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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書格式與注意事項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2.1W

什麼是勞動仲裁申請書

勞動仲裁申請書格式與注意事項

勞動仲裁申請書是勞動爭議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勞動仲裁機關,就勞動爭議事項提出仲裁請求的法律文書,也是勞動仲裁機關立案的依據和憑證。

勞動爭議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需要向仲裁機關提出申訴,要求勞動仲裁機關予以維護時,就應提供勞動仲裁申請書。

勞動仲裁申請書格式

1、要寫明申請方、被申請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企業一方除寫企業名稱外,還要寫法定代表人)、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單位地址、家庭地址、電話等。

2、寫明申請事項。也就是你想主張的事項。比如,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

3、寫明事實和理由,應敘述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後果等,特別是要把引發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關鍵性事實客觀地交代清楚。還有何時入職、做什麼工作、約定工資。應敘述的全面而又簡潔。

4、然後寫結束語和呈文物件。“特向貴委提出申請,請求依法裁決”、“此致 ×××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

5、最後落款,即申請人姓名和日期,並且手寫簽名按上手印。

寫作注意事項

1、為防止遺漏應主張的合法權益或表述不清楚影響勝訴,建議請專業人士代筆。

2、如果勞動關係是勞務派遣性質,當勞動者申請仲裁時,請注意被申請人應是兩個主體,一是派遣單位,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二是實際提供勞動的法人。如果實際提供勞務的主體是個人,則只列派遣單位為被申請人。

3、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請注意在時效內申請。

怎麼申請勞動仲裁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二、受理範圍­

本市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招用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三、受理事項­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四、應提交的材料­

(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絡電話。 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單位名稱。­

(二)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1、身份證影印件一份;2、勞動關係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系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

五、受理和仲裁程式­

(一)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

(二)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四)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後,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准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六、申請人的權利義務。­

1、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1)有申請、答辯、變更、撤回仲裁申請的權利;­

(2)有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3)有申請有關人員迴避的權利;­

(4)有請求傳喚證人,請求鑑定和勘驗的權利;­

(5)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6)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的,有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2、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應履行以下義務:­

(1)有遵守勞動仲裁程式和仲裁紀律的義務:­

(2)有提供證人、證據的義務;­

(3)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詢問的義務;­

(4)有承擔履行生效的裁決書、調解書的義務。­

七、仲裁紀律。­

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有關人員、旁聽人員應遵守下列仲裁庭紀律:­

(1)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相和攝影;­

(2)不得隨意走動,不得鼓掌、喧譁、鬨鬧和實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動的行為;­

(3)不經仲裁庭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4)關閉隨身攜帶的尋呼機和手機等通訊工具;­

(5)不得吸菸。­

對違反仲裁庭紀律的人,由仲裁員勸告制止,不聽勸告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訓誡,責令退出仲裁庭。對於違反仲裁庭紀律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申請人按撤回申請處理;被申請人責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八、裁決書調解書的效力­

1、裁決書­

普通裁決:當事人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終局裁決: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調解書­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3、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九、勞動爭議處理機構­

勞動仲裁院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

十、勞動案件處理方法

可以自己處理、也可以委託給朋友、親戚等代為處理,也可以請律師代理!一般案件,諮詢專業人士後,自己處理就可以,不需要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