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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精選14篇)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1.43W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年××月××日出生,×族,職業,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民事再審申請書(精選14篇)

通訊地址:××省××市(縣)××區(鄉)××街(鎮)××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委託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註明與當事人的關係),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通訊地址等聯絡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訊地址等聯絡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注:原審其他當事人按原審訴訟地位表述,例如,一審終審的,列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等;二審終審的,列為“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等。當事人基本情況、通訊地址等聯絡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縣(市、區)人民法院,(x7)×民初字第×號;二審×××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終字第×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之規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份。

2、……(將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一一列明並在所提交的材料上註明相對應的序號。)

申請人:×××

(簽名、捺印、蓋章)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2

申請人:戴××,男,x年9月1111日生,住泰興市某村。

申請事項:

請求撤銷江蘇省××市人民法院()泰廣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及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泰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依法重新裁決,駁回原一審原告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且認定事實重大失實,完全是是非顛倒、黑白混淆。

(一)基本事實與案情。

1、申請人中標河道疏浚工程。

申請人戴××原在家務農,上有雙親,下有兩個未成年子女,迫於生活壓力而外出打工。x年底,因偶然的機會,申請人得知了安徽北淝河治理的訊息。在親友的幫助下,經過努力得以中標了一小部分工程。01年12月,戴××以江蘇河海科技工程集團泰興市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名義與x縣北淝河治理指揮部簽訂了河道疏浚合同。合同約定:河道施工段長度200米,土方量26305方,單價5.1元/方,總價款134155.5元。

2、轉包給郭××。

為履行上述合同,申請人與郭××於x年元月9日簽訂轉包協議一份,約定郭××用挖掘機施工,土方量不低於25000方,酬金110000元(折算後單價為4.4元/方)。

3、戴××工段不適宜挖掘機施工,郭××轉至陶延勝工地施工。

後郭××挖掘機按約開到了現場。因施工段淤泥太深,泥土過爛,不適宜挖掘機施工,勉強施工需加價,雙方未能談妥。恰因附近褚集鄉陶延勝工地需要挖掘機,郭××即轉至陶延勝工地,申請人的工地則改由泥漿泵施工,為趕進度,最後一小部分9500方由xx縣土方機械化施工隊的挖掘機完成,申請人為此支付該施工隊47800元(單價5元/方)。同一時段內,郭在陶延勝工地施工至4月初,陶支付酬金92504元,郭出具了收據(申請人已作為書證提交法院)。期間,郭××妻子趙×因煤氣中毒,曾在褚集鄉衛生院治療。

此後直到x年,雙方無爭議。

4、雙方產生矛盾。

x年,郭××妻子趙×與申請人戴××妻妹祝小蘭因鄰里糾紛發生矛盾,祝小蘭被趙×打傷後訴至法院,泰興市法院判決趙×賠償祝小蘭醫藥費等近萬元,執行過程中法院採取了張貼封條、查封房屋等強制措施,給趙×名譽造成了一定負面影響。由此,郭××與戴××積下了怨仇。

5、訴訟與判決情況。

x年,郭××憑當年的《協議書》唯一的書證,向泰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戴××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在郭××沒有任何客觀性證據能夠證明自己履行了協議的情況下,泰興市人民法院僅憑與郭××有僱用關係的幾個證人的主觀性證言,採用荒唐的邏輯,認定郭××履行了協議,並判令戴××給付全部110000萬元工程款(見泰興市人民法院()泰廣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戴××不服,提起上訴,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見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泰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

在沒有任何客觀性證據的情況下,郭××提供了證人證言,以證實自己的主張。這些證人作證的情況分析如下:

(1)劉某。當庭陳述:“x年1月26日我去的,我在這個工程上做到底的。2月底工程結束,戴××的工程80多米長。”(見一審卷宗P81-81)。事實上工段長200米,x年4月底才結束(安徽方面出具的說明已證實了這一點)。事實上陶延勝的工段是80多米長。

(2)羅某。原告郭××問:“工程上我的老闆是誰?”答:“姓陶的。”原告當庭糾正:“工程後期是姓陶的負責。”且不說原告當庭糾正的行為已構成干預誘導證人作證,單憑羅某當庭回答“老闆姓陶”,已足以證實郭××是在陶的工地上施工,充分證實了申請人的主張。

(3)盧某。“x年12月底,簽訂合同後,挖掘機是我送過去的,以後正常施工後我回來的。”可見盧並不清楚以後發生的事。

(4)季×。自稱是“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副總”,陳述“戴××夫婦承認使用了靖江姓郭的挖掘機。”事實上,季×並非第三疏浚有限公司職工,更談不上副總,季在這一點上已說了謊。為什麼要說謊呢?無非是為了圓上後來的謊言!季所知道的情況從哪裡來的呢?是聽戴××夫婦講的,這叫傳來證據。這樣的證據如果可以採納的話,那麼申請人戴××可以找到100個乃至更多的人對他們講“在工程施工上,郭××借了我十萬元未還”,並且請這100人當庭來證實“他們確實聽戴××講過這樣的話”,法院會不會採納這100人的證言呢?真是荒唐至民事訴訟法規定認定案件事實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證據規則規定認定事實須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對於“郭××是否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這一事實而言,劉某的證言具有很大主觀性,且與其它證據相矛盾,甚至有偽證嫌疑,達不到“高度蓋然”標準,更達不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所以法院不能僅憑劉某證言來認定郭××已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

(三)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部分證據系偽證。

原一審證人季×良心發現,現已寫出書面證詞,承認自己是在郭××承諾給予4萬元好處費的誘惑下作了偽證。

季願意出庭重新作證,其書面證詞附後。

(四)出現了新證據。

羅某補充寫出書面證詞,證實施工地點是在安徽褚集鄉,沒有到其它工地施過工。而褚集工地是陶延勝的工地。

羅某願意出庭作證,其書面證詞附後。

二、原一、二審判決根本上是錯誤的判決。

(一)行業習慣、社會常識、與人之情理

1、挖掘機行業的習慣告訴我們,挖掘機施工成本主要由柴油、人工、機械磨損三部分構成,挖掘機施工行業的慣例一般是機械磨損和人工工資可以拖一拖,但柴油費必須先行支付。

2、社會常識告訴我們,沒有哪一個施工隊伍在完成施工兩三年後,工程款還是分文未付!更何況機器還要消耗柴油。全社會幾乎找不到這種情況,即使找到,也會有結算文書或欠據在手!

