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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通用23篇)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1.17W

申訴書 篇1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申訴書(通用23篇)

申訴人:,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電話:

被訴人:xx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一、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1月7日至x年9月7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2,400元;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1月至x年8月期間申訴人墊付的社保費2,052.84元;

三、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

四、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7月至9月7日剋扣及拖欠的工資4,883.68 元,並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x年12月7日入職被訴人,擔任商場部銷售員,月工資2,800元(基本工資2500+300元車補)。x年7月,被訴人將申訴人調入團購部。x年9月7日,被訴人將申訴人辭退。申訴人認為,被訴人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一、申訴人入職後,被訴人一直未與申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訴人曾於x年8月擬與申訴人補籤勞動合同,但申訴人簽名後,被訴人並未向申訴人提供其簽章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被訴人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2,400元(2800元×8個月)。

二、申訴人在職期間,被訴人一直未為申訴人繳納社保,申訴人被迫通過另一家公司自費繳納社保,其中由單位承擔的社保費共計2,052.84元,該社保費應由被訴人向申訴人返還。

三、x年9月7日,被訴人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以申訴人違反公司制度為由非法辭退申訴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被訴人應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訴人x年7月的工資,被訴人僅支付1360元。被訴人辭退申訴人時,也未結清申訴人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資,以上剋扣及拖欠的工資共計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資為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資2800元,9月份拖欠工資為2800×5/21.75=643.68),同時,被訴人應依法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 元。

因此,申訴人特向貴委提起仲裁,懇請貴委依法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日期:x年 月 日

申訴書 篇2

民事申訴書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x年11月28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xx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 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餘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一、維持xx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由宋負責撫養,嚴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給宋作為宋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x年12月起計至宋xx18週歲時止)。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嚴各佔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應當支付給宋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並導致離婚是由於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係甚密,並已經生有一子。 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後,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後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後,被申訴人宋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後的主觀臆斷,並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係,為什麼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採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並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採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於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複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複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於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 萬元用於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於x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佔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並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並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於x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後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樑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採納,而一味片面的採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於x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並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於償還債務,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採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採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並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 “已登出”,並沒有告之登出的原因,也沒有告之登出的時間和登出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登出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麼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麼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於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帳戶內餘額5000元、帳號為帳戶內餘額14390.25 元,存於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帳戶內餘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9405.55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係,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麼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採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申訴人嚴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於無過錯方,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應該由嚴負責撫養。

由於宋從94 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孃家居住,申訴人不單隻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麼?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後來才出現其所謂的“宋自x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麼只採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x年1月之前,宋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已經9 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於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並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於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於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於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並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申訴書 篇3

勞動保障監察申訴書

投 訴 人 姓 名與身份證一致性別 身份證號必須填全

聯絡電話 必須真實、有效

通 訊

地 址必須詳細、真實、有效郵 編

被投訴人 名 稱

(姓名) 必須全稱住 所主要生產、經營地址

主要負責人姓 名 性別 聯絡電話

郵 編

請求事項:(常見內容填寫提示)

一、依法支付X年X月-X年X月被拖欠的工資、被剋扣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最低工資差額XX元。

二、依法辦理X年X月-X年X月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三、依法訂立、返還勞動合同。

四、依法退還押金XX元、扣押的證書、強迫集資入股XX元。

五、依法辦理檔案轉移、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六、其他。

事實與理由:(常見內容填寫提示)

我於X年X月進入該單位,在XX部門(崗位)從事工作,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參加社會保險,每月工資XX元。(以下根據請求事項寫明有關事實經過)

1.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或扣押勞動合同。

2.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收取押金XX元,扣押什麼證書,以何種形式集資入股XX元,是否開具收據。

3. 單位以何理由拒絕辦理社會保險,是否要求過提供辦理保險的材料。

4. 單位何時、以什麼理由扣減或拖欠工資XX元,是否開具扣工資的書面決定,是否開具欠工資的欠條。

5. 單位工作時間、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麼時間加班、加點,累計小時,是否或如何支付加班工資的,自己計算單位還應補發加班工資XX元。

6.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是否出具了書面決定,什麼原因不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 其他情況。

說明:

1、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投訴人無法定保密義務,投訴人堅持要求保密,則視為舉報處理。

2、投訴人所填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必須真實有效,否則由其本人承擔有關內容不能通知到的法律後果。

本人已閱讀並認可以上說明。

投訴人(簽名):劉

20xx年 XX月 XX日

申訴書 篇4

申訴人:

被申訴人:

請求事項:

1.要求被訴人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間的加班工資x元;

2.要求被訴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一個月經濟補償金x元;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於x年x月x日進被訴人處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x元。x年x月x日,被訴人口頭通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x月x日被訴人向申訴人開具退工單,被訴人並未支付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申訴人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間累計加班x天(其中法定假日加班x天,雙休日加班x天),被訴人尚未支付加班工資。

申訴人認為:根據《勞動法》、《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等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安排雙休日加班的,按照不低於日工資標準的%支付。現被訴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故要求被訴人依法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x元。根據《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現申訴人在被訴人處工作已滿x年,故要求被訴人支付申訴人x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金x元。

綜上,申訴人向貴會提出申訴,要求依法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以下空白)

申訴人確認以下為文書送達地址:

申訴人名稱:張某文書送達地址:虹口區*路*號*室郵政編碼:被訴人名稱:某某電器有限公司

文書送達地址:楊浦區*路*號郵政編碼:

此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張某(簽名或蓋章)

x年10月10日

附:證據材料清單

注:1.申訴書內容請用鋼筆或水筆填寫或按格式提供列印文字,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2.事實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夠用時,可用同樣大小紙增加續頁。

附件:證據材料清單

提交人(當事人或代理人)

簽名:張某仲裁機構簽收確認:

注:提交證據材料,需同時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二份)。

申訴書 篇5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廣播電視網路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x省xx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xx縣人民法院於 x6年6月22日作出的(x6)民初字第x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6年11月x日作出的(x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廣電網路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杆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x%的賠償責任,並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杆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杆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xx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於1x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杆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設電力線、通訊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並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杆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並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檔案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杆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杆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xx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xx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杆架設問題的答覆。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並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杆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物件。何況,本案的同杆架設還不屬於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禁止危及廣播電視訊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屬裝置、標誌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訊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xx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xx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後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xx公司何干?

顯然,xx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xx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並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使用者投訴閉路電視訊號中斷,否則xx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迴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xx公司承擔3x%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x%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xx縣安辦簽發的《批覆》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將電杆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並接,且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杆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並接,並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於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杆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定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迴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迴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鑑於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鑑於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x%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xx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x%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xx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x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縣廣播電視網路有限責任公司

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x6)民初字第x2號民事判決書和(x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各一份。

申訴書 篇6

申訴人: 毛 男 x年8月20日出生 漢族 無業

奉化人 居民 住址:奉化市路x號

被申訴人: xx省衛生廳 住址:xx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 楊 職務: 廳長

申訴人因不服xx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上行初字第12號行政裁定書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杭行終字第13號行政裁定書,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申 訴 事 項

請求撤銷xx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上行初字第12號行政裁定書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杭行終字第13號行政裁定書,,責令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 實 和 理 由

一.申訴人以被申訴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於被申訴人在原審法院庭審中,向法庭遞交一份書證時,但沒有說明這份書證內容,而作為專業與法律打交道的一審法院在開庭時,卻又沒有將被申訴人所遞交的書證,讓申訴人質證、認證,純粹屬於司法明顯不公的審理行為。(見x年11月15日上城區法院開庭筆錄第二頁倒數第四行起。。。。。。),正因為沒有質證、認證,就由此導致本案的訴訟,受到莫名其妙的敗訴。如此審理行為,已經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因此來講,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中所提及的“。。。。。。且在一審庭審中向你舉證並亦經你質證。。。。。。”之事,不符合筆錄中所寫的事實。而且當時法庭拒絕本人影印庭審材料。由於年年申訴、上訪,時過若干年後,在律師的指點和提醒下,申訴人就在法院檔案室,竟意外發現有一份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以當事人身份,向寧波市衛生局申請,對毛耳聾提請省職業病診斷機構重新診斷的函。在此情況下,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就得到了xx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所作出的《關於毛突發性耳聾的複議意見》的診斷檔案,由此就被原審法院採納,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是造成申訴人對本案行政訴訟案的敗訴的原因。申訴人認為,原審法院採納複議機關得到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已經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而且,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同樣也違反《行政複議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作為xx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所作出的《關於毛突發性耳聾的複議意見》,同樣也違反《xx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章程》第九條申請鑑定,會診的程式的規定:“ 由當事人(本人或單位)或職業病診斷機構向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疑難病例會診的申請。。。。。。提供由廠方出具的職業接觸史(蓋章有效)。。。。。。”根據以上所提供的法律、法規、章程的條文的規定,就可以顯而易見原審法院和行政複議辦公室,是以違反程式來審理行政爭議案件,而xx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則是以違反程式而作出診斷檔案。為了保證司法公正,依法辦案,為此,申訴人根據從法院檔案室得到的,由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以當事人身份,向寧波市衛生局申請,對毛耳聾提請省職業病診斷機構重新診斷的函,由於法院庭審時,法庭沒有將這份函交給申訴人,也沒有叫申訴人質證、認證,詳見所附的《上城區人民法院開庭筆錄》。由於法院審理程式不合法,才導致影響本案的正確裁判。因此,申訴人就將這份《奉化市人民政府複議辦公室函》作為新證據,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和xx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對本案給予再審申請時,但卻竟會被法院故意閉起眼睛胡說“你所提交的系從xx市中級人民法院檔案室影印的xx省衛生廳在一審審理期間提交的有關證據這些證據已經在一審期間向你舉證並經過庭審質證,不屬於新證據範疇。”(注:如此說法簡直是胡說八道,純粹屬於無視事實情況存在,而以強勢故意欺侮弱者的審理行為。必須立即糾正。)難道申訴人提交的,但卻沒有經過庭審質證的,被申訴人所遞交的《奉化市人民政府複議辦公室函》的書證,就不屬於新證據範疇嗎?這無非是在暗示當事人,民不可以告官。因此來講,省法院的說法,有違全國人大所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在是太欺侮人啦,為此,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而且省法院在通知書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經向你發()行監字第195號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法發[]13號)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案件,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不予受理。”對省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向本人所發的函,作為不予受理申訴人的再審申請書依據,並將再審申請材料退回給本人。對此,申訴人不服,理由是,本人從法院檔案室所影印到的在一審期間沒有叫申訴人質證的證據名稱是《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函》,而當時影印的時間是x年11月12日,也就是說這份證據是在最高法院作出第195號函5年後才得到的。為什麼不是新證據?再說最高法院在函中而是以“經審查,你現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否定原審生效裁定,望服判息訴。”它是告訴申訴人因證據不足,勸本人服判息訴,但其則沒有作出裁判或駁回之事。附x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函。因此來講,省法院所引用的最高法院的函,不適用本案申訴人的再審申請。因此來講,省法院對申訴人的再審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書,已經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因此屬於錯誤的審理行為,為此,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二.根據xx省衛生廳所制訂的《xx省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凡慢性職業病的診斷,職工應持單位的介紹信和詳細職業史的證明材料,到本地區,本部門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診斷組織就診。。。。。。”第十八條的規定;“就診人員對職業病診斷不服,有正當理由的,可向上一級職防機構和診斷組織提出複診的要求。。。。。。”及以上《xx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章程》中所提到的第九條的規定,都明確規定作職業病診斷,必須由職工本人或就診人員或當事人,都有權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提出診斷的申請,但作為本案當事人申訴人,就根本沒有向非法組織xx省職業中毒診斷小組和合法組織xx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提出職業病診斷的申請,因此來講,由這二個診斷機構對申訴人所作出的診斷結論,應認定為無效。也就是說,申訴人也無理由向它的上一級診斷機構提出複診的要求。而有法律依據的理由,來請求xx省衛生廳予以撤銷因違法所作出的診斷檔案。但xx省衛生廳拒絕撤銷,則屬於行政管理工作的瀆職行為,只好通過司法途經,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因此來講,作為終審法院所作出的駁回上訴中的認為;“。。。。。。如上訴人對省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本應向國家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以及在《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的審查中認為;“。。。。。。本案糾紛是由於你對xx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關於毛突發性耳聾處理意見》和《關於毛突發性耳聾的複議意見》有異議而引起,上述意見屬於診斷技術行為,並非xx省衛生廳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故你對上述意見有異議,應向上一級有監督檢查職能的國家職業病診斷組織申請重新鑑定予以救濟,而非堅持對本案的一再申訴。”的審理,是不符合日常生活社會邏輯的違反程式的審理行為,特向貴院對本案提出申訴。

