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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不合格黨員

欄目: 批覆 / 釋出於: / 人氣:2.12W

為進一步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加強黨員隊伍規範化管理,暢通黨員隊伍的“出口”,保持黨員隊伍的先進性,增強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戰鬥力。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處置不合格黨員的辦法,歡迎閱讀!

處置不合格黨員
處置不合格黨員辦法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精神,疏通黨員正常退出渠道,純潔黨員隊伍,進一步加強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結合我區黨員隊伍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處置不合格黨員結合年度民主評議黨員和評星定格活動同步進行,必須遵循積極穩妥、民主公開、實事求是、公正平等、懲教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置恰當、程式規範、手續完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黨組織關係在利通區範圍內的所有黨員。

第二章 處置物件

第四條 民主評議或評星定格結果為不合格的黨員,要進行組織處置;日常行為有下列不良表現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黨員,要及時進行組織處置:

1、理想信念動搖。不擁護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信仰並參與邪教組織;書面申請或公開場合揚言退黨。

2、政治立場蛻變。對黨和政府不信任,思想落後,在公開場合或媒體上發表、釋出反黨言論;參與傳播和擴散一些與黨員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論。

3、組織紀律渙散。不服從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不遵守所在單位的規章制度;有自由主義傾向,鬧不團結和無原則糾紛;不按組織原則和程式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和問題,帶頭參與無理信訪或越級上訪,組織、策劃、支援、參與集體上訪等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影響。

4、黨性原則缺失。為謀取個人或小團體利益,要挾上級黨組織;在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的危急時刻袖手旁觀,或臨陣逃脫;長期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發揮黨員作用。

5、宗旨觀念弱化。脫離群眾,不關心群眾疾苦;為謀取個人或小團體利益損害群眾的合法權益;以自我為中心,不服從工作分配,影響正常工作秩序。

6、法制觀念淡薄。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違反計劃生育等政策;參與或支援色情、吸毒、迷信、賭博、酗酒鬧事、打架鬥毆等非法活動。

7、組織生活散漫。外出時間6個月以內,不和黨組織聯絡且不參加流入地黨組織生活;外出6個月以上但未辦理組織關係轉接手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

8、工作作風飄浮。因失職、瀆職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在工作、生產和各項社會活動中長期消極落後或長期曠工、消極怠工,群眾反響強烈。

9、廉潔自律鬆懈。對黨的廉潔自律規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在各類選舉中搞非組織活動。

10、道德行為扭曲。不講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言行不文明,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生活作風不檢點,追求腐朽落後的生活方式,群眾反響強烈。

第三章 處置辦法

第五條 不合格黨員組織處置分為限期改正、勸其退黨、勸退不退除名和除名四種。

第六條不合格黨員的處置辦法:

1、民主評議或評星定格初評結果為不合格的黨員,給予限期半年改正的處理;經半年限期改正年底仍被評為不合格的,應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日常行為有第二章第四條表現之一的,情節輕微且本人願意接受黨組織幫助教育,有改正錯誤的決心和措施的,給予限期改正處理,本人無改正願望或改正態度不端正、改正效果不明顯的,應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情節比較嚴重的,直接予以除名。

3、長期外出務工、經商的流動黨員,外出時間6個月以內,不和黨組織聯絡且不參加流入地黨組織生活的流動黨員,應給予限期改正處理,改正期間不承認錯誤、拒絕參加組織生活的,應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外出6個月以上且外出地點或工作單位相對穩定的黨員,要將組織關係轉入現居住地或工作單位黨組織,未辦理組織關係轉接手續的,要參加原黨組織的各項活動和組織生活,無正當理由拒絕回原黨組織參加黨員活動和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承認錯誤的,可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4、組織關係轉出的黨員,由於個人原因,無故超過6個月不到轉入地黨組織報到的,由原所在黨組織按自行脫黨除名,是預備黨員的,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予以除名。