(二)證據分析

1、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分配。本案是合同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應當是:主張履行了合同義務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因此,本案應由郭××舉證證明自己履行了合同義務,即完成了25000方的土方任務。工程施工行業的工程款和工作量計算有一些常規的做法,按量計酬的一般是日工程量簽單、按時計酬的是出勤表、整體交付的一般是在工程完工後決算報告或結算後形成欠條。這些常規做法,所有搞工程的人都是知道的。郭××主張自己完成了25000方,理當按行業規矩提供相關的證據。

綜上所述,本案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不足,且部分證據是偽證,更重要的是,原審判決是一份荒唐至極的判決,是一份極不公正的判決,是一份是非顛倒、黑白混淆的判決,是人為製造的錯案。請求上級法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式,撤銷錯誤判決,還申請人清白和公正!

此致

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

時間: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3

申請人:遠大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三號街號,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長,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被申請人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廈四樓,企業負責人:餘,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被申請人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區路351號外經貿廈14樓,法定代表人:曾,組織機構程式碼:。

被申請人三: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址:xx市xx區新洋路民主大廈,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程式碼:007xx11-3。

申請人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號為()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的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支援申請人一支付申請人工程款人民幣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幣253337.68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x年11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現暫時計算至x年6月30日,共計589天),申請人二對上述申請人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申請人三依法承擔其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的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之間簽訂的《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並非屬於違法分包,其已經通過其後續的預設行為同意了該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工程施工合同》關於分包的約定,應被認定為有效。

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請人提交的《幕牆過程分部分項報驗申請表》、《幕牆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經被申請人的監理機構巨集達過程顧問有限公司簽收確認認可,被申請人三在該監理機構簽收確認後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議,應視為對申請人幕牆工程的認可。其次,在長達兩年之久的施工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請人三的監督下進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議,也在積極配合申請人施工。申請人自20xx 年5月17日簽訂《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後參與文化館幕牆施工,並在x年5月竣工,在這兩年的時間內,申請人一直積極參與工程的施工,並多次進行了工程的增補,而且每項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請人三和其監理單位申報驗收,在這種情形下被申請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請人承包了幕牆工程的施工,因此,對被申請人三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預設和許可,而並非違法分包,《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應屬合法有效,綜上,在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情況下,應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請人二作為被申請人一的總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發包人,應依法對申請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申請人二系申請人一的總公司,依據法律規定,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本案的發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應對申請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關於工程款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進行確認,不應以工程款無法確定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首先,工程款的確定不是單方就可以確認的,申請人在竣工後已經多次向被申請人一請求對工程進行結算,但被申請人一一直不予結算。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見證據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牆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彙總表》),申請人已於x年12月15日向被申請人一提交了相關的結算資料,但至始至終被申請人一直無動於衷,既不對申請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稽核,也不否認其真實性。之後,申請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餘工程款的問題,其中證據可見申請人給被申請人一的《律師函》(備註:上有林x的簽收確認(字跡不清,暫時以x代之),但被申請人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現申請人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目的在於通過法院的公權力對工程款進行強制確定,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簽訂的《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第14條第14.2、14.3條款的約定,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及相關竣工驗收報告後,被申請人應在21日內組織進行驗收並提出修改意見,如未在規定的期限提出,即視為同意。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檔案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的規定,本案中的工程結算款完全可以參照申請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牆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彙總表》進行結算。

最後,原審法院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明顯適用法律不當,上述規定適用於基本事實認定的舉證,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一拖欠申請人工程款的事實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只不過在關於工程款數額的確定上雙方無法協商確定,對於雙方無法協商確定的,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該工程款的實際造價進行評估,促成本案的解決,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而不是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浪費司法資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無法確定工程款實際數額就駁回申請人的請求,不利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二條款的落實,使得本條款成為紙上的條文,而無實際意義。依據該條款,如果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還是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而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的《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補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補報價書三套都對工程造價作了明確的約定,具體金額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審法院對此卻視而不見,既不組織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進行確認評估,也不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數額,在被申請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對工程款的確定法院應積極主動依職權對工程的造價進行評估,這樣才能懲罰被申請人一賴賬的行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生產的正常秩序。

綜上,原審法院在不顧被申請人事後預設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為違法分包,為無效合同,屬於事實認定不清,應依法予以撤銷。另雖然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瞭建設施工的相關事實,認定申請人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牆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卻以實際工程結算款無法確定為由,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訴求,屬於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因此,懇請貴院能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援申請人的訴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4

再審申請人;任克敏,原審原告,電話; 住所;xx市xx區西青道號樓x門xx室。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趙,住址不祥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鬱江道x號,法定代表人於 ,董事長。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xx省界首市第一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界首市解放路3號。法定代表人,劉,經理。

再審申請人因一般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對xx市xx區人民法院()紅民一重字第0003號民事判決書不服,依法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請求xx市高階人民法院依法改判xx市xx區人民法院()紅民一重字第0003號民事判決書(二)“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的判決,依法判決支付再審申請人被拖欠工程款期間的利息600000元。

事實與理由;

再審申請人於x年11月15號與被申請人趙簽定工程施工協議,由再審申請人施工萬隆千禧園小區2號樓主體工程。協議約定了工程款結算方式;在工程主體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結清全部工程款,如不能按時結清全部工程款,每超過一個月加付利息10000元。由於該工程系被申請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總承包,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下屬二分公司與被申請人xx省界首市第一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定有工程承包合同,且被申請人趙系xx省界首市第一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因此,協議訂立後,再審申請人帶領民工按協議進行施工,並於x年1月7號完工,經驗收合格無誤。工程款並沒有按協議約定結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xx市xx區人民法院()紅民一重字第0003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違背了該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另外,由於工程款不能結清,造成我們一百多名農民工工資不能及時發放。自x年1月7號至今十年來,給再審申請人和一百多名農民工經濟上及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損失和傷害。

綜上;請求xx市高階人民法院依法再審,判決支付再審申請人被拖欠工程款期間的利息損失600000元。

此致

xx市高階人民法院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5

再審申請人:,住xx市xx區,郵寄地址:xx市xx區。聯絡電話: .

再審申請人:趙某,男,漢族,住xx市xx莊村X號,郵寄地址:xx市xx區。聯絡電話:

再審申請人:劉某,女,漢族,住xx市xx區。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街道,郵寄地址:xx市xx區xx街道。聯絡電話:.

