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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整治通告模板(精選5篇)

欄目: 通告 / 釋出於: / 人氣:1.21W

交通整治通告模板 篇1

關於開展道路交通秩序綜合整治的通告

交通整治通告模板(精選5篇)

為切實加強全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環境,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縣委、縣政府政府決定從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月10日,在全縣開展為期60天的道路交通秩序綜合整治行動。現將綜合整治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目標

進一步規範交通秩序和交通行為,整治交通堵點、亂點,促進全縣城鄉道路交通秩序明顯改觀、通行能力明顯提高、擁堵現象明顯緩解、交通環境明顯改善。

二、整治重點區域

城區永清路、縣醫院門口、充國路藍星酒店門口、充國路車站門口、中興街、中山路、永盛路、軒轅廣場環形道、西關十字、東關十字;莊天二級公路紅堡鎮、黃門鎮段,清社、清隴、桐溫公路及其它縣鄉道路。

三、整治主要內容

1.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2.不按導向車道行駛;3.不按規定車道行駛;4.車輛違反交通訊號(亂鳴喇叭、隨意掉頭、斑馬線上不讓人);5.不按規定使用車燈;6.公交車輛不按站點停車上下人;7.涉牌涉證違法行為;8.酒後駕駛機動車;9.駕車追逐競駛、飆車等;10.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11.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堆放雜物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行為;12.未取得營運資格車輛參與運營;13.公共客運車輛車容車貌不整潔、駕駛員不按規定著裝;14.無牌無證農用三輪車、摩托車上路行駛,農用三輪車違法載人和摩托車超員載人;15.渣土車、大貨車和黃標車未按區域限行措施通行;16.其他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停車規定

(一)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內等規定的地點停放。

(二)機動車不得在下列路段停放:1.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2.人行道、人行橫道;3.施工工地路段;4.設有道路中央隔離護欄的路段;5.交叉路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6.公共汽車站、加油站、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

(三)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或在道路停車泊位內,按順行方向依次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不得妨礙車輛通行。

(四)客運出租車不得在公交站點停車。在允許停車的道路邊停車時,駕駛人不得離車。

(五)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六)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處罰措施

公安交警、運管、城管等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甘肅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查處力度,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凡機動車違反停車規定的,一律貼單拍照固定證據,處100元罰款;凡違反禁令標誌停車的,一律處罰款200元記3分。對營運車輛駕駛員違法違規及非法營執行的依法實施處罰,並計入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及所屬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檔案。對抗拒執法,有意製造事端,造成一定影響或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清水縣人民政府

20xx年11月10日

交通整治通告模板 篇2

為規範城區道路車輛通行秩序,確保城區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湖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在市中心城區開展道路交通秩序綜合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0xx年8月1日起,以下區域和道路全天時限制非市區號牌摩托車、電動摩托車通行和停放(特種摩托車除外):

塔北路與雙坡路交叉路口經雙坡路、寶慶東路、建設南路至邵陽大道和建設南路交叉路口為東界;邵陽大道和建設南路交叉路口經邵陽大道、佘湖橋、邵洲路至邵洲路與西湖南路立交路口為南界;高速公路邵陽南收費站沿西湖路、敏州西路、寶慶西路、雪峰路、白公城路、西湖橋、資江北路、資興路、汽車北站、魏源路、蔡鍔大道至蔡鍔廣場為西界;從魏源路與蔡鍔大道交叉路口經魏源路、資江一橋、昭陵西路、紅星路、雙清路、塔北路至塔北路與雙坡路交叉路口為北界;界線道路及此區域內的所有道路、里巷為限制通行路段。

二、禁止利用各類非營運客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非營運車輛從事出租營運活動。

三、嚴禁機動車亂停亂擺、無牌無證、故意遮擋或汙損號牌,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嚴禁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助力車上道路行駛。

四、處罰依據:根據《湖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未取得城市公共客運營運證件經營城市公共客運業務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對無證駕駛機動車的人員一律行政拘留;對無牌無證、假牌假證的車輛一律扣留;對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禁止通行規定的摩托車、電動摩托車從嚴查處

交通整治通告模板 篇3

關於開展城區道路交通秩序綜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城區道路交通秩序,有效緩解城區道路交通擁堵的現狀,保障居民出行安全,積極營造有序、暢通、文明、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經研究,決定從現在起至今年年底,整合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力量,在城區集中開展道路交通秩序綜合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時間:從公告釋出日起至今年年底。

