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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處分決議範文

欄目: 決議 / 釋出於: / 人氣:2.54W

決議是指黨的領導機關就重要事項,經會議討論通過其決策,並要求進行貫徹執行的重要指導性公文,那麼關於黨員的處分決議應該怎麼寫?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黨員處分決議範文,供大家參考!

黨員處分決議範文
黨員處分決議範文一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院校:

王××,男,1963年11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1985年12月參加工作,1990年5月入黨,現任海關總署××服務中心主任、××服務局局長。1995年元月初和1996年年初在兩次辦理總署×x700萬元資金存款中,嚴重失職,以致被詐騙500萬元人民幣。

王××作為主管××財務工作的部門領導,對鉅額存款不嚴格審查、把關和跟蹤管理,發現問題後,不及時向領導報告和採取積極措施加以制止糾正,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為嚴肅紀律,教育本人,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定,署黨組決定,給予王××撤銷××服務中心主任、××服務局局長職務的處分。

xxxx

年月日

黨員處分決議範文二

各鄉鎮(街道)黨(工)委、紀(工)委,市直各部門、企事業單位黨(工)委(黨組)、紀(工)委、紀檢組:

最近,市紀委、監察局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了原東山鎮經管站站長×××違紀案件。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和行政撤職處分。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女,1970年1月出生,1994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年××月參加作,自×××年至×××年任東山鎮經管站站長,現任西山鎮經管站副站長。

經查,王××的違紀問題是:非法佔有、貪汙國家財物價值×××元。王××任東山鎮經管站站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

王××身為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受黨教育多年,理應廉潔自律,克己奉公為黨工作,但卻以權謀私,在權利和金錢的考驗面前敗下陣來,最終受到黨紀政紀的嚴肅處理,前車之覆,後車之鑑,王××案件再次給予黨員幹部敲響了警鐘。

一是加強理想信念教育,築牢拒腐防變思想道德防線。近年來,在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揭露出的大量違紀事實一再表明,一個黨員幹部蛻化變質,往往是從理想信念上的動搖和蛻變開始的。王××參加工作20多年,在黨的培養下,從一名普通幹部成長為基層部門負責人,曾經為黨的事業做出一定貢獻,但沒有經受住金錢和物質的誘惑,理想信念出現了偏差,致使走向犯錯誤的道路,受到了黨政紀的制裁。王××的錯誤告誡我們,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環境中,必須發揚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必須築牢思想道德防線,從根本上解決人生觀、價值觀問題,才能確保共產黨員的蓬勃朝氣、昂揚銳氣和浩然正氣。

二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絕不能利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謀取私利。黨員幹部的權力都是黨和人民賦予的,只能用來為人民謀利益,沒有任何謀取私利的特權。特別是發生在老百姓身邊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以權謀私行為,尤為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王××在任期間卻把手中的權力看作是個人謀取私利的手段和資本,在短短的四年時間裡,就非法佔有、貪汙國家財物××××餘元,錯誤性質十分嚴重。這個反面典型再次警示我們,作為新時期的黨員幹部,必須深入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真正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三是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切實搞好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失去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鄉鎮經管站既是農村統籌集資的具體辦理者,又是減輕農民負擔的管理部門。王××作為一個基層站負責人,經管著一方人民群眾的財物,本應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辦事,但他卻利用手中的權力逃避監督,幾年來,75次在無其他經辦人的情況下,以單位名義個人從飯店訂餐用於招待親朋好友,嚴重侵犯了國家和集體利益。王××長期以來,多次一個人簽字下賬,處理應有自己負擔的費用,嚴重違犯財務制度而不能夠得到有效制止,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監督制約不力。各級一定要從中接受教訓,重大事項必須集體討論研究決定,不能個人說了算,涉及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式運作,對有管理人財物的實權單位,要實施全過程監督,既要加強事前事後監督,又要加強事中監督,確保監督制約工作到位。

四是提高認識,強化措施,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減輕農民負擔問題是一個老問題,也是一個大問題,是貫徹xx“三個代表”思想的具體體現,是紀檢監察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幾年來,各級各部門在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上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也有少數單位和個人利用手中的權力和方便條件,不顧中央和各級領導的三令五申,對減輕農民負擔的問題視而不見,我行我素,千方百計攫取農民利益,頂風違紀,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王××自1998年至20xx年王××任東山鎮經管站站長期間,利用掌管統籌費之機,鑽政策和財務制度的空子,擠佔、坐支、挪用統籌費,受到了應有的黨政紀處分,就是典型的一例。據此,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從王××案件中吸取教訓,抓住減輕農民負擔問題的關鍵環節和部位,強化措施,加強管理,主管部門也要加大監管力度,決不允許類似案件再次發生。今後不管什麼人,什麼單位,什麼方式,凡是侵犯農民利益,增加農民負擔的,一經發現,根據情節輕重,除追究案件當事人的責任外,同時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決不姑息。

各鄉鎮(街道)和市直各部門、各單位接此通報後,要及時轉發基層支部,並組織全體黨員幹部認真學習討論,進行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同時,要結合各自實際,認真查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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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黨員處分決議範文三

縣紀委:

xx,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本鎮xx村人,20XX年12月6日加入中國共產黨。

20XX年1月22日下午,xx為向本村xx索取高利貸債務,糾集3人非法拘禁xx,並於同年2月6日主動投案。xx因犯非法拘禁罪,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4月29日以(20XX)新刑初字第152號判決書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20XX年,因巧英鄉三坑村廟前自然村的劉xx向小將鎮xx村的王昌明借款未還,xx等人多次到劉xx家向劉父母討要未果,xx遂指使劉xx等人用汽油彈拋到劉xx家中進行威嚇。同年10月22日上午,xx再次指使劉xx等人去扔汽油彈。當天晚上,由劉xx將事先準備好的汽油彈點燃後拋進劉xx家二樓一房間,致使房間內的衣服、沙發等物品起火燃燒,後被撲滅。xx因犯放火罪,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7月16日以(20XX)新刑初字第196號判決書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與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合併執行,共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xx身為共產黨員,卻非法拘禁他人,侵犯私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已違法觸犯黨的紀律,構成非法拘禁和放火錯誤。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經鎮黨委20XX年11月3日討論,決定給予xx開除黨籍的處分。

妥否,請審批。

中共小將鎮委員會

20XX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