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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通報(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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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通報 篇1

林炎、胡明浪詐騙案

電信詐騙通報(通用3篇)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0月18日至21日,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和楊東昊(另案處理)經事先共謀,由楊東昊提供偽基站並事先編輯好詐騙簡訊,指使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在福州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閩侯縣上街鎮等地使用偽基站,遮蔽干擾以該偽基站為中心一定範圍內的通訊運營商訊號,搜取遮蔽範圍內使用者手機卡資訊,冒充“95533、10086、95588”等相關客服號碼向手機使用者傳送虛假簡訊30801條,企圖騙取手機使用者的信任,點選簡訊中的釣魚網站、填寫相關銀行賬戶資訊,以達到騙取手機使用者錢款的目的。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炎、胡明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利用電信技術手段傳送虛假簡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以詐騙罪分別對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近兩年來,利用偽基站實施電信詐騙的手段翻新、案件頻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加大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明確規定:對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傳送詐騙資訊5000條以上,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即可以詐騙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本案被告人林炎、胡明浪通過偽基站,向不特定多數人傳送冒充銀行或移動運營商客服電話的虛假簡訊三萬餘條,誘騙手機使用者點選簡訊中的釣魚網站、填寫相關銀行賬戶資訊以達到騙取手機使用者錢款的目的。雖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未能最終得逞,但其犯罪行為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公民個人若未及時察覺,其財產便會處於一種極不安全的狀況。

電信詐騙通報 篇2

戴春波等32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20xx年8月底,被告人戴春波、王瑞訊、周娟受僱傭參加他人組織的針對中國大陸公民的電信詐騙團伙,並持旅遊簽證出境到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後被安排在位於永珍市西沙達臘彭巴報村的24組一棟別墅內從事電信詐騙活動。三人主要負責接聽被害人回撥的電話,並按月領取工資及提成。戴春波等實施詐騙行為的方式為:一名中國臺灣男子每天通過網際網路向全國各地傳送語音包,內容是對方因涉嫌惡意透支信用卡被法院傳喚,需要查詢詳情的就會給轉接人工查詢,戴春波等三人便冒充法院工作人員接聽電話,並按照話術內容告訴對方惡意透支信用卡未還錢涉嫌刑事犯罪,若對方予以否認,便幫助對方將電話轉接給二線人員,由二線人員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員繼續進行詐騙,誘導被害人向指定賬戶內轉賬或匯款,從而騙取被害人錢財。同年9月26日,戴春波等三人在該別墅內被寮國國家警察局抓獲,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國公安機關。20xx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黃輝雲等二十九人相繼受上述同一僱主僱傭參加他人組織的針對中國大陸公民的電信詐騙團伙,並持旅遊簽證出境到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在位於永珍市西沙達臘縣撒潘通村19組的一棟別墅內從事電信詐騙活動。黃輝雲等二十九人主要負責接聽被害人回撥的電話,並按月領取工資及提成。詐騙團伙成員冒充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按照話術要求,接聽被害人回撥的電話,虛構被害人的信用卡因購物等被惡意透支的虛假資訊,誘使對方向指定賬戶內轉賬或匯款,從而騙取被害人錢財。同年9月16日,該團伙於從被害人馬某某處成功騙取人民幣41萬元。經馬某某報案,9月26日,黃輝雲等二十九人在該別墅內被寮國國家警察局抓獲,9月30日被移交我國公安機關。

(二)裁判結果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戴春波等三十二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撥打電話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構成詐騙罪;該詐騙團伙冒充公檢法工作人員實施的跨國電信詐騙行為不僅損害司法機關聲譽,而且嚴重干擾了廣大群眾的正常生活,故對三十二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二年六個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典型意義電信詐騙犯罪多為團伙作案。根據統計,北京法院有50%以上的電信詐騙案件出現三人及三人以上的詐騙團伙。本案系近年來北京法院受理的個案中被告人人數最多的跨國電信詐騙犯罪,詐騙團伙通過在網際網路上釋出“招聘資訊”招攬人手並將其安置於境外,冒充公檢法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向境內撥打電話的方式,形成嚴密的話術體系,從而獲得被害人信任,誘使被害人向其匯款,達到詐騙錢款的目的。近年來,電信詐騙藉助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愈發呈現出跨地域、團伙作案、難辨認、受害範圍廣等特點,給人民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社會危害性極大。海淀法院通過本案的審理給所有參與詐騙的犯罪分子以法律制裁,有效打擊了電信詐騙犯罪,為辦理跨國類電信詐騙案件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電信詐騙通報 篇3