法定代表人,劉某,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趙某、劉某與被申請人X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青民四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向山東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青民四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依法支援申請人不予支付被申請人借款本金296000元及利息2040元(已計算至x年10月8日,此後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請求。

3、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四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第五項: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特申請再審。

具體事實與理由:

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保證合同已過保證期,再審申請人不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一、根據借款人與被申請人的借款合同約定,申請人的保證期間自x年4月16日起至x年10月15日止,在保證期間內被申請人沒有向申請人主張權利,保證期間已過,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x年10月9日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書,立案受理通知書及()城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三份證據,用於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從立案時間來看,被申請人於x年10月9日提起訴訟,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該起訴在未向申請人送達時,被申請人以起訴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申請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xx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以被申請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於x年10月15日作出()城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請。首先,被申請人訴訟請求不明確,那麼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主張的是何種權利?又如何認定其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其次,被申請人一紙訴狀起訴至法院,並未向申請人(即保證人)送達,告知申請人履行保證責任,申請人對此也毫不知情。反而是被申請人在可以聯絡到申請人、也確知申請人地址的情況下,既不向申請人主張權利也不向申請人送達訴訟文書,督促申請人履行保證責任,被申請人的行為極其不符合借貸關係中日常行為習慣的。退一步講,即便被申請人已聯絡不到申請人或者,其還可以通過法院的郵寄、留置甚至公告等方式告知申請人履行保證責任,而不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際申請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再次,二審法院依據()城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認定被申請人在保證期間內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是錯誤的,對申請人而言是極不公正的。

其實,從保證期間的立法精神來看,《擔保法》設立保證期間制度,其制度價值在於:“通過立法來平衡保證人與債權人間的利益。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保證關係為單務無償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對保證人擁有保證債權,而保證人除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外無利可圖。對此,如果債權人在權利行使上沒有任何限制,保證人在保證債務承擔上得不到任何保護,則保證人在保證關係中將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故立法必須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設立相應的救濟手段,公平估量保證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並在此基礎上對雙方的利益作出合理的平衡,保證人在保證期間承擔保證責任,而一旦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可籍此解除安裝其肩負的保證責任。”《擔保法》對保證期間作出的規定其目的就在於督促債權人積極主張債權。作為貸款人的被申請人對自己的債權承擔積極的主張義務,在主債務履行期滿後,債權人未及時向債務人、保證人主張權利,在兩次的法庭審理中,被申請人均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被申請人於x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日期距離申請人的保證期間屆滿僅有6日!即便該案法院受理後,被申請人完全可以通過自行聯絡申請人主張權利實現債權,而卻捨近求遠,在起訴後不僅沒有向申請人送達,而且又自行以訴訟請求不具體為由申請法院裁駁,被申請人不可能不知道其行為的法律後果。被申請人的行為大有為防止保證期間過期而利用法律漏洞規避風險、惡意訴訟的嫌疑。

第二、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x年10月9日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書,立案受理通知書及()城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是否能夠證明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尚且不論,單從其形成時間、證明事項等方面來看也不符合二審“新證據”的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之規定,新證據應當僅限於該兩種情形。因此對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民事起訴書,立案受理通知書及()城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三份證據,不能認定為“新證據”, 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

1. 根據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試行)第十二條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和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充分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二審中的新證據是指在一審訴訟中,當事人不能持有和無法取得的證據。從證據取得時間來推算,被申請人自x年10月9日至x年10月15日陸續取得了該三份證據,該證據也是本案保證期間是否已過,保證人是否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證據,為何卻在x年7月19日的庭審質證過程中不予提供?又為何在繼續的法庭辯論、最後陳述甚至庭審結束後都絲毫沒有提及此事?即便不能認定為被申請人故意不予提供影響案件的重要證據,其在主觀上也存在重大過失。因此,從證據的形成時間上,該組證據不能認定為“新證據”。

2.被申請人在庭審中一再強調,其對外出藉資金繫有權經營,並安排專人不定期催收款項。實際上,被申請人也長期經營民間借貸業務,並以此盈利賺取借貸利息,對於借款人、保證人與貸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相當明確清楚。在這種集團專業經營的模式下,被申請人不可能不知道x年10月9日xx市xx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書及()城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是本案能否認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證據,為何明明掌握證據的情況下在一審中卻不予提供?而是在一審敗訴後才想起以此來主張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對此,被申請人在二審中並未予以說明。也足以證明被申請人是對自我權利的放棄,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對於庭審前出現的證據,當事人又親自掌握證據且明知證據的重要性,卻故意不予提供,被申請人已對證據的權利內容進行了放棄,該證據自然不能在二審中作為“新證據”予以使用。

因此,不論被申請人是故意還是重大過失,其舉證不能的的不利後果應當由被申請人自己承擔,而不應由申請人來承擔。該證據不屬於二審中的“新證據”,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懇請貴院依法撤銷二審判決。

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具體理由如下:

對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x年10月9日xx市xx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書、民事起訴書及()城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三份證據,申請人認為該三份證據不屬於新證據,不予質證。而二審法院卻在對本案有重大影響的三份證據未予質證的情況下,就予以採納,是不合法的。

申請事由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五項,具體理由如下:

為查清本案的事實和案件的順利審結,申請人於x年12月13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調卷申請書,請求依法調取xx區人民法院()城商初字第號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該案卷所涉及的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主張被申請人與黃之間借款合同的保證人等承擔保證責任,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請人對此毫不知情,並且該案起訴書在未向申請人送達之時被申請人已申請裁駁,此後被申請人也未向申請人主張權利,申請人認為保證期間已過,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該案卷與本案有直接的關聯,而申請人不能自行調取,因此申請法院予以調閱。二審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未予調查,就自行判決,沒有充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申請人承擔還款責任是嚴重顯失公正的,申請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本著利於借貸雙方順利合作的意願,提供擔保,貸款人應該在債權到期後積極主張債權,而不是通過惡意訴訟加重保證人的責任,因此,再審申請人不應該承擔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維護法律公正,糾正錯誤,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

x年12月20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6

再審申請人:濱州市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法定代表人:,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濱州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大廈。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原審被告:濱州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號。法定代表人:,經理。

原審被告:謝,男,19xx年x月1x日生,漢族,住濱州市

原審被告:韓,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

原審被告:山東濱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渤海五路。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原審被告:濱州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渤海五路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原審被告:,男,x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

