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講堂觀後感
下面是為你準備的關於“法律講堂”觀後感,歡迎閱讀借鑑,希望對你有幫助。
“法律講堂”觀後感
週一下午,我校全體七年級同學在五樓會議室展開了以未成年人預防被害和自我保護為主題的法律講座。此次講座,是為了讓同學們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要學法,懂法,守法,做一個社會上的好“公民”。由此可見,學校對這方面的重視。
我認真地聽完了這個講座。教授以風趣幽默的語言為我們陳述了幾個未成年人因一時的糊塗走向了犯罪的道路,以及他們所承受的法律責任。第一個案例是“少年飛車”講了一個未滿十八週歲的少年應駕車行駛過快,進而發生交通事故,而他,也付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此次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不遵守法律所導致的結果不僅僅是錢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你的生命將受到威脅。第二個案例是講2名未成年人和一名成年人多次進行攔路搶劫,最終被告的事,他清楚地反映出了在某個年齡段我們所要承受的法律責任,但,這並不代表著未滿十六週歲,你就可以誤作非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你犯罪,就會承受相應的法律責任。
通過此次的講座,我也深深的感覺到了未成年人犯罪為什麼呈上升趨勢,主要是因為他們的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正確的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有的甚至不懂法,不知道怎樣做是錯的,怎樣是對的,什麼是自己應盡的義務,沒有能夠真正地意識到遵紀守法的重要性,而且,有些人是官二代,總以為自己爸媽是政府的人,再大的事由他們頂著,這是極其惡劣的想法,只要你觸碰了法律,不管你是誰,都要承受的相應的法律責任。反之,你的父母也要受影響。
這次的講座,讓我們樹立了正確的法律意識,讓我們懂得了什麼是法律,我相信,不久的將來,我們會成為社會上的好“公民”為社會做出貢獻。
法律講堂觀後感
法律講堂”我每天都看,可是學到了不少的東西。下面隨便說一個吧。
一、案例:深夜,一女子(下面簡稱A)被兩個搶匪追趕,逃到一箇中年男人(下面簡稱B)所開的小賣部求他救自己,B為了救A,與兩歹徒搏鬥,負傷住院,A從此再也未露過面。在歹徒尚未被抓到的情況下,B認為他是為了救A才負傷住院的,A不但不感謝他,連一次都沒有來醫院探望過他,B十分氣憤,他認為醫療費應當由A負責,所以將A告上法庭。而A認為是歹徒將B刺傷的,與她無關,她也是受害者,所以拒付醫療費。
二、專業法律名詞解釋: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被告觀點:由於她被歹徒追趕,逃到B的小賣部,屬於法律上的“緊急避險”,她也是受害者,不應當替B付醫療費。
四、原告觀點:A的情況不符合“緊急避險”的要求,緊急避險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是沒有別的辦法了,只有這麼一個唯一的出路了,才能稱之為“緊急避險”,而當時A除了逃到B的小賣部求B幫助,還可以尋求其他的幫助,比如說報警、向其他人求助等等,所以A的做法根本不是“緊急避險”。
五:法院判決:法院認定A的做法不屬於“緊急避險”,而且A將有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的危險轉移到了B身上,導致其受害,法律上稱為“風險轉移”,所以A應當負責B的醫療費用。突然覺得有些累了!心裡總是有種莫名的心煩!不知道自己該去做什麼,能去做什麼!
今天法律講堂上演,男主人公和女主人公是大學同學,後來結了婚,婚後20xx年,他們有了女兒,可是男主人公卻和單位裡的女祕書偷偷在一起了。最終的結果必然是被他老婆發現了!當初那個男人創業很艱辛,是女主人公一直陪在他身邊,可是後來有了錢就……為什麼男人有錢就會變壞?為什麼不能忠實原配老婆?難道這就是男人的本性嗎?女主人公發現後,說要離婚,其實或許男主人公是怕他老婆分他的錢,因為他現在公司的資產已是百萬。女主人說讓他簽了份協議,大概意思是說如果離婚給付女方99萬,好像房,車,都歸女方,還有公司部分股份。但是那個男人最終還是和女主人公離婚了,法院好像也判了給女方99萬,車,房,也都歸了女方,孩子也歸了女房,每月給付生活費!
