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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處罰決定書(通用5篇)

欄目: 決定 / 釋出於: / 人氣:6.27K

國土資源處罰決定書 篇1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德國土資監字[20xx]26號

國土資源處罰決定書(通用5篇)

當事人:文棟森,男,36歲,土家族,住德江縣青龍鎮民族風情街。身份證號碼:522227X。

經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

1、文棟森於20xx年9月24日在銅仁市國土資源局以公開掛牌方式取得了德江縣共和鄉拖船丫重晶石礦採礦權,採礦權許可證(證號:C52220xx012096130127112),生產礦種:重晶石,生產規模:1.00萬噸/年。

2、文棟森於20xx年10月28日在未經有批准權機關批准,私下與王新怡達成採礦權買賣“合同”,以人民幣壹佰零貳萬元整(1020xx0.00元)將德江縣共和鄉拖船丫重晶石礦採礦權賣給王新怡。雙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現提處理決定如下:

處文棟森非法買賣採礦權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雙方詢問筆錄,買賣合同等。

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主動到國土資源局財務一次交清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德江縣人民政府或銅仁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複議,或者三個月內依法向德江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國土資源處罰決定書 篇2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

邵國土資罰字[20xx]第15號

被處罰人:嶽(男,29,歲漢族,國中文化,家住邵陽市雙清區城東鄉紫薇社群)

你未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批准,於20xx年7月16日私自與石橋鄉五一村村民黃建成簽訂《土地轉讓協議》,以10.1萬元的價格買得位於五一村九組的一口水塘——楓樹塘,面積0.7畝,用於建房。到目前為止,房屋主體已基本竣工(共建三層),經現場測量,實際佔地240.24平方米。你的上述做法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佔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你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二、沒收你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於20xx年6月24日和20xx年7月6日分別向你下達了《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邵國土資罰告字[20xx]第12號)和《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邵國土資罰聽告字[20xx]第8號),告知你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但你都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請,你已自動放棄了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為此,我局依法向你作出了本行政處罰決定。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邵陽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邵陽市國土資源局

20xx年七月十五日

國土資源處罰決定書 篇3

淮南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淮國土資罰字〔20xx〕3036號

違法行為人:三和鎮姚皋村程國進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區三和鎮姚皋村12程北組

程國進,男,36歲,國中文化,三和鎮姚皋村人。20xx年12月份未經批准在自家承包地上建住宅。經現場勘測,該宗地位於三和鎮姚皋村境內,北是張家慶承包地、東是村級道路、南是湯多濤承包地、西是張在傑承包地、佔地型別為耕地,佔地面積165平方米,建築面積130平方米,建築佔地面積165平方米,該宗地符合三和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xx-20xx年)。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勘測圖、照片為證。

根據調查,我們認為該案應定性為未經批准非法佔地建房,違法主體是程國進。

綜上所述,程國進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應予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處罰如下:

1、責令田家庵區三和鎮姚皋村村民程國進在六個月內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165平方米;

2、限期15日內拆除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30平方米。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複議,或者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於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印章)

20xx年3月27日

國土資源處罰決定書 篇4

被處罰人: 李偉 性別: 男 年齡:35 聯絡電話:

家庭住址: 郴州市永興縣碧塘鄉

所在單位及職務: 湖南恆鑫輸變電工程有限公司 專案部負責人

違法事實及證據:未嚴格審查施工資質,未督促技術交底,未懸掛警

示標牌,未嚴格執行高空作業安全監護制。

以上事實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給予 罰款人民幣捌千元整 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 郴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 943000010003668893,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北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郴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章)

年 10 月 8 日

國土資源處罰決定書 篇5

,男,漢族,X年出生,X年X月X日進入公司,現為保安部員工。

該員工加入公司半年有餘,多次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類會議及學習培訓,仍然不認同公司理念。日常工作中對任務分配有諸多抱怨,牢騷滿腹,囂張跋扈;在公司團隊間設定部門牆,相互攀比,影射公司制度及決策,破壞團結;煽動同事怠工,擾亂工作秩序。經公司領導多次面談規勸,仍屢教不改。

X年X月XX日保安部周例會期間,員工無視會議紀律,頂撞領導,無理取鬧,經領導和同事多次勸阻仍無收斂,擾亂公司正常會議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為嚴打歪風邪氣,經公司研究決定:從20xx年2月22日起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望公司各部門員工引以為戒,文明工作風氣,團結同事,加強團隊建設,樹立物業公司良好的正面形象。

此決定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