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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處理黨員批覆範文

欄目: 批覆 / 釋出於: / 人氣:2.98W

政黨的成員即贊同某黨的綱領和政策、遵守黨章、自願加入該黨的成員。黨員是構成政黨的基石和細胞。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黨委對處理黨員的批覆,僅供參考!

黨委處理黨員批覆範文
黨委處理黨員批覆範文篇一

浙江海德曼機床製造有限公司:

你的《關於馮安民、李傳國兩位黨員處置意見的報告》悉,經研究決定,現批覆如下:

同意你支部對馮安民、李傳國兩位同志的除名決定。

20xx年六月十五日

黨委處理黨員批覆範文篇二

各村、各企業黨支部:

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期間,個別黨員長期失聯、連續6個月以上不繳納黨費、不參加支部組織生活、不積極完成支部交辦的任務,在全鎮黨員中造成了不良影響。鎮黨委根據5個村黨支部關於對不合格黨員作黨內處理的請示,在認真調查的基礎上,本著“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的原則,及時予以處理,積極疏通黨員“出口”。

為加強黨員教育管理,以此警示,經鎮黨委研究決定:同意方家村黨支部關於對孟現禮、方春兵黨內除名的決定,莊子村黨支部關於對李新建黨內除名的決定,老於村黨支部關於對於寶海黨內除名的決定;同意小孫村黨支部關於對孫愛華黨內限期整改的決定(限期整改為1年),麻三村黨支部關於對劉秀峰黨內限期整改的決定(限期整改為1年)。

對限期整改的兩名黨員在整改限期要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否則予以黨內除名處理。

特此批覆。

中共龍居鎮委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黨委處理黨員批覆範文篇三

近日,湖南某媒體報道,漵浦縣溫水鄉黨委對“不孝無德”的黨員韓某作出黨內除名的決定。報道稱,今年45歲的韓某常年在外遊手好閒。20xx年以來,其父親病故,他未回家送葬,妻子患重病他也未予照料,在當地影響很壞。

據報道,今年,漵浦縣被省裡設為不合格黨員處置試點縣,縣委在廣泛徵求基層黨員意見的基礎上,出臺了“三提議一評議”處置辦法。對有“不養老撫幼或虐待家庭成員”、“欺行霸市或侵佔群眾利益”、“不守誠信或拒不償還借貸資金”等10種情形之一的黨員,採取由10名以上黨員、群眾聯名提議,支部集體研究提議,上級黨委交辦提議3種方式,啟動支部黨員大會,對其實施不合格黨員評議。凡黨員大會不合格票數過半,即可認定其為不合格黨員,作出限期整改、勸退和黨內除名等組織處理,報上級黨委審定、縣委組織部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落實處置。

7月16日,致電溫水鄉政府,一位副鄉長介紹了相關情況。他說,評議不合格黨員的辦法是湖南省委組織部在漵浦搞的一個試點,而溫水鄉又是漵浦縣裡的一個試點,5月鄉里收到漵浦縣組織部下發的《漵浦縣關於評議不合格黨員的實施辦法(暫行)》,溫水鄉據此制定了相應的實施辦法,6月開始正式施行。

“像韓某這樣的情況比較少見,目前為止只有這一例,在溫水鄉的轄區範圍只處理了韓某這一個例子。”該副鄉長說。

致電韓某所在的景山村黨支部,村書記李松林介紹說:“去年韓某的父親和妻子相繼去世,他也不管,在當地影響比較壞。提議的主要發起人是上一屆的村黨支部書記,韓某的堂兄韓順生。韓某已經跟支部失去聯絡大半年了,到現在為止都聯絡不上,6個月不參加組織活動也可以對他進行評議。”

李松林說,最後是10人聯名提議,其中6名黨員,4人是群眾,40個黨員參加評議。7月1日,景山村黨員大會上對韓某的不合格進行評議,最後舉手表決的形式全票通過。上報後,鄉鎮府於7月12日批覆。

李松林說,“在農村大部分黨員都是好的,思想覺悟比較高,這次是極個別的例子。必須把他清除出黨員隊伍,保持黨員隊伍的純潔性、先進性和模範性。評議以後,通知過韓某的哥哥,他沒有表示出異議,韓某的嫂子也說"這樣的黨員應該開除"。以後,我們還會繼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據當地媒體報道,今年以來,漵浦縣各級黨組織共受理和下達評議提議24件,評議出不合格黨員22人,其中11人接受限期整改,4人主動退黨,7人予以除名,無一人申訴。

漵浦縣委組織部一位副部長在接受中國青年報採訪時表示,“三提議一評議”的政策還處於試行階段,他希望“不要把個例炒得太熱,更多地把實際的事情做好”。

國家行政學院楊小軍教授認為,“漵浦縣"三提議一評議"的政策,結合當地的特點,把黨章對黨員的要求細化、具體化,是一種比原則性、抽象化的規定更硬的約束。”

“按照黨章的要求,黨員各方面都應該比普通老百姓表現得更好,應該是精英,是優秀的人。黨員應該有高尚的人格,並體現在生活、工作的點點滴滴中。如果連基本的人格高尚都做不到,黨員的先進性就無從談起。用這種方式把對黨員的要求具體化,算是一種硬約束。黨員的標準除了政治標準以外,更多的要與現實生活結合起來。”

楊小軍認為這或許是一條好途徑,“現在我們全黨正在搞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對黨員的要求除了大的政治方向以外,更是一些具體的表現,在工作當中、生活當中的具體表現。通過組織評議,支部討論,上級黨委批准,走了組織程式,同時解決了大多數黨員群眾的共同參與。將群眾參與和領導決策相結合,是比較可行的做法。過去在處理黨員幹部的時候多數是組織行為,這次就是把群眾參與加入進來,這是它的特點。”

楊小軍認為,這個政策的推廣要有限制,這些規定可能會超過黨規、黨章對黨員的限制,如果是這樣就需要引起注意。在細化的時候,特別要注意細化的這些行為方式、種種表現內容和黨章是什麼關係,兩者之間必須吻合。因為黨員的行為標準最高的規定就是黨章,所以要在黨章的規定範圍內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