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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獎勵意見

欄目: 意見 / 釋出於: / 人氣:2.47W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表彰獎勵工作,維護表彰獎勵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會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表彰獎勵工作提出一些意見。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表彰獎勵意見,供大家參考!

表彰獎勵意見
表彰獎勵意見範文篇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表彰獎勵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根據《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中發〔20xx〕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精神,我們研究起草了《表彰獎勵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網址:),進入首頁左側的“政策法規”版塊,在“徵求意見”欄目裡提出意見。

(二)電子郵件

(三)通訊地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3號,郵編:100013),並請在信封上註明“表彰獎勵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xx年5月28日。

附件:1.表彰獎勵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

2.關於《表彰獎勵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xx年4月28日

表彰獎勵意見範文篇二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規範行政表彰獎勵工作提出如下意見: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一步有效發揮行政表彰獎勵工作的激勵和導向作用,激勵全省人民為推動科學發展、全面轉型、加速崛起、興皖富民努力工作、建功立業。(二)基本原則。行政表彰獎勵要體現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面向基層,面向工作一線;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體現公開、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條件、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二、獎勵專案本意見所指行政表彰獎勵包括:省人民政府獎勵、部門獎勵和公務員獎勵。(一)省人民政府獎勵。是指省人民政府實施的、用於表彰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併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集體和個人的獎勵。(二)部門獎勵。主要指省政府各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式,在本系統內開展的、以本系統內集體和個人為獎勵物件的綜合性的行政獎勵。除特殊情況外,每個部門設定一項本系統綜合性獎勵,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開展表彰,表彰週期一般為3—5年。部門獎勵一般冠以“全省××系統先進集體(個人)”稱號。(三)公務員獎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組部、原國家人事部《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和省委組織部、原省人事廳《安徽省公務員獎勵辦法(試行)》組織實施。此外,對於工作成績突出,確需省人民政府表揚的,可予以通報表揚;對跨系統和階段性、臨時性工作,可以領導小組(或專業委員會、指揮部)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開展表彰活動。省人民政府的通報表揚和以領導小組(或專業委員會、指揮部)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開展的表彰活動,均不視為行政表彰獎勵,不享受政府行政獎勵相關待遇。完成與省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簽訂的目標責任書,按完成或超額完成目標實施獎勵,不列入行政表彰獎勵。

三、省人民政府獎勵的條件凡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的行政表彰獎勵,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有明確規定,要求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獎勵的; (二)國務院已經開展的獎勵,需要省人民政府比照進行的;(三)涉及民族團結、軍政關係等,不便以政府部門或者其他名義進行獎勵的;(四)在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經濟發展、改善民生、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生態環境等關係全域性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項或國家、省重點工程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五)在處理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特殊工作中,事蹟特別突出,有重大社會積極影響,確需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獎勵的。四、獎勵物件及數量行政獎勵應面向基層,向工作、生產一線傾斜,向推動經濟轉型發展和自主創新發展、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的領域傾斜,向發展社會事業和改善民生領域傾斜,從嚴控制獎勵物件的數量。(一)省人民政府獎勵物件。省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綜合評選每5年開展1次。省先進集體數量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其中縣處級單位不得超過受獎勵單位的20%;省勞動模範、省先進工作者不超過全省人口總數的十萬分之一,其中工人、農民不少於受獎勵總人數的50%,縣處級領導幹部受獎勵比例不得超過8%,企業負責人不得超過12%。其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常設政府獎勵專案,獎勵物件按照批准的數量執行。省人民政府給予的即時表彰獎勵,獎勵物件數量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控制,具體數量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二)部門獎勵物件。先進集體最多不超過50個,縣處級單位不超過受獎勵單位的20%。系統總人數在4萬以內的,獎勵人數控制在本系統總人數3‰以內;超過4萬人的,掌握在2‰以內,最多不超過150人;縣處級領導幹部受獎勵比例不得超過受獎勵總人數的8%,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不超過12%。(三)其他獎勵物件。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通報表揚、以領導小組(或專業委員會、指揮部)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開展的跨系統獎勵,先進集體的比例控制在參評單位數的10%以內,先進個人的比例控制在參評人數的5%以內。參評單位和人員較多的獎勵專案,獎勵比例適當降低。