原審被告:,男,x年4月29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北鎮辦事處

原審被告:,男,x年9月11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黃河八路

原審被告:劉,男,x年5月9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507-1號3號樓1單元302室。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魯商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 審 請 求

1、請求撤銷()魯商終字第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濱州擔保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於“代”的身份。

“代”是再審被申請人x公司的法人股東(濱州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本人沒有鉅額資金,假如代有鉅額閒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自行聯絡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於“代”資金賬戶。

一審中,謝、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資金來源的申請,並提供了詳細賬戶資訊,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資訊,闡明瞭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代”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於新證據。

因案情複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後,獲取以下新資訊證據:再審被申請人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又是濱州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濱州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x公司的法人股東。並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採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並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代”與借款人謝、韓以公證方式,在x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x年10月31日至x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韓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x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1個月的時間即:x年11月13日至x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後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x年3月19日,借款人謝、韓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韓簽訂《承諾書》和《委託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謝、韓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濱州市汽貿有限公司、濱州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後當日下午,借款人謝、韓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謝、韓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韓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於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於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韓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韓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於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並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濱州市有限責任公司

x年12月26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7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男,×歲,漢族,幹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階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於惡意,應於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後,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並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後,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於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8

再審申請人:李,男,x年6月26日出生,漢族,農民,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吳,女,x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農民,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

再審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宅基地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懇請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審理;

二、維持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三、一審、二審、鑑定費用、再審費用等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 本案事實x年11月13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依據再審申請人李申請,頒發編號為3-36號宅基地使用證;x年3月19日經科左後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審申請人李比再審被申請人吳(丈夫陳洪奎)早11天取得。x年6月15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1)號行政裁決書收回了再審申請人和被再審申請人建設用地指標。再審申請人與x年10月向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後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宅基地使用權歸再審申請人所有。

x年9月25日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政府批地說明:再審申請人李合法取得本案爭議的宅基地。x年11月23日,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做出(後民初)字1344號強制執行裁定書,再審申請人闊建了再審申請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審申請人不服再審,()後民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撤消了()後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書;x年1月16日科左後旗國土資源局做出 “陳洪奎、李國樑住宅用地使用權確權面積示意圖”但是再審申請人李沒予認可。

再審申請人不服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通民終字第340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科左後旗人民法院再審判決,x年9月16日被再審申請人,另案請求再審申請人持有的房屋準建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予以撤銷,科左後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x年4月1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以後政決字第1號行政決定書撤銷了科左後旗人民政府x年9月10日頒發再審申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證件號),再審申請人不服向通遼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複議。通遼市人民政府以通政複決字()第18號複議決定書維持了科左後旗人民政府的行政決定書,x年1月經科左後旗人民法院單方委託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宅基地進行了測量,科左後旗人民法院程式違法。x年1月28日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做出了錯誤的鑑定,現依照法律規定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鑑定結果重新鑑定。

經x年5月13日以()後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後,再審申請人取得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通民終字第528號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後旗人民法院()後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駁回被再審申請人陳洪奎的起訴。被再審申請人陳洪奎不服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書()通民再終字第20-1號;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通民再終字判決第20號民事判決生效後經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x年5月20日作出()內民申字第152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x年12月9日經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撤銷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維持科左後旗人民法院()後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再審申請人李堅決不服。

x年3月25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頒發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面積70平方米。科左後旗房權證04-010字第02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 x年6月24日,依據再審申請人李申請,科左後旗人民政府頒發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018號,同意建築80平方米磚木結構3間住宅。 具此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018號及土地使用證和再審申請人闊建了再審申請人居住的屋。x年7月18日,再審申請人李經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土地管理所核發後國用()字第2438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積1164.30平方米;

x年10月由科左後旗人民政府頒發給再審申請人李《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建房註冊號(15043)。在通遼市人民政府以通政複決字()第18號複議決定書生效後,科左後旗人民政府於x年8月2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房註冊號:15043號,給再審申請人李頒發了科左後旗房權證04-010字第0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181.74平方米磚木結構,住宅房屋所有權證。再審申請人李房屋再x年10月建築完畢,而被再審申請人吳(丈夫陳洪奎)是在x年建築完成的房屋。現在都已經投入使用,拆除誰的房屋都會造成損失。

二、 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x年9月10日法發()13號]第9條的規定:“(一)依法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二)有新的證據可能改變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七)行政賠償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內容違反法律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審判程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的原文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李當時沒有取到新證據:科左後旗房權證04-010字第0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法律規定提出申請: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調取x年11月23日,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做出(後民初)字1344號強制執行裁定書卷宗;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撤消x年1月28日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做出了錯誤的鑑定,重新鑑定。懇請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判決,以上這些證據和新證據和法律關係再審申請人李可以推翻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內民提字第212號]判決。維護再審申請人李合法權利。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申請人:李X x年3月21日附:

(新證據)科左後旗人民政府於x年8月20日,建設部建房註冊號:15043號,房產證;

()後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書;

(x年)後民再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

()後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決書;

()通民終字第340號民事判決書;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

()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9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信用社)。住所地:x省xx市號。

法定代表人:周;職務,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住所地:x省xx市號。

法定代表人:劉;職務,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家電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住所地:x省xx市號。

法定代表人:李;職務,董事長。

一審被告:馬,男,x3年6月15日出生,漢族,山東糧食局職工,住山東省xx市文匯路4號。

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名稱: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名稱及案號: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魯民一終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

再審請求:

一、 依法撤銷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魯民一終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按照無效合同的法律規定依法改判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向再審申請人返還涉案房產,並按照市場價格向再審申請人xx公司支付佔用期間的租金。

二、判令由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民事再審的法定事由:

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不服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魯民一終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法定事由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申請再審具體事實、理由:

申請再審理由一:一審、二審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一審判決書第6頁上出現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於x年2月20日書面承諾,如不能確認涉案房地產抵押無效,同意依據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按所購房地產在抵押財產中所佔比例替代xx公司支付該公司在xx市崗山信用社借款”。一審判決並由此在判決書第7頁認為“原告明確表示如不能確認涉案房地產抵押無效,則同意代被告xx公司償還欠第三人的相應貸款以消滅抵押權,即行使法定的滌除權。……原告作為抵押房產的買受人要求行使滌除權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33號第47條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然而,一審法院於x年1月8日立案,x年2月18日組織“證據交換”,x年2月21日第一次開庭審理,x年7月29日第二次開庭審理,直到x年7月2日送達一審判決書,在長達一年半的時間裡,從未對所謂的原告“承諾”進行過質證,更何況根據法釋【】33號第3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責任期限屆滿”,所謂的原告“承諾”根本不能作為判案依據予以採納。

