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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協議書模板(精選3篇)

欄目: 決議 / 釋出於: / 人氣:3.79K

代管協議書模板 篇1

委託代管協議書格式

代管協議書模板(精選3篇)

甲方:

乙方:

一、 總則

1.1 為更好的拓展“××”品牌系列產品的市場,甲方根據“××”

特許經營總體規劃,同意乙方加入“××”特許經營網路。

1.2 鑑於乙方接受“××”特許經營理念,具有分銷區域之銷售網路及其它

相應的商業基礎,且誠意向甲方提出特許經營加盟的申請,成為特許經營之成員,並申請經銷“××”品牌系列產品。經甲方核定,特許乙方於分銷區域內經營“××”品牌系列產品。

1.3有關本合同之所有條款,均為商業機密。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洩露,乙方在整個合同期內和合同期滿後一年內,不得將其知悉之甲方任何保密知識、經營方法等向第三者透露,否則甲方保留訴諸法律的權利。

1.4 本合同中使用的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1.5 本合同中所有經濟來往都以雙方公司財務為準,雙方達成共識,甲乙雙方任何業務人員不得代公司或個人收取任何款項。甲乙雙方業務人員的各種私人借款行為都與合同公司無關。

1.6 本合同用詞定義:

1.6.1 商標/營業標誌:“××”產品及服務商標及其有關標記及於本合同期限內甲方認為適用之其它附加或代替商標及營業標誌。於本合同內統稱商標。

1.6.2特許專賣店:甲方授予乙方於指定合同地點內,使用本合同所列之商標及經營技巧所開設之零售專櫃或獨立店鋪並以零售方式經銷本合同之特許品。

1.6.3特許貨品:甲方及其指定之代理商/加盟商/供應商、所代理加盟或經銷附“××”商標之貨品。

二、 協議宗旨

2.1 在協議所規定的分銷區域和產品範圍內,甲方確保乙方供貨情況,服務水平,深層次拓展市場,獲取合理收益。

2.2 本合同中甲、乙雙方在法律和財務上均為各自獨立的法人(或自然人),相互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乙方根據本合同得到之權利只限於一般經銷代理商的權利,與本合同不產生其他任何關係,並不產生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到其他任何合同約束之任何權利。尤其是,本合同並不構成委託乙方為甲方的代理人、僱員或合夥人。

2.3 訂本協議並未授予乙方任何約束甲方之權利,甲方擁有本協議最終解釋權。

三、協議有效期

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為期壹年),乙方可在協議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延長書面請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後予以續簽,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續約權。

四、甲方職責

4.1 乙方取得甲方的特許經營加盟權,銷售“××”服飾的業務範圍僅限於省 市/縣 路 號。

4.2 乙方首批進貨貨款 萬元,年銷售回款額為 萬元。

4.3 乙方於銷售過程中需追(補)貨,可親自或委託他人攜帶乙方簽署並蓋印的訂單到甲方,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銷售日報表(日,周,月報表),並分析該區域服裝市場的銷售走勢進行配貨。

4.4 乙方所下的追加訂單一經確定後,則向甲方交納所訂貨款的30%作為定金,其餘貨款於提貨時一次性全部付清。若乙方於預定提貨日期內更改或未能交清餘款或拒絕提取部分貨品,由甲方將從乙方所交納的定金中扣除貨款總值的10%作為手續費。

4.5 乙方發現甲方貨品質量出現問題,應於提貨後15天內憑收據更換貨品,否則甲方保留更換貨品與否的權利。如經甲方人員鑑別此貨品質量問題並非生產上造成,屬乙方在銷售過程中所致,則甲方保留更換貨品與否的權利。

4.6 乙方必須親臨攜帶具有法律效應的有關檔案和手續、身份證影印件前往提貨,貨品應當場核點,否則貨品出倉之後數量不正確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4.7 乙方首批訂貨、平時進(補)貨期間的交通、住宿等有關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有關貨品運輸方面,甲方可以代為辦理,但運輸方式選擇、長途運輸費、貨品保險等有關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4. 8 甲方制定統一零售價格,乙方原則上應按甲方所制定的統一零售價格進行銷售。

4.9 進貨方式

4.9.1甲方的服裝類產品統一按吊牌價的 (不含稅)作為供貨價給乙方,此方式為訂貨買斷,不退換。

4.9.2甲方的皮具類(皮鞋、皮帶、皮包)皮衣、水貂、襪子、領帶等產品統一按吊牌價的 (不含稅)作為供貨價給乙方,此方式為訂貨買斷,不退換。

4.9.3 甲方的皮衣、水貂類產品統一按吊牌價的 (不含稅)作為供貨價給乙方,此方式為現貨買斷,不退換。

4.9.4 甲方的服裝類產品統一按吊牌價的 (不含稅)作為供貨價給乙方,此方式為現貨買斷(包括補貨),不退換。

4.9.5 道具類產品按公司統一發貨價供貨給乙方,不退換。(如模特、衣架、褲架等)

