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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寫作要求大綱

欄目: 寫作指導 / 釋出於: / 人氣:6.12K

學習要求:

法律文書寫作要求大綱

通過本章的學習,要求掌握法律文書的概念、特點、作用;掌握起訴狀、上訴狀、申訴狀、答辯狀、反訴狀的概念、文種之間的區別、寫作格式和寫作要求。重點掌握:起訴狀、上訴狀、申訴狀、答辯狀、反訴狀的寫作。

一、重、難點內容提示

(一) 法律文書概述

1.法律文書的概念、特點

法律文書是指公民、法人、國家機關及其它組織在處理各種法律事務中,為實現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一系列文書的總稱。

法律文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法律文書,泛指一切法律上有效的檔案、文書。狹義的法律文書,指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使用的司法文書和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所使用的訴訟狀。

法律文書的特點:

(1)適用法律的嚴肅性

適用法律的嚴肅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法律文書的製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事實必須真實、清楚,證據必須確鑿、充分,論證必須嚴密、理由充足,結論必須正確、符合法律要求,語言必須嚴謹、明確,切忌模稜兩可、含糊其辭。另一方面法律文書的製作,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程式法是確保各種實體法得以貫徹實施的保障,也是確保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必要條件。

(2)事實認定的客觀性

認定事實的客觀性包括下面三個方面:第一、準確地揭示案件的本來面貌;第二、全面闡述案件的各個側面;第三、準確表達案件關鍵部分的事實。

(3)生效執行的權威性

法律文書由法律保證其生效執行的權威性,這種權威性具體表現在法律文書製作的合法性、執行的強制性和解釋的單一性三個方面:第一、製作法律文書的主體必須具有相應的合法資格;第二、法律是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文書的許多文種都具有法律強制執行的效力,以此來保證法律實施的權威性;第三、法律文書的解釋必須是單一性的,不能有任何詞語的歧義和模稜兩可的提法。

(4)體裁格式的規範

法律文書在長期的法律實踐過程中逐步形成了相對穩定的體裁和格式,依照法律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格式,把特定的內容和專案簡明扼要、條清理晰地表達出來,不僅是形式上的需要,便於製作、查閱、管理和執行,而且還是法律文書管理的規範化和科學化的需要,唯有規範的法律文書,才能保證其完整、準確和有效。

(5)語言文字的準確性

法律文書的語言表述必須與法律的精神相一致,必須與法律規定的提法相同。語言風格力求樸實簡練,通俗易懂,不用或少用各種修辭手法,不能濫用文言文,造句多用肯定、陳述、判斷句式,少用或不用反問、設問、疑問、感嘆等加強語氣和感情色彩的句式。

2.法律文書與立法文書、司法文書、訴訟文書的區別與聯絡

法律文書與立法文書、司法文書、訴訟文書之間是一種屬種關係,法律文書的外延大,它包括立法文書、司法文書和訴訟文書。

立法文書,即規範性法律文書,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權力機關、以及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制定並正式公佈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司法文書,指司法機關(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文書。

訴訟文書,指司法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照程式法的規定參加訴訟活動,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所製作的各類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文書。

3.法律文書的作用

法律文書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下列四個方面:

(1)法律文書是體現國家意志的重要工具;

(2)法律文書是維護社會穩定、懲罰犯罪的銳利武器;

(3)法律文書是國家機關對社會實現管理和調整的有力手段;

(4)法律文書是教育公民、宣傳法制的有效形式。

4.法律文書的寫作要求

法律文書的寫作要求主要有以下幾點:

(1)加強政治理論和政策、法律的學習;

(2)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寫作原則;

(3)認真研究各類法律文書的性質、作用和寫作方法;

(4)樹立嚴謹樸實的文風,不作形容描繪,不搞形象刻畫。

(二)起訴狀的寫作

1.起訴狀的概念和分類

起訴狀是向法院提起公訴或自訴的法律文書。公訴的法律文書通常稱為起訴書或公訴書,指的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按照審判許可權的規定,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所製作的法律文書。自訴的法律文書通常稱為訴狀、狀子、狀紙等,指的是公民個人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文書。

起訴狀依據起訴物件的不同,分為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和行政起訴狀三類。

刑事起訴狀是刑事案件的自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附帶民事責任的法律文書。

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的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為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就有關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文書。

行政起訴狀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其法定代理人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文書。

2.起訴狀的格式和寫法

各類起訴狀的格式和寫法基本相同,但因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公訴的起訴書和自訴的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略有差異。