因此,一審判決違背“證據規定”, 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和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皆據此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法應當按照“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的規定處理。但二審法院並未對此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予以審查和審理,二審法院更沒有組織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未組織質證的證據進行質證。

故,一審、二審判決均違背法律的程式性規定,再審申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審。

申請再審理由二: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

既然,一審、二審判決,均認定涉案的五份合同全部為“無效合同”,那麼,關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合同法》有著明確的規定——返還、補償、賠償。除此之外,依法沒有其他的處理方法。法院審理本案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但一審、二審判決均適用了《擔保法》第49條,《擔保法解釋》第67條第一款、第71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最密切聯絡”等原則,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52、56、58、84、86、88、89條的規定,而不應適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

一審、二審適用《擔保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明顯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第一,《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依據該規定,只有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才享有所謂的“滌除權”,而本案中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在一審、二審中並未取得涉案房產的所有權,且至今也沒有取得。第二,上述規定的適用存在邏輯前提,即抵押權人同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而在本案中,抵押權人即再審申請人xx市信用社並不同意,而且是明確反對!再審申請人xx市信用社在一審過程中,和上訴狀中都已經明確表示了反對意見,但一審、二審判決置抵押權人的合法訴訟請求於不顧,錯誤適用法律,枉法裁判!

因此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枉法裁判,再審申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審。

申請再審理由三、一審、二審判決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公司一審的訴訟請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將合同所約定的樓房2246.51平方米、平房120平方米、土地1798.12平方米的產權過戶登記到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地產違約金576300元(從x年5月27日計算到x年9月20日);3、依法判令被告馬向原告返還所取得的不當得利83萬元;向原告支付逾期轉讓合同條款的違約金4328900元(從x年8月2日計算到x年8月12日);4、訴訟費用由兩被告負擔。該上述4項“訴訟請求”在一審判決書中亦沒有任何變更。

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未上訴。

再審申請人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確認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協議無效(但,一審判決書將“買賣協議”錯誤列印成“抵押協議”,且二審未對一審的這一涉及案件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內容的重要錯誤進行審理、更正!)

再審申請人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二審“上訴請求”是:一、撤銷一審判決。二、判決上訴人(第三人)對抵押的房地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原審被告xx公司支付支付貸款本息或由被上訴人xx公司代為清償“全部貸款本息”。

一審程式中兩被告均未提出反訴。

一審被告馬未上訴。

顯然,按照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一審、二審應當針對並圍繞“訴訟請求”、“上訴請求”的“範圍”和“內容”進行審理,然後依法做出裁判。

然而,一審的“裁判結果”卻是:一、原告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代被告xx公司向第三人信用社支付貸款本金2933520元。二、被告xx公司於原告代償貸款後一個月內將本案所涉的樓房(醫藥大廈大門中心線以西以上1-5層樓房建築面積2246.51平方米)的所有權及相應的1789.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過戶到原告xx公司名下。三、原告xx公司於上述房地產過戶登記辦理完畢後十日內向被告xx公司支付下餘的購買款666480元。四、駁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照一下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公司和再審申請人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難看出,一審第三人並未請求“原告代償”一審原告也未請求“代償”。這也就是說,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xx公司在一審中並沒有為“順利”、“合法”取得“所有權”鋪平道路;並且再審申請人信用社也沒有同意由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xx公司代為“部分清償”,這樣xx公司也就喪失了“滌除權”的適用前提。

故,一審判決系“超出訴訟請求”的判決,二審法院依法應當審查、糾正。然而,二審卻沒有認真履行法律所賦予的“法定職責”,而是僅僅圍繞一審法院的“裁判理由”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對一審沒有“論述到位”的部分,進行“潤色”、“加工”,從而使一審判決表面看起來“合情合理”。二審法院對再審申請人xx公司和再審申請人信用社的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表現得“很無奈”,不好論述、不好分析,更不好“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並公開裁判的理由和結果”(法釋【】33號第64條),只能以“理由沒有依據”,一言以蔽之!並最終以“原判決從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無不妥之處”,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總之,一審、二審法院均沒有嚴格依法審理本案,一審判決“超出訴訟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再審申請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審。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超出訴訟請求。故,再審申請人山東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再審申請人山東省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請求貴院依法糾正一審、二審的錯誤判決,依法支援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

x年三月二十二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0

申請再審人:肖,xx省xx縣xx鎮xx街x組號,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二審被告):xx市菸草公司

申請事由:申請再審人肖與xx市菸草公司勞動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昭中民二終字438號附1號判決,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向xx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請求:請求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昭中民二終字438號附1號判決第二項:“上訴人肖認為原審認定其與xx縣菸草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失實的理由無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援。”請求依法依事實認定xx縣菸草公司x年與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屬性是經濟性裁減人員。

具體事實和理由:

判決採信《xx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xx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xx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xx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做為證據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一、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根據這一規定申訴人做出的《解除勞動合申請書》的證明力遠遠低於菸草公司做出的《xx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xx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同通知書》。

二、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按照這一規定,就x年xx縣菸草公司解除申訴人勞動合同一案,是因xx縣菸草公司出臺分流安置富餘人員規定在先,並只設68個崗位及在規定時間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遠遠高於規定時間過後的非正常情況之下(被告一審提交的證據5),申訴人所做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顯然不是申訴人的真實意思表達。

三、申訴人領取經濟補償之後,菸草公司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真實情況單方面做出了《xx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xx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對與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性質做了最終而真實的認定,就是:解除申訴人的勞動合同關係是依照勞動法二十七條解除的。(見一審證據:xx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xx省用人單位解除合同證明書)

四、《xx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是雙方簽定的協議,也沒有明確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依照«勞動法»二十四條,只是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進行了要約,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就是按照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因此,此證據只能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而不能證明勞動合同的法律屬性。

五、x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釋明函表述:“首先,法院審理案件,並不是孤力的看待案件的每一份證據,而是綜合本案的全部證據進行審理;”就如中院所說,為什麼他們在審理案子的時候只看到申訴人所書寫的申請書及對菸草公司有利的證據,而沒有看到鹽煙字()第4號檔案上所表述的強制性規定。為何沒有看到xx縣菸草公司出具的《xx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通知書》和《xx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呢?

