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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拆遷決定書(通用5篇)

欄目: 決定 / 釋出於: / 人氣:1.49W

行政拆遷決定書 篇1

日喀則市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決定書日市政拆字〔20xx〕號被拆除人:地址:城南街道辦事處卡熱社群案由:違法佔用耕地建設住房20xx年月日,日喀則市國土資源局通過調查發現,位於城南街道辦事處卡熱社群居民有違法佔用耕地建設住房的行為,遂予以立案調查。經查,城南街道辦事處卡熱社群居民在位置建設了私人住房,(住房詳細資訊)。該住房為東西長米,南北長米,高米,總建築面積為平方米。該房屋修建者未取得土地許可證和其他許可證件。以上事實有《現場調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拍攝的照片和日喀則市卡熱社群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xx-20xx為證。日喀則市國土資源局於20xx年月日向被拆除人下達了日市土資罰字[20xx]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拆除人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築並回復土地原貌,並限期繳納罰款。在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被拆遷人既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也未申請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經日喀則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複查,上述違法建設未在規定時間拆除。被拆除人搭建違法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六十二條的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破壞耕地,屬非法佔地行為。日喀則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被拆除人違法佔用耕地建設的私人住房進行強制拆除。如不服本強制拆除決定,可在接到本《強制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於三個月內直接向日喀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強制拆除決定不停止執行。

行政拆遷決定書(通用5篇)

日喀則市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月日

行政拆遷決定書 篇2

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

20xx年09月22日16:07 法幫網 法律諮詢 我要評論

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

杭州市人民政府責令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

杭政拆責令上字[20xx]13號

杭房拆裁上字[20xx]第145號裁決書已於20xx年1月12日送達本市上城區直紫城巷19號6室潘軼凡、傅永麗戶,該戶應於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本市上城區直紫城巷19號6室房屋交拆遷人杭州市湖濱地區商貿旅遊特色街居建設整治指揮部處置,但該戶無正當理由至今仍未搬遷。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七條、《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機關限令潘軼凡、傅永麗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本市上城區直紫城巷19號6室房屋自行搬遷騰空,交拆遷人杭州市湖濱地區商貿旅遊特色街居建設整治指揮部處置,逾期不搬遷的,由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潘軼凡、傅永麗戶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本通知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七日即視為送達。

行政拆遷決定書 篇3

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

張武城執強拆?20xx?02號

當事人:鄧來群 女 1979年1月10日出生 土家族

地 址:張家界市武陵源區索溪峪鎮巖門村九組40號

你未按本機關做出的張武城管限拆字?20xx?06 號《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的要求履行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義務。本機關於20xx年 5月19日、5月29日兩次送達履行義務催告書催告後, 你仍未履行。經請示武陵源區人民政府責成本機關強制拆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第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的規定,本機關據此在行政強制拆除決定公告期滿後,實施強制拆除。如不服本決定,可在60日內向武陵源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強制拆除決定不停止執行。

20xx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拆遷決定書 篇4

賠償請求人陳,男,i9ss年10月2日出生於xx縣,個體工商戶,系味中味食品店業主,住本縣城關鎮路87號。

委託代理人姚x,xx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賠償請求人陳於20xx年7月9日以工商局行政處罰違法為由,向本局提出賠償申請,請求:(1)返還罰款20xx元;(2)賠償毀壞的香菸大中華一條、紅塔山兩條、雲煙兩條、白沙五條、牡丹五條。經本局審查查明:20xx年12月2日,陳向本局申領了註冊號為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為食品、菸酒、貨。同年12月18日,味中味食品店開業。12月30日本局在檢查時發現,陳在未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銷售香菸,但鑑於其開業不久,責令改正。20xx年6月15日,本局在檢查時發現,陳在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依然擅自從事香菸銷售,當告知對其進行罰款處罰時,陳對行政執法人員侮辱謾罵推操,雙方在爭執中碰翻了煙櫃,致使香菸遭踐踏毀壞。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xx條之規定。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xx條第x款之規定,對陳作出罰款20xx元的處罰決定。

本局認為,陳在未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情形下擅自無賠償申請書一般應由賠償請求人自己書寫,如果賠償請求人自己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書寫。賠償請求人也可以口頭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將此記人筆錄,以便依法進行賠償。

該賠償申請書格式也適用於司法賠償申請。無證經營香菸,並經教育不改,香菸的毀壞是其自身違法行為所致。本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五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對陳不予賠償。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後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x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年八月十日

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行政拆遷決定書 篇5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你單位承建的大關縣天星鎮“天星幸福花園”房地產專案於20xx年9月停工至今,建設工地內用於房屋修建的吊塔原為臨時性設施,因多年未使用,已經發生傾斜、鏽蝕等嚴重的安全隱患,隨時可能倒塌,構成違法構築物。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大關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於20xx年7月31日向你單位下達了《建設工程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 大住建整字[20xx]1號 ),限你單位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 7日內限期拆除上述工地記憶體在安全隱患的違法構築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並未自行拆除。後經本機關多次催告,你單位仍不履行法定義務。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做出強制執行決定:

對你單位在大關縣天星鎮“天星幸福花園”建設工地內的違法構築物—吊塔進行強制拆除,拆除時間為本決定書公告之日起 3日內。如不履行,大關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將組織強行拆除。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大關縣人民政府或昭通市城鄉規劃建設局提出行政複議,或於3個月內向大關縣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xx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