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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築行業培訓心得體會

欄目: 培訓心得體會 / 釋出於: / 人氣:6.63K

建築與基地關係的本質,即是將建築看成是基地中的一部分特性化的空間存在。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築行業培訓心得體會,供你參考!

最新建築行業培訓心得體會
建築行業培訓心得體會篇1

通過本學期對建築法規的學習,不僅瞭解了建築法規的概念範疇、作用、特徵以及規範現狀,而且對建築行業的認識也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從中懂得了一些建築規範,也有了一些心得體會,最明顯的感想就是建築法規很難掌握,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要求一切經濟活動都必須依法進行,在建築行業正是建築法規的作用,約束著建設者的活動,使建築業文明有序的正常執行。因此我們必須學好,真正的提高建築法規方面的意識,增強對建築法規的重視。

首先,我們應該明確建築法規的概念,建築法規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部門制定的,旨在調整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經濟組織和個人之間,在建築領域中所發生的諸種社會關係中所運用的法律和規範的總稱。

它有它的一些相應特徵,例如:行政性、經濟性、政策性和技術性等特徵: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為調整方法;如授權禁止、許可、計劃等詞的應用。

2、消耗資源、創造財富

3、有投資意願、另外依據政府控制經濟政策。反映基本建設政策。

4、質量保證、技術性規範、標準。

從上面建築法規的概念和特徵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築法規很重要,它管理和約束著建築業以及建築市場的各個層次,對建築師而言既有約束也有指導作用,換句話說也就是在建築師的構思到建築的實體出現,建築法規的意識始終貫穿與建築師的思想之中。

一、建築法規具有約束性,形成一個“度”來貫穿著建築領域。

建築法規在社會中的約束性,是因為它關係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為保證建設活動順利進行和建築產品安全可靠,必須建設法規原則:

1. 確保建設工程質量

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對工程建設的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等一

系列指標的要求。建設法規通過一系列規定對建設工程提出了強制性質量要求,是建設工程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並賦予有關政府部門監督和檢查的權力。

2. 確保工程建設活動符合安全標準

工程建設安全標準是對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統一要求。多年以來,

我國建築業就是傷亡率非常高的行業,建築工地傷亡事件時有發生。建設法規通過一系列

規定對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提出了強制性要求,並同時賦予有關政府部門監督和檢查的建設法規權力。

建築法規在設計構成中也具有約束性。在我看來,建築師不能憑藉自己的想法進行設計,各個層次、各個方面都受建築法規的約束,這也正是人們所說的一個“度”。設計師不能超越這個“度”而進行設計,必須嚴格準守住這個底線。

這個底線可不是沒有說法的,它們都是建築領域經過長期的實踐總結出來的非常實用的規範。 建築法規還具有指引性,通過學習,下面的規範性檔案就是我們進行建築設計中最基本的指導,指導著我們設計出適用的作品。

建築法規是各地政府規定在該地區的建築所必須遵守的規範性檔案。其主要內容有:

(1)確定建築基地四周的交界線,稱“建築紅線”。

(2)建築的高度、形體和處理與城市市容或周圍環境相協調的規定。

(3)防火和三廢處理的要求。

(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寬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5)最高建築密度和最少綠化設施的係數定額。

(6)紅線上建築立面及基礎處理的規定:建築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紅線外建築施工和堆料允許範圍規定。

建築法規是在各地基本建設招待中必須遵循的依據,以保證建築質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衛生環境和市容。

總之,規範指導建築行為。保護合法建築行為。處罰違法建築行為。

二、建築法規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著我們設計出“堅固、適用、完美”的建築作品。

我就對建築特別敏感,看著千奇百怪的建築形態,我總會幻想著自己叼著一根筆,設計著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築結構。對我而言總以為作為一個建築師,有了天分與靈感就足夠了,然而學習了建築法規,才認識到單單的擁有這方面的靈感和天分是不夠的,還應該用建築行業的法律法規來填充自己的思想,裡面講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記得老師授課過程中說過這樣的一句話“脫離建築法規的規定進行設計,嚴重的後果可能導致犯法行為”,也就是這句話使我牢牢的記住,它是那麼的重要,那麼的神聖,讓我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著我在建築行業裡更好更規範的進行設計。

僅僅要掌握繪畫技巧,空間感受創意等知識與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選擇材料和節省材料、如何確定建築的進深以及跨度,這些知識的缺乏都會影響我們所設計出來的建築的適用度,也許就是一個擺飾品,僅僅可以供人們參觀卻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築規範卻為我們的設計指明瞭方向,它為我們提供了合理的資料,這樣我們設計出來的作品將不再是僅僅的“藝術”擺設,而成為一個即堅固、適用又美觀具有藝術性的作品。所以想成為建築師的道路是十分艱難的。如果要成為一名建築師,繪圖、建築設計、建築理論、物理學和法律法規等課程的學習是不可或缺的。特別是在建築的法律法規方面,沒有它的約束和指引,創作出來的作品將失去最基本的適用原則。

總結:我的夢想是成為一名建築師,為實現這個夢想,我必須加強學習建築法規理論知識,培養自己的審美與空間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時,要多讀有關建築的書籍、雜誌、報刊,在建築領域充分的學習。

根據建築法規的學習,不再幼稚的做設計,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規的設計,這些都能幫助我離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我相信有一天我能設計出屬於自己的建築!