“其次,本案當中有你們書寫的申請書及你們所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你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書寫申請書及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後果,”對是這樣,既然是申訴人自願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為什麼要求我們在規定時間之內寫出申請呢?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自由辭職權到什麼地方去了呢?檔案出臺在前,申訴人寫申請在後,沒有檔案的出臺就沒有申訴人的申請辭職這一行為,這是必然的因果關係,菸草公司一方面用遠高於《勞動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進行引誘,另一方面又用菸草公司鉅額貸款,捲菸經營效益無法養活企業職工進行威脅,在此情況之下,我們這些從事烤煙生產收購多年的人員如何去與當時從事公司所設有崗位的職工進行競爭呢?他們可是在哪些崗位幾年甚至幾十年的了啊,在哪些崗位他們可是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和專業技能的啊。如果公司的主觀意圖是想讓我公平真正的競爭,為何又不在此之前對我們進行轉崗培訓呢?用常人的思維想一想,我們還能競爭嗎?在此非正常的情況之下,申訴人所做出的申請難道能是申訴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嗎?用x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話說:做為菸草公司難道不知道他們所做出的《xx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xx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後果嗎?

六、《xx省失業人員失業證》(附件):失業原因一項上明確寫到因企業減員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且勞動就業服務局也進行了認定,哪可是由菸草公司和xx縣勞動就業服務局共同做出的啊!!!

總之:x年申訴人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真實情況就是,鹽煙公司為實現把大部份職工推向社會的目的開動員大會出臺檔案在規定的時間內寫申請解除勞動合同領取補償出據xx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xx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向xx縣就業局申請失業證。

綜上所述,雖然()昭中民二終字438號判決在第二項判決做出說明,xx縣菸草公司與我們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經過要約、承諾等一系列行為後,最終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可要約、承諾也只是對經濟補償的要約和承諾,並沒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屬性進行要約和承諾。何況二審被告在x年4月30日,就是菸草公司已經與我們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對與我們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屬性證明:就是依據«勞動法» 27的規定進行解除的,(xx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xx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為證)。這才是xx縣菸草公司真實意思的表達,也就是說:x年與我們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屬性是依照《勞動法》二十七條。而不是終審判決所認定的依照«勞動法»二十四條。

因此,肖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xx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此案,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及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

x年九月二十六 日

附件:()昭中民二終字第438號附1號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1

申請人: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縣x鎮xx街號。

法定代表人:王,系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高某,男,x年2月16日出生,漢族,xx市東興區人,經商,戶籍所在地:xx省xx市中區大洲路221號附10號,現住xx省xx市東興區西林大道。

被申請人: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雲分公司。地址:xx市xx區路永平苑x幢3單元號。

負責人:張某

案由:申請人與二位被申請人因民間借款糾紛一案,申請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內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請求xx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xx市中級人民法院()內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對高某的借款“借條”進行鑑定,判決高某與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雲分公司之間的借款事實是虛假的,依法駁回一審原告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高某和張某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民間借款糾紛一案,xx市xx區人民法院以()內東民初字第號作出民事判決書(附件1)認定:一審原告高某按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雲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要求將借款中的150000元通過自己的公司(xx市商貿有限公司)匯款入被告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的賬戶,就認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義務。一審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張“借條”,用以證明借款及約定利息的事實存在;借條一張,是x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給被告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雲分公司,這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為了進行虛假訴訟的需要而經過一審原告高某和一審第二被告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雲分公司負責人張某串通以後,人為編造出的一個虛假借條;具體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條約定了產生爭議進行訴訟的管轄法院,不符合平常寫借條的習慣;理由之二是:借條的內容其中關於資金的用途中“用於開展公司義務”顯然,在x年12月13日,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與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雲分公司簽訂《企業內部區域合同》的第二天即x年12月14日,張某已經向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繳了第一筆管理費人民幣100000元整,這人民幣100000元整是管理費,張某和一審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情況根據xx省x縣介紹人羅某說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張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請人的資質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結構共同做生意,借用資質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築行業是一個普遍現象,總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也是一個正常現象。因此,x年12月14日,張某向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繳了第一筆管理費人民幣100000元,雲分公司還沒有成立和註冊,x年2月22日分公司註冊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營業執照),顯然,x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體都不存在,談何在合法的主體名義開展義務,這在一審法院的開庭筆錄()內東民初字第314號,(第一次開庭)第9頁第8行和第9行清楚記錄,這就驗證申請人的觀點。因此,張某向一審法院所做的陳述,雲分公司在創辦過程中需要資金的陳述,與這100000元管理費還不能相提並論,也就是說,這是兩碼事,管理費就是管理費,而不是借條中的借款組成部分。這是兩筆不同性質的款項,不同憑主觀推定它們之間有某種關聯,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高某與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雲分公司之間借款事實存在,我們認為缺乏因果關係,由此導致一審判決的結果也不能讓人心服口服。

3、一審法院認定:原告高某按被告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雲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要求將借款中的150000元通過自己的公司即xx市商貿有限公司賬戶匯款入被告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的賬戶,就認定原告已履行了將借款交付給了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雲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義務。這種結論也是站不住腳的,請xx省高階人民法院核查這一事實,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進行表述,是不能讓人接受的,這150000元在轉款單據摘要一欄中清楚記載資金用途“管理費”三個字,而不是借條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條中的借款組成部分。這是兩筆不同性質的款項,同樣不能憑主觀推定它們之間有某種關聯,既然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費,那麼,高某以100000元現金方式付給了張某,這100000元現金是從哪裡來的?是哪個銀行取的現金?是什麼具體時間交付給張某的?張某又把這100000元用在何處?有沒有相關正式發票?等等這些都沒有查清楚。因此,我們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均沒有查清楚事實部分,借條中的借款來源和用途,也沒有查清楚借條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經完成交付。

4、一審法院認定:“法院依據本案證據“借條”和其他證據材料就認定了當事人雙方的借款合同成立,並判決申請人承擔償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同時結合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相關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應對存在借貸關係、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但是一審原告並沒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因此高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

