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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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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以158票贊成、3票反對、4票棄權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這部法律的制定始於XX年7月召開的國務院第59次常務會議,那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在決定中提出了修訂《食品衛生法》的要求。這部法律可以說五年磨一劍。從XX年12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至今三年四審,堪稱精雕細琢。食品安全法將於今年6月1日正式實行,它全方位構築了食品安全法律屏障,對規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防範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增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規範性、科學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整體水平,切實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食品安全法心得體會

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和過程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直接關係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國家的健康發展,關係社會的和諧穩定。早在改革開放的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通過了食品衛生法(試行),標誌著我國的食品衛生監管進入了法治化軌道。在總結試行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食品衛生法於1995年正式頒佈施行。對保證食品安全,預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的食品安全狀況不斷改善。

(一)為什麼動議制定食品安全法?

食品衛生法實施十四年期間,正值我國社會轉型和改革開放的關鍵時期,食品安全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食品監管存在著“三大軟肋”,一是食品標準不統一,不科學,有關食品安全評價的科學性有待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資訊公佈不規範、不統一,導致消費者無所適從。二是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感不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不明確,不嚴格,食品安全事故頻發,對違法企業和行為處罰力度不夠,“紅心鹹鴨蛋”、“山西毒酒”、“致病福壽螺”,近年來,幾乎每年都會發生影響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幾乎每次事件都是在媒體鬧的沸沸揚揚後相關部門才開始轟轟烈烈的查處。特別是“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震驚海內外,造成近30萬嬰幼兒受到損害,5萬餘名嬰幼兒需住院治療,傷透了數十萬家長的心,人們強烈要求杜絕,嚴懲這類違法行為。三是監管體制不合理,監管不到位,執法不嚴格,部門之間存在職責交叉,權責不明,導致存在監管的空白和漏洞,有利爭著管,沒利都不管,推諉扯皮。

另一方面,人民群眾一浪高過一浪的呼聲,加快了食品安全立法的程序。群眾反映的社會難點,也是全體人大代表們關注的焦點,連續多年來,關於“食品安全”的議案數量一直高居前列,“儘快制定出臺食品安全法”成為全體人大代表的共識。

XX年的全國人大會議期間,3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借鑑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一部符合我國國情的食品安全法,以確保人民身體健康。

XX年的全國人大代表會,江蘇、安徽、河南等10多個代表團的445位代表分別聯名提出14件議案,要求加快制定食品安全法或修改食品衛生法。

據統計,僅十屆全國人大期間,就有3000多人次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食品安全方面的議案、意見和建議。

因而順應民心,採納代表意見,也是立法初衷之一。

(二)為什麼不是修改食品衛生法而是制定食品安全法?

到底是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法》,還是修訂已有的《食品衛生法》?從XX年7月開始這一爭論三年未休。直到XX年12月,xx總理簽署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一錘定音”,宣告法律將以新的名稱而不是《食品衛生法修訂案》進入立法程式。

1、理念的提升:“食品安全事關公眾健康,政府威望與國際形象”,它不是一個單純的衛生問題,而是事關國家發展的戰略問題,安全問題。

2、順應國際立法趨勢,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英國、俄羅斯、日本等國相繼制定出臺的食品質量領域基本法都是以《食品安全法》命名的。最終,站在成果的基礎上重建取代了僅僅是對漏洞和不足的“修修補補”。法律名稱和法律規範範圍果斷改變的背後,是國家食品管理理念的提升。

(三)為什麼制定食品安全法用了5年時間?

從XX年到XX年(立法階段),國務院法制辦進行了5次調研,舉辦了中美《食品安全法(草案)》論壇會,6次向各部委、地方政府徵求意見。XX年修訂食品衛生法列入全國人大年度立法計劃,XX年將修訂食品衛生法改為制定食品安全法。

從XX年到2011年(審議階段),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食品安全法(草案)》進行了4次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進行了7次審議。2011年4月20日,全國人大辦公廳向社會全文公佈食品安全法草案,共徵求到1萬多條意見和建議,法律草案廣泛徵求群眾意見,是立法走向科學化、民主化過程中邁出的一大步,是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

按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的說法:《食品安全法》立法不容易!

它難就在立法的5個難點上:

1是體制“僵局”問題,爭論集中在分段管理上,關於這一問題的討論,在4次常委會審議和7次全國人大法律委逐條審議中一直延續。

草案一審稿中並未規定衛生部牽頭監管,僅規定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對病人的醫療救治和各級疾控中心負責事故調查。

草案二審稿中,對衛生、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責給予了明確,但是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雖然明確由衛生部牽頭監管,但各部門責任交叉依然比較突出,且行政級別相同,協調難度大。有的常委直言:“現行監管體制不改,食品的安全狀況很難有大的改觀”,一些常委提出,食品安全必須實行或者明確一個主管部門負責;另一些常委則建議,成立一個跨部門的機構來進行綜合協調和管理食品安全。國務院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建議推遲原定的審議計劃,對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等問題作了進一步研究論證。最終食品安全法明確,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協調、指導監管工作。

2是食品安全法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關係問題

農業部門和衛生部門分歧較大,特別是有關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有關食用農產品安全資訊的釋出,以及涉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查處等方面由誰主導上,一直爭論不休。

3是食品安全法和產品質量法的關係問題

質監部門和衛生部門也存在明顯的分歧,特別是在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和釋出上,以及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制定上。

4是食品新增劑問題,有的提議廢止使用食品新增劑,有的則提倡,各抒已見。

5是保健食品的問題:有的認為它不是常規食品,不應納入本法,直到4審稿才納進來。

(四)為什麼食品安全法在4審時必定通過?

1、不能在體制“僵局”上糾纏不休

為了突破“僵局”,4審稿中增加了“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和“國院院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作出調整”規定,為將來進一步理順體制留下伏筆。

2、必須解決食品安全監管主體執法有據的問題。

3、指導地方政府實施體制改革。

4、在全國人大和政協會議召開前通過食品安全法,有利於統一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認識,有利於正確理解《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有利於推動《食品安全法》的貫徹實施,充分發揮人大的監督作用。

二、食品安全法主要內容介紹

食品安全法共分十章、一百零四條,其涵蓋的內容大大超過食品衛生法九章、五十七條。

(一)關於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食品安全法》確定了“分段監管”的體制,但有新的規定。

1、實行“分工負責與統一協調相結合的體制。”

分工負責:即授權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統一協調:即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資訊公佈、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這六大職能,起到統一規範“分段監管”的作用。

2、明確了地方政府負總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垂直的條條管理”服從於“地方的塊塊管理”。

3、為防止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各行其是、工作不銜接,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實行“無縫銜接”。

4、為了使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執行更加順暢,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5、食品安全法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作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