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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困難職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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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適用於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關於企業困難職工通告,供大家參考!

關於企業困難職工通告

關於企業困難職工通告範文一

為貫徹落實剛召開的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關於將農墾、森工企業困難職工家庭全部納入城市低保範圍的決定,現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務必按照國務院要求,在今年春節以前將本地農墾、森工企業符合低保條件的困難職工家庭全部納入城市低保範圍,並將《低保證》和低保金按時發放到戶。此前,《農業部、公安部關於落實農墾系統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及家屬非農業戶口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農墾發〔20**〕2號)已解決農墾企業職工家庭的非農業戶口問題,各地不得再以戶口為由將他們排除在低保範圍之外。

二、接到本通知後,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農墾、森工企業的民政廳(局),要立即向政府專題彙報,並加緊進行工作部署。《民政部關於做好今冬明春城市低保工作的緊急通知》(民電〔20**〕255號)下發後,已經就此做出工作部署或已基本完成農墾、森工企業低保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春節前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和核實,準確掌握本地農墾、森工企業困難職工家庭的低保落實情況。

三、各地民政廳(局)要將當地農墾、森工企業困難職工家庭的低保落實情況,包括農墾和森工企業的職工人數、職工家庭人數、符合低保條件的人數以及已納入低保範圍的人數(農墾、森工資料分別列出),於20**年1月31日前報部救災救濟司。

年月日

關於企業困難職工通告範文二

解決好當前部分企業職工生活困難問題,穩定職工隊伍,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黨中央、國務院對此十分重視。經過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解決部分企業職工生活困難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當前一些企業發不出工資、部分職工生活困難的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有的地區、行業問題相當突出。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深化改革,調整結構,搞活企業,發展生產,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並立足於企業和職工自身的努力。鑑於當前部分企業職工生活困難的實際狀況,必須迅速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努力解決這些問題。為此,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層層落實解困工作責任制,切實保障職工基本生活各級黨委、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對解困工作的領導,從講政治的高度,把這項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要層層落實解困工作責任制,滿腔熱忱地幫助困難企業和職工解決生產、生活問題。中央確定,由勞動部牽頭,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財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中辦國辦信訪局等部門和全國總工會,建立解困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和協調解決有關政策問題,指導各地區和有關部門的解困工作。各地區的解困工作,由當地黨委、政府負責,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加強對解困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研究解決重大問題,並督促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

要按照企業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相應建立分級管理、層層負責的領導責任制。要針對不同情況,提出解困工作目標,把解困措施落實到具體單位和人員。中央直屬企業的解困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有關地區要給予必要的支援。困難企業的領導要具體擔負解困工作的責任。今後哪個地區、部門和企業因不及時解決職工生活困難而引發突發事件,影響社會穩定,要追究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及企業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設立幫困資金,對特困職工實施生活救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幫困資金,以解決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確無其他收入來源的特困職工的生活困難。地方幫困資金由個人所得稅等地方財力和社會各方面幫助解決,要確保幫困資金落實到位;中央直屬企業幫困資金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解決。解困工作主管機構要建立健全幫困資金使用制度,明確幫困資金使用的範圍、物件及申請、審批程式。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籌集、使用的監督審計,確保幫困資金合理使用。各級工會組織要積極實施“送溫暖工程”,協助黨委和政府做好解困工作。各地區還可根據具體情況,在交納房租、水電費、交通費和購物、子女上學交納學費等方面給予特困職工優待。

三、進一步落實現有解困政策措施,切實保障困難企業職工基本生活費在一定時期內不能按時發放職工工資的困難企業,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中國工商銀行《關於幫助困難企業解決拖欠工資問題的通知》(銀髮〔1996〕30號)規定,在銀行設立工資預留戶;要根據保證職工最低工資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的原則,按照薪、稅、貸、貨、利的順序,將用於支付工資部分的銷貨回籠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轉入該戶,預留出3個月工資的資金,用於職工最低工資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銀行要依據企業的委託提供服務,並予以監督。對一些生產經營十分困難、確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國有企業,經當地政府解困工作主管機構核定,實行地方財政貼息、企業主管部門調劑一部分資金、銀行提供一部分工資性貸款的“三家抬”辦法解決職工的基本生活費。財政貼息期限應與銀行貸款期限一致。銀行工資性貸款列入特定貸款科目,所需規模,原則上先在現有貸款規模中調劑安排,調劑確有困難的,可申請追加貸款規模。

四、完善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困難企業離退休人員生活問題要加快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擴大覆蓋範圍,加強保險基金的收繳和撥付工作。要切實發揮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對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要按時足額地為離退休人員發放離退休金,確保其基本生活所需。同時加強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對沒有參加養老保障社會統籌的企業,要加快改革步伐,納入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在未納入之前,企業應切實保證其離退休金的發放,確有困難的也應發給基本生活費,所需資金原則上由企業自籌解決;企業自籌確有困難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給予適當幫助。

已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直接組織養老保險費用統籌的困難企業的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的發放,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

五、全面實施“再就業工程”,積極開展生產自救和分流安置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實施“再就業工程”與解困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加快勞動力市場建設,積極促進生活困難的下崗職工重新就業。要鼓勵困難企業積極依靠自身力量開展生產自救,組織下崗職工到聯營企業或鄉鎮企業從事生產經營,通過多種途徑實現轉崗、轉業。要加快發展第三產業,通過組織社群服務隊、開辦職工消費合作社等形式,為下崗職工提供再就業崗位和解決生活困難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有利於跨行業、跨企業調劑下崗職工的政策,鼓勵用人單位選用下崗的困難職工。要大力發展中小企業,吸納下崗職工再就業。