6、個人申請退黨的,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佈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第四章 處置程式

第七條 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不合格黨員處置程式:

1、民主評議或評星定格有不合格黨員的。

2、所在黨支部發現黨員有第二章第四條不良表現,並經調查核實的。

3、所在黨支部有三分之一的黨員聯名提議要求對黨員進行處置的。

4、上級黨組織收到黨員有不合格黨員行為的舉報並經調查核實的。

第八條 黨組織處置不合格黨員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支部提出處理意見。黨支部要通過入戶走訪、調查取證、同不合格黨員及其他黨員群眾談心談話等方式,準確掌握黨員被評為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或存在不良表現的具體事實,召開支委會討論,依據處置辦法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然後召開支部黨員大會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後擬定處理決定,並向上級黨委請示。

2、黨委調查稽核進行批覆。上級黨委收到支部處置不合格黨員的請示後,對支部評議黨員或評星定格的相關表冊、操作程式、彙總結果進行審查,對黨員不良行為的具體事實進行調查核實。評議黨員或評星定格程式規範、黨員不良行為事實清楚的,黨委討論研究後向支部下達處置不合格黨員的批覆;未按要求開展民主評議黨員或評星定格的,責令支部重新評議黨員、重新確定結果;黨員不良行為經調查事實不清楚的,責令支部重新調查、重新作出處置決定;認為支部處理決定不妥當的,發回支部重新作出處置決定。黨委調查稽核、下達批覆整個過程不能超過30日,。

3、支部通報並公示處置決定。支部在接到黨委批覆後,形成處置決定,召開支部黨員大會進行通報,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支部黨員大會要通知被處置黨員到會參加,沒有參加會議的不合格黨員,黨支部要將處置決定告知被處置黨員,並做好其思想工作。

4、黨員申辯和支部複議。對組織處置決定不服的黨員,可在支部通報大會上進行申辯,也可在處置決定下發後5日內,向支部提出複議申請。支部接到複議申請後,在30日內召開支部大會進行復議,並將複議結果上報上級黨委重新稽核審批。

5、材料歸檔及上報備案。黨委要從三個方面收集整理處置黨員的相關檔案資料。一是確定為不合格黨員的檔案資料。包括民主評議或評星定格相關表冊、評議結果等,黨員現實表現的調查筆錄、情況報告等。二是支部處置黨員的檔案資料。包括支部會議記錄、處置黨員的請示、處置決定、公示公告和複議記錄、複議結果等。三是黨委稽核的檔案資料。包括調查筆錄、情況報告、黨委會議記錄和批覆檔案等。各黨委要將各支部處置黨員情況彙總上報區委組織部備案。區委組織部應對各黨委處置黨員情況進行抽查檢查,確保處置黨員工作依章辦事、公平公正。

第五章 政策界限

第九條 要注意把思想跟不上形勢,認識模糊,同反對黨的方針、政策區別開來;把願意接受教育和改正錯誤,並決心按黨員標準要求自己,同拒絕接受教育或屢教不改區別開來;把由於黨組織原因造成黨員不能正常地參加組織生活、不能履行黨員義務,同黨員本人不願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履行黨員義務區別開來。

第十條 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規定,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對違紀黨員,不能以限期改正、勸其退黨、勸退不退除名和除名等組織處置代替黨紀處分。

第十一條 黨員因年老體弱,長期患病,行動不便,無法參加黨的活動的,黨支部應建立正常的結對制度,徵求他們對其他黨員民主評議和組織處置的意見,並將本支部對其個人的評議意見進行轉告,但不得因他們無法參加黨的組織活動,視其為不合格黨員。

第十二條 黨員因生活困難,失去先進性,黨支部應建立正常的關愛制度,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給予幫扶,體現黨的溫暖。黨員個人不能因生活困難,喪失對黨的信仰或違反黨的組織原則,黨支部也不能因為其失去先進性而視其為不合格黨員。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中共吳忠市利通區委組織部

