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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給予開除黨藉的決定

欄目: 決定 / 釋出於: / 人氣:1.48W

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方法》的規定,決定是“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開除黨籍有開除黨籍決定書。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關於給予開除黨藉的決定,僅供參考!

關於給予開除黨藉的決定

關於給予開除黨藉的決定範文一

關於給予周東欣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周東欣,男,漢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江山市真彩印刷有限公司經理,住江山市賀村鎮機電園區實業路17號(戶籍地江山市賀村鎮獅峰村山寺壟20號),20xx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根據(20xx)衢江刑初字第8號判決書,周東欣因犯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於20xx年3月6日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周東欣,身為中共黨員,本應以身作則,帶頭遵紀守法,卻犯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周東欣開除黨籍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 30 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賀村鎮委員會提出申訴。

中共賀村鎮委員會

20xx年6月3日

關於給予開除黨藉的決定範文二

關於給予張鳳明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張鳳明, 男,漢族,高中文化,1959年1月30日出生, 20xx年11月入黨。1978年1月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青海基地第二炮兵服兵役;1980年10月在周奮鄉仲北村西寨務農;1988年7月在周奮鄉仲北村西寨辦軸承廠;20xx年10月在上海市打工至今。

20xx年3月20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張鳳明酒後駕駛牌號為滬A56136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光錢路近南奉公路南約100米處時,被交警查獲。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決張鳳明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張鳳明身為共產黨員醉駕,被法院判刑,在群眾中造成極壞影響。為嚴肅黨紀,純潔組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經鄉黨委會議研究,並報市紀委批准,決定給予張鳳明開除黨籍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11月28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向鄉黨委、市紀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

中共興化市周奮鄉委員會

20xx年11月 29日

關於給予開除黨藉的決定範文三

關於給予張四妹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張四妹,男,漢族,台州市黃巖區南城街道下洋山村人,1949年3月18日出生,1971年10月23日加入中國共產黨,國小文化程度,1985年至20xx年任下洋山村出納。農民。

20xx年10月份,時任下洋山村出納的張四妹因被手機中獎詐騙,在村主要領導不知情的情況下於10月11日將由其本人保管的30000元人民幣村集體資金匯給一詐騙犯林小雄;後又在10月12日,私自從村集體賬戶中以造橋為由提取人民幣100000元,分筆匯給詐騙犯林小雄和戴廣進。案發後,張本人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與20xx年10月15日、16日,將其挪用的村集體資金130000元人民幣交還村集體。

張四妹身為黨員卻挪用村集體資金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違反了黨的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例》第九十九條和二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街道黨工委會議於20xx年8月31日研究,並報區紀委會於20xx年9月23日討論批准,決定給與其開除黨籍的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9月2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後向區紀委或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

20xx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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