5、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內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附件2):二審法院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沒有對借款“借條”從合理性、真實性、關聯性等多方面進行調查,沒有對高某的借款借條進行核實,更沒有對申請人書面提出的對“借條”進行鑑定,作出一個合理的說明,而恰恰是這份書證,決定了借款是否虛假,訴訟是否虛假,借款上寫明瞭在x年10月30日歸還借款,x年12月24日高某進行起訴,申請人認為在這個時間開始寫的借條,卻把借款時間寫成x年3月2日,時間相差近一年之久,通過筆記鑑定,可以證明借條是否虛假,時間是否倒籤。可是二審法院只是簡單地走了一道二審程式而已。錯過了一個很好的糾錯機會,就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xx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2

再審申請人:xx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工業園。聯絡電話:-。郵寄地址:xx省x鎮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龔,董事長。

再審被申請人:xx市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鎮xx大道。聯絡電話:-。郵寄地址:xx省xx縣三裡畈鎮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長。

再審申請事由:再審申請人xx市x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xx市藥業有限公司因產品質量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於x年6月2日作出的()羅民二初字第009號民事判決書、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12月22日作出的()黃民二終字第101號民事判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8月30日作出的()鄂中監一民再終字第00056號民事判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2項“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6項“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之規定,現依法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撤銷xx省xx縣人民法院()羅民二初字第009號民事判決書、xx市中級人民法院()黃民二終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xx市中級人民法院()鄂中監一民再終字第00056號民事判決書,並依法改判;

2、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3、一審、二審、再審訴訟等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及再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原二審及再審判決依據被申請人x年1月5日委託鑑定結論作為認定訴爭電解銀催化劑純度達不到雙方約定標準,明視訊記憶體在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爭議達成協議時間為x年1月7日,被申請人提交的x年1月5日的鑑定顯然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無法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再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依照協議約定委託檢驗”(再審判決第7頁第6行),明顯認定事實錯誤。

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xx市藥業有限公司委託中國科學院上海微系統與資訊科技研究所對申請人生產的電解銀進行純度鑑定;但是被申請人提供的該證據顯示委託人繫上海顯武有色冶金礦產有限公司、空軍武漢裝置研製中心,委託人並非被申請人,亦非原一、二審及再審法院。其真實性與合法性值得商榷,且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原一、二審判決對該證據的採信導致了對該案事實認定的錯誤。

2、根據《產品質量法》第19條的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有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申請人提供的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滬質技監(公開)【】第173號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答覆書,充分證明被申請人委託的中國科學院上海微系統與資訊科技研究所不具備檢驗資格,其檢驗報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3、再審判決認為申請人x年4月29日委託鑑定的檢驗報告所依據的檢材數量與雙方封樣數量不符(再審判決第6頁第11行),系認定事實錯誤。雙方x年1月7日達成的協議,並未對封樣數量進行約定,也未對檢驗數量進行約定。申請人提供的檢驗報告系雙方封樣催化劑,足以證明爭議催化劑達到雙方約定標準。

二、原審及再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的規定,原審及再審法院對於申請人提出的重新鑑定申請不予准許,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

2、再審判決認定申請人“在二審申請重新鑑定並未在舉證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無法提供與該案有關聯性的電解銀材質,該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上述法律並未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原一、二審法院也未要求申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請,未通知申請人交納鑑定費,亦未通知申請人提供與本案有關聯性的電解銀材質。申請人一直儲存著封樣的爭議電解銀,不存在無法提供的情況。

3、再審判決認為申請人提交三組證據,未在一審舉證期間屆滿前提供,不屬於新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錯誤。

申請人提供的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滬質技監(公開)【】第173號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答覆書,出具時間為x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規定的新證據範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足以影響案件能否公正判決,應當認定為新證據。

4、原審法院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的財產損失104萬元是嚴重錯誤的。

本案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生產過程中出現不合格產品的具體情況,亦無有效證據證明申請人電解銀催化劑未達到雙方約定標準,更無證據證明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且被申請人提供的興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鑑證報告,系單方委託單方提供資料材料形成。鑑證報告第四項中明確說明:“本次稽核驗證所依據的資料的真實性由貴公司提供,因資料不實引起的一切責任由貴公司負責。”以上說明鑑證報告所依據的材料是由被申請人單獨提供,其真實性也由被申請人單獨保證,嚴重缺乏其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原審法院所謂“興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繫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具有辦理司法會計和司法評估鑑定、出具司法會計和司法評估鑑定報告的資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鑑定就是真實的、客觀的、合法的,顯然不符合邏輯。原審法院僅憑此證據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財產損失104萬元是嚴重不客觀、不公正的!

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充分證明了申請人的催化劑符合與被申請人約定的純度為99。994%,不存在質量問題。

申請人依據與被申請人於x年1月7日簽訂的協議書,將封樣的催化劑委託化學工業催化劑和硫酸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驗,該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申請人生產的催化劑純度達到99。9998%。

申請人提交的在山東省臨沂市備案的“行業標準”,充分證明了申請人生產的催化劑質量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並已經制定了行業標準,並經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及再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做出了錯誤的判決。因此請求貴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實,撤銷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並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XX省XX市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3

申請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三號街號,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長,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被申請人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廈四樓,企業負責人:餘,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被申請人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xx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351號外經貿廈14樓,法定代表人:曾,組織機構程式碼:。

被申請人三: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址:xx市xx區新洋路民主大廈,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程式碼:。

申請人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號為()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的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支援申請人一支付申請人工程款人民幣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幣253337.68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x年11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現暫時計算至x年6月30日,共計589天),申請人二對上述申請人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申請人三依法承擔其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的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之間簽訂的《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並非屬於違法分包,其已經通過其後續的預設行為同意了該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工程施工合同》關於分包的約定,應被認定為有效。