20xx年6月3日

處置不合格黨員辦法二

處置不合格黨員,是從嚴治黨、保持黨員隊伍純潔性、先進性的重要組織措施。處置不合格黨員,要貫徹“堅持標準,立足教育,區別對待,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黨員標準,統一衡量,慎重對待,寬嚴適度,不定比例,不提指標,不搞運動。

一、嚴格掌握不合格黨員的標準

確定不合格黨員,應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黨內若干政治生活的準則》和中央有關檔案規定的標準衡量。不合格黨員,主要是指不履行黨員義務,不起先鋒模範作用,喪失黨員條件的人。主要表現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不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革命意志衰退,喪失共產主義信念,不願為共產主義事業奮鬥到底。

2、不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受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的影響較深,堅持錯誤的政治觀點,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3、個人主義嚴重,以權謀私,見利忘義,貪圖享樂,引起群眾嚴重不滿;弄虛作假,言行不一,欺上瞞下,造成惡劣影響。

4、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黨費,經常不參加組織活動,不接受組織分配的工作,不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5、不宣傳黨的主張,不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不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不能帶領群眾一道前進。

6、不能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自由主義嚴重,洩露黨內機密,危害黨內團結。

7、黨性原則不強,不能同錯誤的思想作鬥爭,不能抵制腐敗現象。在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危害的時候畏縮不前,甚至躲避逃脫。

8、其它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

二、勸退不合格黨員一般程式

勸退不合格黨員是對不合格黨員進行組織處理的一種方式。《黨章》規定:“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

1、初步確定勸退物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黨支部依據平時和民主評議黨員中所掌握的情況,認定不合格黨員,初步確定勸退物件,並進一步調查核實,取得證據,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2、召開支委會形成初步意見。在召開支委會前,黨小組要開會討論,提出建議,供支委會參考。在支委會上,要詳細聽取調查核實情況。嚴肅認真地進行研究討論,並形成一致意見,會後黨支部負責同志要喝勸退黨員本人談話,通報有關情況,徵求本人意見,聽取本人的說明和申辯,並對其意見、說明、申辯認真研究處理。

3、召開支部黨員大會作出決定。在支部大會上,支委會應向全體黨員報告對勸退黨員的教育情況,本人態度以及勸退的理由。勸退黨員可發表意見,進行說明和申辯。經過討論後,進行表決,形成決定。會後,黨支部要將勸退黨員決定、調查材料同本人見面,由本人簽署意見,報上級黨委批准後,召開黨員大會宣佈勸退決定,並做好勸退黨員的思想工作。

黨員被勸退後,其《入黨志願書》仍保留在本人檔案中,不能隨意處理。如果勸退黨員堅持不退,應提交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對有決心改正錯誤的,可限期改正錯誤。限期改正錯誤只是用於正式黨員,時間不超過1年,並報上級黨委批准。對限期改正期滿,仍堅持錯誤不改的,應宣佈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三、自行脫黨黨員的除名程式

《黨章》規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對這樣的黨員應予除名。首先支委會要認真調查研究,弄清楚是否已6個月不參加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並查清原因。然後召開支部黨員大會,報告調查情況,本人進行申辯,討論處理意見,經過討論,認定確屬自行脫黨者,應當決定予以除名。支部大會討論時應通知本人到會,如本人拒不參加,支部大會也可作出決定,並報上級黨委批准。

四、對要求退黨的黨員處置程式

《黨章》規定:“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向黨組織提出退黨,表明他不願意履行黨員的義務,已喪失了黨員的起碼條件,因此應同意其退黨。對要求退黨的黨員,必須由黨員本人提出書面退黨申請,黨支部負責同志要找其談話,弄清原因,及時幫助教育。如果本人堅持退黨,經支委會研究,交支部黨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宣佈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五、處置不合格黨員的政策界限