三.根據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中認為“。。。。。。本案糾紛是由於你對xx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關於毛突發性耳聾處理意見》和《關於毛突發性耳聾的複議意見》有異議而引起,上述意見屬於診斷技術行為,並非xx省衛生廳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那麼,在《關於毛突發性耳聾處理意見》中已經定死結論“3。該患者在其它醫療單位作出的診斷意見一律無效,以此為準”和《關於毛突發性耳聾的複議意見》中也已經定死結論:“。。。。。。請各有關單位自發文之日起按此執行》”,都屬於行政式命令的說法,難道說這也屬於診斷技術行為嗎?因此才是導致申訴人得不到因工負傷生命保障待遇的焦點原因。如此審理,簡直是欺侮當事人的審理行為,必須予以根據事實,依法予以糾正。為此,特向貴院對本案提出申訴。

四.自從《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實施後,申訴人才知道xx省職業中毒診斷小組,是一個沒有經過xx省衛生廳批准設立的非法組織。因此這個組織沒有職業病診斷權,其所作出的《關於毛突發性耳聾處理意見》應認定為無效。據xx省衛生廳的說法:聲稱xx省職業中毒診斷小組就是xx省職業病診斷組所下設的職業中毒診斷小組,但其卻不能提供當時xx省衛生廳有關這方面的行政批文。如此謊言使人無法認可。為此,根據國務院x年10月25日第43號檔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同一行政區域內不得重複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和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用印章管理的通知》第三款中的規定;“。。。。。。未經登記而擅自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主管單位承擔相應責任。。。。。。”由於xx省衛生廳拒絕撤銷沒有行政批文的xx省職業中毒診斷小組,所作出的《關於毛突發性耳聾處理意見》的診斷檔案,已經屬於行政管理工作的瀆職行為,並也給申訴人造成已有23年的經濟損失的嚴重後果,但本案卻被原審法院和終審法院,就以作出駁回起訴和駁回上訴的行政裁定,則屬於錯誤的審理行為,必須予以依法糾正。為保證司法公正,特向貴院提出對非法組織xx省職業中毒診斷小組所作出的《關於毛突發性耳聾處理意見》之診斷檔案,必須給予撤銷的申訴。

五.申訴人根據x年3 月3日從xx市中級人民法院處,得到其向xx省衛生廳調取到的,由非法組織xx省職業中毒診斷小組所作出《關於毛突發性耳聾處理意見》診斷檔案的依據,是一份題為《關於毛情況材料》書證。而這份書證則屬於沒有蓋公章,也沒有個人簽名,而且又與事實根本不符的匿名偽證材料,但卻被xx省衛生廳認定為是廠方提供的材料,這純粹屬於百分之百欺侮申訴人的行政行為,必須立即予以糾正。而由這份偽證材料作為診斷依據,所作出的診斷檔案,這才是導致申訴人得不到因工負傷生命保障待遇的真正的焦點原因,因此,對這份診斷檔案應認定為無效。只因作為衛生行政管理機關xx省衛生廳,拒絕撤銷由非法組織xx省職業中毒診斷小組所作出《關於毛突發性耳聾處理意見》的診斷檔案,這屬於行政管理工作的瀆職行為,現只好向貴院提出對本案申訴。

六.根據當時原審法院開庭傳票通知,對本案定於x年11月15日下午1時40分開庭,時至剛開庭時,法院才將被申訴人於同年10月16日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交給申訴人簽收,而導致申訴人對本案的庭審,處於被動及無法作相應的反駁。因此來講,原審法院對本案的審理,已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於審理程式不合法,才導致影響本案公正裁判。為此,特向貴院得出對本案的申訴

說明:

1.關於以上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所提的事實和理由,是針對新證據來提出再審 申請的。因為終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時間是x年2月6日。而這3項證據都是發生在駁回上訴時間之後。

2.終審法院在x年7月5日召集雙方當事人對本案作調查筆錄時,不知何故,申訴人多次請求法官將本人講的重點話打入,卻被拒絕。只好自己作手寫補入。但法院卻沒有在《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中提起,如此審理,純屬司法明顯不公,特向貴院提出對本案的申訴。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書 篇7

申訴人:施,女,漢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被申訴人一:A()xx有限公司

被申訴人二:深圳市寶安區A製衣廠,地址:,

負責人:郭 電話:

訴訟訴求:

1、訴求依法裁定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從x6年1月15日至x8年1月15日)兩年加班工資3916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9790元;

2、訴求依法裁定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補足社保繳款金額。

3、訴求依法裁定被申訴人支付(x4年2月15日至x8年1月共計4個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14*4=9256元;

以上合計58206元.

4、由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x4年2月15日進入深圳市寶安區A製衣廠工作,在4年多的時間裡,每天工作11個小時(週一至週六11小時,週日8小時),被申訴人從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我每個月要工作296個小時,但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有關規定,職工全年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合小時工資據此進行折算。因此,我每個月的加班時間為296—174=122小時。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有關規定,本人的週一至週五每小時加班工資為2300÷174×150%=14.7元,週六週日每小時加班工資為2300÷174×%=19.6元,每月加班工資為:14.7×3×21.75+19.6×19×4=926.1+705.6=1631.7元。由於該公司一直拖欠支付本人加班工資,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定“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訴仲裁時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訴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我向被申訴人要求支付剋扣的24個月加班工資:1631.7×24=39160元及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因此,訴求貴會予以公正裁決。

此 致

深圳市寶安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x8年5月6日

申訴書 篇8

交通事故責任申訴書申訴人 ,男/女 族,身份證號44x111 住址xx市x區路x號 。

申請事項: 申訴人因不服xx大隊於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特提請重新認定本次事故責任,請予核准。

事實與理由: x年x月1x日x5時1x分,在x市x區x路,“行人甲”被“肇事司機乙”駕駛的黑色“奧迪”牌小客車(車牌號 )在道路中心北側第一條機動車道內由東向西行駛過程中撞出,經醫院搶救無效,於x年x月1x日時1x分死亡。x年x月15日 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申訴人認為該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以下問題:

一、事故原因未查明 申訴人認為交警並未查明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交警認為“行人甲”橫穿馬路是事故發生的原因,而為什麼“行人甲”要橫穿馬路卻未作調查。在本次事故發生之前,“行人甲”曾與其乘坐之計程車的司機發生衝突,並互相毆打追逐,申訴人認為“行人甲”突然橫穿馬路可能與計程車司機之間的矛盾有因果關係,但是交警並未就此查明相關事實,有失公允。

二、事故責任劃分錯誤,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司機乙”存在過錯:

1、“肇事司機乙”作為機動車輛駕駛人,未盡謹慎駕駛義務 出具的第 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行人甲”橫穿馬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司機乙”不承擔責任。 但駕駛機動車輛為高度危險作業,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具備高度的注意義務。而非機動車一方相對於機動車方而言是弱勢群體,故法律也要求機動車方負有更多的注意義務以保護非機動車方的利益。在事故發生時,儘管“行人甲”橫穿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其行為並不能排除“肇事司機乙”作為機動車駕駛人的相關責任。“肇事司機乙”在道路平直,視線良好的情況下,未確定前方道路是否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徑直通過,導致“行人甲”被撞致死。作為駕駛員的“肇事司機乙”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其行為是造成“行人甲”死亡的原因之一,應當承擔部分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肇事司機乙”沒有與交通事故發生相關的過錯行為是錯誤的。