吉秀燕等14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8月至9月間,被告人吉秀燕、李開琴、歐陽秀真、夏鳳儀、夏秋怡、賴炳同、賴慶漢、陳鼕鼕、賴韓韓、莊敬意、林智強、楊劍、張西、張葉夥同賴偉城(已判刑)先後出境前往印度尼西亞,於20xx年9月16日至9月26日期間,在印度尼西亞雅加達市一別墅內,分別作為一線、二線、三線人員,冒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身份,通過電信技術手段,採用向中國居民撥打電話的方法,向被害人虛構個人資訊洩露、涉嫌犯罪、資產需要保全等事實,詐騙48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462萬餘元。其中被告人陳鼕鼕、賴韓韓、莊敬意、林智強參與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405萬餘元,被告人楊劍參與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303萬餘元。14名被告人於20xx年9月26日被抓獲。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吉秀燕、李開琴、歐陽秀真、夏鳳儀、夏秋怡、賴炳同、賴慶漢、陳鼕鼕、賴韓韓、莊敬意、林智強、楊劍、張西、張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通過電信技術手段,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且數額特別巨大,14名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其中,被告人吉秀燕、李開琴共同負責對別墅內人員的詐騙活動進行管理,且作為三線話務員直接騙取被害人錢款,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於主犯。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詐騙罪判處14名被告人五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數額的罰金。

(三)典型意義

在電信詐騙案件中,詐騙金額、被害人人數、詐騙次數、詐騙手段、情節、危害後果等因素都會影響被告人的量刑。本案中,14名被告人在境外集中居住於別墅內,共同參與電信詐騙活動,且分工明確,有一定的組織性,已形成固定的犯罪團伙。每名被告人蔘與的詐騙金額均在百萬元以上,且案發後贓款並未追回,給48名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東城法院最終對14名被告人全部判處了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兩名主犯被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對於電信詐騙犯罪案件形成了極大的震懾。

三、陳觀湖、陳禮華、陳黃華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3月28日至4月16日,被告人陳觀湖、陳禮華從陳某華、張某鑫(均另案處理)處拿來數十張銀行卡,相互配合,共同保管、使用涉案銀行卡,在福建福州、廈門、泉州等地將27名被害人因受騙匯入的錢款取出,收取相應提成後,匯入詐騙人員提供的賬戶,涉案金額人民幣637721元。20xx年3月2日至7日期間,被告人陳黃華夥同陳某華、張某鑫,明知是被害人因受騙匯入的錢款,仍駕駛車輛前往江西等地多次取款,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08888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觀湖、陳禮華、陳黃華明知他人進行電信詐騙,仍結夥對涉案詐騙款項實施取款並轉移,致使被害人被騙款項無法追回,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詐騙數額應當按照共同取款數額計算。三名被告人所實施的提取並轉移被騙款項的行為,是詐騙集團成功控制詐騙款的最後一個環節,三人在整個電信詐騙的共同犯罪中僅有分工不同,並無主次之分。據此,依法以詐騙罪對被告人陳觀湖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陳禮華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陳黃華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網路電信詐騙日益猖獗,此類犯罪行為形成的產業鏈也呈現出專業化、跨區域性、集團化之趨勢,涵蓋了購買裝置、撥打電話、群發簡訊、假冒身份虛構事實、騙取錢款、轉賬取款等行為過程。為了逃避偵查,電信詐騙犯罪中的取款、轉移贓款等行為往往由犯罪行為實施地以外的多個地方的專門取款人完成。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雖未參與前一階段對被害人的具體詐騙行為,但其明知所取款項是詐騙犯罪所得,而與前階段詐騙犯罪人員相互配合,輾轉各地為詐騙犯罪團伙轉取款,其行為是整個騙局得逞、詐騙分子獲得錢款的重要環節,應以詐騙犯罪共犯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