五、主要程式(一)省人民政府獎勵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獎勵工作方案,按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批;經批准後開展;將推薦人選在工作單位公示;逐級推薦上報;省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評審;對擬獎物件按規定徵求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監察等部門的意見,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審批機關批准後予以公佈。省政府認為確有必要開展行政表彰獎勵的,可批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辦理。(二)申請開展部門獎勵的,須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稽核批准,並由申辦部門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開展。(三)以省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獎勵和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通報表揚的,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獎勵申請,將有關材料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初審意見,並牽頭召開獎勵專案稽核聯席會議,實行集中稽核,按批次定期集中報省政府常務會議批准。今後省政府不直接研究各部門上報的表彰獎勵專案申請。(四)申請以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表彰的,須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稽核,並報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批准。(五)因處理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特殊工作需要即時獎勵的,可採取一事一報辦法審批。由相關部門提出方案,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稽核,送省政府辦公廳複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六、有關要求(一)加強協調指導。省政府辦公廳、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行政獎勵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是負責行政獎勵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及時擬定行政獎勵的政策規定和實施辦法,做好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獎勵的專案稽核、物件稽核,指導和協調省政府各部門開展表彰獎勵工作。(二)嚴格標準條件。堅持按規定開展表彰獎勵活動,嚴格標準和條件,嚴格評選和審批程式,嚴格控制行政表彰範圍、物件和數量。廳級以上單位、廳級幹部原則上不參加行政表彰獎勵評選。確需參加的,須經省委組織部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單位負責人和所在單位不能同時作為推薦物件上報。凡受到計劃生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一票否決”和黨紀、政紀等處理的單位和個人,當年度不得參加評選。對同一事蹟的集體或個人,上級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已給予獎勵的,下級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不再重複獎勵。偽造貢獻或者採用其他手段騙取表彰獎勵的,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其表彰獎勵。

 表彰獎勵意見範文篇三

關於進一步規範表彰獎勵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表彰獎勵工作,維護表彰獎勵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表彰獎勵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有效發揮表彰獎勵工作的激勵和導向作用,激勵全縣人民解放思想、攻堅克難、升級提速、跨越趕超,為推動科學發展、建設現代農業大縣、新興工業強縣、旅遊商貿名縣努力工作、建功立業。

(二)基本原則。表彰獎勵要體現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面向基層,面向工作一線;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體現公開、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條件、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二、表彰獎勵專案

本意見所指表彰獎勵包括:縣委、縣政府共同表彰獎勵,縣委表彰獎勵,縣政府表彰獎勵,縣級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表彰獎勵,縣級部門表彰獎勵和公務員獎表彰勵。

(一)縣委、縣政府共同表彰獎勵:

1、經縣委會研究確定由縣委、縣政府共同表彰獎勵專案。

2、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表彰獎勵。指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良好單位獎勵;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單項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獎勵;對年度內獲得市委、市政府以上獎勵的獎勵;承辦市級以上現場會或在市級以上介紹經驗的獎勵;納稅大戶和支援縣域經濟發展的獎勵。

3、重點工作表彰獎勵。列入考核的重點工作和縣委、縣政府臨時交辦的工作。

4、特殊表彰獎勵。特殊表彰獎勵是縣委、縣政府對在搶險救災、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環境、突發事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二)縣委或縣政府表彰獎勵:

1、縣委表彰獎勵。指縣委會研究決定表彰全縣黨委系統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併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集體和個人的獎勵。

2、縣政府表彰獎勵。指縣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的表彰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併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集體和個人的獎勵。

(三)縣級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表彰獎勵。指縣級領導小組(或專業委員會、指揮部)等議事協調機構研究決定的對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四)部門表彰獎勵。指縣級各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式,在本系統內開展的、以本系統內集體和個人為獎勵物件的綜合性表彰獎勵。

除特殊情況外,每個部門限設定一項本系統綜合性獎勵。部門獎勵一般冠以“全縣××系統先進集體(個人)”稱號。

(五)公務員表彰獎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組部、原國家人事部《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和省委組織部、原省人事廳《公務員獎勵補充意見》應開展的表彰獎勵。

對於一般性工作成績突出,確需縣委、縣政府表彰的,可予以通報表揚;對跨系統和階段性、臨時性工作,一般在重點工作獎評中實施獎勵,未列入的可以領導小組(或專業委員會、指揮部)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開展表彰活動。縣委、縣政府的通報表揚和以領導小組(或專業委員會、指揮部)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開展的表彰活動,均不發放獎金獎勵,但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中加一定分值。

對完成省考指標和市考指標責任單位的獎勵,實行單列獎勵,並與本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等次相掛鉤。

三、表彰獎勵和通報表揚的條件

(一)凡以縣委、縣政府名義進行的表彰獎勵,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有明確規定,要求以縣委、縣政府名義進行表彰獎勵的;

2、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已經開展的表彰獎勵,需要縣委、縣政府比照進行的;

3、省、市級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已經開展的表彰獎勵,需要縣委、縣政府比照進行的;

4、涉及民族團結、軍地關係等,不便以縣級部門或者其他名義進行表彰獎勵的;