2、“肇事司機乙”在事故發生時,未採取必要的緊急制動處置措施,致使“行人甲”被撞後嚴重受傷,搶救無效死亡,其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在事故發生時,“肇事司機乙”未採取緊急制動的必要處置措施,經交警勘查,現場也沒有奧迪車的剎車痕跡,故不難認定在事故發生時,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司機乙”沒有采取有利的剎車處置措施,也沒有全面、合理地盡到機動車避讓行人及安全駕駛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致使“行人甲”被撞後,-腦嚴重受傷,搶救無效死亡,“肇事司機乙”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此外,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交警也核實了“肇事司機乙”駕駛的奧迪車駐車制動不符合國標x25x-x4中第x.14.2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肇事司機乙”明知自己的車輛制動不合格,仍駕駛上路,其行為本身就存在過錯。 3.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司機乙”未立即停車,亦未立即報警 根據事故現場圖,奧迪車停止的位置距離“行人甲”倒地的地方有近二十米遠的距離,而距離“行人甲”的左腳擦痕的位置有近三十米的距離。在事故發生後,“肇事司機乙”並未立即停車,客觀上已經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致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清這起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肇事司機乙”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也違反了《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其理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肇事司機乙”在事故發生時未盡謹慎駕駛義務,其駕駛的車輛本身制動不合格,在事故發生時也未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事故發生後也未立即停車報警,其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行為,而其過錯行為與”行人甲”之死存在因果關係,故其應當對“行人甲”的死亡承擔部分責任,而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為“肇事司機乙”無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公正”原則。 三、交通事故認定未進行剎車痕檢測和車速檢測,存在程式上的瑕疵 交警在處理事故過程的中沒有對肇事車輛進行剎車痕檢測和車速檢測,以致無法認定在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是否有超速、剎車等違法行為,而在家屬質疑為何現場沒有剎車痕跡時,其也未作任何正面解釋,故申訴人認為據此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以”行人甲”橫穿馬路為由而認定”行人甲”負全部責任,”肇事司機乙”不負責任,存在嚴重的程式瑕疵,顯失公平。

綜上所述,“行人甲”被”肇事司機乙”駕駛機動車撞擊致死已是鐵的事實。死者”行人甲” 年僅2x歲,有和睦的家庭,事業有成,還承擔著贍養父母的義務,對於生者可以用錢彌補,但對於死者失去的生命已經無法挽回。故此依據上述理由,強烈要求撤銷原認定書,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上對事故責任重新稽核予以認定,還死者及其家屬一個公正的認定結論,讓死者在天之靈能夠得到安慰。

此致 支隊

申訴人 年 月 日

申訴書 篇9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體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路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體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路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體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體購銷合同一份。

申訴書 篇10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上):xx市xx街道塘尾居委會到村民小組。地址到村。

法定代表人:李,組長(村長)。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街道文明路10號。

法定代表人:,市長。

原審、上訴審第三人:xx市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地址:xx市路苑203號。

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

申訴人因土地權屬行政登記糾紛一案,不服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x年1月6日作出的()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書。於x年1月16日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撤銷霞山區人民法院()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書;及撤銷被上訴給第三人核發的吳府國用字[]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判決該證項下的土地權屬上訴人。而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上訴人曾於x年3月1日,提出《關於請求對原案號()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上訴案延期審理的申請》,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審理,(附該申請於後)。當場得到主審法官的允許。但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未經傳召上訴人到庭,便於x年3月23日,以[]湛中法行終字第46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程式違法。申訴人因此不服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x年3月23日[]湛中法行終字第46號行政判決書,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事項:

一、撤銷霞山區人民法院()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書;

二、撤銷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湛中法行終字第46號行政判決書;

三、撤銷被申訴人給第三人核發的吳府國用字()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判決該證項下的土地權屬申訴人。

四、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法錯誤、程式違法、依法應撤銷。

一、一、二審判決對第三人非法受讓上景公司的土地使用權事實,沒有查明。上景公司取得出讓土地後(姑且不評判該出讓是否合法),未符合轉讓條件,將之轉讓給第三人,是無效的。本案第三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屬來源是不合法的。

原審稱:“x年1月13日,被申訴人向上景公司核發吳府國用()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同年1月15日上景公司將土地轉讓給第三人,轉讓金500萬元,同年1月20日,雙方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判決書第7頁第五行至十五行),這是正確的。”這正確的事實凸顯了原審對下列行為的非法性沒有查明:1、爭議土地全部種有林木,該林木是由申訴人種植管護(係爭土地自申訴人村民世居以來連續不間斷耕種收益至x年6月份)。上景公司既沒有取得土地,更沒有對土地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城市房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上景公司不符合轉讓該宗地的轉讓條件,第三人受讓該宗地是不受保護的,不能辦理變更國土使用權至其名下。2、從時間節點和轉讓價款上,表明炒賣土地行為(國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取得出讓土地沒作任何投入即轉讓牟利屬炒賣),是違法行為。顯然,一、二審法院認為“上景公司對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轉讓權的,與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也是有效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一、二審認為“基公司與上景公司共同向xx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上述土地的變更登記,依照《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提交了相關的資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判決書第8頁倒數第8至11行),該認為與事實相悖,沒有理據。

《土地登記法》第九條規定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七項材料,其中第五項: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第三人和上景公司明知地上的林木是申訴人的,故意隱瞞。何談資料齊全,何談符合法定形式(有關資料特別是被申訴人的調查表、審批表等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和內容,我方律師在庭上和代理詞中已指出,不再贅述)。

三、原審認為“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故對土地徵用及補償是否違法的請求不予支援”這是錯誤的。二審則認為“原審法院在行判中直接確認基公司在涉案土地的民事轉讓行為中屬善意取得不當,應予糾正。(二審判決書第7頁倒數第二行至第一行及第8頁第一行)。

在民法上,第三人不是善意行為。善意,須符合兩個要體;無過錯和支付相應的對價。500萬元價款受讓近50畝商位用途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合理是否為相應的對價,在此不予評判。但,顯然的是,第三人不僅存在過錯行為,而且是與上景公司非法轉讓土地行為。第三人明知係爭土地種有林木,且該林地不是上景公司的,明知該地屬於申訴人所有(明知該地存在權屬爭議),明知該地的權屬、地上附著物現狀和土地開發條件不符合轉讓的法定條件,而仍與上景公司非法轉讓,不是善意取得。

請申訴審重注:被申訴人的25號文足以表明未依法足額採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依法就不應予登記。

在行政法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依法進行,應按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有關政策實施行政行為。而對土地管理,更為嚴格徵地涉及農民命根子,須嚴格依法進行,不存在善意保護(何況不是善意)。全國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無論以何種形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再轉讓的行為都是非法轉讓土地,不受保護。

四、被申訴人核發的吳府國用[]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下稱國土證),對土地來源的違法性,沒有查清。係爭土地,不管是最初的x年2月3日的《徵用土地協議書》,或x年1月5日的《徵用土地協議書》,以至第三人受讓的行為等,徵地行為及其後的轉讓行為,都是非法的。

1、被申訴人(前身名xx縣人民政府), x年2月3日統徵申訴人所有的49.27畝耕地,屬非法行為,因此沒有實際履行。

被申訴人x年6月16日《關於徵用到村49.27畝土地遺留問題補償方案的決定》(吳府[]25號)(下稱25號文)稱x年1月5日,根據縣規劃部門的安排,由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分別與到村在原總徵用土地協議書的基礎上,又分別補充簽訂十七份《徵用土地協議書》,並報xx市人民政府批准徵用。這是極不真實的,是違法的。

所謂“原總徵用土地協議書”,即徵用49.27畝耕地的總徵用協議,由塘尾區村鎮建設辦和塘尾鄉到村於x年2月3日簽訂。該協議無到村印章,無責任人簽名,簽訂時對徵地方位、四至、面積、補償單價、總價及支付方式都無約定,是空白的(事後偽造補籤,無效)。協議從簽約主體、到協議內容,及簽約程式、審批程式(第3條約定遵守政府批覆,但自始至終都沒獲得政府批覆)。此次的徵地行為,不管是依據當時的《國家建設用地條例》(x年5月14日起施行,至x年1月1日被廢止),還是x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及現行的法律法規,該協議沒有生效。

最重要的是,x年2月3日的《徵用土地協議書》沒有履行。沒有將協議送交審批機關稽核,沒有上報縣政府正式批准,徵地單位沒有支付分文費用,申訴人更沒有將地交付使用。特別是村民極力反對徵地,地權屬申訴人所有。

2、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的徵地協議違法。(1)x年10月5日,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在同一天與“申訴人”簽訂的《徵用土地協議書》,不是申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書無村集體組織的印章,其中籤字的:“吳土興、天禎禮、康 瑞、康盛章”,實質是吳土興和康 瑞兩人冒該兩人簽了他人名字,是虛假行為。(2)簽字的吳土興是在時任塘尾鎮委書記王旭的誤導下,以及王旭等人推毀其在建房屋的欺壓下,違背自己的意志不得已才簽字的。(3)村民成員和村民小組事前、事後均不認可吳土興、康 瑞的行為,且強烈反對徵地(被申訴人也沒實際進行徵地)。(4)被申訴人先是在一個統證耕地49.27畝的“總徵用土地協議書”基礎上,又分別簽訂十七份《徵用土地協議書》,無論是前者或是後者,都是違法的。這印證兩個違法事實;一是將徵地化整為零,規避徵用耕地的審批許可權,違反《國土管理法》(x年,下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是越權行為,也屬欺騙組織審批行為,二是用途違法,《國土法》第二條規定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進行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才可以徵地,而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的徵地行為,沒有經過政府規劃和批准,是沒有效力的行為。

3、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的徵地協議,沒有實際履行。十七個單位既沒有支付土地補償費用,申訴人更沒有將土地交付徵地單位。係爭地一直由申訴人村民連續不斷耕種管護使用收益。在取消農業稅前,申訴人一直按係爭地畝數交稅。係爭地由村民收益到x年6月份,《廣東省商品林採伐許可證》(No.10102099)是鐵證。