4.10 乙方在銷售甲方的“××”服飾系列商品時必須明碼標價並保持價格的相對穩定。

4.11 對乙方銷售貨品的零售價格,甲方有監督、檢查的權利。對乙方所聘請的員工有培訓“××”服飾有關知識、銷售技能和經驗的義務。

4.12 甲方定期派專人到乙方專賣店(專櫃),協助瞭解指導乙方銷售活動,調查、分析該地域的服裝市場形勢。甲方對乙方的管理人員、銷售人員進行銷售技巧、產品知識、營運管理、貨場陳列等專業培訓(指開業及大型培訓課程)培訓時間、內容由甲方統一安排,甲方有權決定,由甲方派出人員到乙方現場培訓,或由乙方委派人員至甲方指定的地點參加培訓。其中,派出人員的差旅費由甲方負責,食宿費用則由乙方承擔。

4.13 甲方免費提供“××”服飾專賣店(專櫃)的裝修設計方案,協助乙方驗收店面裝修工程。

4.14 乙方所選擇的專賣店(專櫃)位置須經甲方派有關人員考察確認後,方可正式成為甲方特許專賣店(專櫃)

4.15 在乙方代理區域或代理範圍內,甲方如有收到其他客戶加盟申請時,甲方無條件將此資訊及經營權利完整提供給乙方,協助乙方發展下屬加盟專賣店。

五 、甲方權利

當乙方出現下列問題時,甲方有權修改及單方面終止此協議:乙方未達到甲方之營銷標準要求;違法經營被政府部門下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等;在核定的經銷區域和產品範圍內,違規運作或跨區域經營。

六、乙方責任

6.1 乙方在協議限定的經銷區域內從事“××”服飾的銷售活動,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變更專賣店(專櫃)的位置和麵積,不得變更經銷區域的範圍。

6.2 乙方“××”服飾特許專賣店(專櫃)內,除“××”服飾系列外,不允許有任何其他品牌服裝在內銷售和存放。 乙方不得參與、協助或慫恿生產、銷售假冒 的“××” 系列服飾,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當事人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在乙方經銷區域內,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杜絕他人銷售假冒“××” 系列服飾的違法侵權行為。

6.3 乙方須參加甲方定期舉行的訂貨會及開業前後售前、售中、售後等服務技能的培訓,以不斷適應“××”服飾新的要求及市場發展,各專賣店(專櫃)之間互相交流經驗,以求共同發展。

6.4 乙方須將每天銷售報表及其它競爭品牌的營業情況,需按甲方要求及時傳真給甲方,以有利於甲方統計和分析,制定相應的對策,協助和指導乙方經營。

6.5 乙方應按照甲方提供的專賣店裝修設計方案,使用甲方提供或指定的裝修物料,甲方尚未指定的裝飾物料雙方協商決定。

6.6 乙方應接受並按規定統一使用甲方提供或指定使用的經營裝置,營業用品由雙方協議決定。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製作、張貼、懸掛、釋出使用 “××”服飾商標圖案或文字。

6.7 乙方專賣店的鋪位租金、水電雜費、員工工資福利、工商稅務等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全面性的品牌戶外形象廣告投入計劃必須以書面形式上報甲方,經審批後方可實施。

6.8 乙方應充分利用節假日開展促銷活動,季尾清貨要協同甲方同時進行,以利統一行動,形成規模效應。

6.9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租、轉讓等形式全部或部分變更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6.10 為不延誤乙方在銷售旺季出現主推款式貨品斷碼現象,乙方主推款式(各款色)單店單位訂貨量上衣為12件,褲子20條,西服8套,為基本起訂量。

6.11 乙方在經銷區域內需新增設專賣店(專櫃),需先經甲方派專人考察核準後方可實施。

6.12 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獨立承擔經營風險,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6.13 為支援乙方經營,甲方在乙方第一次購貨同時,有償提供品牌燈箱片、圖片、(以成本價計算)

6.14 在確定特許經營加盟權後,乙方須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證金 貳 萬元。待本合同正常終止三個月後,則此保證金原額無息返還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違約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酌情扣除相應的品牌保證金,直至全額扣完,本合同自動終止。

