將始終被“法治面紗下的人治幽靈”所籠罩而無法建成“法治國家”。所以應加大力度宣傳人民主權精神,張揚制度優先理念,樹立法律至上權威。唯有如此,全社會民主法治意識才能普遍提高,也唯有如此,我們才能正確處理好國家權力與法律的關係,從而建立起真正的、民主意義上的法治國家。

personality glamour,restriction of power ,and the country governed of law

key words: personality glamour; restriction of power; the country governed of law

abstract: recently, nanfang daily reported the dispute personage --chow he, suqian of jiangsu province secretary of municipal party committee carries on the reform and administrative course by the radical caused a series of discuss about" chow he phenomenon"," chow he mode". the scholars express a good many opinions one after another, there are many people agree on it, while another opposite. as to this, the author thinks, during the process of running the country ruling of law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 power morals" or" personality glamours" of leaders are indispensable, even very important, but we must not superstitious. because it is a perceptual thing, it is not extremely reliable and even extremely dangerous, must pass the rational means --law --carry on power to restrict. only by this way, can our country becomes the real one governed of law.

人格魅力、權力制約與法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