建築行業培訓心得體會篇2

這學期開始接觸專業課,其中一門就是建築環境學,下面就談一下我對這門專業課的認識與問題。

首先,我們從專業的名字來談一下這門課的地位,我們專業的名字叫做建築環境與裝置工程,一本書佔了專業名字的一半,它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我們學校的建環專業的方向主要是空調技術與裝置設計安裝,其主要目的是給人們提供安全、健康、舒適的生活環境。在設計時就不得不考慮室內的環境,這就不能不對室內環境有所認識,所以說這門課是我們以後進一步學習的基礎,必須要比較好的掌握住。

其次,我們從課程內容來大致瞭解一下這門課。我快速瀏覽了一下課本瞭解到建築環境主要由建築外環境、建築熱溼環境、人體對熱溼環境的反應、室內空氣質量品質、氣流環境、聲環境和光環境七個主要部分構成,其中還簡述了對工業、居住的室內環境的要求,這些都是我們後續學習乃至以後工作需要用到的東西。人有百分之九十的時間都是在室內度過的,所以室內環境的好壞還直接與人們的學習、工作效率相連,如果一個房間裡的環境很差,人都不願在裡面呆著,那還談何學習與工作,所以這門課還涉及到了其他的學科,借用課本緒論的最後一段“建築環境學內容多樣,內容涉及熱學,流體力學,物理學,心理學,生理學,勞動衛生學,城市氣象學,房屋建築學,建築物理學等學科知識。”建築環境學好像是一個以各種學科為基礎的學科,是各個學科在建築學中的應用,我們大一大二所學的物理、化學都是為其準備的,所以我認為要想很好的掌握這門課還得補充學習一下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同時,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論證了建築環境學的基礎性地位,一個學科涉及的範圍如此之廣,這不正是基礎性的體現嗎?

一個學科涉及的範圍如此之廣,也就說明它包含的內容很雜,也就是說日後要接收的知識是很多的,這對我們學習可以說是帶來了一定的難度,我瀏覽完課本發現,這門課對計算上要求不是很多,大多數是理論概念上的闡述,這需要我們進行大量的記憶,所以要花費很多的腦細胞,不過好在書中的知識不是無脈絡可循,其中三、四章可以歸為一個系統來學習掌握(舒適性),五、六章可歸為一個系統來學習掌握(健康性、生理),七、八章可看做室內環境對人心理的影響來掌握學習,我覺得這樣比較便於幫助記憶與學習。

最後,我覺得學習這門課的最後目的是在瞭解建築環境的基礎知識上,掌握改變或控制室內環境的辦法,並能夠應用。其中應用是最重要的,正所謂“學而不用不如不學”。可能有人會認為建築環境學這門課所涵蓋的內容廣而易,所以不太注重,但是我認為內容簡單的反倒是我們不容易記住的,容易忽略的,有時事情往往失敗於這些細小的事情上。雖然這門課在教學過程中可能不會要求學生有很深的瞭解,但是我覺得這門課有很多能夠深入而且值得深入的地方,比如建築與人們心理的關係,節能的技術等等,所以這門課可以說你想難就難,想易就易,不過它的重要性是不能夠忽略的!誰更重視誰獲得就會更多!

在這門課中,我個人最感興趣是有關室內空氣品質的介紹與調節的方法,因為我覺得這是以後發展的方向,現在全國各地霧霾天氣日趨嚴重,這勢必會造成人們對室內環境的清潔度的要求逐漸增加,各種空氣清潔機的需求會逐漸增加,可能不會一下子暴增,但是這必然是一個大的趨勢,所以如果我們能對空氣清潔技術有所瞭解,我想這對我們未來的發展會有所幫助。