一是注意把由於思想認識問題,說過一些過頭話,同時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區別開來;二是注意把願意接受黨組織的教育,並用黨員標準要求自己,同決絕接受教育、不願用黨規黨紀約束自己的人區別開來;三是注意因個別黨組織不健全、放棄對黨員的教育管理,造成黨員不能正常的履行義務,同黨員本人主觀上不願意履行黨員義務區別開來;四是注意把由於經驗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失誤,同本人思想意識不好,工作不負責區別開來;五是注意因實際困難等原因,沒有或不經常參加黨的活動,無力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拒絕履行黨員義務區別開來;六是注意把工作中因和個別領導有矛盾,同時消極牴觸黨組織或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行為區別開來。

處置不合格黨員辦法三

為了純潔黨員隊伍,提高整體素質,切實做到從嚴治黨,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不合格黨員的界定

不合格黨員,是指不符合共產黨員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黨員義務,不能體現黨員先進性要求的黨員。有下列表現並具有其中行為之一的,即確定為不合格黨員。

1、喪失共產主義信念,政治立場不堅定。

(1)對黨的現行政策散佈不滿言論,或拒不執行的。

(2)在是非面前不堅持原則的。

(3)信仰宗教,參與邪教,經常參加封建迷信活動的。

(4)要求退黨的。

2、黨性觀念不強,不履行黨員義務。

(5)忘記黨的宗旨,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

(6)對壞人壞事和歪風邪氣不開展鬥爭,或當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嚴重威脅時,袖手旁觀或臨陣脫逃的。

(7)在選舉中拉票或賄選的。

(8)組織或參與群眾集體上訪的。

(9)宗派、宗族思想嚴重,拉幫結派造成影響的。

(10)因工作失職造成後果的。

(11)嚴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12)不按章納稅並偷稅、逃稅的。

(13)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

3、不能廉潔自律,社會公論差。

(14)侵佔、挪用、揮霍公共財物的。

(15)不講社會公德,生活作風敗壞,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16)經常參與賭博或聚眾賭博,或為他人提供場地、工具從事賭博;或觀看、傳播淫穢物品,汙染社會風氣的。

(17)民主評議中不合格票在50%以上的。

4、其它違反《黨章》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二、不合格黨員的處置

預備黨員被認定為不合格黨員的,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正式黨員被認定為不合格黨員的,按下列方法處置:

1、限期改正

被認定為不合格的黨員,本人認識態度好,願意接受黨組織教育幫助的,予以限期改正,時間為一年。

2、勸其退黨

被認定為不合格的黨員,本人認識態度差又不願意接受黨組織批評教育的,勸其退黨;限期改正期滿,仍未改正錯誤的,勸其退黨。

3、黨內除名

(1)被認定為不合格的黨員,經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受過非連續兩次限期改正處置,又被認定為不合格黨員的予以除名。

(2)具有第(13)條行為的黨員,視為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3)黨員要求退黨,黨組織在及時瞭解原因後,予以除名。

三、處置程式

(1)個人自查。黨員對照上述規定進行自我檢查,並如實填寫《民主評議黨員登記表》。

(2)徵求意見。黨支部廣泛徵求黨外群眾意見,形成記錄。

(3)民主評議。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聽取黨員的自查情況彙報;反饋黨外幹部群眾的意見;進行民主評議,並填寫《黨員民主評議互評表》;按多數黨員的意見確定處置物件。

(4)初步審查。黨支部組織調查並形成綜合性寫實材料(調查報告);召開支委會,提出初步處置意見;報上級黨委初審後,找被處置黨員談話,形成談話記錄,將初步處置意見與本人見面,同時要求本人寫出有關問題的書面解答和認識態度材料。

(5)形成決定。召開支部大會,認真聽取受處置黨員本人的說明和申辯,然後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形成處置意見,報上級黨委審批。

(6)在支部大會上宣佈上級黨委的批覆決定。不合格黨員受處置的時間從上級黨委批准時間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