根據《國土法》第四十三條“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有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第四十八條規定“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佔用土地的,批准檔案無效”。可見,係爭地依法屬於申訴人所有。

五、被申訴人將權屬申訴人的49.27畝土地使用權劃撥給xx縣工貿實業發展公司(下稱工貿公司)及其下屬單位使用,是違法的,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被申訴人明知徵地手續沒有依法辦理,諸多遺留問題沒有處理,仍然強行劃撥,是無效的。

1、被申訴人將地劃撥給工貿公司及其下屬單位使用,適用法律錯誤。

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徵地協議,既無合法性,又沒有實際履行,土地使用權為申訴人擁有,所有權亦為申訴人,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對係爭地沒有使用權,沒有任何權利,不存在政府收回使用權。而且該地一如既往由申訴人耕種,不存在“閒置三年多”。退一步,即使收回,根據法律政策規定“該幅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種”。何況,該地並不閒置,一直由申訴人村民耕種,政府收取農業稅。可見,被申訴人收回地、安排給工貿公司,是極端錯誤的。

另外,被申訴人作出《關於收回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到村後背嶺大坡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吳府[]73號)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x年5月19日施行)已施行,根據條例規定,xx縣工貿實業發展公司及其下屬單位不屬於劃撥用地主體。

2、被申訴人作出73號文,程式違法。

從73號文內容即確認,係爭地被徵用僅是xx縣國土局非法批覆,沒有xx縣政府和湛江市政府依法批准,被申訴人就應當知道徵地行為違法、無效;從檔案內容對徵地款的處理,即明知徵地協議沒有實際履行,土地權屬仍為申訴人擁有。因此,被申訴人對地權的收回及處理,依法應告知申訴人,由申訴人行使相應的權利。但被申訴人沒有這樣做,既違反行政程式,又剝奪了申訴人的合法權利。

六、被申訴人非法將權屬於申訴人的集體所有耕地49.27畝,強行劃撥給工貿公司,工貿公司未經國土部門批准,擅自以劃撥土地抵債給工商銀行,是違法的。

姑且不論工貿公司對49.27畝土地權屬來源的非法性。單評判其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以劃撥地抵債的非法行為,就可決定該宗地後續轉讓行為及變更登記的違法性。

1、抵債行為發生在x年10月18日,甲方工貿公司與乙方工商銀行xx市支行(下稱工行)簽訂《以場抵債協議書》,約定甲方將“完全屬於甲方所有的”,“甲方轉讓32.913平方米的地皮所有權、使用權、處理權全部轉讓給乙方”,這一約定違背了該地屬於申訴人村集體所有(退一步說屬於國家所有,絕不會屬甲方所有)和土地所有權不能轉讓的規定,該協議是無效的。

2、根據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工貿公司以劃撥地抵債的轉讓行為,既無國土部門批准,更無政府審批,是非法的。

3、國務院x年5月19日釋出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條規定要“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並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而本案、工貿公司非法取得的劃撥土地,是單純的土地使用權,無建築物、附著物,未領土地使用證,更沒有獲得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以物抵債的轉讓行為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自始無效。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覆》明確“破產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屬於破產財產。”“企業對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無處分權”。可見,工貿公司無權將劃撥土地使用權(何況實質上該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歸屬申訴人)抵債。

5、特別是,工貿公司與工商行明知該地有糾紛,明知該地的權屬仍歸申訴人擁有,在抵債協議書中約定“若糾紛無法解決,致使乙方無法對甲方轉讓的地皮進行使用和處理時,則作轉讓不成處理”。事實上,該地一直由申訴人耕種管護使用收益,也就是說,工貿公司和工商行的以地抵債轉讓協議沒有成立。

七、被申訴人x年核發的吳府國用()字第特8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認定事實不清,適法錯誤,程式違法,是無效的。

工商行x年12月4日申請登記,以《場地抵債協議書》為依據,而被申訴人在地籍調查表填寫土地權屬來源是處分抵押,該地根本就無抵押;在國土部門審批表中對“土地權屬界線是否清楚、有無爭議”填寫的“清楚無爭議”,是違背事實的。一直以來,該地權屬為申訴人所有,亦為申訴人實際管用、耕種。該表填寫無附著物,是無視地上農作物的客觀存在。x年12月4日界址調查時,無指界人在場亦無指界人簽名,卻由林明光在x年12月5日代簽名,發證機關xx市府無負責人簽章,仍由國土局張帝振蓋章,行政程式違法。

八、被申訴人給廣東上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上景公司)所發的吳府國用()第0000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亦是無效的。

工商銀行非法從工貿公司取得所謂劃撥土地使用權,也不能“打包”將債權轉讓給華融公司,轉給上景公司。工商行、華融公司將劃撥地和債權捆綁轉讓,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劃撥土地不得擅自轉讓”禁止性規定的。另外,被申訴人給上景公司發證將土地權屬的“初始登記”當作“變更登記”,違反《土地登記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

九、被申訴人給第三人核發的吳府國用[]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認定事實錯誤,適法錯誤,程式違法,應予撤銷。

被申訴人核發係爭國土證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在《土地登記申請書》的“調查附記”欄,無調查員簽字,更無調查意見,證明被申訴人對係爭地未有調查,對是否存在糾紛等重要問題沒有查明。在土地審批表“初審意見”欄,無直接調查單位公章;在“發證機關批准意見”欄,既無政府負責人簽章,也無具體意見。有關審批程式是違法的。

另外,第三人申請登記存在虛假行為,被申訴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的錯誤。被申訴人在原審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證據15)是x年1月15日簽訂的,而在x年12月22日存在了完稅證明(證據14),而申請表(證據12)的賣方意見為x年12月24日簽署,審批表(證據12)於x年11月6日就交易鑑證,這些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必有假證。

十、係爭地登記時,第三人(包括其前手)未繳清土地有償使用費及其他費用,土地的權屬爭議未解決,依法不予登記。

由被申訴人的25號文和庭審中的證據表明,係爭地應確認自申訴人村民始居以來,世屬村民所有。若認為被申訴人地已徵,則自徵地以來,就對權屬發生爭議。村民一直反對徵地,且連續不斷地耕種管護這塊土地,另外,若硬說已徵地,則證地的有關費用未有支付或未付清。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三)未依法足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稅的,……”因此,被申訴人發係爭證給第三人違法的,應予撤銷。

十一、一、二審沒有審理認定徵地行為及其後的轉讓行為的違法性,既是認定事實錯誤,也是程式錯誤。

一、二審判決對申訴人提交的1至8證據,既沒認定又沒闡釋,違反程式;而對相關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沒有查明認定,顯為認定事實不清。

十二、一、二審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院關於執行<行訴法>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是錯誤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再轉讓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精神,對本案審理,應依法查明認定土地權屬來源的非法性,適用《行訴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最高院關於執行<行訴法>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支援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綜上所述,一、二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懇請貴院依法支援申訴請求,保護農民集體的權益不受侵犯!還我們農民的一個公道。

此致

申請人:xx市xx街道塘尾居委會

到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李呈

x年五月十四日

申訴書 篇11

申訴人:,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電話:

被訴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仲裁請求:

一、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1月7日至x年9月7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2,400元;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1月至x年8月期間申訴人墊付的社保費2,052.84元;

三、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

四、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7月至9月7日剋扣及拖欠的工資4,883.68 元,並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x年12月7日入職被訴人,擔任商場部銷售員,月工資2,800元(基本工資2500+300元車補)。x年7月,被訴人將申訴人調入團購部。x年9月7日,被訴人將申訴人辭退。申訴人認為,被訴人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一、申訴人入職後,被訴人一直未與申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訴人曾於x年8月擬與申訴人補籤勞動合同,但申訴人簽名後,被訴人並未向申訴人提供其簽章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被訴人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2,400元(2800元×8個月)。

二、申訴人在職期間,被訴人一直未為申訴人繳納社保,申訴人被迫通過另一家公司自費繳納社保,其中由單位承擔的社保費共計2,052.84元,該社保費應由被訴人向申訴人返還。

三、x年9月7日,被訴人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以申訴人違反公司制度為由非法辭退申訴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被訴人應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訴人x年7月的工資,被訴人僅支付1360元。被訴人辭退申訴人時,也未結清申訴人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資,以上剋扣及拖欠的工資共計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資為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資2800元,9月份拖欠工資為2800×5/21.75=643.68),同時,被訴人應依法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 元。

因此,申訴人特向貴委提起仲裁,懇請貴委依法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日期:x年 月 日

申訴書 篇12

申訴人:王,女,漢族,x年8月16日生,xx省新村x村村民,住該村。

被訴人:朗,男,漢族,x年1月14日生,xx省新村x村村民,住該村。

請求事項:

一、依法認定被訴人僱傭申訴人的行為是非法用工行為;

二、被訴人賠償申訴人一次性賠償金161240元;

三、被訴人賠償申訴人安裝前肢假肢之輔助器具費用56000元;

四、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5000元;

五、被訴人支付拖欠工資521.8元;

六、因本申訴所必需的查詢費、鑑定費等由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

事實和理由:

被訴人系經營塑料桶板製品製造的個體工商戶,擁有製造塑料桶板製品的機器多臺,平時僱傭十餘人進行生產。原告受僱於被告從事生產活動,工資形式為計件工資,月工資1000餘元。x年3月13日晚11時許,申訴人在為被訴人從事製造塑料洗衣搓板工作中,不幸被機器壓傷右手及前臂。傷後,被訴人即將申訴人送往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給予右前臂遠端截肢術,被訴人墊付了醫藥費。x年四月八日,經臨沂沂蒙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申訴人的損傷為五級傷殘,以後需要安裝假肢。

就申訴人傷殘賠償金數額和安裝假肢費用問題,申訴人多次和被訴人協商未果。x年5月19日,申訴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得知,被訴人經營期限自x年8月8日至x年8月7日。經營期限屆滿後至發生申訴人生產事故之日,被訴人未辦理新的生產經營營業執照。