5、在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經濟發展、改善民生、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生態環境等關係全域性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項或省、市重點工程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6、在處理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特殊工作中,事蹟特別突出,有重大社會積極影響,確需以縣委、縣政府名義進行表彰獎勵的。

(二)對於工作成績突出,申報縣委、縣政府通報表揚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全國性綜合評比中被國務院或國家部委授予榮譽稱號、記功的;

2、在全省性綜合評比中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榮譽稱號、記功的;

3、在全省縣域經濟評比中單項指標取得前三名的或承辦市考指標取得前三名的;

4、在我縣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優異成績的;

5、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需要及時表彰的。

四、表彰獎勵數量

表彰獎勵應面向基層,向工作、生產一線傾斜,向推動縣域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改善民生領域傾斜,從嚴控制獎勵物件和數量。

(一)縣委、縣政府表彰獎勵。

1、縣委、縣政府表彰獎勵嚴格控制各類縣級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綜合評選,先進單位不得超過參評單位的10%;先進工作者不得超過參評人數的5%,原則上不超過15人。先進集體獎勵標準為20xx元/個,先進個人為300元/人。

2、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表彰獎勵。重點工作考核獎勵專案按照《武功縣重點工作考核辦法》執行;年度考核獎勵專案按照《武功縣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辦法》執行。

(二)縣級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表彰獎勵。

以縣級領導小組(或專業委員會、指揮部)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開展的跨系統表彰獎勵,先進集體的比例控制在參評單位數的10%以內,先進個人不得超過參評人數的5%,原則上不超過15人。

(三)部門表彰獎勵。

以工作業務系統內集體和個人為獎勵物件的綜合性表彰獎勵,先進集體數量根據參評單位的多少確定,原則上不超過20%,先進個人不得超過參評人數的2%,原則上不超過15人。

(四)公務員表彰獎勵。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規定實施表彰獎勵。

(五)特殊表彰獎勵。

特殊表彰獎勵數量和標準由縣委會和縣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

五、主要程式

(一)縣委、縣政府表彰獎勵

1、除目標責任考核獎勵以外的表彰獎勵專案,由主管部門提出獎勵方案,經縣級分管領導審批後,先進集體要按照規定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先進個人按有關規定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進行公示後,然後提交縣委會和縣政府常務會批准,釋出表彰獎勵決定。

2、目標責任考核獎勵按照目標考核工作有關辦法執行。

3、以縣委或縣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委或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先進集體要按照規定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先進個人按有關規定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進行公示後,然後提交縣委會或縣政府常務會批准,釋出表彰獎勵決定。

(二)以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表彰的,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分管領導同意後,先進集體要按照規定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先進個人按有關規定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進行公示後,提交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會議批准。

(三)部門表彰獎勵的,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分管領導同意後,由部門黨委(黨組)會研究實施獎勵。

(四)公務員表彰獎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五)推薦國家(含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含省級部門),市委、市政府(含市級部門)表彰獎勵的,主管部門或單位接到表彰獎勵通知後,應報請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並經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審籤後,按程式進行推薦。

六、有關要求

(一)加強協調指導。全縣表彰獎勵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縣委辦、政府辦牽頭,紀委(監察局)、組織部、人社局、考核辦參加,加強對錶彰獎勵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

(二)嚴格標準條件。堅持按規定開展表彰獎勵活動,嚴格標準和條件,嚴格評選和審批程式,嚴格控制表彰範圍、物件和數量。凡評選、推薦表彰獎勵候選單位的,主辦單位要事先徵求紀委(監察)、組織、人社、計生、政法、安監、環保等部門和縣級分管領導的意見,再按審批程式辦理;凡評選、推薦表彰獎勵候選個人的,主管單位要事先徵求紀委(監察)、組織、人社、計生、政法等部門和縣級分管領導的意見,並進行公示後,再按審批程式辦理。凡受到黨風廉政、計劃生育、平安建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一票否決”和黨紀、政紀等處理的單位和個人,當年不得參加評選。對同一事蹟的集體或個人,上級部門已給予獎勵的,不再重複獎勵。偽造貢獻或者採用其他手段騙取表彰獎勵的,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其表彰獎勵並嚴肅追究責任。

(三)落實經費保障。凡經審定列入縣委、縣政府表彰獎勵、目標責任考核表彰獎勵和公務員表彰獎勵範圍的獎勵資金由縣財政統籌安排。部門表彰獎勵資金從經費中解決。對公務員實施表彰獎勵所需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公務員獎勵補充意見》規定以及有關標準執行。縣委、縣政府通報表揚以精神獎勵為主,特殊情況經縣委會和縣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可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縣級各部門要認真執行本意見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以縣委、縣政府名義開展表彰獎勵活動。具體工作程式,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共武功縣委

xx縣人民政府

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