其實有時候看了這些電視,我倒是真希望和老公過平淡的日子。我不想面臨失去,更不願意看到老公有了錢就變。所以有時我會傻傻的希望和老公過平淡的日子。
法律講堂觀後感作文
有一個五年級的同學,看上了他同桌的筆盒就趁他同桌不主義就把他同桌的筆盒給偷了。以法律的角度來看這雖然上一不算犯法,但是,做這些偷偷摸摸的事,是一種不良習慣,從型有這些習慣,等長大了,就會成為盜竊行為的。
還有另一個例子:故意傷害他人:
就講,在一個學校裡,有兩個同學是死對頭,其中一個同學就很喜歡欺負另一個同學,那個同學受不了了,就回去告訴了他的哥哥聽,他哥哥就說:“他打你幾下,你就雙倍的打回他。”第二天他來到學校,剛好在樓梯口,看到欺負他的那個同學,就用力的把他踹了下去,那個同學就滾了下去,手就斷掉了。因為,那個同學是故意的,所以他必須要付醫藥費、精神損失費、車費……
經過這次的法律課我學到了很多法律知識,讓我懂得了什麼是法律,怎麼才不會走上“不正之道”。
代孕是指代孕是指將受精卵子植入孕母-子宮,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懷胎一朝分娩”的過程,俗稱“借腹生子”。被代孕著與代孕人沒有進行性行為。在本案中,李志遠和胡豔萍是經過性行為生育的笨笨。這根本不符合所謂代孕的含義。他們所簽訂的代孕協議也是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所以這份協議是無效的。
但是,我卻對法官的判決有點質疑了。法院判決孩子由胡豔萍來撫養,李志遠每月付給胡豔萍生活費。先前付給胡豔萍的7萬元算是給笨笨的撫養費。理由是孩子在哺乳期由母親撫養更宜。可是我認為這並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現在笨笨就有一個單親家庭,得到的是不完整的愛。若要判決,最好就是從最有利笨笨降成長的方法解決,李志遠有穩定的家庭,固定的收入,還有一個好妻子王靜對笨笨就像是親身的,更重要的是擁有一個完整的家,判給李志遠能讓笨笨更好的生活。
夫妻之間確實應該坦誠相待,但是有時候的欺騙不是善意的嗎?李志遠也很難做啊,一個他很愛他的妻子王靜,不想與她離婚。一方面他又難以面對父母。現實就是如此的殘酷,熊掌與魚永遠都不能兼得。
法律講堂觀後感
今天在學校,聽了王叔叔的對法律的介紹,我不由得陷入了沉思,我們對法律的瞭解,簡直是太淺薄了,有的時候,常常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就已經邁向了罪惡的深淵,其實不光光是我們,很多大人對法律的認識還是一知半解,通常在犯罪後,還會疑問,我觸犯法律了嗎?因為不知道法律,使一些人吃下了苦果,然而他們,只能在高牆裡反省自己的錯誤。
一個民族因為有了法律,而昌盛;一個國家因為有了法律,而和平(律 是維繫整個世界的一條脈絡,人們的生活受到了法律的保障,不再害怕自己的權益,人身安全,受到侵犯。我不願再看到,那些“法盲”促成兩個家庭的悲劇,我不願再聽到,血案後,撕心裂肺的哭聲,不要等到一切都已經成定局,才明白過來,自己鑄就的錯誤,那樣,是徒勞的。因為世界上永遠都沒有“後悔藥”。
這次的講堂,是我心靈上的一次震撼,我從中知道了很多課本上學不到的知識,這令我受益匪淺,法律宣傳日快要到了,我再此倡導大家,學習法律知識,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公民!
第五篇範文:法律講堂觀後感
這次寒假我在家裡看CCTV12裡的法律講堂。那天,他講了一個“一筐雞蛋惹出的禍”這個故事,我深有體會,這個故事是這樣的:
在一個農村裡,有一位老奶奶,她和他的外孫子在一起住,但對她的外孫子一點也不好,他的外孫子有空就去網咖看別人玩遊戲,因為沒錢奶奶也不給,所以只能看,有一次看見自家有好多雞,就讓他奶奶給他一隻母雞,讓他自己養,但雞蛋得給他,他奶奶同意了。這回他把母雞下的蛋給賣了手裡就有了一些錢,然後去網咖打遊戲。他奶奶還有一個外孫女,是她最疼愛的,因為她只有一個外孫女,一次,外孫女放假到奶奶家來玩,這個孩子從型被寵壞了,但發現她的哥哥不順與她,她就想盡辦法懲罰她哥,她發現她的哥哥對母雞情有獨鍾,所以趁她的哥哥出去,她就指明讓奶奶把他哥哥那隻母雞和母雞下的蛋煮了,她哥哥回來看她又吃雞腿又吃雞蛋,而自己的母雞沒了很生氣。一天,她去和小夥伴們趕集,結果跟夥伴們走散了,她哥哥剛好經過就說要帶她去一個好玩的地方,就帶她去了後山一個山洞裡,並那藤條把她綁起來,批評他了一頓,這就到了晚上,她哥哥去到山裡找些吃的,她慢慢地掙開藤條,偷偷溜出去結果路上被馬蜂蟄死,為這件事法院判了她哥哥6年有期徒刑。
從這件事我明白了許多道理:
一、 家長不能溺愛孩子。
二、 網咖對我們來說實在是太害人了。我們不能沉迷於遊戲當中。
三、 不能擺“公主”、“皇帝”的架勢。
四、 不能因小事嫉妒。
五、 不能加害於人。
六、 不能晚上自己一人亂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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