建築發展至今,一個重要的問題不由得人們忽視,那就是能源與環境問題。在過去,人口比較少,資源比較多時,由於發展的需要,人們可以不理會資源的消耗,一味追求建築環境的舒適,但時至今日,隨著資源的不斷減少,汙染的日益嚴重人們不得不予以重視。可以說建築與環境的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兩個問題是:1、如何協調滿足室內環境舒適性與能源消耗和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2、研究和掌握形成病態建築的原因。要解決這兩個問題,我們也是需要對室內環境以及人們對室內環境要有所瞭解,比如說節能這塊,就拿採光來說,如果我們能夠保證建築的天然採光能比較長時間的滿足人們對光環境的要求(如在太陽下山前陽光較弱時,通過光的折射、反射等對室內照明),那麼我們就能減少對人工照明的使用時間,從而達到節能的目的。這就需要我們對建築光環境有所瞭解,這在建築環境學這門課的

第八章會學習到,所以這門課很重要,掌握好這門課,你才有繼續深入學習研究的資本。

簡單不代表不重要,易學不代表不值得深入,內容繁雜不代表放棄,這就是我對與建築環境學這門課的定位,也是我以後學習這門課的態度,建築環境學作為我們專業的獨有的學科基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現實一點學了這門課,以後我們在購買房子時也能買到合適的房子,總之要想學好暖通專業,必須先掌握好基礎——建築環境學,不打好基礎,不學會走路,我們以後如何能跑,如何能飛,如何能在暖通行業大放異彩!

建築行業培訓心得體會篇3

本學期通過對《建築法規》的學習,首次初步瞭解了建築學專業相關法律知識,受益匪淺。其中讓我體會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在學習該課程之前對新聞報到的建設事故聯想到的大概只有這樣的大眾詞彙:政府無能腐敗,國人內心浮躁,急功近利,開發商等見利忘義,缺乏良心和誠信,豆腐渣工程之類。雖然這認識不是很錯,但身為建築學學子,這樣的認識太過於膚淺。假若把中國的建設市場比作一架問題多多的機器,那麼我們就應該去了解機器中的構架和每一道工序,找出導致故障的問題,並在我們將來的從業生涯中避免這個問題。我們比中國建設市場,好比這臺機器中的一個零件,懂法守法以法約束自己監督他人,那麼中國建設市場健康發展,中國建築名揚世界,指日可待也。。。。。。所以我們應該做一個懂法守法的建築人。

接下來具體結合課本比較感興趣的幾個知識點談談個人心得和體會,如有錯誤的地方希望能得到老師的指正:

第一章:工程建設法律的結構和作用

“工程建設法律指的是規範工程建設行為的法律,它不僅包括直接規範工程建設行為的法律,也包括與工程建設行為密切相關的法律。”第一章開頭的首句話就提醒我們,建設工程法規涵括的範圍之廣。它規範貫穿了建設的全部領域與全過程,它很詳盡、細化到了基本操作層面。如果想學好,一定要勤翻相關法律,思考相關案例。學習建設法規,不能僅靠死記硬背,應在記憶、理解的基礎上掌握問題的要點,不僅要掌握該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而且應結合識記和領會的基礎知識、原理和互動關係,能夠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

第一章還給我們介紹了建設法規的豎向和橫向結構及其作用。豎向結構主要講述了不同等級法律之間的關係,從憲法到地方性行政規章再到國際條約,相關的建設法規都滲透其中。期中包括五個層次:建設法律,建設行政法規,建設部門規章,地方性建設法規,地方建設規章。建設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設法律不得與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設法規相牴觸,否側。其相應規定是為無效。

橫向結構則主要從整個建設過程中分別接觸到的建設法規,這個直接關係到以後我們的從業,所以我覺得有必要記下來:

規範決策階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規範招標階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專案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規範勘察設計階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規範施工階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除上述設計建設工程各主要階段的主要的法律、法規外,還涵蓋了整個建設工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與工程建設活動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有著各自調整範圍的法律、法規構成了工程建設法律體系的橫向結構。

工程建設法律的作用五方面:引導作用、評價作用、教育作用、預測作用、強制作用。這個很容易理解。主要說明了工程建設法律的重要性和對社會的意義。

第二章:工程建設法律基礎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係、人身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體。民法是現代國家基本法之一。”

通過這一章的學習,掌握了一些民法基本的知識,為深入學習工程建設法律打下紮實的基礎。由於跟生活密不可分,所以學起來不會覺得枯燥。

下面總結一下這一章的重點難點和學習過程中思考的問題。

1、 民法的內容: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責任。

2、 民事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

主體:

自然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在我國民法中,公民和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法律上是這樣的,但是現實中人的地位總是被分為三六九等當然包括法律地位。貧民上訴無門,官員欺壓百姓,農民工以死討要工資這些惡性事件在中國社會屢見不鮮了,總的來說還是法律意識薄弱,百姓不會使用法律這把利劍,使得官員對法律的藐視。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成立的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這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結構和場所。法人又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企業法人以盈利為目的社會經濟組織。像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股份有些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等都是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則是為了實現國家對社會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其他組織,這個比較難理解,是指依法或者依據相關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