綜合上述事實,申訴人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被訴人在無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僱傭申訴人從事生產活動系非法用工行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條、《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承擔申訴人訴請的賠償責任。鑑於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現申訴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向貴委提出本申訴,請予以支援。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王

x年五月二十二日

申訴書 篇13

申訴人:,男,族,身份證號: 住址:

申訴人因被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檢察院作出的不訴(20xx)4號不起訴決定書,現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X市檢察院查明案情,撤銷不訴(20xx)4號不起訴決定書,依法對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陳述事實經過,著重敘述不服的原因,針對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說明不當之處:如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式是否合法等方面入手。

最後寫明申訴的法律依據,並重申具體的請求。(因此,申訴人認為應當對被申訴人提起公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此致

XX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1、不起訴決定書

2、相關證據材料清單

申訴書 篇14

申訴人:

申訴人因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所作出的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號不起訴決定書,特提出申請。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

1.原__________收抄件一份

2.書證_________份(名稱)

3.物證_________件(名稱)

4.證人_________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書 篇15

申訴人:吳,男,x年2月14日,身份證號碼:,職業為汽車駕駛員,住xx市客運有限公司宿舍,聯絡電話:137234(代理人)。

被訴人:xx市客運有限公司,地址:xx市皇崗北路車管所東側**公司綜合大樓,電話:。 法定代表人:鄭 公司董事長

請求事項:

依法裁決如下:

一、 解除申訴人與被訴人之間的勞動關係。

二、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868元;

三、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就業補助金23472元;

四、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停工留薪期間減少的工作待遇(工資等)24000元;

五、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因被剋扣工傷待遇的經濟補償金6000元;

六、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因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5868元;

七、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治療期間的護理費7500元;

八、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3000元;

九、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222元; (以上共計86930元)

十、 被訴人承擔仲裁費。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x年10月入職被訴人處,從事客車駕駛員工作,曾與被訴人簽訂了勞動合同。x年6月24日,申訴人在珠江中沙河路段因日常工作受傷,醫院診斷為 腦損傷、右下肢多處骨折、胸腹外傷,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該次損傷為工傷,並經xx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申訴人構成九級傷殘。申訴人在停工留薪期間和治療期間的工資待遇以及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等工傷待遇,被訴人均未依照規定支付,且被訴人未按申訴人的工資基數投保工傷險,導致申訴人從社保部門少獲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訴人現依法提出申訴,請予裁處!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吳

x年7月17日

相關知識

勞動仲裁的以下7種風險,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應注意避免。

1、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根據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範圍的請求事項,反之除要負擔相應的仲裁費用外,對其不當的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將不予支援。

2、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援其請求。

3、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許可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時限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

4、不按時出庭的風險。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作缺席裁決。

5、舉證不能的風險。沒有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不按時交納仲裁費用的風險。當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應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若確有困難無力交納仲裁費用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其費用的緩、減、免交。申訴人無故不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

7、不當行為的風險。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應當實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證據,應為原件或原物或經仲裁委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複製品。當事人不得虛假陳述,不得作偽證,否則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訴書 篇16

申訴人:A,男,××歲,×族,××市××公司員工,住××市××路×樓×號。

被申訴人:B,男,××歲,×族,本市人,××廠工人,住××市××路××號。

申訴人因B傷害一案,不服××區人民檢察院××年××月××日作出的[1998]×字第×號不起訴決定書,現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上級檢察機關查明案情,對B作出起訴決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應祥述事實和理由,此略。)因此,我認為應當對B提起公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定,我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此致

××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A

××年××月××日

附:1.原不起訴決定書抄件1份

2.證人李××證言1份

申訴書 篇17

申 請 人:張,男,x年6月27日生,漢族,農民,雙峰縣人,住雙峰縣石牛鄉山口村湖洲組

被申請人:蔣,男,1x年7月29日生,漢族,農民,雙峰縣人,住雙峰縣永豐鎮諸家侖村蔣家組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雙峰縣人民法院(x9)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與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x1)婁中民一終字第244號民事判決書,裁定中止本案的執行,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雙峰縣人民法院(x9)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與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x1)婁中民一終字第24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再請申請,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的首要事實就不成立,缺乏證據證明,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1、申請人根本不是雙峰縣人民法院(x0)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人也沒有對該判決書提起上訴,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雙峰縣人民法院(x0)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的事實,根本不成立,缺乏任何證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二、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地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規定,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單據為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只提供一張雙峰縣中醫院財務科出具的白紙證明,病歷也只有入院記載卻無病案首頁,其沒有提交註明醫藥費數額與住院天數的住院醫藥費發票,也沒有提供記載有出院時間與住院天數的出院病歷,更沒有提交用藥清單,其主張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的住院天數也只有12天。根據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人身損傷醫療賠償暫行規定》第六、三十六、四十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面板損失醫療時限在4周之內。根據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521-x4)第3.1條、第10.1.2條與第11.1.1條的規定,被申請人肢體面板損傷後的誤工日認定應在30日內。本次事故中,另案的王芳成存在骨折需手術治療也只住院41天,被申請人僅下肢面板損傷卻住院71天,特別是被申請人x9年9月12日就已住院,而其x9年9月13日的X線照片診斷書上卻沒有住院號、科別、病室與床號的記載,其x9年9月27日的診斷證明書“處理意見”一欄中也沒有住院記載(一般住院均記載為住院),可見,其根本沒有住院,雙峰縣中醫院的證明明顯是虛假偽造的。同時,被申請人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的門診醫藥費收據沒有相應的病歷與X線報告單相輔證,究竟是治傷還是治病也無法確定。因而,被申請人的醫藥費損失無充分、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

2、根據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人身損傷醫療賠償暫行規定》第六、三十六、四十四條的規定,面板損失醫療時限在4周之內。根據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521-x4)第3.1條、第10.1.2條與第11.1.1條的規定,肢體面板損傷後的誤工日認定應在30日內。同前面的理由,被申請人住院時間的確定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誤工時間與護理期限的確定以及誤工費與護理費的計算也同樣無充分、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3、雙峰縣永豐鎮諸家侖村蔣家組為農業行政村,被申請人的病歷上記載其職業為農民,其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為城鎮居民,原、二審法院按城鎮標準計算其誤工費與護理費明顯缺乏證據。

綜合以上事實與理由,原、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損失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損失的認定缺乏證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三、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被申請人受傷產生的醫藥費屬其損失範圍,其要求申請人與劉國軍、王龍飛賠償,彼此之間形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但是,劉國軍承擔足額賠償被申請人全部損失後,此損失由被申請人全部轉移給了劉國軍,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對於其來說已不再存在。劉國軍與申請人之間責任的劃分與損失的追償則是另外一種債權債務法律關係,權利、義務的內容與主體都發生了變化,與本案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已從連帶責任人劉國軍處獲得了足額賠償,其不再存在損失,無權再向其他連帶責任人重複索賠,其起訴申請人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作為連帶賠償責任人的劉國軍承擔的賠償責任超出了自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也無權要求被申請人返回,只能另案起訴向申請人追償。原、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的損失為25099.57元,連帶賠償責任人劉國軍已一次性賠償其7x0元后,還判決申請人賠償其8749.27元,明顯違背法律規定。

2、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稽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不是一種行政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作為一種民事證據使用。其不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也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的證據範圍,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申請人只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條的規定圍繞其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其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如有充分的理由足以反駁,人民法院就必須予以審查。原、二審訴訟中,申請人提交交警部門據以作出責任認定與劃分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平面圖》並提出其記載的資料無法互相印證與自圓其說顯然是虛假偽造的,指出交警部門遺漏了現場部分車輪拖痕與車上散落物,證據收集欠客觀全面;未對被申請人劉國軍的車輛進行車況與車速鑑定,程式違法,對被申請人王龍飛的違章行為認定欠全面客觀與缺乏證據;混淆輪胎拖痕與車身外側的概念與區別,對申請人違章行為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不考慮申請人違章行為的過錯程度與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力以及因果關係,責任劃分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公安機關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規定,申請人反駁的理由已完全足夠充分,原、二審法院未經審查直接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證據採信錯誤。

3、交強險是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行政義務,發生交通事故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是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的法定行政義務,而不是公民的法定民事義務。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違法行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力與因果關係,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素,此行為無需承擔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同時,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由交警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2倍的罰款。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的明確規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國家設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最終也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雖然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規定賠償。但是,該規定是針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對於本案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則不適用。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無權進行司法解釋,其《指導性意見》應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只能就法律適用作出具體指導意見,絕不能超出法律法規的規定給公民創設民事義務。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不但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且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相牴觸,依法無效。何況,該條也只規定沒有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先在該車應當投保最低責任限額內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我國目前的交強險保險條款明確約定,醫療費保險限額無過錯責任為1000元,據此,申請人未投保交強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最多也只先承擔1000元的醫療費賠償責任。原、二審判決既適用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的規定,在另一案中已要求申請人先賠償醫療費8258元,又要求申請人先在過錯責任的限額內賠償被申請人醫療費1742元賠償責任,毫無法律依據,且判決適用依據與判決結果互相矛盾,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綜合前述事實與理由,原、二審判決明顯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四、原、二審判決剝奪了申請人辯論的權利,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原、二審訴訟中,法院對申請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質證意見未作評判,原、二審判決對申請人提出的“雙峰縣交警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認定與定性錯誤,責任劃分顯失客觀公正;上訴人不應負此次事故的責任”的口頭辯論意見沒有任何表述,明顯剝奪了申請人的辯論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五、二審判決明顯遺漏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二審法院對申請人不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責任的請求未予審理,明顯遺漏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五、本案本質是劉國軍與被申請人共同串通以被申請人名義起訴達到劉國軍向申請人追償的目的,違背法律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根據日常經驗與社會規則以及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責任,不能等同。交通事故的責任人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構成共同侵權,也無法確定受害人的損害後果是由哪個侵權行為造成的,責任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如任一連帶責任人給予了足額賠償,其一般不會也不能再向其他連帶責任人重複索賠。劉國軍賠償了王芳成絕大部分損失後,x9年11月20日又與被申請人達成了一次性賠償協議並支付了7x0元賠償金,因向申請人追償的事苦悶,x9年12月15日,被申請人與王芳成作為共同原告請同一代理人對申請人一人提起本案的訴訟,要求賠償共同損失八萬元,且起訴書上的簽名為同一人同一支筆所寫。因王芳成與劉國軍之間沒有簽訂調解協議,王芳成撤回本案中的起訴,另外提起(x0)雙民一初字第910號案訴訟。王芳成撤訴後,被申請人一人仍要求申請人賠償損失8萬元,(x0)雙民一初字第910號案原審訴訟中,劉國軍對王芳成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不論是否合法都一概承認,原審法院對王芳成x9年10月23日出院後的醫藥費竟不予審查而著重考慮劉國軍已墊付的醫藥費。二審訴訟中,法院確定的開庭日x1年6月16日,被申請人與另案的王芳成均拒不出庭,均由劉國軍一人發表訴訟意見。經二審法院要求,劉國軍答應x1年6月20日帶被申請人與另案的王芳成到二審法院避開申請人單獨接受詢問。很明顯,本案是被申請人與劉國軍共同串通以被申請人的名義起訴達到劉國軍向申請人追償的目的的本質彰顯無遺。這是法律不允許的,基於以上事實與理由,申請人不應承擔本案事故的賠償責任,被申請人的損失應由王龍飛、劉國軍負連帶賠償責任。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從劉國軍處得到足額賠償後,不能再向申請人重複索賠。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系偽造,基本事實無證據證明,又剝奪了申請人辯論的權利,且遺漏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程式違法,事實認定與定性錯誤,判決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既無法律依據,又無事實依據,理由不充分,顯失客觀公正。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三)、(六)、(十)、(十二)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撤銷予以再審。茲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申請人特向您院提起再審申請,請求您院洞察秋毫,明辨是非,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支援申請人的前述訴訟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謝!

