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依據《公司法》,股東由出資設立(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即廊坊市商貿有限公司並承諾本人只出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即廊坊市商貿有限公司),否則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並決定如下:
一、由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職務。
二、聘任為公司監事職務。
三、公司註冊資本80萬元,由股東認繳出資80萬元,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比例:100%;並承諾20xx年12月30日前繳清。
四、公司住所:
五、公司經營範圍:
六、制定並通過公司章程。
七、委託___________同志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股東簽字:
xx市商貿有限公司
5月30日
1、自然人一人出資設立x有限公司。
2、委派為公司開業登記代理人,全權辦理有關事宜。
3、任命為公司的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4、聘任擔任公司經理,任命南青田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5、任命擔任公司監事,任期三年。
6、制訂x有限公司章程。股東承諾以上人員非《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擔任公司職務的人員,無重大民事責任。
股東簽字:
十月十六日
經研究,決定獨資成陽縣順安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基本情況如下:
1、經營範圍:餐飲管理。
2、註冊資本:20萬元,杜文書認繳貨幣出資20萬元。
3、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命杜文書為執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任命何新秀為監事。
5、通過公司章程。
股東簽字:
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