6.15 本協議期滿後,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續約權,但乙方須在合約期滿前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否則,屆時甲方有權與第三方簽訂協議,並按規定責令乙方把經銷區域內有關“××”服飾的所有標誌、圖案和物品全部拆除。

6.16 本合同終止後,所有產品商標、專利、設計和說明均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洩露甲方商業祕密,也不得將機密超越合同範圍使用。

6.17 廣告支援:甲、乙雙方就產生的效益進行各項評估後,其支援額度協商解決。

七、乙方權利

7.1 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甲方提供“××” 品牌特經營手冊之裝修標準和要求,完成專賣店(專櫃)的佈置和裝修工作,並自行辦理申報專營店及商場一切合法經營相關證件手續。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經銷方式,並書面通知甲方派人員審查。

7.2 如產品本身質量問題乙方可無條件退換,如屬經營問題,則由乙方自理。

7.3 乙方有權確定所轄分銷區內之分銷商,呈報甲方核准頒發證書後開始運營。

八、協議終止

8.1 在終止合同時,乙方必須自行承擔費用拆除所有與“××”品牌有關的裝飾用具、宣傳品等,如乙方造成不良影響,甲方依法保留向乙方追索賠償的權利,必要時將通過法律程式提出訴訟。

8.2 如乙方在協議期滿前,非因第十章規定之不可抗力而提出終止,乙方亦必須履行第八章第一條之規定。

8.3 合同解除後,應處理的事項遵從甲方指示。

九、所有權

9.1 “××”是著名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

9.2 所有帶有表示“××”相關產品的標識,均屬於廣州市××服飾貿易有限公司所有。未經事先書面專項授權,乙方不得使用“××”名稱、商標等涉及智慧財產權內容進行工商註冊、招商、廣告等;不得使用由甲方提供的標識用於本協議以外的任何交易,乙方不得擅自印刷有關商標,標識及促銷廣告發布;不得超越本協議所規定受許權利(受許性質、受許地區、受許產品範圍)擅自制作“××”特許經營統一形象進行招牌、燈箱等相關標識物的製作和裝潢。

十、不可抗力

10.1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或非雙方所能控制或預見事件的發生,包括天災、火災、戰爭、政治活動、意外等事件導致協議無法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之另一方並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詳情並提出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

10.2 因發生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等任何情況,令甲方無法履行協議時,甲方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即時終止合約,並適用第十章第三條規定。

10.3 如因第十章第一條及第二條原因終止協議,雙方互不追究責任,但乙方仍須承擔所有投資費用。

十一、適用法律

本協議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十二、爭議的解決

困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絕協商的,則任何一方均可提請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裁決。

十三 、通知及協議備案

13.1 乙方茲承認簽署合約,並已閱讀及明白合約所列條款所包含的規定,並同意受其約束。

13. 2 協議簽署地為廣州,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備案一份,影印件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之法人企業(以下簡稱甲方)

營業執照註冊登記號為:

稅務登記號:

註冊登記:

開戶銀行:   帳戶:

戶名全稱:

法人代表:   委託代理人:

郵政編碼:   電話:

簽訂日期:   甲方公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之法人企業(以下簡稱乙方)

營業執照註冊登記號為:

稅務登記號:

註冊登記:

開戶銀行:   帳戶:

戶名全稱:

法人代表:   委託代理人:

郵政編碼:   電話:

簽訂日期:   乙方公章

代管協議書模板 篇2

代管協議書範本

(以下簡稱甲方)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託管行銷一事,本著友好、誠意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同意如下條款:

第一條 合約期限與權利

1. 雙方合約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自合約生效日起,得以代表甲方於 、 、 、 設立專櫃或批發零售業務。

3. 乙方受託範圍內所銷售的品牌如下:

中文 英文

花雨傘(阿諾帕瑪) arnold palmer(ap)

亞 倫 alen (al)

洋迪 yunding (yd)

4.託管期間甲方如有其它品牌推出,乙方享有優先代理行銷權。

5.雙方合作期間內,如有大量批發或團購而須甲方業務配合時,甲方應全力支援。

6. 合作期限內,若因供貨或給付無法正常配合而須提前解約者,應事前40天內以書面告之;經雙方友好協議後,由甲方無償接收原授權託管行銷範圍之地區。

7. 乙方於託管地區與商場及批發商簽約動作,應透過甲方直接籤認蓋公章使得生效;若私下籤約而被發現者,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委託協議,並沒收乙方應得之管理費。

第二條 管理與責任

1. 乙方於受託代管期間,應按甲方設定之商圈及指定商場,優先爭取進駐機會;並努力達成甲方預計之配合條件設立專櫃(或代銷櫃)。若超出指定櫃數或區域,須徵得甲方書面籤認許可,方可繼續執行開發業務。

