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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處分的決定(精選6篇)

欄目: 決定 / 釋出於: / 人氣:6.19K

給予處分的決定 篇1

周波,男,漢族,1974年4月3日出生,溫州市文成縣人,現任溫州市急救中心副主任

給予處分的決定(精選6篇)

經查實,溫州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員林劍、厲鋒、周小躍、葉茜茜(以上人員均另行處理)於20xx年5月12日至同年6月3日期間,利用工作之便結夥多次將120接警資訊告知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7900元,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周波身為該單位分管負責人,對發生上述違紀行為負有領導責任。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周波給予記過處分。

本行政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不服上述行政處分決定,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我局申請複核。

溫州市衛生局

年7月2日

給予處分的決定 篇2

陳國濤,男,漢族,1982年7月出生,20xx年7月畢業於齊齊哈爾師範學校,最後學歷本科。20xx年8月至現在任古龍中心校教師。

一、違紀事實

20xx年3月2日下午1點30分左右,在永勝國小三年一班教室內,學生劉海研被英語教師陳國濤打了5、6個耳光。肇源縣公安局對陳國濤做出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伍佰元的處罰。

二、處分決定

依據肇源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書[20xx]247號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中第七款“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經縣教育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陳國濤記過處分,處分期為12個月,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

本決定自20xx年5月5日起生效,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如對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單位申請複核。

肇源縣教育局

年5月5日

給予處分的決定 篇3

姚強,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嘉善縣人,大學本科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主任科員。

經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姚強利用職務便利,犯受賄罪、貪汙罪和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詳見〔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號、〔20xx〕浙嘉刑終字第119號)。

姚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且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並以夫妻關係公開生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觸犯了刑律,從一名國家幹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姚強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複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7月27日

給予處分的決定 篇4

王某,男,1967年2月出生,漢族,松溪縣人,大專文化,中共黨員,1992年11月入黨。1986年8月參加工作,,20xx年4月至20xx年5月任縣糧食局綜合業務股股長、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經理;20xx年5月至20xx年12月任渭田鎮黨委統戰委員,20xx年12月至今任渭田鎮黨委統戰委員、副鎮長。

經查實,其主要違紀事實是:

1、20xx年12月,王某在徵得時任糧食局局長葉風健同意後,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通過虛假購銷的方式完成省級儲備糧訂單任務786.108噸,套取省級訂單直補款15.72216萬元。

2、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王某在徵得葉風健的同意後,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兩次以虛列“糧食收購費用”和“訂單糧-優質稻價格補價”等名義,從公司賬戶套取現金26.3萬元進行私分,其中王某分得3.8萬元。

綜上所述,王某身為中共黨員,在擔任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縣儲糧公司於 20xx年期間,以“虛假購銷”方式套取糧食直補款15.72216萬元,造成國家財產較大損失,已構成濫用職權違紀行為;王某夥同楊代如等人,以虛列支出的名義從儲糧公司賬戶套取資金26.3萬元用於私分,其中王某分得3.8萬元,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違紀行為,王某身為儲糧公司經理,應負主要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經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王某開除公職處分。

本監察決定自20xx年1月11日起生效。若對本監察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複審。

xx縣監察局

年1月14日

給予處分的決定 篇5

陳,男,漢族,1982年7月出生,20xx年7月畢業於齊齊哈爾師範學校,最後學歷本科。20xx年8月至現在任古龍中心校教師。

一、違紀事實

20xx年3月2日下午1點30分左右,在永勝國小三年一班教室內,學生劉海研被英語教師陳國濤打了5、6個耳光。肇源縣公安局對陳國濤做出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伍佰元的處罰。

二、處分決定

依據肇源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書[20xx]247號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中第七款“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經縣教育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陳國濤記過處分,處分期為12個月,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

本決定自20xx年5月5日起生效,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如對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單位申請複核。

xx縣教育局

年5月5日

給予處分的決定 篇6

xx黨支部:

何某,男,1954年5月出生,漢族,晉江市西園街道砌田社群人,高中文化,1977年2月15日入黨,家住西園街道砌田北區,聯絡電話139。

20xx年11月,西園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何某在西園街道砌田社群建設建築物,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規劃審批手續,涉嫌違法建設。20xx年11月,執法人員對其進行現場檢查勘驗,該建築物佔地面積328.61平方米,建設狀態為原一層石厝,加至二層板完工,違建面積328.61平方米。經調查詢問,何某承認其建設行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xx年11月,晉江市行政執法局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晉執規〔20xx〕罰字第428號),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物。

何某身為中共黨員,在沒有取得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改建並擴建房屋,其行為已構成違法建房錯誤。鑑於案發後何能正視錯誤,並酌情考慮該社群黨支部的意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經20xx年10月11日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何某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10月13日起生效。請在所在黨組織會議上宣佈,並通知本人。

xx街道黨工委

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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