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各類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個人理解可能是這型別的組織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吧?這類組織有付屬性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備法人條件的協會、學會、研究會、俱樂部等社會團體。

客體:

法學理論上課題一般表現為財、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

內容:

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這是民

事法律關係的核心,直接體現了主體的要求和利益。

套用到建設工程中,假如a設計公司為華農勘察設計一棟新教學樓,那麼主體是a設計公司和華農,客體是勘察設計的這個行為,內容是華農向a設計公司支付一定費用的義務,a設計公司提交給華農一個滿意的勘察設計結果,和收取相應費用的權利。

3、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的民事法律

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這一部分的內容比較難理解的是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議定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一開始百思不得其解,字面上的意思這明明就是代理人無權代理的錯誤。而且假如被代理人已經跟代理人解除代理關係了,若代理行為造成的損失還是由被代理人承擔的話,那麼對於被代理人來說豈不是很冤。解釋這一行為為

什麼有效的關鍵詞在於有理由相信。我想這條規定是出於維護社會的穩定考慮的,對於第三方來說他是善意的,而且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也就是說在第三方從客觀角度上看是沒有過錯的。然而對於代理人來說,看似沒有錯誤,但其實被代理人是有不明顯過失的,他沒有告知善意的第三方代理人沒有此代理權。至於為什麼沒有告知是被代理人的過錯可能基於這兩點吧:首先是維護社會穩定和保護善意第三方,這畢竟是或者曾經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二者,關鍵還是“有理由相信”這種理由可以是這種代理行為在之前有效地發生過數次等等。

4、 民事權利:

物權,這是與生活息息相關的民事權利,有必要認真理解什麼是物權和如何保護自己的物權。

債權跟物權不同的是:物權是對世權,債權是對人權;物權是絕對權和支配權,債權是相對權和請求權;物權的課題只能是物,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智慧財產權有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5、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時間。一開

始對這句話的疑惑是保護民事權利為什麼要規定一個時間,相關機關不是應該以人為本,時刻保護群眾的權利嗎?後來想想這也許是從節約社會執行成本來考慮的吧,例如有些陳年舊案追查起來的確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規定個時效,能儘量避免社會的人力物力的浪費。

6、 合同法基礎:簽訂合同一般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步驟,而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有

起特殊性,需要經過要約邀請→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三個步驟。1、要約邀請:指當事人一方邀請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約的意思表示。2、要約:當事人一方想另一方提出合同條,希望另一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承諾:指要約人完全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這一節中個人認為比較難理解的是要約邀請,要約,承諾這幾個名詞。下面以投標為例介紹一下這幾個名詞:投標是投標人發出的要約,中標通知書則是招標人做出的承諾。一般情況下,都是承諾送達要約人時生效,這即是一般合同中承諾生效的“收信主義”。但是,《招標通知書》中對承諾的生效採用了“發信主義”,即做出承諾時即生效。

第三章:建築法

這一章比較難理解章節是建築工程的發包承包過程中的問題。有兩個問題我覺得需要特別注意的:

肢解發包,指的是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書上把導致發包人變相規避招標列為直接發包的弊端,個人覺得這邏輯關係有時候應該是這樣:發包人為了規避招標而非法肢解發包,從而使建設工程面臨以下弊端:

(1)不利於投資和進度目標的控制,本該有一家承包商來完成的東西,變成有兩家或這兩家以上的承包商來完成。就像一個機械玩偶本該用一個型號的零件,你強制用兩種型號,可想而知,這玩偶組裝難度大大提升,而且效能也會出現不定性的問題。

(2)管理成本的增加,這個很容易理解,本來只要管理少個承包商,如今要管理多個。難度和成本都增加。

(3)發包成本的增加,肢解發包必然會使發包次數增加。

轉包,指的是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從字面上可以很容易看出轉包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所以轉包是被禁止。轉包的弊端如下:

(1)導致工程款的流失,每次轉包都會使原來用於工程建設的用款轉為管理用款。

(2)不可預見的風險增加。

(3)管理的難度增加。

都很容易理解就不把書上的原話再抄一遍了。

總的來看肢解發包百和轉包害而無一利,但是總有些發包人財迷心竅,鋌而走險,自私自利,或者一些監督執法機關利益薰心,對這種違法行為視而不見。這就不是法律本身的問題了,還是回到社會層面上的問題。。。此處省略10000字。。。

總結: 由於時間關係和字數要求,後面的章節就不在這裡論述了。總的心得體會是我們必須要學好建設法規,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自己從事建設行業的法律水平;提高在從事建設領域作為當事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增強對建築法規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