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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的寫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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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命令(令)的概念

命令的寫作方法

命令(令)是國家政權中特定機關釋出的有強制性、領導性、指揮性的下行公文。主要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釋出行政法規和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等。

2.命令(令)的作用

命令(令)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它是依照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釋出行政法規或規章,實施重大行政措施。例如:任免國家機關的高階領導幹部;獎懲國家機關的高階幹部;撤銷下級政府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的公文等。

3.命令的分類

命令(令)一般可分為:公佈令、行政令、嘉獎令、懲戒令、撤銷令、特赫令、通輯令等。

4.命令的結構

命令(令)的結構分標題、發文號、正文和落款四部分。行政令還帶有附件。

第一部分標題。命令的標題有三種形式。

一是由發令機關名稱、事由加文種構成。如《國務院關於貫徹保護僑匯的命令》。

二是文種前面冠以發令機關全稱或領導人職務構成。如《四川某某人民政府令》等。

三是事由加文種構成。如《向全國進軍的命令》。

第二部分發文號。命令(令)的發文號不同於一般公文的發文號,它不是由機關代字,年號,順序號組成,而是隻標順序號。並且按某發令機關或某發令人在該屆任期內所發的命令(令)流水編序號,直至換屆再重新編號。

第三部分正文。命令(令)的類別不同,對正文的寫法要求也有所不同。分述如下:

公佈令適用於公佈法律、重要行政法規。

包括三部分內容:①命令(令)公佈的物件,即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全稱;②公佈某項法律、法規的依據,即通過批准某項法律、法規的機關或會議;③通過批准某項法律、法規的時間和施行起始期。

5.命令(令)的例項

<公佈令>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1994年7月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xx

1994年7月5日

附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

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懲治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犯罪,對刑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二、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第一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並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單位有本決定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處罰。

四、查獲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和屬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材料、工具、裝置或者其他財物,一律予以沒收。

五、犯本決定規定之罪,造成被侵權人損失的,除依照本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外,並應當根據情況依法判處賠償損失。

六、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