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實施“再就業工程”的領導,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及新聞單位的作用,加強宣傳教育工作,積極幫助和引導困難企業和職工轉變觀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增強自我解困意識,不斷提高企業和職工素質,通過自身努力解決困難。

六、加強企業領導班子建設,依靠職工群眾解困要切實加強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及時調整精神不振、扭虧乏力的領導班子,把德才兼備的幹部選拔到企業領導崗位,以帶領全體職工振奮精神,走出困境。要儘快建立起國有企業經營者的財務監督制度及廠長經理離任審計制度,對企業領導幹部的腐敗問題要堅決查處。對不能正常支付職工工資的困難企業,一律不準企業領導用公款購買小汽車、住房。對困難企業領導幹部出國考察活動要嚴格控制,確屬必要的業務出國事項要嚴格審批,其他出國考察一律不予批准。

困難企業領導班子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思想,關心群眾生活,與職工同甘共苦。凡是要求職工做到的,企業領導幹部必須帶頭做到,在工資或生活費發放上應與職工一樣對待。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廣大職工正確對待企業在改革和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暫時困難,著眼長遠,顧全大局,為發展生產獻計獻策。

七、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加強對解困工作的監督檢查各級黨委、政府及各有關部門、企業領導要始終把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作為重要工作,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加大勞動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的工作力度,督促企業切實落實最低工資等各項基本勞動標準,解決低收入職工的生活困難,保障其合法權益,充分依靠工人階級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要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勞動行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工會的作用,加強溝通和協調,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化解矛盾,把問題解決在企業內部,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各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對國家和地方各項解決職工生活困難的政策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幫助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

關於企業困難職工通告範文三

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各相關部門和單位:

為解決我市困難企業人員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問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通知》(潭勞社字[20xx]35號),基本將破產改制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納入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為進一步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全面解決困難企業人員醫療保險問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困難企業人員醫療保險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尚未破產改制的縣以上國有、集體困難企業人員參保問題。

1. 尚未破產改制的困難企業是指已無法執行但因客觀原因暫沒有列入破產改制範圍的縣以上國有、集體企業。

2.尚未破產改制的困難企業,其退休人員參保由企業提出申請(申請表格式另行制定),企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稽核同意後,採取向醫保基金掛賬形式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參保協議,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的繳費標準辦理掛賬參保手續,申請掛賬參保手續逐年辦理。年度內新增的退休人員在辦理完退休審批手續後由企業負責辦理掛賬參保手續(操作辦法另行明確)。企業破產改制時,掛賬資金從企業資產變現中清繳,並按規定提留繳納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確無清繳能力的企業掛賬資金提請市政府協調解決。

3.尚未破產改制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按上述辦法參加城鎮職工醫保後享受城鎮職工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保險待遇。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保後建立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年劃入標準為上年度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的3.4%。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保後不建個人帳戶。尚未破產改制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後,須同時參加大病醫療互助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互助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按規定標準逐年繳納。至企業破產改制時,大病醫療互助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費所繳年限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20xx年)的, 所差年限應繳資金由個人按規定一次性繳足。

4.尚未破產改制困難企業的在職人員可先自行選擇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保或城鎮居民醫保。

二、關於原部分已參加困難企業職工醫保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建立個人帳戶問題。

1.新建個人帳戶的物件範圍為:參加了困難企業職工醫保, 企業破產改制終結時已退休,沒有建立個人帳戶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

2.個人帳戶劃入標準:個人帳戶年劃入資金為上年度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的3.4%。

3.資金來源:財政預算安排。

三、關於破產改制企業“4050人員”參保問題。

1.屬於《關於對原國有集體企業破產改制“4050”人員接續社會保險進行社保補貼和財政協保的意見》( 潭政辦發〔20xx〕38號 )界定的實施社保補貼和財政協保的“4050”人員,按現行社保補貼政策補助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如果要求建立個人帳戶,須由個人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3%的繳費費率逐年繳納。達到退休年齡時,要求補建或保留個人帳戶的,一次性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3%的繳費費率補繳,歷史個人帳戶繳費年限加上補繳年限必須滿足20xx年。個人帳戶的劃入基數退休前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退休後為上年度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劃入比例按現行政策規定。退休時沒有一次性繳費補建或保留個人帳戶的,退休後不再辦理個人帳戶補建或保留手續。

2.“4050”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享受社保補貼的繳費年限加上個人歷史實際參保繳費年限仍不足政策規定的最低實際繳費年限(20xx年)的,所差年限應繳資金由個人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5%的繳費費率,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的年限不超過5年。

3.享受社保補貼政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4050”人員,須同時參加大病醫療互助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互助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按規定標準繳納。“4050”人員在退休之前,大病醫療互助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費逐年繳納;達到退休年齡時(或已退休者),大病醫療互助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參保年限不足20xx年的,所差年限應繳資金應一次性補繳,補繳的年限不超過20xx年。

4.滿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互助及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最低參保繳費年限的“4050”人員,退休後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用,終身享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相關待遇。

5.本通知執行前已退休並通過個人繳費方式繳足所差的實際繳費年限應繳資金的,按上述辦法多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作為鋪底資金一次性轉入其個人帳戶,由個人使用,用完為止。

四、本通知第一、二條從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第三條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各縣(市)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