(1)起訴書的格式和寫法

起訴書的格式,主要包括首部、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具體格式請參考教材。

首部的寫作方法:

第一、標題和編號。標題由行文機關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編號由年度、院名(簡稱)、部門(簡稱)和序號組成。

第二、被告人基本情況。需寫明姓名(別名、化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等。如有同案被告數人,需按主犯、從犯、脅從犯的順序分別寫明。

正文的寫作方法:

第一、案由和案件來源。寫明本案移送審查起訴的單位、時間和過程等訴訟程式情況。

第二、犯罪事實和證據。起訴書在敘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時,必須是經過檢察機關查證核實的事實。要如實記述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經過、後果等。詳寫主要犯罪事實,略寫次要犯罪事實。犯罪證據需另起一段書寫,要把案件查證屬實的證據一一列舉,同時還要表明“證據確實、充分”等明確態度。

第三、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要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進行高度概括,準確認定被告人觸犯刑法哪一條哪一款,構成何罪,說明提起公訴的目的和建議。

結尾的寫作方法:

第一、受文機關。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字樣,格式與書信相同。

第二、落款。檢察長或檢察員署名,年月日,並加蓋公章。

第三、附件。包括卷宗的卷、冊、頁數目;證據名稱和數量;被告人姓名,羈押處所,未在押的,寫明其住址;證人職業及住址;附帶民事訴訟書狀的說明等。

(2)起訴狀的格式和寫法

起訴狀的寫作格式請參考教材。起訴狀由首部、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

首部的寫作方法:

第一、標題:由案件性質和文種組成。如“民事起訴狀”、“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

第二、當事人基本情況:在原告欄和被告欄中要分別寫明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等內容。如原告是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則需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與原告的關係。如果原告是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及相關內容。原告無論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要寫明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單位和代理許可權。

有數個原告、被告,應按照他們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次說明其基本情況。

正文的寫作方法:

第一、訴訟請求:主要寫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具體內容,即起訴要達到的根本目的和要求。

第二、事實和理由:本部分是起訴狀的核心部分,包括事實和理由兩個方面的內容,是請求人民法院解決原告一方訴訟請求的重要根據,主要是擺事實、講道理。

第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住址。

結尾的寫作方法:

第一、受文機關。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也可以用“為此,特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決”等。

第二、起訴人簽名、簽章、起訴時間。

第三、附件。包括起訴狀副本、物證、書證的數量。

3.起訴狀的寫作要求

(1)請求事項要明確具體,合理可行;

(2)陳述事實要客觀真實,突出重點;

(3)理由闡述要中肯,援引法律要準確。

(三)上訴狀的寫作

1.上訴狀的概念和分類

上訴狀是訴訟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上訴狀分為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行政上訴狀三種。

刑事上訴狀是指刑事訴訟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按照法定的程式,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法律文書。

民事上訴狀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按照法定的程式,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法律文書。

行政上訴狀是行政案件的上訴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程式,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法律文書。

2.上訴狀與起訴狀的區別

(1)訴訟原因不同。起訴狀是針對是被告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訴狀則是針對原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受文機關不同。起訴狀一般向基層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3)處理程式不同。起訴狀由受理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依法作出判決、裁定。上訴狀必須由上訴人民法院進行二次審理,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裁定。

3.上訴狀的格式、寫法

上訴狀由首部、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上訴狀的格式請參考教材。

首部的寫作方法:

(1)標題。由案件性質和文種組成。

(2)當事人基本情況。書寫的內容和次序與起訴狀相同。但要把當事人在一審中所處的訴訟地位(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用括號予以註明。公訴案件,只寫上訴人,不寫被上訴人。

(3)事由。即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的事實。

正文的寫作方法:

(1)上訴請求。要寫明請求上訴人民法院撤銷或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者重新審理。

(2)上訴理由。主要寫根據事實和法律對原判決或裁定的辯駁。通常從認定事實是否清楚、引用法律是否適當和訴訟程式是否合法等三個方面進行,在辯駁過程中,要注意正面說理,闡明糾正原審判決或裁定的法律依據。

結尾的寫作方法:

(1)受文單位。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字樣。

(2)落款。上訴人署名、簽章、上訴日期。

(3)附件。列清上訴狀副本、物證、書證數量。

4.上訴狀的寫作要求

(1)抓住關鍵,有的放矢。上訴狀主要應針對一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中在認定事實、判斷定性、適用法律及法律程式等方面的錯誤或不當提出不服的理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