此致

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

x1年7月10日

申訴書 篇18

申訴人:熊,女,1x年11月1x日出生,住xx縣均x街號。公民身份號碼。系事故死者陳之妻。聯絡電話。

申訴人:陳,女,x2年1月1日出生,住xx縣均x街x號。公民身份號碼。系事故死者陳之女。

申訴人:俞,女,1x53年12月1x日出生,住xx縣均修x村苦竹山x號。公民身份號碼。系事故死者陳之母。

申訴人:陳,男,1x年x月22日出生,住xx縣均x村苦竹山x號。公民身份號碼。系事故死者陳之弟。聯絡電話。

申訴人:陳,女,1xx3年x月2日出生,住xx縣均x村龍船上x號。公民身份號碼。系事故死者陳之妹。

申訴人:陳,女,1x年12月15日出生,住xx縣xx鄉x村,公民身份號碼。系事故死者陳之妹。

申訴事由:申訴人因不服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於x年12月1x日作出的建公交認字[]第x5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事故責任的錯誤認定,在依法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複核的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和領導提出申訴,請求依法督促公安交警部門公正複核,撤銷建公交認字[]第x5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並對本案交通事故作出公平公正和合理合法的重新認定,依法認定肇事小客車駕駛人謝海燕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提出申訴的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原事故認定的基本情況

x年11月23日14時2x分左右,陳因去xx縣均政府值班,駕駛嘉陵牌二輪摩托車由xx縣均苦竹村竹山橋樑路段駛入省道2x5富下線3KM+24xM的十字型交叉路口。在該橋樑行駛時,因為路面為沙土路且坑窪不平,騎行速度較慢。通過觀察未發現省道2x5富下線往均口街方向有車輛駛來的情況下駛入交叉路口;由於在路口與省道2x5富下線混凝土路面的介面有明顯低於路面的凹陷坑,故陳騎車緩慢駛入混凝土路面右車道,這時發現謝海燕駕駛的閩GL號小型普通客車從省道2x5富下線往均口街方向快速駛來,陳為避讓該小客車,即將摩托車駛離右車道。但由於謝海燕駕駛的小客車速度過快,方向不穩,採取措施不當,駛入左車道,在距道路中心黃色單虛標線一米多遠的地方將陳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撞倒,摩托車被撞倒地後卡在小客車保險槓前下方被推移13米,陳則被撞飛到23米遠的左側路邊水溝內,致左側多發肋骨骨折、雙側血胸、縱隔血腫等胸部閉合性損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因創傷性休克、呼吸心跳驟停而死亡。

事故發生後,謝海燕因當天中午參加其小舅子王貴洲的搬家喬遷酒宴涉嫌酒駕、醉駕,故第一時間用手機打電話給其弟弟謝晨楊,讓謝晨楊調包頂替為發生事故時閩GL號小客車的駕駛人。當xx縣公安局均口派出所民警接警達到現場時,謝晨楊對接警人員明確稱其為小客車駕駛人,均口派出所接警後根據案情將案件轉警至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此後謝晨楊對趕到事故現場的陳親屬也承認是他開的肇事小客車。陳被送醫院後謝海燕的堂哥謝建平等也配合說是謝晨楊開的肇事車。直到第二天,申訴人提出疑問並向有關部門反映後,交警才將謝海燕確定為事故當事人進行調查,未及時對謝海燕抽取血樣化驗酒精含量。此後,交警部門遲遲不開展事故責任調查,只是要求申訴人儘快火化屍體,將屍體火化作為開啟事故調查和認定事故責任的條件。在申訴人向xx縣有關部門和縣領導多次申訴後,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才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建公交認字[]第x5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陳駕駛機動車從未施劃交通標線的道路進入交叉路口時,未停車瞭望,未讓有施劃交通標線的道路的來車先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是引發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謝海燕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是引發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訴人認為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嚴重違反了客觀公正的原則,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謝海燕駕駛小客車在交叉路口未按規定減速慢行,反而嚴重超速行駛,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公路為每小時xx公里。”但謝海燕駕駛閩GL號小型普通客車通過本案交叉路口的事故路段時,不僅沒有做到減速慢行,反而嚴重超越最高限速,導致事故的發生。

對於謝海燕駕駛閩GL號小型普通客車在事故發生時的行駛速度,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委託福建中聯司法鑑定所作出的編號為閩中聯司法鑑定字[]x2號的《車輛行駛速度鑑定意見書》認定,本次事故發生時,閩GL號小型普通客車被實施緊急制動前瞬時的行駛速度略大於x3km∕h。該鑑定已經雖然確定了被申訴人超速行駛的違法事實,但對於其瞬時的行駛速度的認定卻是明顯不足的。該小客車在事故發生時的實際行駛速度,不會小於時速1xx公里。

首先,該鑑定意見書記載的鑑定地點為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xx縣體育場路段、本所辦公室,沒有到事故現場核實瞭解事故發生的證實情況。故對於事故發生地點的緩坡情況不瞭解也未考慮;對於陳駕駛的摩托車被撞倒地後卡在閩GL小客車保險槓前下方被推移13米中摩托車的腳踏板、把手和發動機等金屬部件在混凝土路面摩擦產生的明顯示卡痕不瞭解,未考慮該部分的摩擦阻力因素,而只考慮“事故路段為平坦的磨耗較小的水泥路面,事故發生時路面乾燥、清潔”的鑑定條件。更沒有了解和考慮肇事小客車擋風玻璃的破碎痕跡形成原因,以及到陳當時倒在摩托車被撞後被推移13米之外1x米遠的水溝內的情況,即陳被撞飛在23多米遠地方的客觀事實。能夠將一個多公斤的人體撞飛到23米遠的距離,時速x3公里根本不可能做到。閩GL小客車現在還在,並且鑑定機構認定其效能良好,可以用同等重量物體作碰撞試驗進行驗證。忽略了以上影響速度鑑定重要的因素,該司法鑑定所作出的車輛行駛速度鑑定意見不可能符合客觀事實。

其次,鑑定機構在該鑑定意見計算速度值所取的相關質量不符合客觀事實,撇開閩GL小客車乘坐人員的爭議,該鑑定意見將陳質量按公斤計算,而申訴人作為陳近親屬,可以肯定陳體重不是公斤,而是x3公斤。作為影響計算速度值重要因素的物體質量被認為減小,明顯造成測算的速度值被低估。由此也可以看出本案車輛行駛速度鑑定意見不符合客觀事實。

第三,該鑑定意見書在分析說明部分寫明:“本次速度鑑定測算中,相關μ、f及t值均取相關標準參考值的下限、路試明確的低值或可能的低值,其結果將導致測算的速度值被略微低估(比較實際速度值)。且測算中未考慮碰撞變形引起的動能損耗,雖然碰撞變形量較小,但也可導致測算的速度值被略微低估(比較實際速度值)。”申訴人就不明白,為什麼測算中相關μ、f及t值和要全部取相關標準參考值的下限、路試明確的低值或可能的低值,而不取相關標準參考值的上限、路試明確的高值或可能的高值,為什麼要在測算取值等環節故意作人為的低估測算?難道要人為刻意去減輕被申訴人責任!按照相關標準參考值的上限、路試明確的高值或可能的高值測算的速度值是多少?憑什麼說其結果將導致測算的速度值被略微低估而不是被嚴重低估?另外,且測算中憑什麼不考慮碰撞變形引起的動能損耗?本案事故是俗稱鐵包肉的小客車對肉包鐵的騎摩托車人員進行的碰撞事故,尚且造成小客車和摩托車如此嚴重的變形,能說碰撞變形量較小嗎?尤其是閩GL小客車將陳撞飛23米遠,造成該小客車擋風玻璃的破碎凹陷,造成陳左側多發肋骨骨折、雙側血胸、縱隔血腫等胸部閉合性損傷,致其創傷性休克,呼吸心跳驟停而死亡。這樣的碰撞變形量會較小嗎?這需要多大的動能損耗!為什麼明知會低估測算的速度值而不考慮碰撞變形引起的動能損耗?是怕麻煩還是沒有這方面的鑑定能力?還是受到相關方面的說情和壓力,刻意要減輕被申訴人責任!申訴人作為陳近親屬,都需要有一個說法。就是按照鑑定意見的說明,我們也可以確定實際速度值要遠大於x3公里的時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係。申訴人認為,謝海燕駕駛小客車在交叉路口未按規定減速慢行,反而嚴重超速行使,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為,如果沒有謝海燕嚴重超速行使的行為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謝海燕嚴重超速行使的行為行為是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系事實因果關係中的主要原因。該事實可以通過客觀資料進行驗證。