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請人提交的《幕牆過程分部分項報驗申請表》、《幕牆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經被申請人的監理機構巨集達過程顧問有限公司簽收確認認可,被申請人三在該監理機構簽收確認後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議,應視為對申請人幕牆工程的認可。其次,在長達兩年之久的施工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請人三的監督下進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議,也在積極配合申請人施工。申請人自 年5月17日簽訂《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後參與文化館幕牆施工,並在x年5月竣工,在這兩年的時間內,申請人一直積極參與工程的施工,並多次進行了工程的增補,而且每項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請人三和其監理單位申報驗收,在這種情形下被申請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請人承包了幕牆工程的施工,因此,對被申請人三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預設和許可,而並非違法分包,《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應屬合法有效,綜上,在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情況下,應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請人二作為被申請人一的總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發包人,應依法對申請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申請人二系申請人一的總公司,依據法律規定,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本案的發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應對申請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關於工程款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進行確認,不應以工程款無法確定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首先,工程款的確定不是單方就可以確認的,申請人在竣工後已經多次向被申請人一請求對工程進行結算,但被申請人一一直不予結算。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見證據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牆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彙總表》),申請人已於x年12月15日向被申請人一提交了相關的結算資料,但至始至終被申請人一直無動於衷,既不對申請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稽核,也不否認其真實性。之後,申請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餘工程款的問題,其中證據可見申請人給被申請人一的《律師函》(備註:上有林x的簽收確認(字跡不清,暫時以x代之),但被申請人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現申請人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目的在於通過法院的公權力對工程款進行強制確定,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簽訂的《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第14條第14.2、14.3條款的約定,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及相關竣工驗收報告後,被申請人應在21日內組織進行驗收並提出修改意見,如未在規定的期限提出,即視為同意。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檔案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的規定,本案中的工程結算款完全可以參照申請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牆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彙總表》進行結算。

最後,原審法院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明顯適用法律不當,上述規定適用於基本事實認定的舉證,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一拖欠申請人工程款的事實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只不過在關於工程款數額的確定上雙方無法協商確定,對於雙方無法協商確定的,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該工程款的實際造價進行評估,促成本案的解決,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而不是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浪費司法資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無法確定工程款實際數額就駁回申請人的請求,不利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二條款的落實,使得本條款成為紙上的條文,而無實際意義。依據該條款,如果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還是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而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的《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補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補報價書三套都對工程造價作了明確的約定,具體金額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審法院對此卻視而不見,既不組織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進行確認評估,也不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數額,在被申請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對工程款的確定法院應積極主動依職權對工程的造價進行評估,這樣才能懲罰被申請人一賴賬的行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生產的正常秩序。

綜上,原審法院在不顧被申請人事後預設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為違法分包,為無效合同,屬於事實認定不清,應依法予以撤銷。另雖然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瞭建設施工的相關事實,認定申請人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牆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卻以實際工程結算款無法確定為由,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訴求,屬於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因此,懇請貴院能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援申請人的訴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4

申請人:胡,男,漢族,身份證號

地址:x市工農路號xx室 電話:

被申訴人: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 許 職務:行長

住所地:x市中山西路188號 聯絡電話

申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x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 號民事判決書和x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石民六終字第004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申請再審。

訴訟請求:

1、撤銷一二審判決;

2、依法確認被申訴人存在行政不作為,並責令其更新相關資訊。

事實與理由

一二審判決與先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在認定事實上相互矛盾

本案歷經一二審,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已經一清二楚:就是在x年4月1日後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關於這一事實的認定,人民法院已經做出朱門的判決進行了認定,

圍繞這一焦點,雙方均舉出了證據,用人單位舉出了x年4月1日終止勞動合同的公證書。勞動者舉出了市中院()石民再終字第00041號民事判決書。按照最基本的證據規則,在雙方都舉出證據的情況下,需要簡單比較證據的效力。顯然,法院應當採納勞動者提供的證據。

第一,從效力來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顯然要高於其他任何證據。

第二,從時間上看,公證書形成於x年4月1日,法院判決形成於x年5月30日,顯然屬於對勞動關係的重新認定。

第三,從內容上看,市中院()石民再終字第00041號民事判決書用了六頁的篇幅,不厭其煩的論述了半天,其實就是說明了橋西法院之所以啟動再審程式,就是因為x年4月1日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導致原一審判決(x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號)無法執行。此後通過啟動再審程式最終支援了勞動者的要求實現勞動權益,責令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的請求,此時公證書已經存在,用人單位在再審的庭審意見裡也做了表述,但是沒有得到認定。也就是說,公證書的效力,已經得到法院的實體審理,已經被否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錯誤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金。在該案中,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決最終支援了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責令用人單位繼續提供21個月的工作崗位,也就必然認定了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這好比一枚硬幣的兩個面,既然認定應該提供崗位,說明雙方必然存在勞動關係,反之亦然。

這麼簡單的一個問題,連國小文化的人都能懂的問題。一二審合議庭竟然在勞動者的庭審意見和上訴狀裡大聲疾呼下竟然無動於衷。簡直不可思議。

綜上所述,原判決在案件處理上站在強勢的用人單位一方,偏聽偏信;認定事實缺乏必要證據;推理過程邏輯混亂,以偏概全;運用法律缺乏客觀公正,所作判決有悖常理,沒有貫徹勞動法律法規保護弱勢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這樣的判決,從客觀上起到了縱容用人單位繼續拖欠工資和打擊報復勞動者的惡劣社會影響,不利於和諧勞動關係乃至和諧社會的建設,肯請高階法院認真審查上訴人的請求理由,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穩定。

此致

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民事再審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再審申請書。(幾個當事人就要交幾份,自身也算在內。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個,就要交三份。都必須是原件。)

2、一審生效裁判文書。(一份,影印件即可。)

3、二審生效裁判文書。(一份,影印件即可。)

4、再審生效裁判文書。(如果有的話就提交。一份,影印件即可。)

5、申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情況。如果當事人親自去辦,就要提交身份證影印件,並帶原件讓法官核對;如果是委託律師辦理,則當事人只要提交身份證影印件,法官核實律師證原件即可。)

6、營業執照。(適用於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單位的情況。一份,影印件蓋公司公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適用於申請人是法人的情況。一份,要求原件。該證明寫法:“在我單位擔任職務,是我單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蓋上單位公章。)

8、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適用於申請人是非法人單位的情況,比如合夥企業。一份,要求原件。內容與上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相似。)

9、授權委託書。(一份,要求原件。)

10、代理人身份證明。(要求代理人提交身份證或律師證影印件一份(律師證影印件蓋律所公章),並帶上身份證原件或者律師證原件,讓法官核實。)

11、律師事務所函。(適用於律師代理的情況。一份,要求原件。)

12、原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一份,影印件即可。)

13、支援申請再審事由的有關證據。(一份,影印件即可。)

14、提供光碟。(提供再審申請書、一審裁判文書、二審裁判文書的電子文件,要求WORD格式,一份,須製作成光碟。如果存在重審的情況,發回重審的裁定,重審判決書等也要製作成電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