2. 乙方應依甲方需求,認真拜訪並建檔記錄,隨時提供甲方完整情況,以便甲方調整商品政策,保持貨品之充足。

3.雙方合作期間,乙方應按甲方指定日期,每週、月、季資料填寫,並定期傳遞返回甲方;若遇地區情況不同,乙方應主動建議甲方變更政策,提出資料證明,以供參考。

4.乙方於受託期間,應隨時派員巡視店櫃,關心櫃組人員,並有責任經常探視商場主管掌握情況,於第一時間內會知甲方,以搶先機。

5.託管期間之店櫃於每月追加補充的商品,應按所配合商場固定盤點日配合結算;或依甲方指示日期盤點,若有盤差應由乙方出面要求商場或營業員吸收,甲方酌收售價之40%(成本價)。若營業員薪資及獎金是委託乙方代為給發,盤差則由乙方自行吸收,甲方不予負責。

第三條 結帳與給付

1.甲方委託乙方管理期間,應依各店櫃每月實際 營業總額 含稅)的8%為乙方受託管理之費用,不再另付予乙方。

2. 合作期間乙方若有批發零售之業務,甲方提供上述品牌並按統一售價的40%(不含稅)為乙方進貨價格及應開具發票予乙方。

3.凡批發零售業務,乙方須於訂貨時先付實收款項的30%,並在雙方驗收無誤後10日內給付結清。

4.乙方因業務需要須甲方出面與商場簽約的店櫃,其結付物件又是甲方時,甲方除配合增值稅發票外,並得依所簽約商場的結付方式配合,乙方管理費用結付週期與簽約商場給付週期一致。乙方進貨金額與甲方所結付貨款相比:若有餘額,待甲方貨款入帳第3個工作日將餘款轉付乙方;若出現不足,經雙方對帳無誤後10日內給付結清。(但第一次是按兩次結算週期核算,若有餘額或不足依上述辦理。)

第四條 換季與促銷

1. 凡新品上市10日內,乙方應按甲方標示的統一售價進行銷售,若遇商場舉辦促銷讓利,需書面得到甲方籤認許可後,方可進行促銷;對一般商品乙方得以85%以上讓利顧客。

2.甲方於每年二次換季前,乙方應依受託地區的商場情況及慣例,在活動15天前主動提供甲方參考。

代管協議書模板 篇3

委託方 (甲方)

代管方 (乙方)

為執行武漢市建設管理部門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甲方將自有起重機械裝置委託乙方進行託管,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簽訂以下委託代管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0甲方(起重機械裝置的產權所有方)自有塔式起重機 臺、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 臺、貨用施工升降機 臺,委託乙方代行

管理。其起重裝置的備案證證號分別為:

塔式起重機

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

貨用施工升降機

1.1甲方將效能良好、安全裝置齊全、保護裝置靈敏有效。

1.2甲方委託乙方代管時,提供每臺裝置真實的原始技術資料、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原件交乙方保管,自己留影印件。

1.3在使用過程中因工程的需要增添的零部件、配件,由乙方代行解決,其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支付。

1.4在用裝置,甲方向乙方每月繳納託管費(管理費),從租賃費中扣除。其費額為:

塔式起重機 元/月;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 元/月;貨用施工升降機 元/月。

停置時的處置,以甲乙雙方的約定為準。

1.5裝置在閒置時間的維修保養、轉場安裝前的維修或大修,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2.0託管時,查閱隨機的技術資料是否齊全,是否取得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

2.1新購裝置或還未取得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的起重裝置應重新辦理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再簽訂委託代管協議。

2.2乙方對所託管的起重機械裝置的安全使用負責。

2.3負責裝置在使用中日常維修保養。

2.4負責每月對在用裝置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及時處理(解決)。更換零部件的費用,由甲方支付。使裝置在良好效能的狀態下運作。

2.5執行建築起重機械管理的有關管理規定和辦理程式。違反管理規定或違反辦理程式而受到的經濟處罰,由乙方承擔。

2.6由於違反操作規程、裝置帶病作業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或故障造成的裝置受損,由責任方負責並對其受損裝置的損失負責。

三、其他

3.0本委託代管協議有效期 年(不低於3年),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3.1有效期內,不再委託第三方託管。

3.2要解除協議,需提前一月告知對方,雙方同意後,方可解除協議。

3.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發生糾紛或有疑議時,可邀請協會工作委員會仲裁或提交法院審理。

委託方 承接方(章)

委託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