根據本案的基本事實,事故發生地點的省道2x5富下線有效路面為x.2米,陳發現謝海燕駕駛的小客車快速駛來後,已採取了快速橫向穿越避讓的措施,將摩托車駛離右車道,在距道路中心黃色單虛標線一米多遠的地方才被撞倒。從可避讓時間和空間上看,陳避讓的速度如按時速4x公里即11.11米每秒的速度計算,陳橫穿x.2米的路面只需x.x4秒時間。鑑於陳已經避讓到道路左側車道的事實,他要駛離左側車道3.x米進入通往均修竹村饒家自然村的路口則只需x.32秒的時間。謝海燕超速行駛按鑑定意見大於時速x3公里,我們暫且不說實際達到1xx公里的問題,就保守按xx公里計算,省道2x5富下線3KM處行駛到3KM+24xM處的時間1x.x秒;而即使不考慮應當減速慢行的問題就按最高限速xx公里計算則要14.4秒,比其超速行駛多出3.x秒。再退一步,即使按最高限速xx公里計算也要12.34秒,比其超速行駛多出2.秒。

如果謝海燕駕駛的小客車沒有超速行駛的違法行為,則陳利用這寶貴的3.x秒或2.秒時間,可以騎摩托車駛離4x-22.x米的路程,早已進入饒家路口的安全地帶,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發生。

三、謝海燕在駕駛小客車超速行駛的情況下遇險,又存在處置不當,亂打方向偏離行駛車道的行為,也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各行其道原則並不是禁止合理借道避讓危險,但該借道避讓行為應當符合合理操作原則,其是否合理操作的判斷又應以保證交通安全為判斷標準。如果實施借道避讓行為不當造成了交通事故,就應當依法承擔事故責任。本案謝海燕本應按照規定右側通行駕駛,在交叉路口減速慢行,注意避讓從交叉路口駛入車輛的危險,在看到陳騎摩托車駛入路口要越過右側道路時,本應當穩住方向,剎車減速,保持在右側道路,或者稍向左側橋頭路口避讓。但其在慌亂中沒有使用手剎進行有效制動,且由於超速行駛,致使用腳剎剎車不及、方向不穩,亂打方向偏離行駛車道,將車輛駛入左側車道,追著陳撞,將已經駛離右車道進入左車道避讓的陳撞倒。如果說謝海燕本意是避讓陳,卻反而撞上已經避讓到左側車道的陳,那其採取措施不當的事實也完全應當認定。從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看,如果謝海燕採取措施得當,不亂打方向偏離行駛車道,就撞不上陳,本案事故也不會發生。故謝海燕遇險後處置不當的行為,也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四、謝海燕在事故發生後找其弟謝晨楊調包頂替的事實,應當成為認定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重要考慮因素。

如前所述,謝海燕事故發生後,讓其弟弟謝晨楊調包頂替為肇事小客車的駕駛人的事實,有xx縣公安局均口派出所的《出警經過》證明。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經辦人員解釋為謝晨楊擔心謝海燕中午參加酒宴有喝酒自作主張頂替謝海燕,其後瞭解謝海燕中午實際沒有喝酒後又讓謝海燕主動承認為肇事小客車的駕駛人,其解釋根本說不通。

首先,謝海燕是在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打電話給謝晨楊讓其到事故現場,在事故現場見面相互商量後才由謝晨楊留下充當小客車駕駛人,謝海燕逃離開現場。雙方通話和會面時不可能不知道謝海燕有否喝酒的情況。

第二,除了謝晨楊向接警民警及死者親屬說明自己是肇事小客車的駕駛人外,謝海燕的堂哥謝建平等也配合說是謝晨楊開的肇事車。說明調包頂替是其親屬經過多人商量的。

第三,謝海燕中午參加其小舅子的喬遷酒宴,按當地風俗不僅不可能不喝酒,而且還要輪桌敬酒。申訴人曾向一個王北京的人瞭解到謝海燕中午跟他喝酒的事實。事後交警調查時王北京改口稱參加酒宴時間較遲未看見謝海燕喝酒,完全是為了避免得罪人作假證。至於參加酒宴的其他人證明謝海燕沒有喝酒,只是在廚房幫忙,也完全是在幫謝海燕作假證,因為參加酒宴的都是其小舅子的親友,與謝海燕有利害關係,不可能會去得罪謝海燕作出對其不利的證言。

第四,福建行鍵司法鑑定所《關於謝海燕的血樣乙醇檢驗報告》所謂“所送謝海燕的全血樣未檢出乙醇含量”的檢驗結果,也不能證明謝海燕駕車時沒有喝酒。根據相關醫學實驗資料,對成年人酒後12小時,1x小時和24小時分別抽取了血樣並進行化驗,當過去24小時後,體內的酒精已經基本檢測不到了,也就是代謝乾淨了。謝海燕第二天才被抽取血樣,除正常代謝外還可以通過掛瓶輸液的方式稀釋酒精含量、促進代謝速度。謝海燕通過讓人調包頂替的行為,為其逃避酒駕追究贏得時間。並且有了時間疏通各種關係,交警承辦人無視均口派出所的《出警經過》等證據,極力否認謝海燕讓人調包頂替的客觀事實,讓申訴人對其所取血樣的真實性和檢驗的客觀性也值得懷疑。

第五,謝海燕有駕駛證不是無證駕駛,如果不是酒後駕駛,又為什麼要讓讓人調包頂替?不能給申訴人及社會公眾一個合理的解釋。

謝海燕實施了讓人調包頂替的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的目的應認定為逃避追究酒後駕駛的法律責任。根據不能讓違法行為人通過其違法行為獲得不當利益的法律普遍原則,應當認定謝海燕酒後駕駛的事實;即使不直接認定該事實,也應當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將謝海燕找人調包頂替的事實,作為認定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重要考慮因素,依法認定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五、陳駕駛摩托車進入交叉路口時未停車瞭望,未讓謝海燕駕駛的小客車先行,不是引發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不應當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交通事故的發生是一個複雜的動態過程,認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過錯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應當把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過錯放到這個動態的過程中去客觀分析。任何事故的發生都存在一個違法行為的發生與避讓問題,也就是說事故的發生與違法行為的可否避讓性和避讓措施的及時性及正確與否有很大聯絡。用違法行為的可避讓程度作為評判其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標準,實質上是對抽象的“因果關係”的具體化,是對運用安全原則分析事故責任方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要在分析認定當事人違法行為與事故的因果關係的基礎上,分析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留給對方所能夠避讓的程度。由於一方的違法行為決定了另一方的可避讓時間和空間,正確分析違法行為所造成的險情的可避讓程度,才能較準確的分析認定當事各方的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如果事故責任認定忽視違法行為的可避讓程度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就會造成責任認定上的偏差。

本案即使認定陳騎車進入交叉路口是未讓行的違法事實存在,如前所述,從可避讓時間和空間上分析,陳按時速4x公里速度計算,陳橫穿x.2米的路面進入對面路口避讓的時間只需x.x4秒時間。而謝海燕超速行駛保守按xx公里計算,從省道2x5富下線3KM處行駛到撞車地點的時間1x.x秒;比按最高限速xx公里計算的時間則要少3.x秒。如果謝海燕駕駛的小客車沒有超速行駛的違法行為,則陳利用這3.x秒時間可以騎摩托車駛離4x米以上的路程進入饒家路口的安全地帶,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也就是說陳橫過道路的時間(縱向空間)屬於安全的可避讓時間(縱向空間)。應當認定陳橫過道路時做到了確認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是由於謝海燕超速行駛的違法行為所導致,認定謝海燕的超速行駛等違法行為的作用較大。

在這起事故中,陳騎車進入交叉路口未讓行,雖然是事故的原因之一。但謝海燕如果不是超速行駛和避讓措施不當,仍有右側道路全部路面的橫向通行空間,完全能夠安全通過。因為撞車時陳已通過右側車道進入左側車道,如果謝海燕不超速行駛,則陳早已駛入饒家路口的安全地帶。再退一步,即使謝海燕嚴重超速行駛,只要其處置得當,保持在右車道通行,或者稍向右邊橋頭路口避讓,而不將車輛駛入左車道,也不會發生撞上駛入左車道的陳。謝海燕完全具有可安全通行的可避讓空間,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其嚴重超速行駛和處置不當等違法行為導致的。認定本案事故的責時,應當考慮到有可避讓空間的謝海燕的違法行為和避讓措施的正確與否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不能只強調陳未讓行過錯的作用。應當確認到有可避讓空間的小客車駕駛人謝海燕的違法行為在事故中的重要作用,即其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過錯更大,也應當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六、陳酒後駕車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不是引發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本案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根據福建行鍵司法鑑定所《關於陳血樣乙醇檢驗報告》所謂“所送陳全血樣檢出乙醇含量為”的檢驗結果,認定陳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申訴人認為該認定是錯誤的。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x42—《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附錄B(資料性附錄)《屍體血液乙醇含量測定結果的判定》B.1 “屍體血液乙醇定量結果的判定”條目的規定,“屍體血液中乙醇含量的判定應優先採用外周靜脈血乙醇定量結果。屍體腐敗可能生成乙醇,一般屍體腐敗產生乙醇的同時平行產生正丙醇,如果同時檢出乙醇、正丙醇,用乙醇含量減去二十倍的正丙醇含量,得到血中乙醇含量的下限。正丙醇的定性和定量檢驗方法與乙醇相同。”而本案送檢的血樣是法醫抽取陳胸腔左心室的血液,而不是採用外周靜脈血送檢。同時檢驗方法也沒有檢驗和減除一般屍體腐敗產生乙醇和平行產生正丙醇。故該檢驗結果缺乏合法有效性。