(2)引述原判,方法適當。上訴理由的寫法類似反駁性的文章,一般先將原判的錯誤或不當之處寫出來,再加以反駁。引述原判的內容,根據具體需要,可引用一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的原文,也可以用歸納、概括方式,引述一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的大意。

(四)申訴狀的寫作

1.申訴狀的概念和分類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複查糾正或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申訴狀分為刑事申訴狀、民事申訴狀和行政申訴狀三種。

刑事申訴狀是指刑事申訴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它公民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使用法律上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複查糾正的法律文書。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它公民,對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或認為有錯誤,在判決、裁定生效兩年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的法律文書。

行政申訴狀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2.申訴狀與上訴狀的區別

申訴狀和上訴狀具有相同的性質和目的,都是對原判不服,要求糾正錯誤、重新審理案件。但二者有明顯的區別:

(1)使用法律程式不同。申訴狀運用審判監督程式,上訴狀運用第二審審判程式。

(2)針對物件不同。申訴狀是針對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申訴,上訴狀是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上訴。

(3)時間限制不同。申訴狀的時間限制較寬,民事訴訟案件的申訴時間限制在判決、裁定生效兩年內,刑事訴訟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沒有時間限制。上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刑事訴訟案件的上訴時間限制在判決10日內、裁定5日內。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的上訴時間限制在判決15日內、裁定10日內。

(4)受文單位不同。申訴狀可向原審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狀則只能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3.申訴狀的格式和寫法

申訴狀的格式與上訴狀基本相同,也由首部、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申訴狀的格式請參考教材。

首部的寫作方法:

(1)標題。由案件性質和文種組成。

(2)當事人基本情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如果申訴人在押,應寫明在押處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其它公民申訴,應寫明代理申訴人的姓名、職業,同申訴人的關係。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訴的,要寫明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3)事由。即不服判決或裁定的事實。

正文的寫作方法:

(1)申訴請求,要明確提出要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裁定或重新審理,以糾正原審裁判的不當之處。

(2)申訴理由。主要寫根據事實和法律對原判決或裁定進行申辯和反駁。通常從認定事實是否清楚或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引用法律是否適當、訴訟程式是否合法等三個方面進行,在辯駁過程中,要注意正面說理,闡明糾正原審判決或裁定的法律依據。

結尾的寫作方法:

(1)受文單位。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字樣。

(2)落款。申訴人署名、簽章、申訴日期。

(3)附件。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及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4.申訴狀的寫作要求

(1)敘事清楚,注意新證。要想達到申訴的目的,關鍵的是要引起人民法院的重視,才能進行重新審理。因此,在製作申訴狀時,應特別注意將申訴的事實與原裁判對事實的認定和處理加以對照,敘寫清楚。尤其要注意使用新的事實和證據,因為新的事實和證據可能全部或部分地推翻、改變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2)駁證結合,依法行文。辯駁是申訴狀中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它往往與證明方法結合起來,抓住原判中的關鍵建立反駁論點,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進行申辯、反駁和論證。

(五)答辯狀的寫作

1.答辯狀的概念和分類

答辯狀是指被告人或被上訴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後,在法定的時間內,針對訴狀或上訴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覆和辯解的法律文書。它是與起訴狀或上訴狀相對應的一種法律文書。

答辯狀分為刑事答辯狀、民事答辯狀和行政答辯狀等。

刑事答辯狀是指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或被上訴人根據刑事自訴狀或刑事上訴狀的內容,針對刑事自訴狀或刑事上訴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覆和辯解的法律文書。

民事答辯狀是指民事訴訟案件的被告人或被上訴人根據民事起訴狀或民事上訴狀的內容,針對起訴狀或上訴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覆和辯解的法律文書。

行政答辯狀是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人或被上訴人根據行政起訴狀或行政上訴狀的內容,針對起訴狀或上訴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覆和辯解的法律文書。

2.答辯狀的格式和寫法

答辯狀的格式由首部、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答辯狀的格式請參考教材。

首部的寫作方法:

(1) 標題。由案件性質和文種組成。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和住址等。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寫明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單位;答辯人如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及相關內容。答辯狀一般不寫被答辯人的情況。

(3)案由。一般用“答辯人因___一案,提出答辯如下:”的習慣用語引出正文。

正文的寫作方法:

答辯狀的正文主要寫明答辯理由。答辯理由應當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答辯狀具有反駁性和針對性。敘寫答辯理由通常從下面兩個方面入手:

(1)針對事實錯誤或不實進行反駁與辯解。事實是判斷是非的基礎,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起訴狀、上訴狀敘述的事實可能有失實之處,甚至是錯誤的,答辯狀應當針對其錯誤和失實之處進行反駁與辯解,對屬實的部分表示認可。

(2)針對適用法律不當進行反駁與辯解。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針對起訴狀、上訴狀適用法律的不當進行反駁和辯解,提出合理合法的答辯意見;也可針對起訴、上訴程式不合法或舉證不真實等方面提出答辯意見。

尾部的寫作方法: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答辯人署名。

(3)答辯狀製作時間。

(4)附項。寫明答辯狀副本的份數和有關證據的情況。

3.答辯狀的寫作要求

(1)要尊重客觀事實。各類訴訟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較複雜,之所以訴諸法院,往往爭議分歧也較大。因此,尊重糾紛的客觀事實,如實地、全面地反映案情,是答辯人幫助法院分清是非曲直,依法斷案的前提和基礎。要讓事實雄辯地證明自己的答辯理由是充分的,而不是對事實的隱瞞、掩飾和歪曲,更不是無理詭辯。要切忌使用誣衊、謾罵之類的語言對原告人或上訴人進行人身攻擊。

(2)要有鮮明的針對性。被告或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要特別注意對原告或上訴人在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及根據,明確寫出自己承認哪些,否認哪些,否認的理由和根據是什麼?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的無理之處進行反駁,並提出自己的理由、證據及具體要求。寫答辯狀要避免離開起訴狀或上訴狀所提出的問題,按主觀願望寫自己認為有用的東西,切實保證答辯狀的針對性。

(3)要緊扣爭議的焦點來答辯。答辯狀既然是針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來回答的辯駁,就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在糾紛中的爭議焦點,以事實和證據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來反駁原告或上訴人關於實體權利的請求,而不能迴避焦點,糾纏枝節,或面面俱到,不分鉅細,贅述案情,不得要領。

(六)反訴狀的寫作

1.反訴狀的概念

反訴狀是指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針對原告或自訴人指控的同一事實,提出相反指控內容的法律文書。

2.反訴的條件:

(1)反訴必須針對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時間,必須在本訴起訴之後至合議庭評議之前。

(4)反訴提出的問題必須與本訴有牽聯。

3.反訴狀與答辯狀的區別

反訴狀和答辯狀雖然都是在一審程式中由被告提起,但二者之間有明顯的區別:一是訴訟行為性質不同。反訴狀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出新的訴訟請求,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行為。反訴一經人民法院受理,即使原告撤回本訴,人民法院對反訴照樣受理;而答辯則是一種應訴,是被告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答覆和辯駁的法律行為,並不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行為。二是當事人的訴訟關係不同。反訴案件,當事人互為原告、被告;而答辯則原關係不變。三是訴訟費用收取不同。反訴雖然與本訴一併受理,但人民法院要另行立案,並規定收取訴訟費用;而答辯則不用收取訴訟費用。

4.反訴狀的格式和寫法

反訴狀與起訴狀的內容和結構基本相同,都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反訴狀的格式請參考教材。

首部的寫作方法:

(1) 標題。由案件性質和文種組成。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稱反訴人和被反訴人,並在後面註明當事人在本訴中的訴訟地位,如“反訴人(本訴被告)”,“被反訴人(本訴原告)”。其基本情況與起訴狀相同。

正文的寫作方法:

(1)反訴請求。寫明反訴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本案有關民事權益爭議或有關刑事犯罪的具體主張和要求。

(2)事實與理由。反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寫作與起訴狀大體相同。但應當注意,根據法律規定,反訴與本訴必須有牽連,以達到合併審理和相互抵消的目的。因此敘寫的事實必須是與本訴同一的和相關的事實,並重點寫明被反訴人的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闡述反訴理由應當按照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闡明案件的性質、被反訴人的責任,以及解決問題的意見。

(3)證據。寫明足以證明反訴請求的證據,包括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以及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等。

結尾的寫作方法: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反訴人署名。

(3)反訴狀製作時間。

(4)附項。包括反訴狀副本的份數和證據情況等。

5.反訴狀的寫作要求

(1)反訴狀應與本訴相對或相反,應從與本訴相反或相對立的角度出發,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要利用與本訴相對或相反的事實和理由來進行論證。

(2)反訴狀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應與本訴基於同一法律事實或同一法律關係。兩訴應具有切實的聯絡。

(3)反訴的事實和證據應圍繞反訴人的訴。