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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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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1

為了進一步鞏固大氣汙染治理工作的成果,讓廣大市民過一個平安祥和的春節,今將《衡水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再度釋出,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

關於實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精選3篇)

為防止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切實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大氣和噪聲汙染,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的相關內容和要求,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就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衡水市市區東西南北環城路以內、各縣市區主城區區域為煙花爆竹的限放區。

二、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以下簡稱春節期間)

在限放區域內,每年春節期間即:農曆臘月三十(除夕)和正月七年級全天,正月初五、十五7時至22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省、市政府釋出重汙染天氣III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除每年春節期間允許燃放的時間外,其餘時間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煙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春節期間,以下區域場所禁止燃放:

(一)黨政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公園、商場、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檔案館、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火車站、汽車站等單位場所及周圍50米內;

(二)加油站、液化氣站、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及其周圍100米內;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電信、郵政、金融單位、電力、通訊線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

(四)重要軍事區域;

(五)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的建築物安全距離25米範圍內;

(六)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或高層建築, 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點防火區;

(八)市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

禁放期間(除春節期間外),禁止燃放所有品種的煙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電子禮炮、電子鞭炮等。

限放期間(春節期間),可以燃放的品種只限於個人燃放類的C級以下產品,所有A級、B級煙花爆竹產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規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標註A、B、C、D級)。

六、對焰火燃放的規定

組織焰火晚會和大型燃放活動必須經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批核準並領取《焰火燃放許可證》。

七、允許燃放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事項

社會各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後燃放煙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八、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與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罰款或行政拘留。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

年一月二十六日

關於實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2

因近年來不斷髮生因燃放煙花爆竹不當引發火情和人員傷亡等情況,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為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下發了《關於做好20xx年元旦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xx]154號),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預防和減少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現就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20xx年2月3日至2月25日14時(農曆臘月廿三至正月十六)在新華區、運河區、開發區區域內,除2月9日、10日(臘月廿九至正月七年級)不限時和25日(正月十六)至14時外,每天早7時至晚22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期間內,以下區域場所禁止燃放: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三)電信、郵政、金融單位;(四)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車站、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城市路網的橋樑(含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間;

(七)公園、綠化地帶、蔬菜大棚等重點防火區;

(八)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國小校、敬老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大型停車場;

(九)建築工地,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視窗;

(十)設有外牆外保溫材料的建(構)築物周圍,其中屬於重點消防單位的高層建(構)築物周邊60米範圍內,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以上的建(構)築物周邊30米範圍內;

(十一)消防救援難度大的平房密集區,停放車輛多、燃放空間狹小的居民小區。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

(一)3吋以上禮花彈等A級煙花爆竹;

(二)鐵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敏感度高、安全係數低、危險性大的煙花爆竹產品;

(三)小禮花類、摩擦類、煙霧類以及單筒內徑大於30毫米、單發藥量大於25克、總藥量大於1200克的內筒型組合煙花;

(四)雙響、閃光雷、開天雷等升空類產品;

(五)未經批准生產、銷售的其他類煙花爆竹。

四、對焰火燃放的規定:

組織焰火晚會和大型燃放活動必須經公安部門核准,領取《焰火燃放許可證》。主辦單位應提前20個工作日向燃放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將舉辦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以及組織實施方案、燃放設計方案等材料,按照分級管理規定,提交公安部門稽核。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實施,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所需煙花爆竹的臨時存放場所必須符合安全規定,並儘量縮短存放時間。

社會各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後燃放煙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未取得公 安機關《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不得燃放禮花彈、架子花等燃放產品標識註明為A級、B級的煙花產品和本市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五、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嚴禁將禁止個人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銷售給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點,禮花彈等A級產品由生產企業直接向經公安機關批准燃放的單位銷售或供出口。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必須經縣級公安機關批准,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後,方可運輸。

凡道路運輸焰火藥、含藥的煙花爆竹半成品和本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以及跨省運輸黑火藥、引火線的,公安機關一律不得開具運輸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主管部門批准,嚴禁儲存、經營、運輸煙花爆竹。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年1月14日

關於實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3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台州市區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種類嚴禁向零售點和個人銷售禮花類、摩擦型、煙霧型以及單筒內徑大於30毫米、單發藥量大於25克、總藥量大於1200克的內筒型組合煙花等禁止個人燃放的產品。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一)文物保護單位圍牆外側和歷史建築保護點50米以內;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消防重點單位圍牆外側100米以內;

(三)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圍牆外側50米以內;

(四)風景名勝區域、歷史街區保護範圍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國小校、敬老院;

(七)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八)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九)黨政軍警、人大、政協機關駐地圍牆外側50米以內;

(十)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方。

三、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及銷售、燃放時間規定

(一)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為:除第二條規定禁止燃放區域外,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台州經濟開發區全部範圍。

(二)在上述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允許在農曆除夕前一日、除夕、正月七年級、正月初八、正月十五等五日燃放。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時間確定《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確保市區煙花爆竹實行定時定點銷售。

四、凡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後,方可組織實施煙花爆竹燃放。

五、違反本通告應承擔的責任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置。

(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三)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公民有權對違反通告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勸阻和舉報,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舉報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輿論監督。

七、本通告所稱單位,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xx年11月8日釋出的《關於市區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台州市人民政府

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