第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因果關係原則,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不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並不成“正比”,有些行為並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並未起作用。本案陳酒後駕車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加重事故後果。陳當天午餐雖有少量飲酒,但並未出現任何醉意。其午飯後還曾邀請同事幫忙一起到老家承包的魚塘抽水,從接電布水管等作業全部親自完成。抽完水後還與幫忙同事商量以後工作,並指引同事抄近路回家。在本案事故中,陳並未因飲酒影響其騎車操作。在家裡到事發橋頭交叉路口均能謹慎駕駛。到事發橋頭交叉路口後橋頭雖因草叢遮擋視線且因謝海燕駕車未按規定減速鳴號等未及時發現該小客車並等待讓其先行;但進入主幹道發現該超速車輛後能靈敏反應,採取快速橫穿路口的避讓措施,並已經成功駛離右側道,駛入左車道一米多;如果不是謝海燕駕駛小客車嚴重超速並處置不當,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按照“剔除法”來檢驗,如果將陳飲酒的事實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他在通過橋樑路面未發現需避讓行車的情況下,也會進入道口路面;進入道口路面發現超速駛來的車輛後,除了採取快速橫穿路口的避讓措施外,也沒有更好的措施辦法。即剔除陳飲酒的事實後,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故應當認定其飲酒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七、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負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對陳家人遺屬明顯不公。

本案事故死者陳是家中長子,早年喪父,母親長期患心臟病、高血壓等多種慢性疾病,家裡弟妹全部由其幫扶養育成人,系全家的主心骨。陳應突發交通事故去世後,其母親無法接受該事實,痛不欲生,傷心過度,多出昏迷,現已臥病在床。陳女兒才12歲,剛上國中,承受不了父親去世的打擊,已無法安心上學。家裡孤兒寡母失去了頂樑柱和主要經濟來源,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同是陳在單位也是工作骨幹,經常加班加點忙於工作。陳出事當天為星期日,他上午還在單位加班,為農戶新農村建設測量放樣,事故是發生在其下午到單位值班的路途中。事故發生後,陳家人遺屬通過多方信訪,通過領導的同情幫助,好不容易爭取單位同意對其工傷報請主管部門認定的檔案,只需等待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便可辦理有關工傷待遇手續。但是等到的卻是陳負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的結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規定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作為認定工傷的條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了陳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其工傷待遇問題就不能解決。

申訴人認為,謝海燕駕駛小客車嚴重超速並採取避讓措施不當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應當依法認定謝海燕負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據此,請求上級領導機關和尊敬的領導同志能夠以人為本,在百忙中關心過問申訴人的申訴問題,督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真複核,對申訴人的請求作出公平公正的處理。申訴人將不勝感激!

此致

申訴人:熊 陳 俞

陳 陳

x年12月24日

申訴書 篇19

申訴人:男生於x年2月16日,原系xx市機械配件廠職工,住xx市小溝鎮喬莊。

被訴人:xx市機械配件廠(以下簡稱配件廠),法定代表人杜,職務廠長,住×××院內。?

申訴請求?

1、請求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2、由被訴人支付申訴人醫療費1270.50元,護理費400元,誤工費500元,伙食補助費300元,交通費100元。3、案件受理費、處理費,傷殘鑑定費由被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x年3月11日到配件廠從事衝床工作,x年6月8日上午10時許,申訴人在從事衝床工作中被衝床衝傷左手三個半指頭,後被同事送往中醫院治療,出院後,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勞動局調查取證,同年9月14日勞動局對作出諸勞社工定字()38號工傷認定書,認定因工受傷,配件廠為事故單位。配件廠對此不服,遂訴至xx人民法院,經法院審理後,維持了勞動局對作出的工傷認定書,後配件廠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諸行初字第37號行政判決,又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經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這說明是因工受傷,一切費用應該有事故單位配件廠賠償。

為繳護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依法處理。

此致?

××市勞動爭議促裁委員會?

附:本申訴書副本××份

申訴人:×××?

××年××月××日?

申訴書 篇20

申訴人:……,男,漢族,198……出生,住所地xx市渝中區……;聯絡電話:138…………。

被申訴人: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江北區……;法定代表人:……;聯絡電話:……。

請求事項:

1、裁決解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勞動關係;

2、裁決被申訴人為申訴人補辦從x年1月至x年10月的養老保險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用、補發養老保險憑證並辦理養老保險關係交接手續,或者一次性支付申訴人養老保險金;

3、裁決被申訴人雙倍支付申訴人自x年2月起至同年10月20日的工資,即另支付工資13860元;

4、裁決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經濟補償金6400元;

5、裁決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和理由:

被申訴人某某有限公司系保健酒業有限公司銷售代理商。x年12月底,申訴人杜就進入被申訴人單位,從事 "勁酒"等產品的銷售工作。雙方自此建立勞動關係,但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直至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被申訴人不但不與申訴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且未給申訴人辦理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的參保手續。

申訴人對此多次提出要求,被申訴人均不予理睬。申訴人迫與無奈於x年9月底向江北區勞動監察部門如實作了反映。但被申訴人知悉後,不但不予改正,還於10月20日對申訴人報復性地安排工作調動。將申訴人從銷售部主管下放到郊縣搞銷售。

申訴人是通過不斷學習,努力工作,才從被申訴人的普通銷售人員一直做到銷售部主管,工資待遇也從最初幾百元到現在的1600多元,為被申訴人貢獻了自己的全部精力與才智。鑑於被申訴人的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也深深傷害了申訴人的感情,故申訴人於接到公司《崗位調動通知》之日即10月20日向被申訴人遞交了書面《辭職報告》。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及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規定,申訴人有權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且被申訴人應為申訴人補辦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規定,應支付被申訴人工作4年的經濟補償金以平均工資每月1600元計為64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被申訴人應雙倍支付從x年2月至10月20日的工資,扣除已支付部分,另應支付工資13860元。

申訴人為維護自己合法勞動權益,特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向貴委申請仲裁,懇請貴委予以公正裁決。

此致

xx市某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x年11月11日

申訴書 篇21

申訴人張某,女,x年9月19日生,漢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代理人某某,系張某之子,電話。

被訴人某市人民醫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長。

訴求事項:

1、對患者張某積極採取有效治療;

2、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依法賠償損失。

事實及理由:

申訴人患有抑鬱症。x年9月16日中午,申請人因故而自服農藥敵敵畏、安定。當日下午1:30許送某市人民醫院急救室,隨即轉icu病房。入院診斷為:1、重度經口急性敵敵畏、安定中毒;2、抑鬱症。經洗胃、靜注藥物等搶救,申訴人於當晚即可與醫生和家屬進行正常的語言交流。次日下午6時許,某主任決定將申訴人轉同院的消化科。家屬曾提出疑問:能不能轉?某主任肯定的答覆:可以轉。隨後,申訴人被轉至消化科。近一小時,申請人心裡難愛,臉發紫,呼吸心跳驟停。消化科的年輕醫生自感經驗不足,聯絡重症室的醫生,而重症室的醫生15分鐘後才上5樓參與搶救,雖經心肺復甦搶救,保住了申訴人的生命,但申訴人從此呈睜眼昏迷狀。為了求得有效治療,申訴人於x年9月30日轉某市中心醫院治療。因治療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親屬於x年11月5日暫將申請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醫院的出院診斷為:“1、缺氧性腦遷延性昏迷;2、氣管切開術後。囑積極預防併發症,繼續康復治療。親屬按醫囑請康復科醫生在家給申訴人理療。

x年11月5日,法醫司法鑑定所對申訴人的傷殘等級等事項進行了評定,並出具了法醫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申訴人構成人體損傷一級傷殘;需完全性護理依賴和一定醫療依賴維持其生命生存。申訴人現呈持續性昏迷狀態,生活完全依賴有經驗的護工,進食靠鼻管導流,對年逾八旬的父親不能盡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一個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失去歡樂。

申訴人的近親屬認為,申訴人的損害後果系某市人民醫院的過錯行為所致。院方的主要過錯:1、使用安定類藥物不當,靜注藥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過大;2、輸注速度過快,轉科後無醫護人員和心電監護;3、對藥物的副作用預計不足;4、轉科未經會診輕率決定轉科,延誤搶救;5、違反有關診療規範。

綜上所述,某市人民醫院的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給申訴人造成極為嚴重的損害後果,依照《執業醫師法》第37條之規定,相關責任人應受到相應的處分;依照《侵權責任法》第54條、第55條和57條之規定,某市人民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為了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特向你處提出申訴,請依法及時妥處。

此致

某市人民醫院

申訴人:張某

代理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申訴書 篇22

請求事項:

1.要求被訴人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間的加班工資x元;

2.要求被訴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一個月經濟補償金x元;

事實和理由: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申訴人於x年x月x日進被訴人處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x元。x年x月x日,被訴人口頭通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x月x日被訴人向申訴人開具退工單,被訴人並未支付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申訴人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間累計加班x天(其中法定假日加班x天,雙休日加班x天),被訴人尚未支付加班工資。

申訴人認為:根據《勞動法》、《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等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安排雙休日加班的,按照不低於日工資標準的%支付。現被訴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故要求被訴人依法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x元。根據《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現申訴人在被訴人處工作已滿x年,故要求被訴人支付申訴人x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金x元。

綜上,申訴人向貴會提出申訴,要求依法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以下空白)

申訴人確認以下為文書送達地址:

申訴人名稱:張某 文書送達地址:虹口區*路*號*室 郵政編碼: 被訴人名稱:某某電器有限公司

文書送達地址:楊浦區*路*號 郵政編碼: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張某(簽名或蓋章)

x年10月10日

申訴書 篇23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身年月、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等。

申訴人______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_刑初/終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再審,依法改判,從輕判處原審被告人某某的刑罰。

事實與理由:

事實上、法律上(基本案件事實,相關法律依據等)

據此,申訴人請求 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查清發案原因,分清是非,認定被告人 具有自首情節等,並依法從輕處罰。

此 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法院刑事判決書影印件____份。

相關證據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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