二、整治區域: 1.城區主幹道:東風路、人民路、大慶路、洪澤湖大道(東九道)、太湖路(東十一道)、千島湖路(東十道);

2.重點區域:縣醫院、中醫院、華潤蘇果超市、大潤發超市、農商行、洪澤湖影劇院等周邊道路。

三、整治重點: 1.對違法經營、非法載客車輛依法予以取締;整治電動三(四)輪車違反禁行規定上路行駛、非法營運、違法載客及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非法生產、改裝、拼裝和銷售電動三(四)輪車等違法行為。

2.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闖紅燈,行人闖紅燈、不走人行橫道線。

3.二、三輪摩托車無牌無證、未年檢上路行駛。

4.機動車遮擋號牌、不按規定懸掛號牌、假牌套牌,逆向行駛,隨意停車、掉頭。

5.行人、非機動車走機動車道。

6.混凝土作業車、渣土車、變型拖拉機不按規定時間駛入城區道路。

7.電動三(四)輪車在城區淮寶路、淮寶西路(東七道)以南、潯河路以北、渤海路(東七街)以西、總渠路以東區域內通行。

8.不按規定停放車輛,亂停亂放。

9.佔道經營,違規從事商業促銷活動等。

五、法律責任: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不聽勸阻或阻礙執法者,縣公安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洪 澤 縣 人 民 政 府

20xx年5月14日

交通整治通告模板 篇4

關於事故及違章情況的通報

各部門、車間:現將近期出現的安全生產事故及違章情況通報如下:一、20xx年7月17日下午15:20分,蘇C·T5575丙烯車進入卸車區5#車位進行作業,在卸車過程中,由於流速過快造成車輛出口切斷閥關閉,當班卸車孫叢叢、李根未及時巡查發現氣相進口還在持續進壓,造成車上安全閥起跳,丙烯排放,根據安全檢查考核評分標準第二章第一條,予以各扣除2分罰款二十元的處罰。部門主任焦安當班期間擅自離崗,監管不力發生責任事故,根據安全檢查考核及評分標準第四章第二條和第五章第七條,兩事並罰,予以扣除8分罰款八十元的處罰。 二、8月16日,市安監局領導來我公司進行安全檢查,公用工程制氮車間停放一輛摩托車,後經查證為二班蔣海亮騎入,對區域管理者湯繼軍進行通報批評,對違章責任人蔣海亮,根據安全檢查考核及評分標準第三章第二條,予以扣除3分罰款三十元的處罰。電工閆繼光作業時未佩戴安全帽,根據安全檢查考核及評分標準第一章第五條,予以扣除2分罰款二十元的處罰。 三、7月27日,郭鳳吉上班期間玩手機,根據安全檢查考核及評分標準第四章第四條,予以扣除2分罰款二十元的處罰。 五、8月29日上午,當班操作員程增田、趙抗在接卸丙烯時氣液相卸車軟管均接到位後在只開啟氣相進氣閥未開啟液相出料閥的情況下就開啟卸車泵由氣相進壓,進行接卸作業,導致丙烯罐車內壓力一度達到2.4mpa,造成安全閥起跳引起排放,此次事故定性為違法操作規程,根據安全檢查考核及評分標準第二章第一條,予以各扣除2分罰款二十元的處罰,部門負責人焦安監管力度不足,在多次發生類似事件後未能引起足夠重視,予以通報批評。 希望全體員工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規章制度,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聚丙烯分公司

20xx年八月三十日

交通整治通告模板 篇5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為有效降低汽車汙染物排放和確保首都交通安全順暢,市政府決定自20xx年4月11日至20xx年4月10日,繼續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國家機關,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中央和本市所屬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按車牌尾號每週停駛一天(0時至24時),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除上述第一條範圍內的機動車外,本市其他機動車實施按車牌尾號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時間為7時至20時,範圍為五環路以內道路(不含五環路)。

三、按車牌尾號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的機動車車牌尾號分為五組,每13周輪換一次限行日。20xx年4月11日(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為:5和0(含臨時號牌,機動車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按0號管理,下同)。輪換從20xx年4月14日起,具體如下:(一)自20xx年4月14日至20xx年7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二)自20xx年7月13日至20xx年10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三)自20xx年10月12日至20xx年1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四)自20xx年1月11日至20xx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四、非本市進京機動車的交通管理,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有關規定執行。五、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二)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三)車身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四)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五)懸掛“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